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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2010~2012年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09:26: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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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2010~2012年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2010~2012年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0〕2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2010~2012年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2010~2012年苏州市城乡环境
卫生整洁行动方案

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通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0~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不断优化城乡环境质量、提升广大群众的健康素养、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疾病的发生与传播,结合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与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深入发动、精心组织、广泛参与、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大张旗鼓地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着力于优化城乡环境质量,致力于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与健康水平,为加快“三区三城”建设构筑良好的环境优势。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到2012年底,全市城乡努力做到设施完善、制度健全、措施扎实、环境整洁、秩序良好,群众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城乡整体环境卫生质量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主要目标。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行政村达到85%。
2.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农村生活污水有效处理行政村达到85%。
3.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城市农贸市场达95%。
4.建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100个。
5.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达100%。
6.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98%以上。
7.95%的镇达到省级以上卫生镇标准,50%的镇达到省级以上生态镇标准,80%的县达到生态县(市、区)标准,新建成6个园林小城镇。
三、主要内容
城市: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爱卫会印发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并按标准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力争全方位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重点抓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外来人员集聚场所的设施建设与管理,在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中,创出新特色、取得新成效,确保高水平通过全国爱卫办、江苏省爱卫办组织的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明查暗访,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卫生城市。
农村:以争创各级卫生镇、卫生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为抓手,全面巩固已取得的创卫成果,扎实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清运模式;探索行之有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步伐,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示范村活动;加强对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安全卫生;规范建设和使用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不断提高农村改厕综合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拥有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是全市广大市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明确本地区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牵头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落实各项经费,建立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各部门结合具体实施方案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苏州市区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统筹协调工作;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各市(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统筹协调工作;市城管委和爱卫会负责制定行动方案和考核办法、确立各阶段工作重点,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将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不断引向深入。
(二)广泛宣传、树立典型。行动方案实施期间,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各项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树立典型事例、典型单位和典型人物,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面上的工作全面开展。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市、区和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以百姓关心的问题、影响城乡环境和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健全长效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整体环境,使广大人民群众确实感受到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带来的城乡环境的改善,自觉维护城乡环境秩序和卫生管理水平。
(四)强化督导,提高工作水平。建立健全逐级、定期督查制度,强化对各地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督导,市爱卫会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每年对各地的工作进行年中的督导和年终的考核评估,并及时通报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梳理,积极整改,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印发肇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5]33号




印发肇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四日





肇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国家、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市直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按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聘和特殊招聘(以下简称“特招”)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办理有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第五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 编制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公告;

(三) 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 考试;

(五) 体检;

(六) 考核;

(七) 聘用。



第二章 招聘计划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招聘计划的内容:

(一) 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经费性质、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 拟招聘的岗位、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 招聘方式、范围及对象。



第三章 招聘条件与方法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 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 报考行政管理岗位及工勤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 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和资历(市外报考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科);

(五) 身体健康;

(六) 经市人事局审定同意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免笔试,由市人事部门组织人才测评后直接进入面试。

(一) 由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组织或经市人事局批准到全国重点高校统一招聘引进的本科毕业生;

(二) 因岗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聘的人员;

(三)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人员;

(四) 中级职称人员。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考试,用特招方式,直接办理进入手续。

(一) 本市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二) 市直同一经费管理形式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和非经费自给单位向经费自结单位流动的人员;

(三) 政策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 选聘的单位领导;

(五) 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六) 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招聘公告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其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在办理进入手续时予以复核。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素质与能力。

第十四条 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分数线由市人事局划定。

第十五条 面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出面试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定;

(二)组织命题;

(三)成立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考官不得超过每组考官总人数的50%,其余考官从有关部门和相近行业聘请有关专业人士及专家组成。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面试对象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岗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可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考评、实地操作(如教师试讲、医生的病例判断、处理或操作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面试结束后,招考单位在笔试、面试综合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岗位人数等确定体检人选,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凡参加我市招录国家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笔试合格未被录(聘)用的人员,其笔试成绩从公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空缺的招聘岗位或在非统一招聘期间需补充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经市人事局同意,可在此类人员中,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聘。



第五章 体检与考核

第十九条 体检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需要复检的,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并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体检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

第二十条 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考核主要考察报考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对体检、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额,经市人事局同意可在总成绩合格者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或另行招聘。



第六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及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含经人才测评直接进入面试方式)聘用工作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持《肇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核表》和所需材料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通过特招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的,按以下程度进行:

(一)由用人单位持特招书面报告、《肇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资格审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事局核准;

(二)经核准后,由市人事局发出特招通知书;

(三)用人单位对特招通知书所列人员进行测评、考核、体检;

(四)用人单位持《肇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核表》和所需材料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新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签定《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执行合同中如有争议,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及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试用期。其中,新参加工作和从事工作不满1年以上的新聘用人员,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新聘用的人员工作期满1年后年度不合格的,视其表现情况,可处长试用期取消聘用资格。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凡与拟招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人事部门在招聘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按编制限额、招聘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招聘程序聘用工作人员的,由市人事局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报考和在面试、考核、拟定聘用人员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市人事局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考聘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较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九条 报考人员对有关处理不服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直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2002年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国家计委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青团中央

关于2002年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中宣发[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计委(物价局),经贸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共青团委员会:
  为贯彻党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共青团中央决定,2002年继续按照“巩固成果,加大力度,搞好延伸,稳步推进”的思路,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扩大内需、开拓城乡市场方面的重要意义。按照“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修改和完善商贸企业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使“以真诚赢得信誉,用信誉保证效益”的口号成为商贸企业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今年将组织开展几项集中活动:春节前后,继续以“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和示范店为骨干,组织货源下乡,把货真价实质优的日用消费品和农用物资送到农民手中;春节前夕,开展"百城万店食品打假"专项活动,严厉查处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以病死或疫区动物加工食品等性质极为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3.15”期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打假宣传咨询活动;春耕春播之际,进行“百城万店农资专项打假”,查处一批农资制假售假大案要案,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农资,并组织“打假下乡”活动;结合“四五”普法教育,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大力开展百城万店“价格、计量信得过”和明码标价宣传活动,严厉查处虚假标价、价格误导、质价不符、短缺数量等欺骗、诱导消费者和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热心群众对商贸行业青年文明号集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组织“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信用调查神州行”活动;以加大防假识假宣传、提供热情周到服务为主要内容,继续开展“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促销创效”活动。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集中活动。
  三、各地要把创建示范街作为繁荣地方经济、改善投资和消费环境的一项具体措施,加大投入,树立形象,创出品牌,使示范街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要继续推广南京市湖南路坚持教育与管理并重,创建促文明、文明促繁荣、繁荣出效益的经验,努力提高示范街创建水平。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把创建“明码标价示范街(市场)”,“打假维权满意街”,“购物放心一条街”以及“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信用示范街”,作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这些街条件成熟后,可申报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
  四、各示范店(市场)要认真抓好商品质量、计量、价格工作,切实搞好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建设,进一步完善“五联服务一体化”的具体措施。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12365”打假举报质量投诉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网络的作用,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条件。今年,示范店(市场)创建工作要注意向现代流通业、餐饮业延伸,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延伸,向其他所有制经济成份商贸企业延伸。
  五、加强对示范街、示范店(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要建立商品进货监督管理机制,减少和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要通过建立经济户口、聘任义务监督员、采取对口交流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示范街、示范店(市场)的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良好信誉。下半年,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对示范街、示范店(市场)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创建标准的行为,将取消其称号,并予以曝光。请各地按照有关标准先行自查自纠,切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共同把活动推向深入。近几年来,参与“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部门逐年增加,范围不断拓展,影响日益扩大。各部门要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把开展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活动的深化。各级新闻单位要采用多种方式,及时报道各地开展活动的新进展,总结推广示范街、示范店(市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新经验,反映社会各界的呼声和要求,推动“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向纵深发展。对春节前后及“3.15”期间各项活动的报道要相对集中,形成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