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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4 10:3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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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令第97号


《吉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0月23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包括纳入本省财政预算管理并依法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并依法承担赔偿义务的组织。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专项用于国家赔偿费用的支出。

第四条各级财政机关应当保证国家赔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当年实际支付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报本级政府批准,在本级财政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第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返还;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第六条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依照程序申请同级财政机关核拨赔偿费用,不得自行赔偿。

第七条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并在支付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财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第九条财政机关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的书面文件后,应当及时审核。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予拨付国家赔偿费用的,或者对应予返还财产的,应当在接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后30日内开出拨款或财产返还通知。

对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赔偿费用,财政机关不予核拨,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相应的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实施赔偿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赔偿请求人出具的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实施赔偿完毕之日起10日内,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责任者追偿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不及时进行追偿的,财政机关在核拨其赔偿费用时应予以核减。

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属于财政已经核拨的,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直接责任者追偿费用,其标准:

(一)故意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费最低标准应相当于本人8个月的工资收入总额(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下同);

(二)因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追偿费最低标准应相当于本人4个月的工资收入总额。

赔偿费总额低于最低追偿标准的,按照赔偿费总额予以追偿。

追偿费应当一次性缴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1年内分期缴付。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国家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或者自行赔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和核拨制度。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
 

  2008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客观、公正评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现就在人民法院试行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深刻认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1.建立科学、统一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案件质量评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这项工作对于正确把握审判形势、总结审判经验、增强审判能力、改进审判工作、推动国家法治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有利于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实现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有利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的科学决策和正确实施;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增强审判工作责任心,促进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
  3.通过评估体系能够确立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量化标准,建立法院内部全新的动态监督机制和科学化审判管理,能够分析影响审判质量的各种因素,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决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推动法院审判质量的全面提高。
  4.通过评估体系指标之间的关联、制约和综合指数的协调和整合作用,能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最大化地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二、尊重科学,遵循规律,努力构建公正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5.案件质量评估应当坚持正确导向,节约诉讼成本,避免片面追求高指标、妨碍审判独立、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管理民主的思想,要把数据收集、汇总、整理过程公开,确保评估具有良好的客观性、预期性和公信力。
  6.适应评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块化的指标设计方法,除对审判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外,通过评估指标、评估指数的转换和组合,实现对诉讼和执行各环节、各类审判的评估,以及对法官办案质量的评估。
  7.评估指标体系是根据审判工作管理的需要,划分为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3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由33个三级指标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减少指标。
  8.审判公正指标11个,由立案变更率,一审陪审率,一审上诉改判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二审开庭率,执行中止终结率,违法审判率、违法执行率,裁判文书质量指标组成。
  9.审判效率指标11个,由法定期限内立案率,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法官年人均结案数,结案率,结案均衡度,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平均审理时间与审限比,平均执行时间与执行期限比,平均未审结持续时间与审限比,平均未执结持续时间与执行期限比指标组成。
  10.审判效果指标11个,由上诉率,申诉率,调解率,撤诉率,信访投诉率,重复信访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裁判主动履行率,一审裁判息诉率,公众满意度指标组成。
  11.在评估中,可以运用数量研究方法,通过专门计算机程序编制案件质量评估综合指数、二级指数和三级指数,以及诉讼和执行各环节,刑事、民事、行政各部门审判的类型指数。
  12.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评估目的、审判工作的特点,参考全国法院近年评估指标的平均值、最大值和最小值,确定评估指标的合理值、警示值。
  13.权数是反映某一指标在综合评估体系中重要性程度的数值。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评估目的和指标的重要性程度、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及数据来源的可靠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评估指标的权数。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评估指标的权数。
  14.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质量综合指数通过调整系数进行修正。以解决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评估客观性的问题。
  三、健全机构。理顺关系。努力提高案件质量评估水平
  15.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或者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评估管理机构,负责评估指标设计、数据收集整理、评估指数编制和评估结果通报、分析等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评估工作。
  16.上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可以对本院及本辖区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评估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定期上报评估基础信息。
  17.充分发挥审判流程管理、个案评查、法律文书评查、司法统计的作用,做到分工合理,职责互补,数据共享,保证评估的客观真实性。
  18.案件质量评估根据下列来源和途径收集评估指标的数据:
  (1)评估数据以审判流程管理、法律文书、统计台账、司法统计报表、纪检统计报表等审判和执行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生成的信息为依据。
  (2)评估公众满意度,可以根据需要由各级法院组织或者委托民间调查机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形象)监督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辩护)律师、社会公众进行问卷调查收集。
  (3)评估指标涉及的社会经济数据,以上一年度政府《统计年鉴》为准。
  19.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规范的法律文书数据库和统一的统计台账,作为评估数据真实性核查的依据。记载审判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文书和统计台账应当从审判流程管理信息中由计算机自动提取、生成。没有实行审判流程网络管理的,法律文书进入案件信息数据库,案件信息的提取和统计数据的生成与案件审判、执行过程同步完成,并保证与案卷记载情况完全一致。
  四、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全面发挥评估机制的作用
  20.建立和完善与审判工作发展和审判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司法统计制度.统一司法统计指标的名称、统计口径、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21.加快数据积累,建立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为核心,反映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保障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涵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情况的计算机数据库,为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22.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和指数编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和实时更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的干扰。 评估计算机管理软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开发。
  2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定期将载有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各类法律文书及统计报表逐级上报。上报的信息应当做到完鼙、真实、全面、准确。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法院通过网络上传.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法院刻录光盘上报。
  24.最高人民法院每半年和年度对评估数据和评估指数进行分析,形成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分析报告;对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情况进行总结,定期反馈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情况.
  25.由Ⅱ强评估数据核查。通过法律的内在规定性和司法统计指标之间的关联性,对评估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核实的评估数据与上报数据不一致的,报表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经上级法院审核批准予以更正,并按误差率对上报数据进行修正。
  26.建立、落实评估数据核查制度和违法统计举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组织一次司法统计数据专题检查,随机选择若干评估指标,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司法统计数据的核查情况和违法统计的查处情况应当于核查结束后在全国法院进行通报。
  为追求评估指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篡改统计数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
  27.评估在法院管理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评估结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审判工作管理、决策和评价考核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法院应当正确对待评估结果,高度重视评估数据的综合利用,定期分析评估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查技工作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改进审判工作。
  在评估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意见,总结经验,特别是要注重对评估指标、权数及评估方法、综合指数的利用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适合法院管理、有利科学评估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推动评估工作不断发展。

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经贸委


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08年11月12日以粤经贸法规〔2008〕865号发布 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粤府令第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科学规范的原则,每四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省经贸委成立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以下简称市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四条 省工艺美术协会受省经贸委委托,承担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申报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艺德;

  (二)专业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技艺制作,且满15年;

  (三)已取得工艺美术类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满1年或已取得技能鉴定技师以上(含技师)等级满1年或已获得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满1年;

  (四)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较高的艺术修养,技艺全面、精湛,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敢于创新,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五)艺术成就卓越,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发掘、继承、保护、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第六条 申报者虽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条 件,但能达到其他四项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技艺高超,作品曾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奖项,或获得国家级协会等社会团体工艺美术类二等奖以上或省级协会工艺美术类一等奖以上的;

  (二)作品具有鲜明艺术风格,被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三)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申报者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模、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其他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的传统工艺美术相关类别荣誉称号。

  第七条 申报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和作品:

  (一)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经历、职称、业绩、成果、作品获奖、带徒授艺等相关证明;

  (三)代表作品(包括作品简介、照片、作品实物,以下简称申报作品)不多于3件(套)。

  申报作品确为本人创作且无模仿,移植名画和摄影作品以及文物复制品除外。

  第八条 申报者向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各市经贸部门组织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和申报作品等进行审核,对申报者的技艺进行现场考核,并录像备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办,申报作品送至评审办指定地点。

  第九条 不具备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实际操作能力或脱离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及已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不参加评审。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成立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具体承办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

  第十一条 省工艺美术协会建立广东省工艺美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专家库应统筹考虑不同地区和不同工艺美术品种,具有代表性。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入选专家库:

  (一)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及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

  (二)工艺美术相关专业院校的教授、学者;

  (三)具有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的专家;

  (四)工艺美术行业及有关部门的知名专家。

  第十三条 评委会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评审办根据申报人数确定,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委所占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省工艺美术协会按评委会的组成人数的2倍以上从专家库中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后聘请。

  第十五条 根据申报人数及申报作品所属的工艺美术品种,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由评审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从中确定一名组长,主持本专业小组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本届工艺美术大师者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委。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应注重申报作品的艺术质量和技艺水准。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作品的技艺水平,包括作品的技艺、造型、构思、风格,属于传统工艺美术技艺手法制作,充分发扬和提升地方民间特色,技艺手法体现技艺传承与绝技传承的独特性;

  (二)为恢复、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别是濒临失传品种做出的贡献;

  (三)为发展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做出的经济贡献;

  (四)申报者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作品获奖、作品展览(作品研讨会、作品陈列馆)、理论、科研成果、荣誉称号等情况。

  第十八条 各市经贸部门报送的申报者名单及其有关情况通过省经贸委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由评审办组织专家对申报者情况进行复核及调查。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由专业评审组对申报者进行评审打分,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评审名额按得分高低推荐入围名单。

  出现同分情况的,由专业评审组评委投票确定排序。

  第二十条 评委会听取各专业评审组的情况报告,对推荐入围名单进行充分评议讨论,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提出省工艺美术大师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将省工艺美术大师建议名单及其有关情况通过省经贸委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经贸委将建议名单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授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由省经贸委报请省政府予以撤销,收回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参与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评委应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参与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品种包括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织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工艺编织、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其他工艺美术,共十一大类(具体主要品种类别参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主要品种

  一、工艺雕塑类:

  玉器:翡翠、白玉、玛瑙、南方玉、岫玉等

  木雕:金漆木雕、红木雕刻、黄杨木雕、樟木雕刻等

  微刻:象牙米雕刻,头发丝雕刻等

  石雕:绿石雕、端砚等

  骨雕:牛骨雕、牛角雕、骆驼骨雕、墨鱼骨雕

  牙雕:象牙雕刻、猛犸牙雕刻

  其他雕塑:砖雕、果核雕、竹刻、贝雕、根雕、缅茄雕刻等

  二、刺绣和染织类:

  刺绣:潮绣、广绣、少数民族刺绣、挑花等

  印染:蜡染

  三、织毯类:地毯、挂毯等

  四、抽纱花边和编织类:

  抽纱:抽纱织布、画屏、花边等

  五、艺术陶瓷类:

  瓷器:瓷塑、广彩、潮彩、青花、通花瓷等

  陶器:陶塑、紫砂(红泥)陶器、各种刻花和剔花陶器等

  其他艺术陶瓷:瓷板画、刻瓷、嵌瓷、陶瓷微雕/微书等

  六、工艺玻璃类:琉璃、水晶玻璃等

  七、编织工艺类:藤编、葵编、竹编、草编等

  八、漆器类:漆画、漆器、螺细镶嵌、脱胎漆雕塑等

  九、工艺家具类:硬木家具、镶嵌家具等

  十、金属工艺和首饰类:景泰蓝、金银细工(摆件)、铁画、铜器、金银首饰、珠宝镶嵌首饰等

  十一、其他工艺美术类:

  人造花:绢花、纸花、绒花等

  工艺画:麦杆画、火烙画、贝雕画、竹帘画等

  手工玩具:竹玩具、木偶、泥塑等

  其他工艺美术:灯彩、烙画葵扇、檀香扇、鼻烟壶和内画壶,风筝、木版年画、绉金纸、剪刻纸、纸扎、秋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