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关于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劳动人事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关于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必须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技术复杂工
种中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技师聘任制的工作,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各地区、有关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必须精心指导,注意总结经验,切不可一哄而起,放任自流。
二、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要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颁发试行的《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医疗器械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复杂的工种中实行。目前,要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级以上
(按初中高分级达到高级)的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见附件。
三、技师的名称
(一)从事化学药品生产的,按化学合成制药、抗生素制药、药物制剂三大类专业,分别称化学合成制药技师、抗生素制药技师、药物制剂技师。以上三类外的专业,可在技师前冠以专业或工种名称,如药用玻璃技师、保全工中的管工技师等。
(二)从事医疗器械制造的,在技师前冠以专业工种名称,例如:医械电镀技师、X线机检验技师等。
(三)从事中成药生产的称中成药制药技师,从事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的称中药饮片炮制技师。
四、技师的比例限额,各地区、有关部门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医药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但在行业内部,应根据单位和工种的性质、特点、类型及不同情况,可调剂使用。
五、被聘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津贴按每人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由聘任单位根据不同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等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六、被聘技师可享受所在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医药行业内,属其它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单位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组织指导下,由医药管理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基层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在主管部门考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国家医
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也可委托地方劳动人事部门负责。
九、关于技师的考核、评审,各地区医药管理部门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技师任职条件严格进行,并将任职条件具体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定后执行。
十、对长期从事生产第一线技术工作的,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工人,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专业技术的考核,重点放在实际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方面。
十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按照《暂行规定》和以上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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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种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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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 药 || |补热息痛 ||58| 氯化工
|磺胺嘧啶: ||32| 还原工 ||59| 氢化工
1| 乙烯基乙醚工 ||33| 酰化工 ||60| 重氮工
2| 缩合工 ||34| 精制工 ||61| 水解精制工
3| 精制工 || |阿斯匹林工: || |维生素C:
4| 甲醇钠工 ||35| 阿斯匹林工 ||62| 种子工
5| 氧化工 || |氨茶硷: ||63| 发酵工
|咖啡因: ||36| 氨茶硷工 ||64| 提取工
6| 缩合工 || |水杨酸: ||65| 酮化工
7| 还原工 ||37| 二氧化碳工 ||66| 氧化工
8| 甲化工 ||38| 水扬酸工 ||67| 转化工
9| 精加工 ||39| 升华精制工 ||68| 精制工
10| 提取工 || |硫酸二甲酯: || |维生素B12:
11| 二甲脲工 ||40| 二甲酯工 ||69| 种子工
|安乃近 氨基比林: || |四-甲基吡啶: ||70| 发酵工
12| 安替比林工 ||41| 反应工 ||71| 消毒工
13| 氨基安替比林工 ||42| 分馏工 ||72| 配料工
14| 酰化工 || |二乙胺: ||73| 过滤工
15| 烷化水解工 ||43| 二乙胺工 ||74| 提炼工
16| 中和脱水工 || |痢特灵: ||75| 层析结晶工
17| 甲酰胺工 ||44| 氨酮工 || |烟酸、烟酰胺:
18| 安乃近缩合工 ||45| 双乙酯工 ||76| 缩合工
19| 氢化工 ||46| 大缩合工 ||77| 蒸馏工
20| 粗氨工 || |乙二胺: ||78| 氧化精制工
21| 精氨工 ||47| 氨化中和工 ||79| 合成工
22| 粗氨回收工 ||48| 蒸馏工 ||80| 精制工
23| 煤提工 || |硫酸阿托品: || |核黄素:
24| 苯肼工 ||49| 有机电化工 ||81| 种子工(有菌种选育的)
25| 缩合工 ||50| 氨化工 ||82| 发酵消毒工
26| 还原剂制备工 ||51| 托品酮工 ||83| 镜检工
|非那西丁: ||52| 侧链工 ||84| 水解沉降工
27| 烃化工 ||53| 酯交换还原工 ||85| 氧化精制工
28| 还原工 ||54| 精制成盐工 || |磺胺甲基异恶唑:
29| 醋化工 || |维生素B6: ||86| 克氏工
|盐酸吗林双胍: ||55| 脂化工 ||87| 脱羰工
30| 吗林工 ||56| 环化工 ||88| 缩合工
31| 缩合精制工 ||57| 硝化工 ||89| 精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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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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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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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苯磺胺: ||123| 羟乙基化精制工 ||156| 碘化工
90| 磺化工 || |烟酸肌醇酯: ||157| 缩合精制工
91| 氨化工 ||124| 合成精制工 || |口服、注射用葡萄糖:
92| 成品精制工 || |异烟肼: ||158| 糖化工
93| 综合利用工 ||125| 异烟酸工 ||159| 净化工
94| 药用磺胺工 ||126| 缩合工 ||160| 结晶工
|磺胺眯: ||127| 精制工 || |葡萄糖酸钙:
95| 缩合工 || |利福平: ||161| 发酵工
96| 精制工 ||128| 种子工 ||162| 精制工
97| 水解工 ||129| 发酵工 || |巴比妥:
|盐酸硫胺: ||130| 消毒工 ||163| 氰化水解工
98| 盐酸乙眯工 ||131| 溶媒法提炼工 ||164| 脂化工
99| 乙酰丙醇工 ||132| 半合成工 ||165| 烷化工
100| 氯酯工 ||133| 侧链工 ||166| 合成工
101| 缩醛工 || |强力霉素: ||167| 精制工
102| 乙酰嘧啶工 ||134| 氯代工 ||168| 溴乙烷工
103| 硝酸胺硫工 ||135| 脱水工 || |盐酸普鲁卡因:
104| 转化工 ||136| 氢化工 ||169| 对硝基苯甲酸工
105| 精制工 ||137| 成盐工 ||170| 脂化还原工
106| 乙酰丁丙酯工 || |氯霉素: ||171| 精制工
107| 无水乙醇工 ||138| 硝化工 ||# |皂 素:
|抗菌增效剂: ||139| 氧化工 ||172| 水解工
108| 甲酯工 ||140| 溴化水解工 ||173| 提取成品工
109| 氧化工 ||141| 酰化缩合工 || |氨苄青霉素:
110| 缩合工 ||142| 还原工 ||174| 化学裂解工
111| 精制工 ||143| 分析工 ||175| 成盐工
|磺胺二甲基嘧啶: ||144| 消旋工 ||176| 缩合工
112| 裂化工 ||145| 成品工 || |苯巴比妥:
113| 分馏工 ||146| 甲酯工 ||177| 乙基化工
114| 缩合工 ||147| 蒸馏工 ||178| 缩合工
115| 精制工 ||148| 对硝基苯甲酸工 || |乙胺丁醇:
|磺胺五甲氧嘧啶: ||149| 三氯乙醛工 ||179| 拆分工
116| 甲酯工 || |泛影酸 ||180| 缩合成盐工
117| 缩合工 ||150| 硝化还原工 || |二苯丙酸落龙:
118| 精制工 ||151| 碘化酰化工 ||181| 氧化脱羧工
|海群生: ||152| 精制工 ||182| 双甲氧基酯化工
119| 酰化工 || |碘番酸: ||183| 水解精制工
120| 甲化工 ||153| 硝化缩合工 || |苯甲酸雌二醇:
121| 结盐工 ||154| 还原碘化工 ||184| 还原酯化工
|硝 唑: || |胆影酸: || |戊酸雌二醇:
122| 合化硝化工 ||155| 硝化还原工 ||185| 还原水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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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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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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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素: ||214| 纯睾丸素工 ||245| 上脱溴工
186| 沃氏精制工 ||215| 丙酰化精制工 ||246| C21工
|雌三醇: || |片 剂: ||247| 乙酰化精制工
187| 烯醇酯环氧工 ||216| 配粉制粒工 ||248| 种子工
188| 雌三醇工 ||217| 压片工 ||249| 发酵工
|炔诺酮: ||218| 糖衣工 ||250| 提取工
189| 酮肟重排工 ||219| 包装工 ||251| 分离精制工
190| 氯醇化工 ||220| 质量检查工 || | (肤轻松类)
191| 环合水解工 || |大输液: ||252| 精制乙酰化工
192| 氧化开环工 ||221| 灭菌工 ||253| 磺酯脱酯工
193| 氧化脱羰工 ||222| 配剂工 ||254| 三酯、6F、转位工
194| 乙炔化工 ||223| 质量检查工 ||255| 溴羟环氧乙酰化精制工
|炔雌醇: || |粉针剂: ||256| 9氟精制工
195| 种子工 ||224| 无菌分装工 ||257| △1-2脱氢工
196| 发酵工 ||225| 灯检印包工 ||258| 17脱酯、16、17双羟缩酮、
197| 提取工 ||226| 质量检查工 || | 水介精制工
198| 精制工 || |水针剂: ||259| 霉菌上脱溴、磺脱酯C21
199| 电子自控精制工 ||227| 配制工 ||260| 17酯精制工
|甲氨喋呤: ||228| 灌封工 || | (地塞米松类)
200| 四氨基嘧啶工 ||229| 包装印字工 ||261| 乙酰化去酮工
201| 成品工 ||230| 质量检查工 ||262| 双烯工
|环磷酰胺: || |抗菌素生物测定: ||263| 上脱氮、环氧工
202| 环磷胺酰工 ||231| 生物测定工 ||264| 开环工
|氟脲嘧啶: || |抗菌素常规药理: ||265| 氢化工
203| 氟代缩环工 ||232| 常规药理工 ||266| C21位上溴工
204| 水介精制工 || |抗菌素: ||267| 氧化工
|环胞苷: ||233| 种子工 ||268| △1-4脱氢工
205| 环胞苷工 ||234| 发酵工 ||269| 溴羟环氧工
|硫酸长春新碱: ||235| 消毒工 ||270| 上氟工
206| 硫酸长春总硷工 ||236| 过滤工 ||271| 上脱氮环氧开环工
207| 硫酸长春新硷工 ||237| 提取工 ||272| 氢化水介氧化C21工
|甲地孕酮: ||238| 结晶工 ||273| 16u甲基霉菌氧化工
208| 甲地孕酮反应工 ||239| 离子交换工 ||274| 磺化脱酯脱氢环氧上氟
209| 成品精制工 ||240| 喷干工 || | 成品工
|黄体酮: || |软膏剂: ||275| 水介—碘化工
210| 氢化水解工 ||241| 软膏制剂工 ||276| 地塞米松磷酸呱嗪成品
211| 沃氏精制工 ||242| 软膏剂检查工 || | 精制工
|甲基睾丸素: || |皮质激素类药物: || | (倍他美松)
212| 格氏反应工 || | (可的松类) ||277| 缩酮—脱酯工
213| 沃氏精制工 ||243| 双烯工 ||278| 格氏—分离工
|丙酸睾丸素: ||244| 氧桥沃氏工 ||279| 后倍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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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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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实验动物饲养: ||308| 提取工 ||345| 医械抛磨工
280| 饲养工 ||309| 干燥工 ||346| 医械电镀工
|原料药试验: ||310| 研配工 ||347| 锻压检查工
281| 小试验工 ||311| 蜜丸制剂工 ||348| 机钳检查工
282| 中型试验工 ||312| 水(浓)丸制剂工 ||349| 热处理检查工
|卫生材料: ||313| 药酒制剂工 ||350| 医械抛光电镀检查工
283| 精梳工 ||314| 药胶制剂工 || |医用X线机:
284| 炼漂工 ||315| 膏药制剂工 ||351| 控制台组装调试工
|药用玻璃: ||316| 油膏制剂工 ||352| 发生器组装调试工
285| 机制料瓶工 ||317| 包装工 ||353| X线管组件装调试工
286| 机制管子瓶工 ||318| 保管工 ||354| X线机修理工
287| 机制拉管工 ||319| 片剂工 ||355| X线机检验工
288| 仪器吹制工 ||320| 针剂工 ||356| 绕线工
289| 仪器灯工 || |版本二: ||357| 滤线栅工
290| 仪器磨砂工 ||321| 整炮配制工 ||358| 专用配件装配钳工
291| 仪器刻度工 ||322| 一般提取工 ||359| 电真空管、器件清洗工
292| 仪器烘爆圆口工 ||323| 植物有效成分提取工||360| 电真空管器件真空除气工
293| 滤器制造工 ||324| 保管工 ||361| 电真空管、器件装架工
294| 煤气制造工 ||325| 制丸工 ||362| 电真空管、器件玻璃工
295| 溶化工 ||326| 冲散剂工 ||363| 电真空管、器件排气工
296| 退火工 ||327| 酊水糖浆工 ||364| 电真空管、器件老练工
297| 化验工 ||328| 制膏工 ||365| 电真空管、器件供气工
298| 料房工 ||329| 制硬膏工 ||366| 电真空管器件成品检验工
299| 筑炉工 || |中药饮片炮制: ||367| 荧光器件化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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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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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300| 车间检修工 ||330| 挑拣整理工 ||368| 荧光器件涂布工
|原料药生产车间保全工:||331| 切制工 ||369| 化工原料半成品、成品
301| 保全工(包括钳、管、||332| 炮炙工 || | 性能检验工
| 焊) ||333| 粉碎工 ||370| 铅玻璃配料工
|制剂生产车间保全工: ||334| 干燥工 ||371| 铅玻璃坩埚炉溶化退火工
302| 保全工(包括钳、管、||335| 保管工 ||372| 铅玻璃冷加工
| 焊) || |医疗器械制造 ||373| 铅玻璃检验工
|锅炉工: || |手术器械: || |医用电子仪器:
303| 锅炉工 ||336| 热锻工 ||374| 装接工
|中成药(技术等级标准有||337| 冷锻工 ||375| 结构装配工
|两个版本,以企业为单 ||338| 机 工 ||376| 调试工
|位,任选一种) ||339| 钳 工 ||377| 成品检验工
|版本一: ||340| 砂轮工 ||378| 例行试验工
304| 净选整理工 ||341| 热处理工 ||379| 线圈绕制工
305| 炮制工 ||342| 医械焊工 ||380| 变压器装校工
306| 方剂调剂工 ||343| 电机床工 ||381| 外购电气零部、整体检
307| 粉碎工 ||344| 模具工 || | 验(筛选)工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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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382| 修理工 ||396| 制冷装配钳工 ||409| 灯 工
|医用光学仪器: ||397| 制冷管路工 ||410| 芯子磨削工
383| 粗磨工 || |注射针: ||411| 装配、磨配工
384| 球面工 ||398| 针座机工 || |体温计:
385| 平面棱镜工 ||399| 毛细管拉制工 ||412| 灯 工
386| 真空镀膜工 ||400| 针管机工 ||413| 倒空气复溢工
387| 照相复制工 ||401| 装配工 || |齿科材料:
388| 磨边工 || |注射器: ||414| 有机原料制造加工工
389| 刻度工 ||402| 玻璃料房配料工 ||415| 合金熔铸工
390| 仪器装校工 ||403| 玻璃熔炉(池炉)司炉工||416| 牙齿模具工
391| 检验工 ||404| 玻璃熔炉(坩埚炉)司炉||417| 窑炉工
392| 光学纤维工 || | 工 || |卫生材料:
|医用冷冻设备: ||405| 玻璃机械拉管工 ||418| 制膏工
393| 制冷工 ||406| 玻璃手工拉管工 || |医械钣金:
394| 制冷检查工 ||407| 芯子、外套成形工 ||419| 钣金工
395| 制冷修理工 ||408| 芯子、外套整形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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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医药行业的产品结构比较复杂,工种较多,有一部分工种未制订全国统一技术等级标准,其中技
术复杂、需纳入实行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补充技术等级标准,报国家
医药管理局颁发后纳入实行技师聘任制范围。
1987年12月19日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2003年5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南府发[2003]78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具备国家或省一级注册的土地评估资质。
拆迁当事人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签订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
估价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转让评估业务。
第四条 拆迁评估估价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
第五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并出具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签字并经估价机构盖章方才有效。
第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
拆迁当事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拆迁当事人要求的,估价机构应向其解释评估方法等技术问题。
第七条 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应按委托方要求,对其提供的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八条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称拆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行业管理协会成立南宁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争议的评估结果进行鉴定。
技术委员会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任评估专家设立技术委员备选库。受聘技术委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
(二)主持完成房地产估价项目10宗以上或评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三)在评估机构执业;
(四)无违法或违反估价人员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拆迁评估采用的价值标准为市场价值。估价时点与批准拆迁日期相距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规范,根据区位、结构、房屋用途、产权状况等因素,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参照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综合考虑成新、楼层、朝向、装修等因素确定评估结果。
房屋产权状况包括房屋产权性质和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屋产权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性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土地使用权证未标明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2、3、4)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
第十一条 拆迁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分户评估,以及对被拆迁房屋装修部分的评估。
第十二条 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区位、结构、用途、产权状况等因素,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分类并采取适当方法,参照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区位修正系数计算出的分类评估指导价,评估出各类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
分类评估指导价的计算公式:
分类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1+区位修正系数)
分类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三条 分户评估是指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每户的区位、结构、用途、产权状况、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参照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相关系数计算出的分户评估指导价,评估出每户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
分户评估指导价的计算公式(不包括未上市或半产权的房改房)
分户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1+区位修正系数(表6)}×楼层修正系数(表8)×朝向修正系数(表9)×铺面临街进深修正系数(表10)-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表5)×{1-成新率(表7)}
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平均分摊。
第十四条 装修评估是指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装修标准,结合装修市场行情和使用年限,评估出每户房屋的装修评估价值。装修评估价格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房屋装修评估指导价=房屋装修重置价值×(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
各类房屋装修的标准使用年限:①住宅10年;②办公用房7年;③铺面、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由估价机构参照房屋装修补偿指导价格(表13)进行评估。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的20%。
装修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应扣减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由估价机构根据有关技术规定,按市场状况并结合土地已使用年限等因素,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后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由拆迁当事人在分类评估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以该协商结果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第十七条 已上市的房改房拆迁补偿价格按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未上市的房改房在私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基础上扣除5%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半产权的房改房在私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基础上扣除25%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
未上市房改房的分户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95%×(1+区位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1-成新率)
半产权房改房的分户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75%×(1+区位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1-成新率)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七日内,由拆迁当事人共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共同委托不成的,由市拆迁管理机构在拆迁人代表和被拆迁人代表均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取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拆迁当事人单方对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委托。
受委托估价机构应在接受评估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分户评估结果申请鉴定的,分户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及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自收到评估鉴定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3~7名(单数)技术委员组成评估鉴定小组,并将鉴定小组组成人员告知拆迁当事人。
抽取的技术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作为评估鉴定小组成员:
(一)正在或曾在出具被鉴定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工作。
(二)与出具被鉴定评估报告的估价人员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受评估房屋的产权人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
(四)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拆迁当事人认为抽取的鉴定小组成员具有上述应回避事由的,可在接到鉴定小组组成人员通知之日起二日内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技术委员会在二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技术委员会发现抽取的人员具备上述回避事由的,可决定回避。
第二十一条 出具被鉴定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技术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向评估鉴定小组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评估鉴定小组在作出受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须经评估鉴定小组全体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予注明。
鉴定结论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和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评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评估报告经鉴定为不合法、不合理的,鉴定费用由出具该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建议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评估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
(二)违反房屋拆迁评估操作规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解释义务的;
(四)不配合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五)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利益的;
(六)其他不符合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估价人员、鉴定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建议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格,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业方便谋取委托评估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房屋拆迁评估活动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估价机构、估价人员、鉴定小组成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行为的,由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不良记录应存档备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下列各类指导价格和各类系数表见附件:
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指导价格(表1);
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2);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3);
杂物房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4);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表5);
房屋区位修正系数幅度表(表6);
房屋已使用年限、成新率对照表(表7);
楼层修正系数表(表8);
住宅朝向修正系数表(表9);
铺面临街进深修正数表(表10);
私有房屋最低补偿单价(表11);
部分附属物的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12);
房屋装修补偿指导价格(表13)。
上述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辖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各类评估指导价格和相关参照系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南宁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和相关系数表
表(1) 有关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指导价格
┌─┬───────────┬──────────────────────────────┐
│类│ 项 目 │ 费 用 标 准 │
│别│ │ │
├─┼───────────┼──────────────────────────────┤
│ │住宅搬迁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5元标准。 │
│ ├───────────┼──────────────────────────────┤
│ │非住宅搬迁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5元补助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 │
│ │ │装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 │
│ ├───────────┼──────────────────────────────┤
│搬│搬迁误工费 │每户100元/次 │
│ ├───────────┼──────────────────────────────┤
│迁│电话、宽带网迁移费 │按电信部门规定的安装费标准。 │
│ ├───────────┼──────────────────────────────┤
│补│有线电视安装费 │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原安装收费标准。 │
│ ├───────────┼──────────────────────────────┤
│助│三相电源安装费 │按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
│ ├───────────┼──────────────────────────────┤
│费│空调迁移费 │窗式50元/台,壁挂式100元/台,柜式150元/台。 │
│ ├───────────┼──────────────────────────────┤
│ │管道燃气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
│ ├───────────┼──────────────────────────────┤
│ │太阳能热水器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
│ ├───────────┼──────────────────────────────┤
│ │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费│200元/证 │
├─┴───────────┼──────────────────────────────┤
│ │按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二类地段每月│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每平方米10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7│
│ │元,五、六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元。 │
├─────────────┼──────────────────────────────┤
│ │1、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类地段每 │
│ │月每平方米40元,二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
│ │米30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5元,五、六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0│
│ │元。 │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2、办公、旅(社)馆、工业用房: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二 │
│指导价格 │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1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类地段每│
│ │月每平方米9元,五、六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 │
│ │3、其它用房: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元,二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5 │
│ │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4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元,五、六│
│ │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元。 │
└─────────────┴──────────────────────────────┘
表2 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 结构│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简易 │
│用途、级别 │ │ │ │ │
├─────┬─────┼─────┼─────┼─────┼─────┤
│ │ 一级 │ 2200 │ 2000 │ 1800 │ 1385 │
│ ├─────┼─────┼─────┼─────┼─────┤
│ 住宅 │ 二级 │ 2060 │ 1870 │ 1683 │ 1135 │
│ ├─────┼─────┼─────┼─────┼─────┤
│ 旅社 │ 三级 │ 1925 │ 1750 │ 1575 │ 930 │
│ ├─────┼─────┼─────┼─────┼─────┤
│ 办公 │ 四级 │ 1780 │ 1620 │ 1460 │ 760 │
│ ├─────┼─────┼─────┼─────┼─────┤
│ │ 五级 │ 1650 │ 1500 │ 1350 │ 720 │
├─────┼─────┼─────┼─────┼─────┼─────┤
│ │ 一级 │ 5115 │ 4650 │ 4185 │ 2325 │
│ ├─────┼─────┼─────┼─────┼─────┤
│ │ 二级 │ 4840 │ 4400 │ 3960 │ 2200 │
│ ├─────┼─────┼─────┼─────┼─────┤
│ 铺面 │ 三级 │ 4620 │ 4200 │ 3780 │ 2100 │
│ ├─────┼─────┼─────┼─────┼─────┤
│ │ 四级 │ 4290 │ 3900 │ 3510 │ 1950 │
│ ├─────┼─────┼─────┼─────┼─────┤
│ │ 五级 │ 3960 │ 3600 │ 3240 │ 1800 │
├─────┴─────┴─────┴─────┴─────┴─────┤
│说明:以上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
└───────────────────────────────────┘
表3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 结构│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简易 │
│用途、级别 │ │ │ │ │
├─────┬─────┼─────┼─────┼─────┼─────┤
│ │ 一级 │ 2930 │ 2660 │ 2390 │ 1330 │
│ ├─────┼─────┼─────┼─────┼─────┤
│ │ 二级 │ 2820 │ 2560 │ 2300 │ 1280 │
│ ├─────┼─────┼─────┼─────┼─────┤
│ 铺面 │ 三级 │ 2650 │ 2410 │ 2170 │ 1205 │
│ ├─────┼─────┼─────┼─────┼─────┤
│ │ 四级 │ 2490 │ 2260 │ 2030 │ 1130 │
│ ├─────┼─────┼─────┼─────┼─────┤
│ │ 五级 │ 2200 │ 2000 │ 1800 │ 1000 │
├─────┴─────┼─────┼─────┼─────┼─────┤
│ 住 宅 │ 1265 │ 1150 │ 1035 │ 575 │
├───────────┼─────┼─────┼─────┼─────┤
│ 办公用房 │ 1330 │ 1210 │ 1090 │ 605 │
├───────────┼─────┼─────┼─────┼─────┤
│ 旅 馆 │ 1730 │ 1570 │ 1410 │ 785 │
├───────────┼─────┼─────┼─────┼─────┤
│ 工业用房 │ 1100 │ 1000 │ 900 │ 500 │
├───────────┴─────┴─────┴─────┴─────┤
│说明:以上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
└───────────────────────────────────┘
表4 杂物房拆迁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 私 有 │ 公 有 │
├─────┬─────┬─────┼─────┬─────┬─────┤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
│ 700 │ 600 │ 450 │ 500 │ 350 │ 250 │
├─────┴─────┴─────┴─────┴─────┴─────┤
│说明:以上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
└───────────────────────────────────┘
表5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结构│ 钢混 │ 钢混 │ 钢混 │ 排架 │砖混│砖木│简易│
│ │ (高层) │(小高层)│(多层)│(工业厂房)│ │ │ │
├──┼─────┼─────┼────┼──────┼──┼──┼──┤
│计价│ 1400 │ 1000 │ 800 │ 750 │700 │525 │125 │
│标准│ │ │ │ │ │ │ │
├──┴─────┴─────┴────┴──────┴──┴──┴──┤
│说明:1、高层:楼层数≥13层 │
│ 2、小高层:8层≤楼层数≤12层 │
│ 3、多层:楼层数≤7层 │
└───────────────────────────────────┘
表6 房屋区位修正系数幅度表
┌─────┬──────┬──────┬──────┬──────┬──────┐
│ 土地级别│ │ │ │ │ │
│修正范围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房屋用途 │ │ │ │ │ │
├─────┼──────┼──────┼──────┼──────┼──────┤
│ 铺面用房 │-6%~+12% │-2%~+12% │-7%~+14% │-11%~+14%│ -8%~+3% │
├─────┼──────┼──────┼──────┼──────┼──────┤
│ 住宅用房 │ -2%~+6% │ -4%~+5% │-7%~+11% │-9%~+10% │-10%~+12%│
├─────┼──────┼──────┼──────┼──────┼──────┤
│ 工业用房 │ -2%~+2% │ -5%~+3% │-10%~+10%│ -7%~+8% │ _______ │
├─────┴──────┴──────┴──────┴──────┴──────┤
│说明:房屋区位修正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片具体情况进行修正。 │
└────────────────────────────────────────┘
表7 房屋已使用年限、成新率对照表
单位:年
┌─────┬───┬──┬──┬──┬──┬──┬──┬──┬──┬──┬──┬──┐
│ 成新率│ │ │ │ │ │ │ │ │ │ │ │ │
│结构 │100% │95%│90%│85%│80%│75%│70%│65%│60%│55%│50%│45%│
│使用年限 │ │ │ │ │ │ │ │ │ │ │ │ │
├─────┼───┼──┼──┼──┼──┼──┼──┼──┼──┼──┼──┼──┤
│ 钢 混 │ 0~3 │4~6│7~9│10~│13~│16~│19~│22~│25~│31~│37~│43年│
│ │ │ │ │12 │15 │18 │21 │24 │30 │36 │42 │以上│
├─────┼───┼──┼──┼──┼──┼──┼──┼──┼──┼──┼──┼──┤
│砖混、排架│ 0~2 │3~5│6~8│9~ │11~│14~│16~│19~│21~│27~│32~│37年│
│ │ │ │ │10 │13 │15 │18 │20 │26 │31 │36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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