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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3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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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111号

黑龙江、山西、河南、江苏、山东、甘肃、湖南、宁夏、陕西、四川、云南、安徽省(自治区)卫生厅:
癫痫是一种常见的神经系统疾病,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疗,相当部分的癫痫患者不能工作或劳动,一些患者还将因癫痫发作引起行为异常,对社会造成危害,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根据近期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估算,我国目前约有900万癫痫患者,其中的500万至600万为活动性癫痫,并且每年有新发病例40万。调查发现,我国农村地区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癫痫病人没有得到合理治疗。
为加强我国农村地区癫痫防治工作,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在重点省(自治区)的部分县开展农村地区癫痫防治管理项目(财社〔2005〕185号附件3-5)。为保障项目实施,我部制定了《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完善制度,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癫痫防治管理工作对改善农村面貌,维护农村地区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要作用,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组织和技术指导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和实施效果的评估考核。东部省份按照项目实施的实际要求,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中、西部省份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专项经费支持。
二、开展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对项目的理解和支持度,增加患者的依从性
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也可以通过开展咨询、举办讲座、培训等形式,普及癫痫知识,使公众认识癫痫,减少社会对癫痫患者的歧视。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取得癫痫患者和家属对项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人员培训和项目管理,落实项目实施单位和人员责任,保证工作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项目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方案,加强项目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保证工作质量。在项目的医疗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诊疗原则,保证医疗质量。
四、做好经费使用工作,严格按要求审批纳入项目治疗患者,提高经费使用绩效和透明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和政府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制定完善项目经费管理、经费的申请、报销程序等制度和项目药品招标采购制度,严格项目经费和药品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按照《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审批纳入项目治疗的患者,提高审批的透明度,使患者真正获益。要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附件:

1.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
3.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国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4.2005年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b111附件.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6623111824184.doc



集美区市容管理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集府办[2005]30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市容管理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管委会,各镇街,各人民团体,各中小学,各企事业单位:



  《集美区市容管理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集美区市容管理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升我区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市容管理考评工作职能,使我区市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厦门市市容管理考评情况通报制度暂行规定》(厦府办[2004]29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负责全区各项市容管理考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工作。

  第三条 每次考评时,区市容管理考评工作人员除认真做好记录以外,还应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

  第四条 每次考评时,各被考评单位应派责任人参加明查考评,在对各镇街、各单位的考评中,各镇街、各单位的分管领导应参加对本辖区、本单位的考评,其他街镇和单位的分管领导经由特邀考评团抽签,被抽到的镇街和单位的分管领导参加其他镇街和单位的观摩考评。

  第五条 参加考评的各级责任人应认真记录,便于逐项落实整改,并在五日内向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重点路段、专项整治等各考评项目中,考评人员应将考评发现的问题当场向参加考评的责任人指出,并提出初步整改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 每月明查和暗访考评结束后,考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把考评中存在主要问题向被考评的各镇街、单位进行反馈(告知)。被考评单位若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反馈告知)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申明。

  第七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每月召集各考评成员单位召开一次市容考评例会,进行市容管理情况分析、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市容管理创新观摩等,交流信息,加强联系协作。

  第八条 对一些无法及时整改解决的市容管理问题,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在日常巡查或考评后,将向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积极对责任部门或单位进行协调、督促。

  第九条 责任部门或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应在指定的期限内,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并向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

  第十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跟踪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将采用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向其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区领导通报情况等方式,进行监督,直至其整改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一条 在当月或当年完成整改确实有困难的,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单》的五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如实申明情况。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经过协调、核实,并报经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领导批准,方可更改整改要求或期限。

  第十二条 每月各项考评内容的考评成绩,分成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分—90分,含80分)、及格(70分—80分,含70分)、不及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四档,将在集美有线台等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每月各项具体考评对象、成绩及责任单位等内容,通过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编印《考评台》公布,并发送至区领导、各职能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及其领导。

  第十三条 区市容管理考评成绩与各街(镇)、单位绩效考核挂钩。区政府每年拨专款,对月份和年度市容管理考评成绩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各镇街可参考本规定对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通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2011年11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除《车船税法》规定的免税车船外,我区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牧民生产经营用车船;

(三)由农牧民拥有并主要在农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挂车、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四)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自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挂车、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车船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讫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要按年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信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管理;保险机构要确保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条 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船入籍、转籍、过户、定期检验时,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2007]88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西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
│ │ │我区年基准税│ │
│ 税 目 │ 计税单位 │ 额(元) │ 备 注 │
│ │ │ │ │
├──────┬─────────────┼─────┼──────┼───────┤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60 │ │
│ ├─────────────┼─────┼──────┤ │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每辆 │ 300 │ │
│ ├─────────────┼─────┼──────┤ │
│乘用车按发动│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每辆 │ 360 │ │
│机气 缸容量 ├─────────────┼─────┼──────┤核定载客人数9 │
│(排气量)分│2.0升以上至2.5升5(含)的 │ 每辆 │ 660 │ 人(含)以下 │
│档 ├─────────────┼─────┼──────┤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每辆 │ 1200 │ │
│ ├─────────────┼─────┼──────┤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每辆 │ 2400 │ │
│ ├─────────────┼─────┼──────┤ │
│ │4.0升以上的 │ 每辆 │ 3600 │ │
├──────┼─────────────┼─────┼──────┼───────┤
│ │ 大型客车 │ 每辆 │ 600 │ 核定载客人 │
│ │ │ │ │ 数≥20人 │
│客车 ├─────────────┼─────┼──────┼───────┤
│ │ 中型客车 │ 每辆 │ 480 │ 核定载客人数 │
│ │ │ │ │ 10-19人 │
├──────┼─────────────┼─────┼──────┼───────┤
│ │ 半挂牵引车 │ │ │ │
│ ├─────────────┤ │ │ │
│ │ 三轮汽车 │整备质量每│ │ │
│ ├─────────────┤ 吨 │ 16 │ │
│ │ 低速载货汽车 │ │ │ │
│ ├─────────────┤ │ │ │
│ │ 客货两用车 │ │ │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 │ │
│ │ │ 吨 │ 8 │ │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 16 │ (不包括拖拉 │
│ │ │ 吨 │ │ 机) │
├──────┼─────────────┼─────┼──────┼───────┤
│轮式专用机械│ │整备质量每│ 16 │ │
│车 │ │ 吨 │ │ │
├──────┼─────────────┼─────┼──────┼───────┤
│摩托车 │ │ 每辆 │ 3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