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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3:46: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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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1987]95号
全国农村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工作,经过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已经初步完成了从单纯救济向经济开发的根本转变,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开发作为一项将最终解决中国贫困地区农民温饱问题,进而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伟大历史性事业,不仅得到了全国上下的高度重视,受到
了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热烈拥护,而且得到了国家各级机关、群众团体、人民解放军、民主党派、科研教育单位、工商企业等社会各界以及发达地区的广泛支持。目前,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已经起步,进展较快,效果明显,形势很好。
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扶贫没有完全落实到户,解决温饱不够稳定。因此,当前工作的关键不是再提出什么新的口号,而是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已经明确的方针和目标,深入调查,总结经验,研究问题,狠抓落实。在坚持改革的基础上,千方百
计提高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扎扎实实地实现“七五”期间解决贫困地区大多数群众温饱问题的目标,加快低收入人口脱贫致富的步伐,为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经济、文化落后面貌创造条件,这就是经济开发全部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一、明确工作重点,扶贫落实到户
解决群众的温饱问题,是贫困地区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实现这一任务的考核标准是,现在的贫困户能否在经济开发的过程中得到有效扶持,从而在1990年前解决温饱问题。
目前有三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空喊三年五年解决温饱,没有扶贫到户的具体规划和措施;二是要求过高过急,脱离了现灾财力、物力的可能;三是不论穷富一起扶持,又犯了平均主义的毛病。这些,都不利于集中力量解决贫困户的温饱问题。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摸清底数,明确对象。每个贫困县都要组织干部逐乡、逐村、逐户调查,尽快彻底分清谁是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户,谁是五保户和救济户。贫困户尤其是贫困户中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房不避风雨的“三不户”,是当前经济开发中扶持的重点。五保户和没有生产能力的救济户的
生活问题属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主要依靠现在行之有效的乡村五保办法和正常的救济以及组织力所能及的生产去解决。
要为贫困户建立档案,县建簿、乡造册、户立卡,限期解决温饱,按期检查验收。
(二)先易后难,分批解决。要优先扶持有志气、肯努力的贫困户,先温饱、先脱贫,树立榜样,增强信心,带动其他贫困户,分年分批解决问题。
(三)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各个贫困县都要将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整体目标分解为分年分批扶贫的具体任务,层层落实到县、乡、村主要领导干部身上,并把扶贫任务完成的好坏,作为工作述职、政绩考核、职务升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二、发展商品经济,强化社会服务体系
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主要是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发展商品经济。目前,多数地区解决温饱问题是从自给性的种养业起步的,但从长远看,只扶持小农经济的自给性生产,不把解决温饱问题与发展商品经济结合起来,不改变单一畸形的产业结构,就不可能稳定地解决温饱问题,从根本上
脱贫致富。
发展商品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就是要背靠资源,面向市场,改造传统产业,开发新兴产业,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增加更多的收入。当前贫困地区产业政策的重点是:
(一)用先进的技术和物质手段改造传统的种养业,尽可能提高粮食自给率,支持多种经营的发展。提高粮食自给率的途径主要是:逐步改善生产条件,抓好农田基本建设,使贫困户有一定数量的旱涝保收田;国家和地方要专项增加贫困地区的化肥、地膜等物资投入,推广良种、良法
,提高单产;在粮食紧缺的情况下,要适当控制养殖业和酿造业中大量消耗粮食的项目,大力发展食草畜禽和以果品为原料的酿造业。
(二)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和各种家庭工副业,特别是要把发达地区劳力密集、收益相对较低的产业逐步移植到贫困地区,抓紧组织剩余劳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国家和地方要有计划地为贫困地区搞好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乡村工业、商品流通的发展。要利用贫困地区廉
价劳务的优势,继续搞好以工代赈。用中低档工业品以工代赈的工作,今年开始试点,明年要逐步展开。
(三)有领导地组织劳务输出。劳务输出是投资少、见效快,既能治穷致富,又能开发智力的重要产业,要高度重视,大力发展。
就一个区域来说,无论发展什么产业,都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相对集中、连片发展,逐步形成有一定规模的商品生产基地。要以产品加工为龙头,系列开发,综合利用,创造自己的主导产业和有竞争力的拳头产品。
组织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必须搞活流通,强化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提倡多方来办系列化综合服务。农村供销社以及商业、粮食、外贸等部门,过去是以产后服务为重点,现在要结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扩大服务领域,增加产前、产中的服务。农业、畜牧、林业、
水利、农机、渔业、科技等部门的农村服务组织,过去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现在要增加产前和产后服务,并允许他们逐步办成服务型的经济实体,充分发挥行业服务的作用。同时,要大力支持和鼓励农村能人、专业户、联户兴办各种服务型经济组织,聘请民间能人参加,建立各种行业协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要逐步将政府组织生产的某些职能转移给服务组织和行业协会,使他们成为联系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经济的主要力量。

三、因地制宜,兴办乡村扶贫经济实体
扶贫到户不完全是把扶贫资金直接分配到户,对那些素质低、缺乏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主要是依靠能人兴办扶贫经济实体,工作到户、服务到户、效益到户、解决温饱到户。
兴办扶贫经济实体是群众的创造。目前,已经发展起来的扶贫经济实体,大多是龙头企业,不仅直接安排了一批贫困户劳力就业,而且带动了周围大批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这种“扶持一个点,安排一批人,带动一大片”的做法,突破了就贫困户解决贫困户问题的传统做法,提高了资
金的使用效益和还款能力,改变了完全依靠乡村干部和行政手段送钱分物的老办法,闯出了依靠经济组织扶贫的新路子。从现在起,还没有扶贫经济实体的地方要试办,已经办起来的地方,要总结经验,逐步发展。
(一)扶贫经济实体,必须以扶贫为使命,以办龙头企业为重点,具有安置一批贫困户就业,带动一批贫困户发展生产的双重功能。
(二)扶贫经济实体,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办,集体可以办,农村能人和城市下乡的科技人员也可以办。谁有条件办,谁办得好就支持谁。
(三)无论谁办扶贫经济实体,开发什么项目,扶持多少钱,安置多少人,带动多少户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都要经过严格考核和审查。
(四)对扶贫经济实体的资金扶持要采取多种形式,可以直接扶持,可以由贫困户带资入股,也可以采取其它形式。
(五)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的作法,制定扶持扶贫经济实体发展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扶贫项目要公开招标,实行承包开发
为了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要把竞争机制引入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今后凡是适合承包开发的扶贫项目都要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既要对内,也要对外,小型项目可以承包给当地有技术专长、有经营能力、敢于承担风险的人去办;资金数额较大,技术和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当地没有
能力开发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不好的现有企业,要欢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工商企业、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以及社会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承包开发。通过这种形式,突破就贫困地区解决贫困地区问题的小圈子,把外部的先进技术、企业管理经验、产品销售渠道一起带入贫
困地区,深化已有的对口支援、横向联系,把贫困地区开发与发达地区的发展结合起来。
招标要由省、地、县分别不同情况具体组织。承包项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由承包单位和承包人独立经营,也可以联营,或采取其它形式。对外发包,一般是贫困地区出资金、资源、场地、劳务,承包单位出技术、设备,并可直接经营管理,也可以出钱兴办合资或独资企业。产
品的处理权以及其它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无论对内对外发包,都要明确开发什么产品,投资数量,经济效益,解决多少贫困户的问题,并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公证手续。各地应制订相应的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
此外,各省(区)还可以拿出一点扶贫资金,直接交给省(区)内外的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先进企业,到指定的贫困县进行经济开发的试验,以总结经验,探索新的投资方式。

五、资金要按使用效益分配
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好坏是衡量经济开发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目前,资金投放量并不算少,但统筹安排、配合使用不够,经济效益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一)省、地、县都要弄清来自各个渠道的扶贫资金究竟有多少,然后根据“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相对集中、重点使用”的原则,把中央和地方用于贫困地区的各种扶贫资金捆起来使用,使各方面的扶贫资金有机结合,形成整体效益。
(二)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要有明确的评价标准:一是扶持的贫困户能不能按期解决温饱问题;二是信贷资金和其它有偿资金能不能如期归还。各地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三)严格按经济效益分配使用资金。明年,国家对省仍暂时按贫困人口分配扶贫资金,但省对县要打破按人口分钱吃大锅饭的作法,哪个县项目选得准,资金管得好,经济效益高,就多给扶贫资金;反之则少给扶贫资金;对那些胡乱花钱、不讲效益的县,要追究责任,加强领导,否
则暂停使用扶贫资金。今年底,各省、自治区要组织有领导干部和专业人员参加的资金使用评审小组,进行一次普遍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拟定明年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家评审组重点抽查。今后,定期检查要成为一项制度。
(四)各项扶贫资金都要做到资金、计划单列,适时投放,加速周转。银行、财政等投资部门要通力合作,简化手续,力争所有年度扶贫开发资金在春耕生产前下达到县。各县经济开发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协助投资部门积极回收贷款和其它有偿资金。

六、功夫要花在项目的准备和管理上
项目准备和管理是当前经济开发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主要问题是缺乏总体规划,项目准备不足,论证不够,甚至不懂得怎么搞项目,提不出符合标准的项目,或随意变动项目,或管理不善,严重影响资金的适时投放和经济效益。为此,要求做到:
(一)各贫困县要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联合召开的贫困地区2000年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议的精神,集中力量,认真搞好长远和中近期开发规划。凡经反复论证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开发规划,不要因为县级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领导人的更替而
随意变动。
(二)各贫困县要把开发规划分解成具体开发项目,普遍建立项目库,并注意根据情况变化,筛选、增减、调整项目,搞好项目储备。要做到项目等资金,不要资金等项目。
(三)各级经济开发领导部门要及时组织银行、财政等投资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共同搞好项目评估论证,改变目前论证不充分、审批不及时或互相扯皮的状况。各业务部门要对批准实施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提供配套服务,保证项目顺利执行,取得预期效果。

七、把智力开发摆到重要的位置
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归根到底是人的智力开发。从长远看,发展基础教育是提高贫困地区劳动者素质的重要出路。但在目前情况下,提高素质的主要办法是,转变观念,放宽政策,把现有一切可以有所作为的人才发掘出来,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同时以在乡知识青年为重点,开展大规模的
农民技术培训。
(一)大量启用农村乡土人才。启用乡土人才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改变陈旧观念,把农村能人作为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肃清各种“左”的影响,为乡土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级工商、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农村能人,真正
放宽政策。
(二)稳定本地人才,吸引外地人才。要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尽快解决贫困地区人才大量外流问题。在充分发挥当地人才作用的同时,要广泛吸引一切可以到贫困地区来的国家机关、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社会上有专门才能、专业知识的人,到贫困地区来承包开发项目,领办乡
镇企业,兴办各种扶贫经济实体。无论是外地来的还是本地的知识分子,一律按其在经济开发中的贡献确定报酬和各种优惠待遇。
(三)以在乡知识青年为重点,认真办好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有计划地开展对农民的专业技术培训。要根据项目开发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尽快使每个贫困户有一个劳动力掌握一到两门实用技术。在乡初中、高中毕业生年轻有文化,而且有要求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的强烈愿
望,是贫困地区发展的希望所在,要把他们作为当前智力开发的主要对象,使他们迅速成长为经济开发的带头人。当地中小学也要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可能,为农民脱贫致富做出贡献。
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落实从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拿出的、相当于专项贴息贷款百分之五的技术培训费。
(四)轮训干部,提高各级干部对经济开发的领导水平。从今年起到明年上半年,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要把全国三百多个重点贫困县的两千名干部普遍轮训一遍。其他贫困县以及所有贫困县的基层干部,由省、地、县分别安排培训。

八、把科学技术作为经济开发的支柱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开辟脱贫致富门路,要把发展以科技为支柱的商品经济摆上突出地位。
(一)要结合“星火计划”和“丰收计划”的实施,认真组织力量抓好现有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一是要结合提炼当地的先进经验,比如粮食、畜牧、林果业等方面的高产经验,积极示范,大力推广。二是利用技术市场积极从外地引进最迫切需要的科技成果,提高生产水平,取
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智力扶贫的作用,帮助制定和完善经济开发规划,进行咨询指导,参与各项经济技术决策,建立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担任贫困县的经济开发顾问。
(三)科技扶贫既要提倡有偿服务,也要强调发扬扶贫济困的精神。对那些为贫困地区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为使更多的科技人员投身这项事业,各省(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必要的鼓励政策。

九、贫困县要把带领群众解决温饱、脱贫致富作为全部工作的中心任务
县一级领导是搞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关键,因此,各贫困县要把带领群众解决温饱、脱贫致富作为全部工作的中心任务,要真正摆上议事日程。一个贫困县的工作重点是否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主要看这一条。所以,县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全力以赴,不能仅仅交给某个业务
部门或几个人去办。
加强对经济开发工作的领导,各省(区)要为贫困县配备坚强的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的稳定;省、地、县都要选拔得力干部,健全和充实经济开发办事机构。对勇于开拓进取、扶贫政绩突出的干部,要支持、要保护、要表彰奖励。
贫困县各级干部以及各机关、各部门派到贫困地区去的干部,都要深入下去,帮助群众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治穷致富的精神,帮助加强农村基层领导班子的建设。要提倡先富帮后富,富户带穷户。要因地制宜地帮助贫困户找到脱贫的门路和办法,把工作做到实处。
贫困县要做到经济开发和计划生育两手抓,尽快改变某些地区人口增长超过粮食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非正常状况。

十、国家机关各部门要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做出更大贡献
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中央和地方各部门,都要把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纳入工作计划,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尽可能给予更多的支持。对阻碍贫困地区发展的几个突出问题,如入畜饮水、库区移民、农电、公路、地方病、智力开发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尽快专门研究
,采取有力的措施,协同地方,认真解决。
今后,各部门在制定指导全局发展的统一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贫困地区的特殊情况,切忌采取穷富一刀切的办法。
国家机关各部门有重点地帮助一片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是一项有力措施。现在,已有一些部门派出了调查组、工作团,分片联系、帮助贫困地区,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各省、自治区厅局开展对口支援、包干扶贫也做出了很大成绩。对此,要充分肯定,继续发扬,坚持下
去。各级领导机关每年要进行一次总结检查,对在扶贫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鼓励。



1987年10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任免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任免的决议

(1982年5月4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的提议,由姚依林继续兼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耿飚继续兼任国防部部长、方毅继续兼任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黄华继续兼任外交部部长,杜星垣继续任国务院秘书长,王丙乾继续任财政部部长,赵苍璧继续任公安部部长,孙大光继续任地质矿产部部长,文敏生继续任邮电部部长,莫文祥继续任航空工业部部长,李梦华继续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杨静仁继续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对国务院其他有关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决定任免如下:
一、任命张劲夫兼任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
免去万里的国家农业委员会主任职务、袁宝华的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薄一波的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主任职务、余秋里的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职务、宋养初的建筑材料工业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崔乃夫为民政部部长。
免去程子华的民政部部长职务。
三、任命刘复之为司法部部长。
免去魏文伯的司法部部长职务。
四、任命吕培俭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免去李葆华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职务。
五、任命林乎加为农牧渔业部部长。
免去林乎加的农业部部长职务、高扬的农垦部部长职务。
六、任命杨钟为林业部部长。
免去雍文涛的林业部部长职务。
七、任命李锡铭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
免去韩光的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八、任命李东冶为冶金工业部部长。
免去唐克的冶金工业部部长职务。
九、任命周建南为机械工业部部长。
免去饶斌的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杨立功的农业机械部部长职务。
十、任命张忱(女)为核工业部部长。
免去刘伟的第二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一、任命张挺为电子工业部部长。
免去钱敏的第四机构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二、任命于一为兵器工业部部长。
免去张珍的第五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三、任命张钧为航天工业部部长。
免去郑天翔的第七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四、任命唐克为石油工业部部长。
免去康世恩的石油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五、任命杨波为轻工业部部长。
免去宋季文的轻工业部部长职务。
十六、任命陈璞如为铁道部部长。
免去刘建章的铁道部部长职务。
十七、任命李清为交通部部长。
免去彭德清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十八、任命赵守一为劳动人事部部长。
十九、任命朱穆之为文化部部长。
免去黄镇的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十、任命吴冷西为广播电视部部长。
二十一、任命何东昌为教育部部长。
免去蒋南翔的教育部部长职务。
二十二、任命崔月犁为卫生部部长。
免去钱信忠的卫生部部长职务。
二十三、任命钱信忠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免去陈慕华(女)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十四、免去安志文的第六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26日,民政部办公厅

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挂靠单位,部属各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精神,针对我部实际情况,制定了《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保障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通过财政拨款、基建投资、自筹资金、预算外收入、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民政部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为计划财务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具体事务。各单位必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并设置或指定财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专管或兼管这项工作,财会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的财务会计管理,并对财产管理部门实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分类及计价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单价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高数额时,随规定办理),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产;单价虽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均为固定资产(如图书、技术资料等)。
2.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一类 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征用土地(含陆地和水面)、办公用房、教育用房、宿舍、厂房、仓库、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水塔等各种建筑物及附属于建筑物的各种设施,如卫星接收装置,电视公用天线,上下水、热力、煤气管道,线路等。
第二类 专用设备。包括各种通用仪器、电器、机械设备、炊事机械、医疗康复器械、教学仪器用具、文体设备、锅炉以及计算机、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投影机、电影机等。
第三类 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如汽车、摩托车、手推车、三轮车、自行车和船舶等。
第四类 一般设备
1.办公设备:复印机、碎纸机、打字机、速印机、胶印机、空调机、电风扇(排风扇)、洗衣机等。
2.通讯设备:电话总机、电话机、移动式电话、寻呼机、传真机等。
3.被服装具。
4.家具设备:包括桌、柜、架、沙发等。
第五类 图书。包括设有图书馆(室)、资料室的藏书及专用技术、业务图书和保存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各种重要资料。
第六类 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陈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和陈列品。
第七类 其它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应收和预付帐款、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三)其它资产。指上述第(一)、(二)项资产以外的其它形态的资产(即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专有技术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计价。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和调拨价计价;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购进或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2.新建(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成本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
3.自制的设备和机械等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的工、料费用入帐(属于专控商品的要办理批准手续)。
4.无偿调入、接受馈赠、旧存及盘盈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估价或现市场价格作价入帐。
5.固定资产变卖、拍卖、有偿调出或转让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申请资产评估的价值进行处置。单项设备可按原值、现价或双方议价进行处置。
6.无偿调出、报废、丢失、损坏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注销。
7.固定资产出租按双方协议计价。
8.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二)流动资产的计价。
1.凡单位购入或调入的库存材料,分别按购入或调入价计价。
2.凡购入或调入的低值易耗品按购入或调入价计价。
3.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完全按会计帐面数。已到期债券应包括增值部分和利息。
(三)其它资产的计价。无形资产自用的,可由财务和财产管理部门按实际形成该项资产的成本计价,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入帐。无形资产作为投资或有偿转让时,其价值可向评估中心申请资产评估后定价,也可由交易双方根据有关规定议定。

第三章 国有资产变动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固定资产转让、出租、变卖的审批权限及规定。
凡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设备的转让、被兼并、变卖、拆迁、改建,应上报部计划财务司审核后,报经部领导批准。一万元以下设备应报部计划财务司批准,本单位均无权自行处理。
(一)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被兼并和变卖,使用单位应向部计划财务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情况,待部批准后方可办理。凡属土地、房屋或单位全部资产需有偿转让、被兼并、变卖时,由部计划财务司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立项,进行资产评估。待确认后,按资产评估价值办理转让和变卖手续。
(二)固定资产无偿调出。仅限部直属单位之间、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和撤销、合并、划分以及国家特殊指定使用单位。无偿调出单位要向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计划财务司批准后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见附表1)。其中部内调动则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经批准后调拨,并相应冲减固定资产资金和固定资产帐;调往部外单位由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三)固定资产拆迁、改建需由使用单位向部计划财务司提出书面申请,待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固定资产的出租,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重要设备(汽车)等应报部计划财务司批准,其他固定资产报部计划财务司备案。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审批权限及规定。
(一)凡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每台(件)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包括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同类资产总额超过一万元的固定资产,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由使用单位向部计划财务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情况(专项设备、设施和国家有报废规定的财产设备需要报废时,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汽车、锅炉、房屋建筑等应分别经车管、劳动、房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计算机等技术设备报废,应组织技术力量或邀请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附上技术鉴定证明,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见附表2)报部批准(注:部机关使用汽车报废应由机关服务中心按上述要求向计划财务司履行报批手续,计划财务司转报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二)凡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每台(件)单价在一万元以下的一般性的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确已失去效能的,可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部计划财务司备案。
(三)凡属自然灾害等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的其它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部计划财务司备案。
第八条 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变动的有关规定。
(一)事业单位的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一律实行有偿调拨和出售。
(二)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划分、改变隶属关系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时,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经部批准随固定资产按有偿或无偿一并转让。
(三)事业单位的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非自然损耗、报损,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损款额一万元以上的需报部批准。
(四)事业单位低值易耗品自然损耗,由使用人向本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办注销手续。
(五)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不实行调拨转让。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划分、改变隶属关系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时,由部计划财务司提出处理方案报部领导批准,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处理。
第九条 对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经部计划财务司同意,单位可将闲置资产参与有偿使用或经营、出售、变卖、租赁。使用单位应主动提出处理意见,依照第六条(一)、(二)款规定办理。部计划财务司在组织调剂使用时,分别按有偿、无偿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条 凡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开办生产经营性质或三产类企业的,都应列出清单,经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偿划转手续。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或上级指示,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事业单位转变为经济实体,经部批准,资产可按帐面资产总值相随划转给新的主管部门。划转到部外单位的,依照第六条(一)、(二)的规定由部计划财务司通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划转手续。
第十二条 同一性质的单位合并,原单位资产可全部无偿划拨并入单位或合并后组建的新单位;事业单位并入经济实体的,应根据申请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实行有偿调拨;一个单位分别并入几个单位的,其资产由原单位根据人员数及业务划分情况,提出处理方案,连同资产清册报部计划财务司审批后办理。事业单位合并到部外单位的,依照第六条(一)、(二)规定由部计划财务司通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划转手续?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撤销、解散,由部计划财务司提出处理办法,报经部领导批准,方可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经济实体),合并或撤销,应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的截止日期对所占用资产的存量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并于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都不能私分或擅自转移、转让、借用或调换。在未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原单位对资产必须妥善保管或封存。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变动后取得的收入应即全部转作单位更新改造基金(修购基金)或事业发展基金。如属单位全部有偿转让、变卖、撤消、解散、并入经济实体取得收入应全部交回部财务部门统一使用。

第四章 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登记制度。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等及时、准确、如实进行登记。对实物形态的资产要分类编号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要按台(件)建立详细的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保管制度。财产管理部门对各种固定资产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管理,制定保管、领用、交接等办法,对固定资产的分类及使用单位设置“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登记表”和一物一卡的在库、在用固定资产的卡片帐,卡随物走。做到:领发双方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财产管理部门对材料、低值易耗品也应建立库存帐及低值易耗品在用帐卡。
对配合个人使用的财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使用的财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所使用的财产应向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严禁趁调动工作之时,私自将公有财产带走。
第十八条 验收制度。凡购入、调入、捐赠或加工、自建、自制的房屋、建筑物和物件、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必须做好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帐、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财务和财产管理部门根据竣工验收决算、发票和入库验收单,登记资产总帐和分类明细帐及实物台帐卡。材料、低值易耗品入库的应及时入帐,随购随用的财产,管理部门应在验收时实物与发票核对名称、数量后签章,财务部门凭验收签章方可予以报帐。财务部门应见财产管理部门(人员)签字的验收单方可予以报销和入帐。
第十九条 财产清查制度。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工作,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会同财产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清理。每年至少要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查核对的办法。清查工作要深入到各使用单位逐一盘点核对,发现余缺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调整帐卡。保证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第二十条 奖励与赔偿制度。对在保管、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对玩忽职守发生财产被盗、遗失、损坏和浪费等事故者,要认真查清责任,区别情况,按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毁和浪费,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对于房屋、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电路、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等全部图纸、竣工决算、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明及有关文件,应交由本单位档案室或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用。
对专用设备,要制定技术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积极落实保护措施,以保持国有资产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度。凡有偿转让、变卖、出租、报废残值等的收入和利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参与经营开发取得的收入及提取的折旧应全部列入单位财务帐,作为事业发展基金或修购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按时间、按要求填报各种国有资产报表。
第二十四条 职工住房分配、使用、回收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和部主管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部属企业(公司),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