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转授权书及再转授权书(统一格式)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转授权书及再转授权书(统一格式)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统一格式)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现由中国建设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本授权书。
*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自行行使:
一、建设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
二、建设银行企业形象设计权;
三、建设银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建设银行金融电子化标准制定权;
五、以建设银行名义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和公开发行报刊的审批权;
六、对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与公布权;
七、在境内外投资的决定权;
八、对外融资权(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境外债券等);
九、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权;
十、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一、办理融资外汇担保的审批权;
十二、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审批权;
十三、自营外汇资金交易权;
十四、代客外汇买卖资金交易对外平盘权;
十五、对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行和外币卡收单行资格的审批权;
十六、建设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七、代理中央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债券发行权;
十八、公益救济性捐赠审批权;
十九、投资、呆帐贷款及应收帐款的核销权;
二十、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贷款的免息、减息、停息、挂息及其他收入的豁免权;
二十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二十二、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软件的开发、修改权及启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的决定权;
二十三、开办全国银行汇票和全国联行的审批权;
二十四、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五、二级会计达标升级单位审批权;
二十六、对一级储蓄所和一级储蓄员的审批权;
二十七、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二十八、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总行管理的干部出国审批权和六人以上(含六人)团组出国审批权;
二十九、对全日制学生的委托代培及组织举办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三十、各类培训中心及各类中等学校、干校的设立和撤并权。
*授权人授权
授权人在此授予 省(区、市) 行长在 分行及辖内行依据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业务权限:
(一)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含等值外币)
1.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房地产信贷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3.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4.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5.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6.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7.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其中:(1)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3)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6)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8.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9.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二)同业融资业务审批权限
审批所在分行在当地同业拆借市场二级交易网中在以下范围和限度内的交易:
-------------------------------------
| | | 单笔金额 |单个客户余额 | 合计余额
| 交易对象 | 期限 | | |
|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 | | |
|------|----|------|-------|-----
| | | | |
|------|----|------|-------|-----
拆出 | | | | |
|------|----|------|-------|-----
| | | | |
|------|----|------|-------|-----
| | | | |
----|------|----|------|-------|-----
拆入 | | | | |
-------------------------------------
(三)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1.审批所属分支行代理除发卡、授权以外的信用卡业务。其业务范围是:(1)受理客户申请,审查资信,向发卡行推荐持卡人;(2)办理客户凭信用卡存、取现金及款项划转业务;(3)发展特约商户,办理信用卡收单及款项划转业务;(4)受理持卡人查询、挂失等业务。
2.审批所在分行及所属分支行发行权在本地区使用的专用卡。
3.对信用卡持卡人透支的审批权限为:普通持卡人透支金额最高不超过 元,金卡持卡人透支金额最高不超过 元。
4.对信用卡持卡人取现的审批权限为:在本人存款余额内当日累计最高不超过 万元。
(四)存款和代理发行债券审批权限
1.对所辖分支机构开出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存单的审批权;
2.对辖内储蓄所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备用现金的审批权;
3.代理发行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债券的审批权。
(五)其他业务审批权限
1.
2.
3.
4.
二、财会管理权限
(一)开办省辖银行汇票和省辖联行的审批权。
(二)在总行核定的购建指标内,对总投资在 万元以内或建行面积在 平方米以内的二级分行以下的单个自用建设项目的审批权。
(三)在总行核定的购建指标之内,对购置价值在 万元以内的单笔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审批权。
(四)在总行核批的费用计划之内,对单笔价值在 万元以内或建筑面积在 平方米之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租赁权。
(五)对单项价值在 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置权。
(六)对单笔损失在 万元以内的流动资产的处置权。
(七)在总行核批的费用计划之内,对单笔金额在 万元以内的装修费、宣传费的支出权。
(八)对单笔金额在 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内的外汇费用支出权。
三、人事管理权限
(一)机构调整审批权
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范围内,拥有对科以下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储蓄专柜设立、撤并和迁移的审批
(二)员工增减调控审批权
1.在经总行批准的年度职工增减计划内,对总行规定专业毕业生具体接收工作的审批权。
2.经总行核定批准后,对自然减员(离退休、死亡)指标和其他减员(调出、辞退、除名等)指标的使用权。
3.对辖内职工的调配权。
(三)工资基金管理审批权
1.在总行下达的工资总额内,对员工工资构成中责任目标津贴的使用分配权。
2.对全员工资的使用分配权(未经总行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行在填制授权书时应划掉此项)。
3.总行规定范围内的调资权。
(四)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审批权
1.对总行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辖内调剂的审批权。
2.对总行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费的分配使用权。
(五)对行员参加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四、转授权权限
被授权人可在授权权限内向所辖二级分行负责人转授权,但本授权书中的下述权力不得向下转授:
(一)授权中第一(一)1项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
(二)授权中第一(二)项所规定的融资权。
(三)授权中第一(三)1、2项所规定的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四)授权中第一(四)3项规定的代理发行债券审批权。
(五)授权中第二、(一)、(二)项所规定的开办省辖银行汇票和省辖联行的审批权及自用建设项目审批权。
(六)授权中第三(一)、(二)、(五)项所规定的人事管理权。
(七)
(八)
*本授权书中未涉及的被授权人所在行的其他法定经营业务(由当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所确定的其他经营事项),被授权人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
*中国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授权书不相一致的,以本授权书为准。
*本授权书经授权人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一年。
授权人: 被授权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总行对一级分行的授权)
中国建设银行转授权书
(统一格式)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现由中国建设银行 省(区、市)分行行长 签发本转授权书。
*转授权人重申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自行行使:
一、建设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
二、建设银行企业形象设计权;
三、建设银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建设银行金融电子化标准制定权;
五、以建设银行名义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和公开发行报刊的审批权;
六、对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与公布权;
七、在境内外投资的决定权;
八、对外融资权(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境外债券等);
九、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权;
十、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一、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审批权;
十二、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审批权;
十三、自营外汇资金交易权;
十四、代客外汇买卖资金交易对外平盘权;
十五、对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行和外币卡收单行资格的审批权;
十六、建设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七、代理中央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债券发行权;
十八、公益救济性捐赠审批权;
十九、投资、呆帐贷款及应收帐款的核销权;
二十、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贷款的免息、减息、停息、挂息及其他收入的豁免权;
二十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二十二、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软件的开发、修改权及启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的决定权;
二十三、开办全国银行汇票和全国联行的审批权;
二十四、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五、二级会计达标升级单位审批权;
二十六、对一级储蓄所和一级储蓄员的审批权;
二十七、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二十八、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总行管理的干部出国审批权和六人以上(含六人)团组出国审批权;
二十九、对全日制学生的委托代培及组织举办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三十、各类培训中心及各类中等学校、干校的设立和撤并权。
*转授权人声明
除授权人声明内容之外,本行所辖各级分支机构还不得自行行使下述权力:
一、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
二、除七日内头寸拆借之外的任何同业融资审批权;
三、代理发行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债券审批权;
四、代理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五、发行专用卡审批权;
六、开办省辖银行汇票和省辖联行的审批权;
七、自用建设项目审批权;
八、机构调整审批权;
九、员工增减调控审批权;
十、对行员参加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十一、
*转授权人授权
转授权人依据总行 行长对本人的授权权限授予 行长在 市(地区)分(中心支)行及辖内行依据本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业务权限:
(一)人民币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1.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房地产信贷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3.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4.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5.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6.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其中:(1)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3)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6)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7.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8.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二)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1.按照总行、一级分行有关规定和授权限额审批信用卡持卡人透支;
2.对信用卡持卡人取现的审批权限为:在本人存款余额内当日累计最高不超过 万元。
(三)存款业务审批权限
1.对辖内机构开出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存单的审批权;
2.对辖内储蓄所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备用现金的审批权。
二、财会管理权限
(一)在上级行核定的购建指标内,对购置价值在 万元以内的单笔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审批权;
(二)在上级行核定的费用计划内,对单笔价值在 万元以内或建筑面积在 平方米之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租赁权;
(三)对单项价值在 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置权;
(四)对单笔损失在 万元以内的流动资产的处置权;
(五)在上级行核批的费用计划内,对单笔金额在 万元以内的装修费、宣传费的支出权;
(六)对单笔金额在 万美元(或当值其他外币)以内的外汇费用支出权。
三、人事管理权限
(一)工资基金管理审批权
1.对员工工资构成中责任目标津贴的使用分配权;
2.总行规定范围内的调资权;
3.
(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审批权
1.对转授权行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辖内调剂的审批权;
2.对转授权行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费的分配使用权。
四、再转授权权限
被转授权人可在转授权权限内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再转授权,但本转授权书中的下述权力不得向下再转授:
1.转授权中第一(一)5项规定的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
2.转授权中第一(一)6项规定的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
3.转授权中第一(二)项规定的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4.转授权中第二项规定的财务管理权;
5.转授权中第三项规定的人事管理权。
*本转授权书中未涉及的被转授权人所在行的其他法定经营业务(由当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所确定的其他经营事项),被转授权人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
*中国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转授权书不相一致的,以本转授权书为准。
*本转授权书经转授权人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一年。
转授权人: 被转授权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的转授权)
中国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统一格式)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现由中国建设银行 省(区、市) 市(地区)分(中心支)行行长 签发本再转授权书。
*再转授权人重申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自行行使:
一、建设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
二、建设银行企业形象设计权;
三、建设银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建设银行金融电子化标准制定权;
五、以建设银行名义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和公开发行报刊的审批权;
六、对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与公布权;
七、在境内外投资的决定权;
八、对外融资权(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境外债券等);
九、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权;
十、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一、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审批权;
十二、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审批权;
十三、自营外汇资金交易权;
十四、代客外汇买卖资金交易对外平盘权;
十五、对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行和外币卡收单行资格的审批权;
十六、建设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七、代理中央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债券发行权;
十八、公益救济性捐赠审批权;
十九、投资、呆帐贷款及应收帐款的核销权;
二十、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部门规定以外的贷款的免息、减息、停息、挂息及其他收入的豁免权;
二十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二十二、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软件的开发、修改权及启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的决定权;
二十三、开办全国银行汇票和全国联行的审批权;
二十四、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五、二级会计达标升级单位审批权;
二十六、对一级储蓄所和一级储蓄员的审批权;
二十七、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二十八、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总行管理的干部出国审批权和六人以上(含六人)团组出国审批权;
二十九、对全日制学生的委托代培及组织举办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三十、各类培训中心及各类中等学校、干校的设立和撤并权。
*再转授权人重申转授权人声明
本行所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行使下述权力:
一、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
二、除七日内头寸拆借之外的任何同业融资审批权;
三、代理发行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债券审批权;
四、代理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五、发行专用卡审批权;
六、开办省辖银行汇票和省辖联行的审批权;
七、自用建设项目审批权;
八、机构调整审批权;
九、员工增减调控审批权;
十、对行员参加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十一、
*再转授权人声明
除授权人、转授权人声明内容之外,本行所辖各级分支机构还不得自行行使下述权力:
一、信贷业务中的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
二、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三、购置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审批权;
四、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租赁权;
五、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置权;
六、对流动资产损失的处置权;
七、对各项装修费、宣传费用的支出权;
八、外汇费用支出权;
九、工资基金管理审批权;
十、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审批权。
*再转授权人授权
再转授权人依据 省(区、市)分行 行长对本人的转授权权限授予 行长在县(市)支行(分理处)依据本再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信贷业务权限
(一)房地产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二)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三)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四)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五)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六)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二、存款业务审批权限
(一)对辖内机构开出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存单的审批权;
(二)对辖内储蓄所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备用现金的审批权。
*本再转授权书中未涉及的被再转授权人所在机构的其他法定经营业务(由当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所确定的其他经营事项),被再转授权人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
*中国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再转授权书不相一致的,以本再转授权书为准。
*本再转授权书经再转授权人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一年。
再转授权人: 被再转授权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二级分行对下一级分支机构的再转授权)
1997年3月19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5〕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按规定程序,由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委托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按代建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投资概算、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控管理,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资金、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
凡政府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和公开决策,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
(二)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五)建立和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委派财务总监(会计)制。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交研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中长期及年度计划);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职能;负责市本级代建制工作、决定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具体代建形式及代建单位;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研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组织可行性研究,提出意见报协调小组研究;拟定项目管理方案上报协调小组批准并执行;负责代建单位的招标(选择)工作,代建合同的签订,项目的概(预、决)算的审查,建设资金的管理;组织工程验收,项目建设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代建管理工作的分工:
(一)市发展与改革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经政府批准项目的立项;根据协调小组的决定,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采取的代建形式;监督检查代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经政府授权负责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提请协调小组研究决定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市人代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下达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负责投资项目的概、预(决)算审查、审核批复财务决算、委派财务总监(会计)等工作;归集管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制定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市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
(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有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形式:
(一)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从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二)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从项目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管理。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1、综合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设计资质;
2、综合乙级以上(含乙级)监理资质;
3、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
4、综合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
5、市政府成立的行业(专业)项目管理单位(行政机关除外);
(三)具有相应资产;
(四)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公布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名单。
不得选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招投标应当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凡具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招标的,可以直接委托代建单位:
(一)抢险救灾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项目;
(三)因技术、工程质量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协调小组办公室(或政府授权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及三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代建合同须经市财政部门鉴证。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相关政策和其他建设要求;
(二)在完成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后,经批准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基本达到可研深度),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
(三)在项目规划、土地、环保取得预审文件,建设资金方案基本形成的情况下,协助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四)按代建合同约定,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及与项目相关的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报批事项;
(五)按代建合同约定,参与项目设计、勘察、施工、主要设备与材料等招标工作;
(六)根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筹资工作,完成应承担的筹资任务;
(七)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八)对因项目使用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质量、资金不到位等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负责项目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汇编从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代建合同约定,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策划、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工作;
(二)按代建合同约定,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审批手续;
(三)按代建合同约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评标价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预算)范围内,由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报市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鉴证;
(四)按代建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进行监督管理,对中标参建单位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五)按规定设置独立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施工合同申请资金;
(六)协调参建单位关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和项目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办理权属登记;
(七)完成项目使用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除承担代建职能外,不得在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九)组织所有中标参建单位根据监理公司确认的竣工文件和其他的签证文件,编制工程完工结算;代建单位在完工结算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投资总概算实施监督管理和投资控制,对因监督不力和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等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代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十二)工程质量不合格,代建单位应组织返工,直至合格为止,代建单位及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三)严重违约的代建机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承担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管理代建项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使用单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需求并编报项目建议书;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建议书,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定项目代建单位;经招标选定的项目代建单位向财政部门出具银行资金保函后,与“协调小组办公室”(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
(三)项目代建单位根据项目代建初步合同组织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代建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代建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
(五)项目代建单位与协调小组办公室(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和概算签订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要求,并要明确项目实施的招标方案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
(六)代建项目完工后,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使用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七)自交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项目代建单位应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代建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档案、资产等移交手续,财政部门将银行资金保函返还项目代建单位。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财政部门开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专户”,对代建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对拼盘项目的各类配套资金按工程进度同比例缴入专户,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工程进度拨款和监督使用;凡拼盘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前市财政部门要审核其配套资金的来源情况,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报批;
(二)项目建设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重大代建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监督与审查,根据审核结果办理建设资金拨付;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监管的,委托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中介机构;
(四)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单独设账核算,代建单位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分阶段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跟踪评审意见及项目财务总监(会计)联签的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表办理资金拨付;
(五)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累计完成工作量的80%,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或工程预算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后,付至工程决算价的9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市财政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代建的包干投资额经批准后原则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申请,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予以调整。
(一)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避免安全隐患的重大设计调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出现的重大技术调整;
(五)其他不可预见因素。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如包干有节余,代建单位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参与分成。其中市政府投资节余部分的85%上交市财政,用于当年建设项目支出;15%由代建单位留成。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在代建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决算投资超过包干基数,超过部分投资按合同约定由代建单位承担。
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应在代建合同中明确责任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工程质量不合格,代建单位应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及造成工期拖延由代建单位负责,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的责任及相应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总承包单位进行除项目主体结构外的子项目分包,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违规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推进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工作,全面分析实际效益与决策预期效益的差别及原因;对投资效益进行长期的跟踪,实行动态评估。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管理和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