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干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和上级委任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分配的人员外,一律实行聘用制。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从全民所有制工人中聘用干部,其数量必须限定在干部编制定员以内;从其他人员中聘用干部,必须具有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干部指标。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组织分配;
(三)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拟从事工作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从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从工人中聘用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用人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考试、考核,择优确定聘用人选。聘用人选确定后,由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干部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从全民所有制工人中聘用干部,由本单位自行审批;从其他人员中聘用干部,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干部,需由用人单位和聘用干部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一)受聘人员的职责、权利;(二)聘用期限;(三)受聘人员的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受聘人、审批单位各一份。
八、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干部的受聘期限,一般二至三年。聘用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受聘人员表现好,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的,经双方商定,可以签订续聘合同。
九、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解聘:
(一)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任工作的;
(三)违犯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聘用人员受聘期间被除名、开除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员可以辞聘: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工作、生活中确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十二、受聘人员续聘、解聘、辞聘,需经批准聘用单位同意后办理手续。
十三、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属企业、事业单位从本单位工人中聘用的,由其主管部门处理;从其他人员中聘用的,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处理。
十四、聘用人员受聘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级干部的政治、工资福利待遇。
十五、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原系工人的,仍回到工人岗位上去;原系非在职人员的,用人单位需要的可按有关规定转为合同制工人,不需要的应自谋职业。安排当工人的,其工资参考同期参加工作的同类工种大多数人员的工资额确定。
十六、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从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干部,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按期缴纳退休养老金;原系非在职人员转为合同制工人的,应补缴受聘期间的养老保险金。解聘、辞聘后自谋职业的,由聘用单位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为:受聘干部在本单位
连续受聘六年以下的(含六年),除发给本人下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外,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受聘七年以上的,从第七年起,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受聘期间被除名、开除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后,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七、本规定不适用于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中标承包人员。
十八、上级颁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的规定后,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九、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30日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已经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设立企业管理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企业管理奖,是市政府在企业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分别授予为我市企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及管理创新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以我市工业企业为主体,兼顾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本办法所称管理创新成果,是指我市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
第四条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设企业和管理创新成果2个奖项,各10个名额。
第五条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每2年评选1次。
第六条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市企业管理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评审指标体系,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企业联合会。
第八条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主要是对企业申报奖项前3年企业管理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企业6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九条 被授予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近年来发展速度快、效益好,企业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等主要指标居全省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多年来一直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工作,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系和制度,企业基础管理、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管理、质量管理、财务成本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扎实,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对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具有广泛借鉴价值,成效显著,管理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率大。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积极应对,强化精细化管理,练内功、挖潜力、增效益,成绩突出。
(三)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切实加强战略管理,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技术开发费和技术改造投入较大,近3年企业每年据实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原则上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原则上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四)大力推进节能管理,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圆满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和任务。
(五)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无拖欠职工工资,未发生欠缴“五险一金”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凝聚力强,企业能够依法按照职工工资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强在职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拥有一支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科技人员和职工队伍。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逃避缴纳税款、欠税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八)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十条 被授予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的管理创新成果原则上从全市历届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中评选,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色突出、创新性强、层次水平高,得到省内外公认。
(二)实用性强,在企业中经过2年以上的实际应用,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强,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中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或在其他企业推广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市企业管理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潍上属企业奖励项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企业可向第十一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交市企业管理奖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推荐材料报市企业联合会。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企业联合会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市经信委、人社局、财政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潍坊市企业管理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对具备山东省企业管理奖评选条件的企业,按照以上程序向省政府推荐。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向获奖企业及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六条 每个获奖企业和管理创新成果奖金为5万元,由市财政从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参加评奖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缴回奖励资金,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企业管理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评奖的次年,评审委员会组织对获奖企业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已获奖项并缴回奖励资金,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其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