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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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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政〔2006〕15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已经2006年6月2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全面完成,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办〔1999〕4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对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驻黄单位(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审定,决定奖惩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依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下达目标任务,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目标考核基础工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四条 设立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目标考核复核工作。

第二章 年度目标提出与下达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主要有: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外贸进出口、民营经济、农民人均纯收入、粮食生产、计划生育、扩大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旅游经济、省“861”和市“443”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分别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招商局、商务局、统计局、农委、计生委、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民政局、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所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经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汇总核实,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六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年度主要工作、市重点项目和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省“861”和市“443”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分别由市直各目标管理单位于市人代会后一周内提出,报送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和市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调整,经市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 考核范围与计分

  第七条 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对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考核计分实行百分制。
  (一)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考核范围与计分
  区县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分为:年度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和市政府领导评议。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共13项,满分75分。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考核项目和市政府核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5项,满分15分。其中:依法行政3分;政风建设4分(含政风行风评议、效能建设);政务公开2分;工作落实4分(政务督查2分,建议提案办理1分,市民连线办理1分);文明创建2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分。
  (二)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考核范围与计分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分为:年度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和市政府领导评议。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60分。根据核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6项,满分30分。其中:依法行政6分(依法行政3分,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3分);政风建设5分(含政风行风评议、效能建设);政务公开3分;工作落实8分(政务督查4分,建议提案办理2分,市民连线办理2分);文明创建4分;招商引资4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分。
  第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计分原则: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计分:完成或超额完成量化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绩计算分值。
  (二)共性工作目标任务计分:依法行政、政风建设、政务公开、文明创建按指标规定的分值据实计分;工作落实按办理总件数计分,按时办结的得满分,超时办结的分值减半,建议提案办理未与建议提案人见面的、能落实而未落实的、建议提案人不满意和未办结的、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未提交办结报告的分别扣减得分,没有办理任务的单位得平均分。
  (三)招商引资计分:根据目标管理单位完成实绩确定分值,没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得平均分。
  (四)领导评议计分: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分别评议打分,求平均值为评议分。
  (五)各评分单位上报的项目计分,分值保留3位小数,统计总分时保留2位小数。
(六)凡被实行“一票否决”、年度政风评议一类后二名、二类后一名的目标管理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七)因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工作影响的目标管理单位考核不计分,按“良好”等次考核。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分工

  第九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工:
  (一)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负责提供区县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提供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三)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政务公开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四)市文明办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文明创建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五)市发改委负责提供省“861”市“443”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并提供地方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外贸进出口完成情况;市招商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招商引资实际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财政局负责提供财政收入、公共卫生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六)市监察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政风建设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七)市旅游局负责提供区县旅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农委负责提供区县粮食生产、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市工商联负责提供民营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分别负责提供区县教育指标、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扩大就业、社会保障指标完成情况和确定的分值。
  (八)市民连线办公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市民连线办理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工作落实的情况和确定的分值,并负责市政府领导评议分值、共性目标任务分值和“一票否决”的相关情况的统计和汇总。
(九)市综治办、市安监局、市计生委分别负责提供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等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目标管理考核程序分为自查、审核、复核和审定:
  (一)自查。由各区县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对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1月18日前向市政府督办室提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计分表(一式5份),并抄送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
  (二)审核。由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对各区县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的分值进行审核,由市政府督办室对共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领导评议确定的分值进行审核、统计、汇总,报请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复核。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和市政府督办室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评议、排序名次。
  (四)审定。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府会议研究审定,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区县政府考核得分位居前3名,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得分位居前8名的为“优秀”;区县政府考核得分位居末位,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得分位居后3名的为“一般”;其他为“良好”。
  第十二条 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对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目标管理单位,分别由市、区县予以奖励。
奖励分为优秀目标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奖励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个人奖励:
优秀区县领导班子由市政府实施奖励。获“优秀”档次第1名的区县,奖励区县政府领导班子人民币10000元,获“优秀”档次第2名的区县,奖励区县政府领导班子人民币8000元,获“优秀”档次第3名的区县,奖励区县政府领导班子人民币5000元。
区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个人奖励,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奖励标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决定,奖励资金由区县财政解决。
优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由市政府实施奖励。获“优秀”档次第1名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奖励领导班子人民币8000元,获“优秀”档次第2—5名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奖励领导班子人民币5000元,获“优秀”档次第6—8名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奖励领导班子人民币3000元。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个人奖励,由市政府实施奖励,考核结果位居“优秀”位次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人奖励人民币500元,考核结果位居“良好”等次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人奖励人民币300元,未纳入目标管理单位经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按“良好”等次实施奖励。奖励资金按财政供给渠道解决。考核结果位居“一般”等次的,不发个人目标考核奖金。
领导班子的奖金,其主要负责同志的奖金不低于30%。领导班子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十三条 除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外,对考核结果位居“一般”的区县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三年位居“一般”的区县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情况,对目标管理单位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发生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和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予以“一票否决”的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负责同志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人民政府黄政〔2004〕34号文件同时废止。


分析告知程序的基本内涵

钱贵


  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和实践表明,法治问题不是单纯的法律和制度问题,而是静态的法律制度与动态的权力运作、权利保障的有机结合,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则是以法律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的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自从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告知程序以来,告知程序己成为公安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3条规定:“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治安处罚法》第3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但由于我们仅能从法律法规中看到告知程序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而无法从其具体条文中找到如何告知等更加详细的程序要求,因此实践中在告知的时间、内容、主体、形式等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直接影响到告知程序的实际运用和社会效果。
  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释义
  告知,即为告诉、使人知道的意思。据此,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实施治安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等情况告诉当事人知道的法定必经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安行政处罚的告知对公安机关来说是一项法定职责,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项法定权利。

  二、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法律特征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行政程序法律特征的具体化。行政程序法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其一,行政程序法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性规范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性规范的统一,旨在用行政机关沉重的义务性规范制约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用行政相对人充足的权利性规范抗拒行政机关可能的行政侵害,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其二,行政程序法是一种法定程序,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任何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都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将会被依法撤销,并且行政机关应该赔偿因此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尊重行政程序,依据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要求、时效、条件等行使其合法权利是对自身权利的最大保护。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也体现以上法律特征,即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主体履行告知的义务性规范与行政处罚当事人获得告知的权利性规范的统一,违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行政处罚主体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显不对等。国家行政权力支持下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机关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法定性等法律特征,不以行政相对人意思自治为原则,相对人必须服从和配合。公安行政处罚实体法律关系当然也是如此,拥有行政处罚权的公安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的不对等性相当明显。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地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地一种经验,有权力地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地地方才休止。”因此,为了预防公安机关滥用职权,有效控制行政处罚权,更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除了对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体内容进行严格规定外,更重要的是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公正合理配置公安机关与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更严格地明确公安机关的程序性义务,以抑制公安机关的实体性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地规则,实现二者在行政处罚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与平衡,一个不容否认地事实:“历史上法制地实质性进步往往是通过程序体系的发达和合理化才落实的,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正是改善选择的条件和效果的有力工具。”
  三、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基本功能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实质即行政程序,因而具有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和价值。行政程序是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也是实施行政行为的操作性技术规范,它在实现行政实体内容,构建“行政法治”秩序方面具有的功能可以简化为两个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防止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无端侵害;二是使行政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维护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即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兼顾提高行政效率。行使行政权力要在保护相对方权利的前提下,有可能作最佳选择以尽量提高行政效率,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平衡。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条明确表明了行政程序的功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的各项程序性规定均体现了这一基本功能,从而为各项程序性规定(包括告知程序)的实现设定了一个价值归宿,当然也从理论渊源上找到了其严格实现的必要性理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紧密依据行政程序的要求,以行政程序的功能为出发点,依据现代行政法理念依法适用告知程序。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济南市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规定

《济南市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规定》已经2011年3月22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法制教育
  (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按照国务院领导干部学法“五落实”(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的要求,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集体学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提倡领导干部业余时间自学法律法规。
  (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逐步提高法律知识在公职人员选用、录用等考试中的比重;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专项法律知识测试。 
  (三)法制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适时组织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专门法律和新法律法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确保必要的课时。
  二、完善决策机制
  (四)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要采取座谈会等多形式,通过媒体等多渠道,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经过听证程序;征集意见的采纳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反馈社会。
  (五)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拟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内容,要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研究。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事关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特别要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风险等方面重点评估。经评估存有不可控风险的,不予决策。
  (七)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对于事关经济与社会发展、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
  三、改进地方立法
  (八)编制立法计划制度。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依法行政进程,每年都要编制立法计划。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确定立法重点,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实施。
  (九)立法公开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立法项目都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媒体公布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情况。重大立法项目,要组织专家学者论证。
  (十)评估清理制度。探索开展对法规规章施行效果的评估研究,对立法过程成本、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进行分析论证。定期清理政府规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
  (十一)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禁止超权限或违背程序制发。文件制发前要经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内容不合法的不能发布。
  (十二)集体研究制度。制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由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
  (十三)统一制发制度。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十四)备案管理制度。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后的15日内报上级政府及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后的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五)有效期管理制度。各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其效力自动终止。定期对各类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行政执法
  (十六)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对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逐一认定,并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开。法律变化引起部门职责变化时,要及时调整执法主体目录。拟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要经过专门法制培训考取执法证件,获得执法资格,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录入本级执法人员信息数据库。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执法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的更新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政府法制部门定期测试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达不到新要求的收回执法证件。
  (十七)行政执法事项编码管理制度。对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实行编码管理,向社会公布目录,未取得编码的不得实施。法律变化引起行政执法事项增减时,要及时调整编码目录。逐步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其他执法事项梳理确认后实行编码管理。
  (十八)标准裁量制度。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对各类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标准予以细化、量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行使裁量权限。
  (十九)综合执法制度。根据不同行政管理领域的特点,积极推行综合执法,有效避免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推进综合执法向多领域拓展、向基层延伸,引导有条件的乡镇在不同行政管理领域实行综合执法。
  (二十)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特别是对行政执法中有关监督检查纪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各级法制部门(机构)要定期评查各部门的执法案卷,促进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六、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一)信息公开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编制、修订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健全信息公开发布机制,维护、更新信息网站,落实信息公开载体。
  (二十二)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把办事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原则,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依法公开办事过程和结果,保障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提高复议水平
  (二十三)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各级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异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扩大范围,简化手续,畅通渠道,稳步推进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工作。
  (二十四)规范化办案制度。采取听证、庭审、专家论证、调解和解、集体研究等方式,保障当事人权利,提高办案质量。坚决纠正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八、强化监督考核
  (二十五)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各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
  (二十六)行政执法电子监察制度。建设市级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分步实现各类行政执法网上运行。先期将市级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系统,实时监督;稳步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向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和县(市)区拓展、延伸。
  (二十七)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允许其在必要时了解执法情况、查阅执法案卷,对各类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十八)社会监督制度。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支持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一经查实的要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行政问责制度。因违背法定程序决策、行为不当、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产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评价业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将贯彻本规定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措施,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稳步实施。各级监察、法制部门(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力争用2年时间构建起符合法律要求、切合工作实际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促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