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7〕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阿坝州名优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商标品牌意识,鼓励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发展经济,增加企业竞争实力,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支柱产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阿坝州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名优商标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获得阿坝州知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获得地理标志注册证的商标。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名优商标奖和地理标志商标奖:
(一)中国驰名商标奖;
(二)地理标志商标奖;
(三)四川省著名商标奖;
(四)阿坝州知名商标奖。
第五条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名优商标奖和地理标志商标奖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获得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持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的有关证明和材料到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奖励。
第七条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申请奖励的证明和材料严格审查,提出奖励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期限为6个月,以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获得注册证批准之日起计算,逾期不予办理。
本办法颁布之前获得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申请奖励的期限为本办法颁布之日起的6个月以内,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 对名优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所有人按以下方式和标准予以奖励:
(一)中国驰名商标奖,每件奖励150000元;
(二)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奖,给注册人奖励100000元;
(三)四川省著名商标奖,每件奖励50000元;
(四)阿坝州知名商标奖,颁发证书或奖牌;每件奖励5000元。
第十条 名优商标称号期满后,经重新认定为名优商标的,对著名、驰名商标所有人分别奖励20000元、50000元。
被首次确认为阿坝州知名商标的商标称号期满后,再次被确认为同档次名优商标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上述获得名优商标和地里标志商标所需奖励经费由州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名优商标奖的,由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州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对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8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112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为确保市区无人管理小区得到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人管理小区主要指少数早期商品房、单位自建房或房改出售后而无人管理的小区或家属院;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四保”(保修、保绿、保洁、保安)项目部分缺失,甚至完全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的监督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管理小区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无人管理小区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负责,所在乡(办事处)具体负责管理。包括小区的综合治理、安全稳定、民事调解、环境绿化、卫生保洁、水电供应及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管养等工作。
第五条无人管理小区应在所属乡(办事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不能自发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没有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无力组织的,由所属乡(办事处)直接组织居民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所属乡(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指导选择合适的管理方式,逐步引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八条在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期间,日常维护与管理暂由如下单位负责:
1.属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小区,由开发建设企业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2.属单位自建或房改出售后而无人管理的家属院,由建设单位或公房出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与管理;
3.属企业改制、合并、出让而无人管理的家属院,由改制、合并、出让后的新单位负责;
4.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单位倒闭、破产,或无自建单位、无主管单位的各类无人管理小区(家属院),由所在乡(办事处)区分情况指定管理或直接由乡(办事处)派遣工作人员代管。
第九条无人管理小区的卫生、绿化、安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乡(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聘用人员的管理费用,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由小区全体业主均摊。
第十条各区(县)、乡(办事处)、社区要制定辖区无人管理小区长效管理意见,加大监管力度。因工作不力造成小区不能有效管理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