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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4:03: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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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具有较高品位的滨河生态宜居城市,进一步提升全市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绿化品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活动,主要在全市乡(镇)以上单位和住宅小区中开展。
   第三条 评选条件
   凡自查达到《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标准》(见附件1),并参加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单位庭院和住宅小区园林绿化检查评比活动,评比合格的,均可申报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小区。
   第四条 申报程序
   申报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小区须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庭院或住宅小区绿化平面规划设计图、绿化建设汇报材料、申报表等材料各一式三份),所提供材料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本单位和住宅小区绿化建设情况。市直及驻漯各单位(住宅小区)可以直接报送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县、区级单位(住宅小区)须经所在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评选办法
   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底以前。申报结束以后,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园林绿化方面的专家,根据评选标准,对申报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考核验收单位,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单位和住宅小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和实地察看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命名表彰
   经检查验收,达到《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标准》要求的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予以命名表彰。
   第七条 达标管理
   将“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纳入我市文明单位的建设管理,凡申报市级或省级文明单位的,均应取得市级“园林式单位”称号。对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一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复查。经复查达不到《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标准》要求,或者已取得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的单位合并、迁址、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没有及时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重新审核验收的,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取消“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取消其“园林式单位”或“园林式小区”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标准(略)
   2.漯河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申报表(略)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局令(1998)第86号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号发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正

  为了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逐步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和发布,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由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订;电、水、热、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由能源部、建设部制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审定、编号后,会同各制订部门联合发布。
  (三)联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发布。

  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原制订机关修订,并将修订稿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修订后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原发布机关发布。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其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制订机关指定印刷企业印制,负责监制,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的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进行印刷,不得擅自改动。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当事人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它们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发放单位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执行。
  非发放单位和个人不得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

  五、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刷。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原有的经济合同文本,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在限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印制、分发、使用单位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保管与使用,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指定印刷企业或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被指定的印刷企业未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印制合同文本的;
  (三)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四)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的。

  七、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废止的,由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六条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自1999年8月5日起,启用“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专用章”。“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专用章”用于加盖《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问答书》等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性文件,加盖此章的商品归类决定为中国海关商品归类最高决定。
特此公告。



199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