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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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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2〕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全面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一项传统的民政业务,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应急解困。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范高效。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第六条 临时救助主要针对救助对象家庭因病、子女就学或遭遇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经教育部门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不含自费在高额收费学校就学或出国留学的);

  (三)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在进行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四)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五)因遭遇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一)因赌博、自杀、自残、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 实行临时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救助标准和最高限额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提高。

  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同一事由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单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2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具体救助档次和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大重病患者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其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

  第九条 临时救助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小额临时救助原则上直接发放现金;大额临时救助原则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或申请人委托人的开户账号。

       

   第四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福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重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出示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车祸(交通事故)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巡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二)受理。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村(居)委会在同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须将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病历等不便收缴的资料复印留存。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又要考虑家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巨额开支后的实际困难。

  (三)审核审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调查等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家庭,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应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实施临时救助,大额临时救助实行张榜公示;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通知所在乡镇,并说明理由。

  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办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

  (四)发放。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县级民政部门实行现金救助或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救助金。现金发放时,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必须在《福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亲笔签字(盖章);由金融机构发放的,以银行凭证为准。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基金。临时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目前各县(市)区具体筹资标准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执行,列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拨付至县级民政专户。市本级每年安排10万元的临时救助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市民政专户。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民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临时救助款项的发放情况要纳入县(市)区民政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向群众张榜公布。设立和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对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加强对受助者申请资料及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档案管理工作,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健康顺利实施。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安全运行。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为临时救助工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计划的制订、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受委托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给予批评教育,由所在乡(镇)街道追回救助款,并取消其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辖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应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运行[2009]3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局(办),煤炭、电力、钢铁、有色、化肥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2004年以来,煤炭产运需衔接坚持改革方向,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基本形成了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企业自主衔接资源、协商定价的新机制,促进了煤炭市场稳定发展。虽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煤炭消费和生产持续增长,供需总量有望保持基本平衡,但受部分区域煤炭资源和运力增长限制,以及一些不确定因素等影响,还会出现局部地区、个别时段供应偏紧等问题。为确保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机制、保障稳定供应为目标,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
(一)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预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消费需求、生产和交通运输能力,做好煤炭产运需总量平衡。
(二)在综合平衡基础上,对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对产煤省区内产运需衔接,由地方政府经济运行、煤炭管理等部门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按照全国统一原则和政策予以指导。
(三)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改革,鼓励供需双方签订长期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主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过渡期内,要继续完善“经过三个阶段、形成三种关系”的衔接方式。即政府发布产运需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矿与用户衔接资源、协商价格、签订合同,形成供需之间的购销关系;煤矿与铁路局衔接落实铁路运力,形成矿路之间的托运承运关系,对需经港口中转部分,煤矿与港口衔接装卸、堆存等作业,形成矿港之间的委托被委托关系。
(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等,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导产运需衔接。
(五)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等,按照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本原则,督促指导衔接,依法规范市场行为,协调解决衔接中的问题。
二、按照明确性质和功能、优化结构的要求,完善运力配置意向框架
(一)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逐步推进运力配置方式改革。在当前铁路运力仍然紧张、结构性矛盾突出的情况下,继续坚持和完善近几年所采取的取消指令性分配、根据铁路实际状况发布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的方式,以指导和服务供需企业衔接。
(二)根据居民生活、电力、化肥和冶金等重点行业跨省区煤炭需求、煤炭资源及铁路新增运力等情况,适当增加跨省区铁路运力,重点加大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煤炭外运力度。
(三)新增铁路运力重点增加发电用煤,同时兼顾炼焦煤、无烟煤等不同煤种、不同用途的煤炭产品,鼓励企业优化煤炭产品结构,提高煤炭使用效率。
(四)适应部分重点产煤省区实施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做好运力配置主体和运力结构调整,实现平稳过渡。对每个矿点的运力配置意向,原则上以上年度意向框架为基础,适当考虑现有矿井生产能力变化等情况,并对国家核准建设的新投产矿井给予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提高效率,改进和完善供需衔接
(一)供需企业之间衔接签订合同,是整个产运需衔接的中心环节,各方面都要做好服务、支持与配合工作。在指导意见发布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配置意向框架后30日内,供需企业要协商完成合同签订。
(二)改变目前煤炭供需双方集中衔接的做法,由企业在规定时间自主选择适当方式,分散进行衔接。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都不得规定企业的衔接方式,不得强制企业集中衔接。
(三)凡属依法生产经营的煤矿和用户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不分新老企业,均可以公平自主参加衔接。禁止未经国家核准(审批)、违规建设的煤矿参加衔接。
(四)供需衔接必须坚持以煤矿和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合同,禁止和取缔中间环节介入供需衔接。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不得干预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
(五)供需企业要以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为依据,以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基础,衔接购销数量、签订合同,严禁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签订虚假合同。鼓励供需企业之间签订五年及以上的长期购销合同。
供需企业要强化合同意识,合同须明确数量、质量、价格和违约责任,信守合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
(六)在运力配置意向框架范围内,支持煤矿优化用户和煤炭产品结构,支持用户优化煤矿资源结构,把优质资源和有限的运力,调整到技术先进、节能减排、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企业。
(七)供需企业签订的全部合同,须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煤炭网络交易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分行业、分企业的汇总数据。不再召开合同汇总会。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整理网上合同签订情况。
四、推进煤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协调发展
(一)煤炭价格继续实行市场定价,由供需双方企业协商确定,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等原则,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二)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电煤市场价格指数,通过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发布,为供需企业协商价格提供参考依据,引导生产和消费。
(三)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现行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征收的各类收费和基金,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和基金,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收费和基金,推进涉及煤炭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竞争确定电价的机制。过渡期内,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发电企业消化煤价上涨比例,设置煤电联动最高上限,适当控制涨幅。当前,要保持煤炭、电力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五、按照加快托运承运衔接、提高运输效率的要求,改进和加强运力衔接落实
(一)衔接落实铁路运力,必须以供需企业之间签订的内容齐全、规范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前提,以铁路局在煤炭购销合同上盖章承诺提供运力为标志。各铁路局一律不得在煤矿企业提交购销合同前,对煤矿或用户分配运力。
(二)跨省区煤炭运力衔接,原则上于指导意见发布30日后开始,力争一周之内完成。对在规定的供需衔接阶段未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和录入网络系统的,原则上不再衔接落实运力。
(三)衔接落实运力,要以运力配置意向框架为依据,体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做好“五个倾斜”: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企业(项目)倾斜;向节能减排搞得好的企业倾斜;向长期合同、大宗合同倾斜;向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向战略装车点、大客户、实现路企直通运输、装车发运效率高的企业倾斜。
对购销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齐全、明确的长期电煤合同,可按电煤意向框架总量的50%衔接落实长期运力,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不再逐年安排。
(四)在衔接落实运力过程中,我委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对严重违背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意向框架,有可能对煤炭稳定供应带来重大影响的,予以必要的调整。
衔接落实运力结束后,由铁道部将汇总的产运需三方认可的合同提交我委,作为日常监管合同履行的依据。对其中需经港口中转部分,按照物流衔接的要求,分煤矿和港口抄送交通运输部和有关港口,作为港口组织年度重点作业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和煤炭产运需企业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本指导意见,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做好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为保障煤炭持续稳定供应、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附:2010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W020091215417705990666.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学案例教学初探

洪 碧 华


[摘要]: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学科。在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越来越受到重视。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法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案例教学法如何组织,有哪些成效,存在哪些不足便是本文探讨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 法学;案例教学;组织过程;特点;不足。
法学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家)式教学法,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和启发式。1870年,朗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首次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成了近代一百多年来,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传统的“填鸭式”课堂教学存在弊端,虽然能够系统完整地传授知识,但学生不敢提出质疑,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个法律院系和各级党校纷纷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开始注重案例教学,编印案例教材,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1998年,中央党校开始在党建师资班试行案例教学,取得初步成效。2005年5月,中央党校又举办了首期案例教学研讨班。2005年9月,笔者参加中央党校政法师资班培训,研究式教学是培训班学习研讨的主要内容,我们平时一半听课,一半师生对话,收效显著。近年来各地党校在案例教学方面都做了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法学案例教学适合于现代成人教育,是干部培训尤其是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的一种重要方法,值得推广运用。
一、我校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作法
这几年,我校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党校教学工作的新需要,不断创新机制,深化教学改革,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探索干部培训的新路子。如在县处长班实施“情景模拟教学”,在科长班实行“依法行政案例教学”,反响良好,得到广大师生的好评。我们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作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一)老师分工协作,精选典型案例。由我们教研室的法学教师集体备课,分工协作,根据教学计划和要求,上网搜寻资料,每人收集几个典型案例,并提出思考题,推荐相关参考文献;然后由我牵头初步把关,集中送教务处给分管的主任和副校长逐级审查确定;每期从中挑选八个有代表性的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发给学员,布置作业,内容涉及基层选举、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土地征用引发群体性上访、企业破产、行政诉讼、城市交通管制和限制摩托车挂牌等。这些案例既有本地特色又带有普遍现象,如限制外地货车进入市区和限制摩托车挂牌的《通告》,全国就有141个城市做出类似规定。为防止地方领导对号入座,案例改头换面,当事人均使用化名。选好案例材料后,由学校组教处统一打印,开学时分发给学员。
(二)学员熟悉案情,拟写发言提纲。这是案例讨论的分析准备阶段,每个学员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课前预习,熟悉案例,解答思考题。有的学员非常认真,上网学习、搜集、打印了十多份相关资料;有的走访相关单位,请教专家学者,深入调查研究,作好案例讨论会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写发言提纲或者演讲稿。
(三)分组进行讨论,推荐小组代表。通过分组讨论,学员们分工协作,互相启发,相互补充,逐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把复杂案例简单化。这一阶段工作主要是由班两委布置、各小组长负责召集,学员自主完成的,一般在自习课或者课余时间进行。小组讨论后,各组推选优秀学员作为本小组的代表,在综合各人的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完善讲话稿,准备参加全班交流。
(四)全班案例交流,各组代表发言。全班课堂案例讨论时,我们老师要到班级主持引导,让各小组代表逐个上台发言;台上有固定话筒,台下也配有移动话筒,有不同观点的可以及时提出异议。讨论激烈时,分红方与蓝方对阵,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的哥”载孕妇闯红灯的案例争议最大,交警究竟要严格“依法行政”,还是“以人为本”?大家争着发言,甚至吵得脸红耳赤,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因为学员大都是有备而来的,讨论才会那么激烈。我们老师只是加以引导,为大家创造一个自由讨论氛围,鼓励大家充分表述自己的观点,找出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一般不轻易参与争论,也不急于发表意见。如果课堂案例讨论课时不够用,我们就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校方适当增加。
(五)老师总结归纳、消化提升阶段。在全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要使用课件进行案件的点评和系统的总结。老师的点评要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这就要求老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首先是对学员的讨论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既充分肯定其优点,也要指出不足之处,如发言的热烈程度,论题的集中程度,问题分析透彻程度等。这样有利于逐步提高案例讨论的质量。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要求学员写出案例分析书面报告,由老师逐份批阅、评定作业成绩。以此来锻炼和培养学员的综合能力、全局观念和书面表达能力。
二、我校法学案例教学的特点和初步成效
我1986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在某大专院校从教已有20年整。在校内主体班和函授班上了不少法制课,还经常受聘到校外普法宣传。如果说我在教学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的话,那就应该归功于案例教学。但以前的不是专门的案例教学,实际上是一种“举例教学”,只是为了吸引学员的注意力,活跃课堂气氛,在讲课中尽量多穿插一些生动典型案例,做到以案析法,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近年的案例教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是有组织有领导、精心设计研究的、认真编写和选择案例的专门教学方法,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适合党校成人教育。案例教学之所以被广泛使用并深受学员欢迎,是因为它符合成人学习的特点。党校学员大部分是党政领导干部,有着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见多识广、水平相当高。学员到党校学习,头脑中并不是一片空白,原先的知识和经验使他们拥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问题的实际能力。当然,这也有可能使之产生一种骄傲自满情绪,成为进一步学习的障碍。这种障碍主要表现为成人学员对学习内容的选择、接受,必定要受已有知识、经验和价值观念的制约,如果教师讲课内容丰富、信息量大,超出了学员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学员就认为老师讲得对,讲得好;否则他就认为老师水平有限。网络时代,单凭教师一个人的知识和经验(尽管他上课前又作了认真准备工作),要让所有学员都很满意是不可能的。
(二)师生地位平等。传统的师生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教师不但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成就的评判者,而且其讲授内容具有“绝对权威”。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把老师当场问得哑口无言是对老师的大不敬,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由学生唱主角,师生双方地位完全平等。老师由传统的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教师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强迫学员接受自己的观点。
(三)师生互动、双向交流。案例教学应以教师为主导,以学员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员中间互相交流。案例教学突出强调对前人实践经验进行理性分析与总结,以便学员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警戒或借鉴,“踩着巨人的肩膀前进”。实践经验缺乏是年轻教师共同的弱点,在理论联系实际时往往底气不足、方法不多,既不能让学员满意,也容易使自己失去信心。而案例教学改变了教师用一个人的努力去满足所有学员的状况,而是教师指导学员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在这个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回归教学目的。
(四)大大提高教学效果。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法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将教育的主要任务从知识的传授转向能力的培养,从单向的灌输变为双向的交流,最大限度地调动师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得静态、被动的接受知识变成了一场师生共同探讨过程,它可以把枯燥、抽象的理论变为生动典型的例子,活跃课堂气氛,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易懂易记、印象深刻。案例教学的关键就在于将注重“教学”的环境转变为培养“学习”的环境,实现从“素质教育”向“素质和能力相结合”转变,有助于增强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果。这种教育理念完全符号知识经济年代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
三、当前案例教学存在的不足之处
案例教学方法虽然能够启发学员的思维,调动其学习积极性,提高分析判断能力,但也不是十全十美的教学方法,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教师的素质水平有待提高。案例教学对于主持教师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在师生双方的对话中,教师的学识、水平及应变能力将暴露无遗。事先如果不做深入的探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课堂上就无法做好案例的点评和总结。现在有些学员学历较高,本科毕业生和硕士研究生逐渐增多,有真才实学的领导干部也越来越多。如果老师的学识学历不相应提高,将难以应对挑战。
可见,案例教学对教师素质的要求很高,正所谓“教育着必须先接受教育”,要当好教员首先要当一个好学员。我们当教师的必须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需要,变压力为动力,认真、虚心地学习有关案例教学的理论知识,积极探索其特点、内容和规律,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执教能力。
(二)发言的学员毕竟是少数。采用对话式或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合于部分学员,不只适合于所有学员,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员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较内向、保守的学员则常常是一言不发。涉及地方领导决策失误的,大部分学员也是不敢啃声。此外,如果老师对案例运用不当,或者学员课前不预习,毫无准备就匆匆来参加小组或全班案例讨论,只听不说,有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感觉,也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可见,没有任何一种教学方法是万能的。传统“灌输式”课堂教学方法,老师讲,学生听,教与学 “两张皮”,学生“身在曹营,心在汉”,难免一个耳朵进,一个耳朵出。现代案例教学虽然有其优势,但不利于学员系统地学习理论知识。它们各有特色,不能强求一律。笔者认为,应当以传统课堂讲授为主,以案例教学为辅助,中西结合,取长补短。当前提倡案例教学不能一哄而起,要从党校的实际出发,研究党校案例教学的特点和规律。对于在哪些班次、哪些课程搞案例教学,哪些班次先搞,哪些班次逐步推行,要认真研究。同时,对实施案例教学的艰巨性、复杂性等也要有一定的思想准备。要充分考虑到开展案例教学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案例的编写和选择,对教员调研以及课堂控制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挑战等,这些问题都要通过研究和实践加以解决。

[参考资料]:
[1].刘炳香:《案例教学的适用范围》,中央党校网站。
[2]. 刘炳香:《案例教学及其在中央党校的推展》,中央党校网站
[3].《值得关注的党校案例教学》
[4].桑瑜:《中央党校举办了首期案例教学研讨班》,中央党校网站。
[5]. 郭文才:《法学案例教学的研究与探析》,东部网。http://www.db169.com
[6].谈建俊(江苏大学人文学院讲师):《论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国际经济法网.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 2005-10-11/2005-12-12.
[7].李龙(武汉大学、浙江大学教授):《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 》.国际经济法网.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 2005-10-11/200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