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简称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
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规定,可以在本地区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同级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是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它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
第四条 执法检查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执法检查应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简称主任会议)提出,报常委会审定。专门委员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报主任会议备案。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备案。
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对执法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
第六条 执法检查可以是执法检查的组织者选择一些部门或地区进行检查,也可以采取上下结合方式联合进行检查。
执法检查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在检查中可以采取法律、法规知识考查,听取执法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察看,抽样调查,调阅有关档案和案卷等多种形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第七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成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承办。专门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成员,分别由专门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在其组成人员中确定。参加执法检查的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下
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可以作为检查组成员。
根据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也可以吸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工作。
第八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要按照执法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接受举报。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执法检查组举报。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执法检查的组织者应责成有关机关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和追究责任的意见;对法律、法规修改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审议,重要的执法检查报告可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如有必要,可以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列入大会议程,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以书面形式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并抄送有关部门。有关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报告。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机关的改进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进行跟踪
调查。必要时,主任会议可将有关机关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可将执法检查中查出的有关问题转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汇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由主任会议责成有关机关处理,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进行调查。主任会议根据处理和调查情况决定是否要有关机关进一步处理。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依法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向常委会作出报告,常委会可以根据审议意见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拒不接受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或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及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拒不办理或拖延的,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和影响较大问题的,常委会可对该机关的负责人依法提出质询,或责令限期改正,或建议
有关机关给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依法予以撤职或罢免。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应严格自律,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对执法检查组成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知情者可以向执法检查的组织者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反映。执法检查的组织者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应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新闻媒介要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常委会可以就执法检查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执法检查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0日
中非外长政治磋商联合公报
中国 非洲
中非外长政治磋商联合公报
2007年9月26日星期三于纽约
根据2006年11月通过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07至2009年)》,中国和48个非洲国家外长或代表于2007年9月26日在纽约举行首次政治磋商。
会议由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外交部长、中非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主席艾哈迈德·阿布·盖特阁下和共同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杨洁篪阁下共同主持。阿布·盖特部长致开幕辞,随后杨洁篪部长代表中方发言。喀麦隆、肯尼亚、利比亚、尼日尔、赞比亚5国外交部长分别代表非洲5个次地区发言。阿布·盖特部长在会议最后作总结发言。
在讨论中,部长们回顾并评估了《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宣言》和《北京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迄已取得的进展,就推进2006年北京峰会确立的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广泛交换了意见,并讨论了双方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
就此,部长们:
一、高度评价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对于巩固中非传统友谊、深化相互信任、扩大务实合作、开创中非战略伙伴关系新时代,以及加强南南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推动构建和谐世界的历史性贡献。
二、积极评价落实《北京峰会宣言》和《北京行动计划》迄已取得的进展,重申将致力于进一步推进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
三、强调中非外长政治磋商的重要意义,及其作为一种新的有效后续机制,对于落实和加强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加强政治对话,以及增进双方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的重要性。
四、重申中非双方的深厚友谊,强调涵盖所有领域的中非合作论坛是独特的,以发展中国家“伙伴关系”为基础。鉴此,部长们强调根据非洲国家具体情况,本着创新的精神探讨包括三方合作在内的多种形式合作的重要性,以进一步加强南南合作,扩大合作范围,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五、重申双方决心进一步加强合作、履行《北京行动计划》中的义务和承诺;强调决心继续努力把这些承诺化为实际行动和具体项目,满足非洲国家及地区的相关需要,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农业、卫生、教育、信息技术、旅游领域,以及《北京行动计划》中列出的所有其他领域。
六、赞赏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承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增加对非发展援助,到2009年使援助规模比2006年增加1倍,继续免除非洲国家债务并迅速落实免债承诺。
七、重视中非贸易发展潜力,赞赏中方扩大非洲国家输华商品零关税待遇受惠商品范围,强调需进一步扩大中非贸易,促进非洲对华出口。
八、同意双方应进一步鼓励中国公有和私营部门在非洲投资,包括投资基础设施和农业领域,并继续采取积极措施为鼓励此类投资营造更加有益的环境。在这一点上,非方欢迎中方启动中非发展基金。
九、同意加强在非洲地区和次区域组织层面的中非对话,并使中非合作论坛的计划与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的优先领域相协调,以支持非洲联盟、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和所有其他非洲次区域组织通过团结、和平、稳定、区域一体化和经济发展的方式,在加强非洲能力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取得成绩。
十、同意通过支持非洲维和与建设和平的能力及其为此所作的努力,促进非洲的和平建设,使之有助于非洲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和非洲人民福祉。非方赞赏中方为维护非洲和平与稳定发挥的重要作用,欢迎中方任命非洲事务特别代表。
十一、承诺共同致力于尽早结束多哈回合谈判并达成平衡的、有分量的、可以对世界经济发展起到切实推动作用的一揽子方案。
十二、呼吁国际社会积极营造一个有利于非洲国家减贫和发展的国际环境,从而使非洲国家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十三、重申将继续就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举行定期磋商与对话,进一步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密切协调,以促进双方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十四、重申坚持一个中国立场,反对台湾以任何名义加入联合国的图谋。
最后,阿布·盖特部长向部长们介绍了将于2009年在埃及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的筹备情况。部长们赞赏埃及为此所作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