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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法制轨道/谷辽海

时间:2024-05-25 13:53: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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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法制轨道
-----全国政府采购论文评析(六)
来源于:http://www.liaohai.com.cn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我们从《加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探讨》(以下简称《探讨》)的一文内容来看,作者是处在基层的政府采购工作者。作者结合自己所处地区的政府采购实践,在《探讨》中翔实地介绍和分析了他们在工程类政府采购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效、实际工作中所存在的热点及其难点问题,在充分掌握第一手论据材料的基础上,对完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一些具体措施提出了自己的构想。读完《探讨》一文,我们发现作者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累,又有扎实的政府采购理论功力。作者所提出来的观点,笔者完全赞同。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现行法律对这三类采购对象的规定与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所规定的基本一致。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历史上,我国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均要层层立项审批。早在《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由国家计划部门(国家发改委前身)起草的《招标投标法》将重大工程的立项审批权纳入到了自己门下管理。受权势群体和利益集团的影响,政府采购立法时特别强调工程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权力之争出台的此款规定严重阻碍了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给实践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致使人们错误地认为,政府采购不包括工程。其观点不论是在实践方面还是理论上都是不能成立的,其客观危害是割裂了我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的客体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此款规定虽与第二条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可并没有完全排除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该条款本身所存在着的不可原谅的错误。但是,依照我国《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实践中,对于新旧法规定不一致的,我们应该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新法已经有规定的,应该适用新法。如果新法没有规定的,才可以适用旧法。因此,我们还必须肯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新法还是旧法,对于工程的界定都不明确,未来的立法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即“所称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构造物与其所属设备及改变自然环境之行为,包括建筑、土木、水利、环境、交通、机械、电气、化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之工程。”与此同时,为了与WTO的《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等著名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接轨,我们应该彻底取消、废除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将强制招投标的内容统一纳入到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走向统一,从而才能真正地将政府采购工程纳入到法制化轨道。

点评作者:谷辽海
2006年6月16日于北京朝阳区寓所


昆明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为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制定的《昆明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批转,望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土地收购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专项用于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开发整理、支付借款利息、土地交易支出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是依照国家财政政策、法律、法规,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全过程管理,其目的是保证资金安全、满足资金需要、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设置财务机构,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日常管理,接受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土地收购储备业务具有公益性、经营性、垄断性的显著特点,在国有土地实行资本运作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按土地收购储备业务的特殊性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工作,择优委托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在授信银行建立基本帐户,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储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储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土地收购补偿、开发整理、支付利息和费用等方面的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另行下拨。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土地收购资金计划和委托,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所筹集资金纳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账户,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并按拟储地块编制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实行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执行;分项收支计划报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土地储备计划发生变动,须相应调整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分项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资金收支计划,严禁随意突破计划范围,防止资金积压和资金超支。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多渠道筹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优化筹资方案,降低筹资成本和费用。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财政拨款指市财政部门拨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资金,以及安排返还的土地收益金(此收益金主要用于扩充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
第十五条 银行贷款指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金融单位融资借入的资金。在申请办理借款时应向委托银行提交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资金收支计划、会计报表以及委托银行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和取得年度贷款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土地收购储备业务的资金需要,向银行提交储备地块的收购合同、储备方案、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和贷款所需的文件、资料,按规定申请和取得授信贷款。
第十六条 其他借款指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
第十七条 预收定金指以预出让方式向意向用地者收取的预购用地定金。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风险资金指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上缴财政专户的土地收益金中,按一定比例计算拨付建立的风险资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土地收购储备业务中出现的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市政府调剂土地收不抵支的差额。
第十九条 社会融资指按国家规定向单位、个人发行土地储备债券、募集土地储备股份获得的收入。
第二十条 其他收入指储备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前通过出租、抵押等开发利用获得的收入,存款和贷款相抵后的利息净收入。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年度和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地块收购合同和方案,按对象、进度合理调配、使用资金,市财政部门派员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前期开发整理、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以每一地块为核算单位,分别计入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成本,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依据储备计划、市场状况和地块质量,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量和储备周期,加快资金周转,降低储备成本,减少运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收购补偿费、土地开发整理费、土地储备管理费。除此以外的费用严禁在成本开支范围列支。
第二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指用于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和安置补偿的费用及置换土地的价差支出。补偿标准须按《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并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需超标准补偿的,须由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费是指在储备土地出让前,以提升土地的经济价值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发生的工程费用。
土地开发整理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土地开发整理的开支标准要根据国家和省统一的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确定,并按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管理费指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和出让全过程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包括以地块为核算对象的土地管理费、土地交易费和存款、贷款利息收支相抵后的利息净支出。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风险金的使用,必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不得用于非土地储备事项的质押、担保、对外借款。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收购储备事项的支出。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期(月、季、年)按进度分项目进行结算,并编制年终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认真核算成本,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按时归还各类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扩充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时,其资金总规模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确定。
原按2%返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金,仍按云财综字〔92〕172号和云财综字〔95〕66号文件的规定,以2000年为基数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业务工作需要核拨,实行总量包干、单独核算。单独编报会计决算报表。工资标准按昆人劳通〔2000〕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收支,不得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土地储备资金相混淆,必须严格区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储备土地出让业务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土地储备业务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合理配置财务人员,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定期向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要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分析,不断加强对资金运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规,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进行日常和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和上缴市财政的土地收益金,要按市政府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和调整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和调整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兰政发〔2005〕18号 二○○五年三月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国办发〔2004〕6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及原则,依据《行政许可法》,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审核,并经2005年2月21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336项,其中:取消47项、合并减少19项、转内部管理164项、下放3项、转中介组织1项;转非行政许可102项。另外,保留改变审批方式的事项16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切实做到该减的减下来、该管的要管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继续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兰州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兰州市发改委(8项)
(一)合并审批事项(6项)
1、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批
2、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交通、能源及基础产业项目审批
3、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项目审批
4、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高科技技术进步项目审批
5、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审批
6、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家以工代赈项目审批
第1-6项合并为1 项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合并备案事项(2项)
1、商品房开发项目备案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备案
第1项并入第2项为1 项备案事项
二、兰州市经委(10项)
(一)转国资委审批事项(1项)
1、新建企业
(二)转国资委审核事项(6项)
1、企业设备报废、固定资产报废
2、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职称
3、国有企业应收款列作坏帐损失
4、企业改制、资产抵押、出租、出售、转让方案
5、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
6、企业基建项目
(三)转商委审核事项(1项)
1、新建加油站资格
(四)合并核准事项(1项)
1、兰州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准运证审核
(五)转内部管理事项(1项)
1、机械工业、重大新技术工艺新产品工艺审批
三、兰州市建委(6项)
(一)转内部管理事项(6项)
1、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资格初审
2、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
3、兰外建筑业企业在兰施工登记
4、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5、招投标文件、发放中标通知书
6、兰州地区三级建筑业、试验年检
四、兰州市商贸委(10项)
(一)审核转国资委事项(1项)
1、企业兼并、分立、合并、破产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8项)
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因公出国
2、经贸团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
3、外经团组外经人员因公出国(境)
4、企业领导工资
5、企业基建项目
6、兰州市设立租赁企业的初审
7、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
8、5000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和大型商厦建设的审核
(三)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对外商企业的联合年检
五、兰州市教育局(9项)
(一)下放县区审批事项(1项)
1、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8项)
1、校办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民办学校招生广告
3、教职工处理
4、地方教材的编写
5、市级高等职业教育机构
6、市级教师培养培训机构
7、职业学校
8、成人中等学校设立
六、兰州市科技局(16项)
(一)核准转取消事项(1项)
1、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认定
(二)审核转取消事项(3项)
1、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投标机构认定
2、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比例认定
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投招标中介机构资质体制认定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10项)
1、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
2、技术贸易奖酬金提取
3、技术贸易机构认定
4、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5、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
6、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进步奖、科技功臣奖)
7、技术贸易减免税
8、全市科技成果鉴定
9、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1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1、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七、兰州市宗教事务局(5项)
(一)转内部管理事项(5项)
1、出国朝圣
2、穆斯林到伊斯兰国家留学
3、教职人员到国家认可的宗教院校学习
4、宗教教职人员情况登记
5、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证明
八、兰州市公安局(5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城市道路开挖占用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2项)
1、戒毒人员管理
2、出租车治安管理
(三)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1、户口管理
2、机动车注册登记
九、兰州市民政局(9项)
(一)备案转取消事项(1项)
1、殡葬用品制造销售机构
(二)合并审批事项(2项)
1、婚介服务机构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
第1项并入第2 项合并后为1项审核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6项)
1、孤老进社会福利院送养
2、孤儿进儿童福利院送养
3、社会“三无”精神病人进精神康复医院送养
4、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骨灰安放审批
5、在本市死亡人员的遗体运至外地处理
6、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的救灾社会募捐活动
十、兰州市司法局(11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公证处的年检
(二)备案转取消事项(1项)
1、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三)核准转律师协会事项(1项)
1、律师、公证员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四)转内部管理事项(8项)
1、法律服务所的核准登记
2、律师执业证申领
3、律师事务所年检
4、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
5、公证员注册
6、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
7、乡镇、街道设立司法所
8、律师事务所主任推选
十一、兰州市财政局(27项)
(一)审批转取消事项(5项)
1、企业对外投资
2、损失处理
3、改变折旧方法
4、注入资本金
5、经济性裁员
(二)审批转国资委事项(1项)
1、股权设置授权委托
(三)核准转国资委事项(2项)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2、国有资产评估
(四)审核转国资委事项(1项)
1、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五)备案转国资委事项(1项)
1、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六)转内部管理事项(14项)
1、公务用车
2、集中统一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单项审批(分散采购)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准购证
5、行政事业收费年审
6、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7、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8、企业设立
9、企业变更
10、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11、企业清算收支报告
12、企业财务报告
13、企业兼并报告
14、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七)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彩票发行销售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特困企业职工下岗生活费需财政兜底
十二、兰州市人事局(16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15项)
1、军转干部安置进兰
2、机构编制审批
3、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4、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5、西藏退休人员进兰安置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7、军转干部及家属子女落户
8、专家称号及待遇
9、增人计划
10、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1、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资格
12、技术工人岗位等级培训及考核资格
13、公务员辞职辞退
14、公务员申诉案件
15、企业从工人中聘用干部
十三、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6项)
(一)核准转备案事项(1项)
1、社会力量办技工学校和职工培训机构招生简章
(二)审核转备案事项(1项)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广告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6项)
1、职工流动
2、企业劳动保障年检
3、年度企业“工资和效益挂钩”方案或“工资总包干”方案市属企业领导干部升资
4、市属企业领导干部升资
5、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6、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试点方案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3、技工学校招生录取
4、政策性职工调动
5、工伤认定
6、劳动能力鉴定
7、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核准
8、参加基本养老的职工提前的退休审批
十四、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8项)
(一)审批转取消事项(2项)
1、1000平方米以下国有建设用地的调整
2、《采矿权转让》
(二)审批转审核事项(1项)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三)核准转审核事项(1项)
1、勘察测绘单位资质(乙级、丙级)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
1、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开发区详细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矿产资源规划
十五、兰州市交通局(22项)
(一)核准转取消事项(3项)
1、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购置
2、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开业扩大经营
3、道路商品汽车发送业户异地经营资格
(二)审核转取消事项(11项)
1、《水路运输筹建认可证》的审核
2、物流企业经营资格
3、省内跨地(州、市)零担货运线路
4、跨省、跨地(州、市)货运配载线路专营
5、跨省异地经营零担货运
6、跨省、跨地(州、市)经营零担货运站业务
7、快件(特快件)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格
8、国际货运配载专营线路
9、三级以上(含三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定
10、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开业
11、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和集装箱运输网络中重要中转站的经营资格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2项)
1、设立快客运企业经营资格
2、设立水路服务运输企业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项)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
2、船舶抵押所有权登记证
3、变更辖区内水路旅客运输航线站点及班次
4、汽车客运站开业及四级以上(含四级)客运站站级
5、跨省、跨地(州市)集装箱中转站(场)业务代办机构资格
6、地(市)间《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与变更经营地(市)间水路运输和旅游运输航线、站点及班次
十六、兰州市水利局(25项)
(一)合并审批事项(6项)
1、节水灌溉
2、病区卫生改水
3、小型水利工程
4、小水电站建设初步设计
5、农村人畜饮水工程
6、乡镇供水
第1-6项合并后为1项审批事项:水利工程项目
(二)合并备案事项(4项)
1、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备案
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备案
第1-2项合并后为1项备案事项: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价格核定
3、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
第3-4项合并后为1项备案事项: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12项)
1、全市水利、水电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老灌区的更新改造、除险加固、节水配套
3、资产报废
4、抗旱防汛经费的申请
5、水资源管理统计
6、大中型灌区晋升级审核
7、小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
8、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9、梯田建设规划设计
10、集雨节灌规划
11、重点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
12、重点城镇每年的渡汛计划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规划审批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3、市级小型水利及水保补助费项目资金
十七、兰州市农牧局(4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农村一级农机维修网点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1项)
1、农药经营管理
(三)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1、大中开型农村能源工程技术方案
2、农村能源产品和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
十八、兰州市林业局(15项)
(一)审批转核准事项(1项)
1、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及年审
(二)合并审批事项(1项)
1、兰州市营造林建设工程项目,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
(三)合并审核事项(1项)
1、林权登记,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
(四)转内部管理事项(4项)
1、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2、县(区)营造林生产项目
3、专职森林病虫害测报员及专(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
4、检疫对象普查成果分布至乡的资料
(五)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项)
1、市级森林公园建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经营范围
2、植物检疫要求书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
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省级国家森林公园建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经营范围
6、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7、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8、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
十九、兰州市文化局(1项)
(一) 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文物监管物品经营
二十、兰州市卫生局(9项)
(一)审批取消事项(2项)
1、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许可
2、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卫生许可证
(二)审核下放县区事项(2项)
1、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考试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2项)
1、科技进步奖
2、健康证明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饮用水卫生监督员
2、母婴保健监督员
3、托、幼儿所卫生保健合格证
二十一、兰州市房产管理局(5项)
(一)核准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项(2项)
1、住房公积金
2、住房资金
(二)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公有住房出售及直管公有住房房改房出售
2、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
二十二、兰州市园林局(1项)
(一) 转内部管理事项(1项)
1、绿化建设工程费用预决算
二十三、兰州市广电局(2项)
(一)审批转审核事项(1项)
1、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管理安装许可证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1项)
1、电视剧制作单位
二十四、兰州市体育局(1项)
(一) 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二十五、兰州市物价局(41项)
(一) 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1项)
1、公用事业性收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2、公益事业性收费(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
3、机动车维修工时费
4、公益服务性收费(墓穴和殡葬服务收费)
5、经营服务收费(出租汽车客运价)
6、经营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7、经营服务收费(出租车行管理服务费)
8、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9、环境卫生服务收费
10、电子警察公告费
11、道路清障服务费
12、公益服务性收费(普通中小学学杂费、幼儿园保育费)
13、安全教育培训费
14、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签
15、房屋重置价格
16、拆迁安置房价
17、公有住房租赁价格
18、经济适用住院房价格
19、商品房出售指导价格
20、非住宅用房租赁价格
21、土地征用补偿价格
22、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
23、甘肃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24、餐饮业评等定级
25、娱乐业评等定级
26、兰州市汽车客运站收费
27、修理业服务收费
2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29、公用事业性收费(水价、污水处理、电价、取暖费、公交票价、天然气价格)
30、土地基准地价
31、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会费等
32、土地出让金
33、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
34、旅游指导价
35、广告服务收费
36、旅店业服务价格
37、从省外调入的药品(包括保健品)不论规格剂型在省内的销售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38、各级医疗单位外购药品,不属于政府统一定价的品种
39、各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包括本院协定处方、经验处方研究的新制剂价格
40、土地标定地价
41、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收费
二十六、兰州市粮食局(6项)
(一)审批转取消事项(2项)
1、粮油市场建设
2、粮食批发与零售的界定标准
(二)审核转取消事项(2项)
1、军供资格认定
2、外地成品粮进入兰州市的产地生产证明和当地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复核
(三)备案合并事项(2项)
1、粮食零售资格认定
2、粮食零售资格备案
二十七、兰州市乡企局(3项)
(一) 转内部管理事项(3项)
1、甘肃省乡镇企业“科技进步示范企业”审核申报
2、职称评定
3、各类乡镇企业登记
二十八、兰州市外事办(1项)
(一) 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申报
二十九、兰州市体改委(2项)
(一)核准转移国资委(2项)
1、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
2、国有企业产权交易
三十、兰州市农办(1项)
(一) 转内部管理事项(1项)
1、扶贫开发项目计划
三十一、兰州市人防办(2项)
(一)审批转审核事项(1项)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书》
(二)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人防控制用地
三十二、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7项)
(一)核准合并事项(1项)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13项)
1、地上、地下各种管线
2、企业入驻开发区
3、企业项目进区
4、市政设施和市容环境管理
5、劳动年检
6、人才流动
7、中级职称评定
8、公务用车
9、统计报表
10、企业环境评估
11、户外广告管理
12、省外引进人才落户
13、竣工图审
(三)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规划“一书两证”
2、建设工程招投标
3、开发区分区规划重点地段详规
三十三、兰州市招商局(4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3项)
1、外引内联项目享受土地优惠
2、外商投资内联企业享受办理户口
3、外资中介人奖励
(二)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外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公署)及其部门在兰设立办事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兰设立办事机构
三十四、兰州市旅游局(6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国内旅行社业务年检
(二)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项)
1、旅游定点单位
2、二星级及二星级以下旅馆涉外饭店
3、国内旅行社设立
4、旅游区(点)等级初评
5、旅游建设项目计划
三十五、兰州市地震局(1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三十六、兰州市法制办(6项)
(一)转内部管理事项(6项)
1、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资格证
2、行政执法证
3、规范性文件发布
4、规章汇编
5、行政执法监督证
6、三县五区行政执法证
三十七、兰州市供销社(15项)
(一) 审批转取消事项(4项)
1、网点租赁
2、资产购置及处置
3、企业改革资产确认
4、企业改革
(二)备案转取消事项(1项)
1、商品流通领域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10项)
1、废旧物资回收网点设置
2、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立项评估、企业改革中企业破产、企业改革中社属企业股份制改革、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申请报告
3、网点建设立项、技改立项
4、加强小城镇各种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建设
5、基建项目资金
6、会计证书及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管理
7、农业生产资料调运供应
8、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注册
9、社会审计及内部审计的《审计报告》
10、网点抽资租赁经营
三十八、兰州市残联(6项)
(一)审批转审核事项(1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2项)
1、残联福利企业年检
2、残疾人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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