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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7 00:1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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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总则
第一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是云南省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培植绿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促进全省生物资源产业开发规范、有序地发展,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的管理机构是各级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方针政策;协调促进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发展;选列、管理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的国际间合作与投资促进。
第三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分为园区建设项目、产业配套项目和竞争性创新项目三类。项目的分类指导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

一、园区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为实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发挥云南优越的自然条件和资源优势,为投资者构筑低成本的种植、加工和生物技术孵化“平台”,吸引国内外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经营模式而设立园区建设项目。园区建设项目分为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和加工园区建设。
第五条 园区建设项目以地方投资为主,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适当集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电网改造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生物资源开发创新资金等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第六条 园区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受理部门为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项目中需省政府投资补助涉及第五条所述资金的须分解为子项目由地州市对应单位上报省级对口管理部门。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汇
总上报省政府。
第七条 园区建设项目由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提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二、产业配套项目
第八条 产业配套项目是促进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项目。主要是产业支撑和社会化服务系统建设,突出科技创新和市场体系建设。
第九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产业配套项目一般为竞争性项目。省政府以科技三项费、省院省校合作资金和生物资源开发创新资金给予投资补助。也可用生物资源开发创新资金以委托投资的形式进行参股。受托单位必须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产业配套项目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根据“产业导向目录”直接向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申报。由其组织审查、筛选,提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经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的产业配套项目,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

三、竞争性创新项目
(一)项目选列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应符合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坚持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兼顾,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路线、资金筹集由项目法人自主决策。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一批专业化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并具有银行认可的贷款抵押或担保条件。项目投资中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含流动资金)的30%。
(二)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按项目选列条件编制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内容要求见附件),向所在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申报。省级单位、中央驻滇单位可直接向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申报。
第十六条 各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或省级委、办、厅、局根据产业规划,按照市场导向、突出创新、利用优势、发展特色的原则,筛选项目,推荐上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
第十七条 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根据全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及区域布局确定发展重点,编制项目导向目录(每年2—3批)提交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议后向银行及省内外投资主体发布。
第十八条 为避免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出现低水平重复和交叉列项的状况,凡冠名为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均须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议。
(三)项目论证及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凡列入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投资主体组织论证,也可委托地州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组织论证。重大项目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经投资主体认可,并落实资金的项目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登记备案,列为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享受贷款贴息政策(详见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高项目可研报告的质量,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组织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的资质审查,并核发《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格证书》。

四、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有对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实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州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由所在地的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进行协调服务、组织调研、监督统计,检查督促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时填报项目统计报表,否则取消享受贷款贴息等有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实行“有进有出”的管理原则。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对项目提出调整意见,上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含《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终止执行。

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顺利启动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范围:凡列入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2000年1月1日以后从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借贷两年期以上用于项目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批准额度给予贴息;两年期以下及流动资金贷款按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
调领导小组批准的额度、期限给予贴息。
第三条 贴息比例:项目贴息率以年计算,为贷款利息的50%。
第四条 贴息期限:加工业项目贴息期为两年;种植、养殖业项目为三年。
第五条 贴息办法:项目贷款贴息的核定,采取“两单核对制”,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承担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到位后,应立即填写贷款到位统计报表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同时附银行借款、借据复印件,此为“第一单”;承贷银行的省分行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在本系统行内的贷款清单
抄送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此为“第二单”,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将“两单”汇总制表并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复核,兑现贴息款。
2.贴息款项由省财政厅划拨至项目企业属地的县(区)财政局再直接兑付给贷款企业。贴息款项的划拨每年办理两次,分别为6月底和12月底划拨到位。

附: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
一、概述
(一)项目立项的意义及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创新意义;
2.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及现状,资源比较优势、技术创新点、产品市场前景等。
(二)项目承担企业情况
业主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人员情况(企业法人及项目主要组成人员情况)、企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二、项目产品市场分析及拟建规模
(一)市场分析与预测
1.项目所需资源、原料、辅料分析
(1)资源比较优势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2)项目所需原料、辅料的数量、质量、性能及其价格、来源、供应条件以及供应渠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否满足长远发展的需要。
2.项目产品的市场分析
(1)项目产品特点及市场背景,同类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状况,市场容量与项目产品生产、销售的关系,预测市场需求量和供求变化关系以及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2)市场开拓计划(年销量、销售额、利润),说明项目产品进入市场的有利与不利条件,市场风险,市场占有率,实现市场目标的具体措施;
(3)与竞争对手的比较优势,同类产品的年总消费数量或金额,消费者需求量的趋势预测;
(4)国际市场供求状况,发展趋势及价格变化趋势,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二)产品方案和拟建规模
1.根据市场容量、资源条件和技术支撑条件,拟定项目产品方案;
2.根据市场分析预测、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技术条件、投资环境等确定项目设计规模。
三、发展目标和项目实施方案(含计划进度)
四、项目实施区域条件
简述项目实施区域的自然条件、社会和经济发展条件。
(一)自然条件
1.位置及范围:项目所在地区地理位置及区位特征。
2.区域气候条件:海拔、温度、湿度、降雨、蒸发量、日照时数、年积温、霜期长短等主要气候要素数据。
(二)社会和经济条件
1.劳动力:区域总人口;人口素质;就业状况等。项目实施对增加就业机会的影响。
2.工农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及其构成、GDP增长情况、财政收支状况。
3.基础设施状况:交通运输条件,供水、供电系统,通讯系统及各种社会服务设施。
五、项目实施地或基地、场(厂)址选择
1.项目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布局的关系。
2.原料、加工与消费市场的关系。
3.当地政府支持及相关政策。
4.总平面布置及物料运输平衡。
六、生产技术及工艺方案
1.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来源及成熟程度,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和应用效果,目前在同类技术、工艺中的水平。
2.项目主要设施或设备及其先进性与适应性。
3.项目工艺流程、技术路线及技术关键。
4.主要技术指标:生产消耗定额、产品年产量、质量指标等。
5.产品质量保障措施。
七、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固定资产投资估算。
2.流动资金估算。
3.资金筹措计划。
4.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的资产抵押或担保条件。
八、经济效益分析
1.成本估算:项目年总成本费用估算;产品单位成本估算。
2.项目经济效益指标:
(1)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农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总额;
(2)项目投资利税率、投资利润率;
(3)项目投资回收期及贷款回收期。
九、项目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分析
1.项目实施提供的就业机会及转移农村劳动力。
2.项目实施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分析(经济结构调整及经济增长比例)。
3.项目实施对农民增收和财政增税的分析。
4.项目实施对生态平衡及资源保护的影响。
十、有关附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年末或季末会计报表复印件。
3.企业法人及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个人简历。
4.说明产品市场及技术依托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规划[2003]2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已随职能划转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规范、明确有关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工

  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地方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已转入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确认职责不得向下或横向转移。

  二、关于《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办理程序

  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抵扣所得税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后,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二)需审核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按规定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2、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附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一份(格式参照申请确认的清单格式,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3、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各有关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对项目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及金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等所有与确认书内容有关的事项进行初审,并在上报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要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设备不得列入。如确认的内容与项目批复内容有调整,应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变更、建设地点变化、项目内容调整及拟采购的设备有较大调整的,应到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调整批复后,再申请办理确认书。

  (四)《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出具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下发的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发送给项目法人单位(一份存档,一份供税务机关办理抵扣手续用),其余一份存档。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如确有必要,设备清单可分批确认。

  三、关于《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必须严格执行《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备案的有关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出具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国产设备清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其他

  (一)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要求,不得违规出具限额以上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二)《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三)有关文件应采用公文交换形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原则上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将确认书通过公文渠道下发。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国外资金利用司分别具体负责内资、外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管理,并分别出具有关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五)各有关单位请于12月31日前将负责有关工作的职能处室、联系人、地址、邮编、电话,分别传真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和国外资金利用司。

  (六)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

  发展规划司规划评估处

  电话:68502556,68501657(传真)

  国外资金利用司政策法规处

  电话:68502901(传真),68501671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中、埃塞两国发表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埃塞


中、埃塞两国发表建交联合公报


  1970年11月24日,中、埃塞两国发表建交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特此同意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还特此同意根据下列原则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合作关系: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遵照自己长期以来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论坛所奉行的政策,特此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此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支持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的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帝国

      代表 杨守正(签字)      代表 Ketema Yifru(签字)


                    一九七O年十一月廿四日于亚的斯亚贝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