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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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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2.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3.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

第三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四条 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第三章 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一)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三)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第七条 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2);
  (三)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附设备清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三份下发)。
  (一)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二)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三)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四)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第十条 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原出具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

第四章 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方可办理退税。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持以下资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章 退税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 ,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二) 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三)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后,须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进行核对,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购进情况,对审核无误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内容不符,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请,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属于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六章 退税监管

  
第十七条 主管退税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后,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有关权限和政策规定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列明的国产设备范围,在对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主管退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范围批准的项目,凡未办理退税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并按本办法的其他规定办理退税手续。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评价发〔2008〕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社团,有关交通企业:

《2008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要点》已于2008年1月21日经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做好2008年职业资格工作。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部评价中心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2008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要点


2008年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也是落实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中长期规划的关键一年。今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和全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会议精神,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围绕部党组的中心工作,以交通行业关系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岗位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实施交通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积极开展交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竞赛工作,努力提高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做好“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推进现代交通业科学发展把好从业人员准入关。具体做好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实施《交通行业关键专业技术岗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着力构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部署和要求,完成我部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和理货人员资格等行业自律的职业资格制度逐步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二)推进勘察设计注册结构工程师(桥梁工程)制度建设。(评价中心主办,公路司协办)

(三)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命题及考试收费标准申请等全国统考的准备工作,考试收费标准批准后,启动全国统考工作。(评价中心主办,财务司、公路司协办)

(四)研究制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水运司主办,体法司、评价中心协办)

(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国际海运师职业资格制度,完成考试认定工作,做好考试大纲编写、命题及考试收费标准申请等全国统考的准备工作,考试收费标准批准后,启动全国统考工作。(评价中心主办,财务司、水运司协办)

(六)印发(出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大纲,指导各省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加快实操考点建设,待考试收费批复后,组织全国统考工作。(评价中心主办,财务司、公路司协办)

(七)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考试认定工作,完成考试的准备工作。(海事局主办,财务司、评价中心、船级社协办)

(八)开展国内水路运输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研究。(评价中心承办)

(九)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管理办法》。(评价中心主办,体法司、水运司协办)

(十)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考试大纲修订工作。(水运司主办,评价中心协办)

(十一)做好2008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全国统考的命题、组卷、阅卷工作。(评价中心主办,水运司协办)

二、继续实施《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方案》,着力构建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十二)争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交通行业主体工种列入交通行业特有工种,积极申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汽车租赁师等新职业,不断完善以国家职业标准、试题库为主体的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技术要素体系。(评价中心主办,公路司、水运司、科教司协办)

(十三)以能力和业绩为评价重点,切实做好交通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工作。(评价中心承办)

(十四)指导组织筑路机械操作工等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评价中心主办,体法司、人劳司、公路司、科教司协办)

(十五)以提高交通安全监管能力,提升运输服务品质为目标,依托已经建立的全国交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站和鉴定站网络,组织开展营运汽车驾驶员、道路运输服务人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评价中心主办,公路司、科教司协办)

(十六)根据交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在交通职业院校积极推行“双证书”制度,引导交通职业院校突出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素质的培养和提高,鼓励交通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科教司主办,评价中心协办)

三、继续加强对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的指导,着力构建职业资格工作支持保障体系

(十七)印发《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中长期规划纲要》,并指导交通行业编制好本地区、本单位职业资格工作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十八)召开2008年全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2007年全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研究部署2008年全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十九)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将对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方面的要求纳入2008年的立法和交通行业管理及技术指导性文件中。(体法司、公路司、水运司、科教司、质监总站、评价中心、海事局、救捞局按各自职责办)

(二十)以交通行业职业资格信息化管理系统为重点,初步建立工作平台、考试平台、注册/登记平台、信息查询和发布平台;不断扩充交通职业资格网的功能。(评价中心主办,规划司、科教司协办)

(二十一)加大对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的建设力度,发挥社团组织等单位的优势,科学构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培训、考试(鉴定)等工作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二十二)以职业资格工作专职人员为重点,加强职业资格管理人员、考务人员、技术支持人员3支队伍建设。充实职业资格工作专职人员,积极组织职业资格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交流,切实提高职业资格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07]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履行职责,总局提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四个统一”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基本职能认识的深化,是新形势、新任务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目标、基本任务。企业登记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涉及企业进入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有效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必须深化对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的认识

  企业登记机关承担着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监管市场主体行为和提供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服务的重要职责。近几年来,企业登记机关通过推动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方便企业设立,促进了投资创业;实行当场登记,规范登记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新工作机制,增强了监管效能,为经济社会发展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登记机关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深化对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的认识。一是要深化对企业登记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认识。建立健全有利于投资创业的市场主体准入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二是要深化对服务经济社会作用的认识。履行企业登记管理职责是服务经济社会的重要内容,要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提高效能,把服务贯穿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对宏观经济调控、市场主体投资和市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要充分挖掘,综合利用,强化信息服务。三是要深化对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权益作用的认识。在企业登记审查和监管工作中,既要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又要增强依法维护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权益的意识,做好确权、维权工作。

  2、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是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必须把促进发展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营造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把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着力点,积极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登记指导,利用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服务;加强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严格企业登记审查,加大企业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把依法行政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办事,规范企业登记管理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创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

  3、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是企业登记管理的工作目标

  努力做到“四个统一”,是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长期任务,是需要不懈努力达到的工作目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登记机关在思想观念、服务水平、工作机制,以及干部队伍素质等方面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开拓进取,切实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不断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出台新举措,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改革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创新监管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二、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重点,积极促进经济发展

  1、依法规范企业登记行为,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都应予以登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明确的,如破产清算事务所、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等,都要积极支持。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和行业,都要允许进入。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和行业,都要允许内资进入。同时,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严禁以突破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搞所谓的“改革创新”,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一律停止执行。

  2、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大力支持深化企业改革,为国有集体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资本重组和组建企业集团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继续支持加快电力体制、文化体制、铁路体制、金融体制、邮政体制等改革,打破垄断,促进竞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国有、集体企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向科技型、外向型经济发展,促进其做大做强。进一步完善外资市场准入规则,认真落实对外开放政策,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积极支持外商在我国设立具有先进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业和研发机构,优化外资产业结构,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3、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大力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行业的发展,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企业登记审查工作中,发现涉及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防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进入市场。对已设立的上述类型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实现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等目标的要求,依法做好相关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加大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力度,切实做好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的清理整顿工作,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


  三、以转变职能为重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1、加强登记指导,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加强对国有大型企业、重点企业的登记指导。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改进服务方式,指定专人负责,采取事前介入、上门服务、全程跟踪等方式,及时提供企业登记管理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办实事、解难事,积极支持国有大型企业、重点企业的发展。

  (2)积极倡导建立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加强对企业工商联络员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对涉及企业的登记管理事宜要及时与企业工商联络员进行沟通、协调。通过企业工商联络员主动掌握企业的登记需求,及时提供登记指导。

  2、充分利用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为政府决策、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1)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充分利用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对区域内企业发展的总体情况、行业发展变化等进行综合分析。加强对本地区新兴行业、重点行业和特色行业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当地政府提供分析报告和建议,供政府宏观决策参考。

  (2)为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基础信息服务。继续推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海关、质检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和共享,通过提供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支持有关部门加强税收、商品进出口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通过及时为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协助查办案件,发挥联合监管的效能。充分发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为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息查询服务。除公开企业登记的基本信息外,要进一步公开企业的良好记录信息、违法记录信息、年检结果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在政务网上公开企业信息,方便社会公众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查询,降低市场交易风险。

  3、强化对基层单位的指导,健全上下互通的工作机制

  (1)建立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联系点。今年年底前,总局和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选择基层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联系点了解基层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联系点要承担有关专题调研任务,以及创新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方面的试点工作。

  (2)健全上下互通的工作机制。总局和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要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网、企业登记网开通内部工作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建立健全企业登记管理协作机制,各地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违法行为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向相关企业登记机关通报,相关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遇有新情况和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各地出台重大举措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四、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为重点,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1、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的自我维权意识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对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的法律意识,使当事人了解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以及维权的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企业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标准,完善企业投诉举报机制。因民事纠纷引发登记争议的,如对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发生的争议,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当事人通过企业内部协商或者司法途径解决;属于企业登记机关职权范围的,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在作出不予登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时,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强化登记审查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法保护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审查和监督。对企业注册登记、改制、变更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合并或者分立,以及办理注销登记等的登记申请,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不能任意乱开口子放宽条件,以免造成全国政策的不统一。要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日常监管和年检,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对提交虚假材料和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等损害其他股东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要依法撤销相关登记;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损害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要加大查处力度。

  (2)加强对重点热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对从事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食品、药品、网吧、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等重点热点行业的企业,以及涉及节能减排的企业,要建立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机制,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强化属地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一经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建立企业登记预警机制,防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生

  对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限、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尚未全部缴付、临近年检截止期限尚未办理年检手续、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被人民法院强制转让或者冻结的股权等情形的企业,要在企业登记管理自动化系统中予以提示,建立预警机制,并通过行政劝导、行政提醒和行政建议等方式,及时指导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年检手续,防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生,依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以规范行政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

  1、全面推进“一审一核”制度,切实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干部队伍建设

  (1)全面推进“一审一核”制度。今年年底前,所有企业登记机关都要实行“一审一核”制度。要通过“一审一核”制度的实施,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在实行“一审一核”制度的基础上,要按照人事部和总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选择部分地区,在企业注册岗位逐步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经批准实行试点的单位,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2)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素质。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的素质总体上是好的,但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干部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努力做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不断提高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不断增强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业务技能培训,特别要加强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和廉政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的企业登记管理干部队伍。

  2、加快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1)全面建立企业登记管理自动化系统。在今年年底前,力争所有企业登记机关都要建立企业登记管理自动化系统。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软件,把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统一的登记标准、统一的登记程序、统一的登记要求纳入自动化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登记辅助审查,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登记效率,确保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做到依法、规范、高效。

  (2)大力推进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登记网站为企业提供服务,不断完善网站的服务功能,提供网上下载企业登记和年检的表格、文书,大力推进网上名称核准、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提高办事效率。2008年年底前,地市级以上企业登记机关都要为企业提供网上提交材料的渠道,保障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工作的实施。已实行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的效能。

  3、加强企业登记“窗口”建设,强化执法监督

  (1)加强企业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在企业注册大厅和进驻的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要公开企业登记和年检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结果等,方便企业办理登记和年检,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要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和服务环境,尽可能为企业提供便利和人性化服务,积极推行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登记。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的人员充实到企业登记“窗口”。

  (2)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当场登记制落实情况,以及登记管理质量的监督检查,将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强化行政监督。通过企业办事人员对登记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加快推进企业登记管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使绩效考核、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并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实现对企业登记管理全方位的监督,防止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行为的发生,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切实保障企业登记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