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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1:3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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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管理,明确税收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有关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4‰。
三、凡属于第一条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按所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
一、企业或单位报送审批的条件和必备文件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给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申请报告:
(一)转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
(二)受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
(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豁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由;
(四)申请报告应附证明文件和材料如下:
1.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审批文件;
2.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章程;
4.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向社会公布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审批程序
(一)由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或者受让的企业(单位)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提交税收暂不征收的申请;
(二)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提出税务处理意见,并附审核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后,行文通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送达证交所执行。



1999年6月23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2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具体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根据《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在普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保监会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詹景瑞、陈世齐、朱妍

  电 话:010-66286589/66288621/66288622

  邮 箱:tjzdc@circ.gov.cn

  传 真:010-662881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

  一、普查数据报送内容及方式

  根据普查的职责划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系统负责组织实施,普查所需的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F346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F345表)(上述两张普查表以下简称“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由各公司上报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2008年年度决算数据自动生成。

  二、普查数据报送时间及报送层级

  (一)报送时间

  普查数据报送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

  (二)报送层级说明

  普查数据仍沿用目前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一级报三级”的报送层级。如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县支公司等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注册地所在的地市没有设立中支公司,则按照《关于调整部分保险机构数据归集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8〕95号)文件要求,通过设置的虚拟中支公司来报送普查数据。

  三、普查数据的审核确认

  (一)2009年5月10日前,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分别将各保险总公司(含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下同)以及各省级、各地市级公司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以电子版形式(Excel标准格式)送达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对本公司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进行审核确认。部分公司数据归集方式调整后,虚拟的地市级中支机构数据由上级机构(省分)负责数据审核等事项。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决算科目取值关系对应表参见附件。

  (二)普查表审核无误后,各保险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原电子版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法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和“报出日期”等栏目中填写相应附属信息,各公司还需填写2007年度实收资本项下明细科目等指标,并将完整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以A4型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虚拟机构普查表的单位名称后要标注(虚拟),可以不填报组织机构代码。没有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分支机构应填报当地统计部门赋予的临时代码,如未赋予临时代码可以不填报,但要做出说明。

  (三)如发现普查数据有错漏,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立即向其上一级公司反映,并由其总公司以及省级分公司分别向中国保监会、保监局提出数据重报申请。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保险总公司应立即将正确数据上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各公司对普查数据进行修改时,必须按照数据修改申请的范围进行。

  修改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再次由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送达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审核确认。

  (四)2009年5月15日前,各保险总公司应将审核确认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电子版和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表(一式两份)报送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各保监局。

  四、普查质量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保险业经济普查表数据的报送、审核确认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在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普查数据前,要认真核对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数据,并逐级下发确认,确认无误后再汇总上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三)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送达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进行认真核对,并完整填写法人单位名称等信息,不得对Excel标准格式和表内数据做改动。

  (四)各保险公司将审核确认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电子版报送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各保监局)时,应保持电子版与纸质报表的一致性。

  (五)各保险公司应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并落实到数据上报、报表审核确认、返还和报送等普查工作全过程,切实保证普查数据的正确性。

  五、其他要求

  (一)2008年底前成立未满三个月的保险公司可将未经审计的决算数据作为普查数据上报。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集团(控股)公司非合并的自身数据,包括两张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F345表、F346表)。另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常规统计没有报送合并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保险、非保险业)数据的,这次仍采用原口径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上报年度报,但要另行报送全口径合并(含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下同)的三张常规统计财务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表式同月报格式,下同),也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属于同一集团内的各下属公司只由集团报送全口径合并汇总数据,各下属公司不再报送。中再集团和大地仍沿用现行方式分开报送。

  其他非集团的法人公司和外资在华分公司如果存在常规统计未合并的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的,也需另行报送三张全口径财务表;常规统计已经合并报送或没有下属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的,不用另行报送三张财务表,但要做出文字说明。另行报送的报表及文字说明也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

  (三)各保险总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普查数据的审核确认,并将有关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邮箱发到保监会普查办(tjzdc@circ.gov.cn),公司普查办人员变更后要及时报告保监会。

  (四)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开展除财务状况外的其他普查工作。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比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2、《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gonggaoqishi/2009/bjtf22.xls


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文件

教体艺[2002]12号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
  现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加强管理、认真施行。
  二、《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因此,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不再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按照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办法,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标准》的达标数据。
  三、凡已实施《标准》的学校,《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具体步聚
  (一)从2002年新学年开始,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3%左右的中小学校和2所以上的高等学校,小学从一、三、五年级开始,中学(中专)和高等学校从起始年级开始实施《标准》,以取得经验。
  (二)从2003年新学年开始,各地实施《标准》的比例扩大到50%的中小学校和所有高等学校。
  (三)从2004年新学年开始,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标准》。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分步实施计划,并于2002年9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六、教育部将于2003年开始,对各地实施《标准》的学校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七、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八、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文及相关附件转发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含部委属学校)。


  附件:1.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


二○○二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学生 健康 标准 方案 办法 通知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基础司、职成司、学生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02年7月25日印发


附件一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特制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
  二、《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标准》按百分制记分。
  四、《标准》根据学生的生长发育规律,将测试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一、二年级为一组、小学三、四年级为一组、小学五、六年级为一组;初中及以上年级每年级为一组,大学为一组。
  五、《标准》的测试项目
  (一)小学一、二年级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坐位体前屈三项。
  (二)小学三、四年级测试身高、体重、50米跑、立定跳远四项。
  (三)小学五、六年级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三项:从台阶试验、50米×8往返跑中选测一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仰卧起坐中选测一项。
  (四)初中及以上各年级(含大学)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三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台阶试验、1000米跑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台阶试验、800米跑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和握力中选测一项。
  六、测试与评分标准
  《标准》中的选测项目由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测试前随机确定。考虑到城乡的不同情况,《标准》中的台阶试验项目农村学校可选测相应项目,城市学校统一进行台阶试验的测试。
  《标准》中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方法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标准》的各项评分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七、等级评定与登记
  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86分以上为优秀,76分-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片》,小学按照组别两年评定一次,其他年级每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
  八、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


  一、《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标准》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
  二、本《标准》应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科)、体育教研部(体育组)、校医院(医务室)、学生工作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高等学校);达到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分(高等学校或实验新高中课程标准的学校)。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高等学校按肄业处理。
  四、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4.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二)对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五、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年填表格(见附表7)存入学生档案。
  六、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定期抽查,并进行通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七、为使《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准确、简便易行,各学校选用的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达到测试要求的合格产品,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计算机,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八、各级各类学校在试行本《标准》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即不再施行,与此同时,《标准》成绩即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十、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评价指标和得分
  附表2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评分表
   表1 小学一、二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2 小学一、二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3 小学一、二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4 小学一、二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5 小学三、四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6 小学三、四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7 小学三、四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8 小学三、四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9 小学五、六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10 小学五、六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11 小学五、六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12 小学五、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1 初中一年级-三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2 初中一年级-三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3 初中一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4 初中一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5 初中二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6 初中二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7 初中三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8 初中三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1 高中一年级-三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2 高中一年级-三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3 高中一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4 高中一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5 高中二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6 高中二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7 高中三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8 高中三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1 大学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2 大学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3 大学男生评分标准
   表4 大学女生评分标准

  附表3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小学)
  附表4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初级中学)
  附表5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高级中学)
  附表6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大学)
  附表7 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