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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街道市容监察处罚规定

时间:2024-07-22 05:1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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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街道市容监察处罚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街道市容监察处罚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街道市容监察处罚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市容管理,规范市容监察处罚行为,根据《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在街道组建市容监察队。市容监察队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按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组织、协调辖区公安、工商等机构和市容监察队的综合执法活动。
第五条 市容监察队的执法范围为本街道辖区主要道路、重要地区和广场以外的里巷、居民区;具体区域,由区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市容监察队有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本规定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有权按本规定清除违法占道物和拆除违法搭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责令采取其他措施。
市容监察队有权按本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和5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市容监察队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处罚法定原则。
市容监察队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耐心进行说服教育,不予处罚,促使其自觉守法。
第八条 违反城市除害管理规定的,予以警告,或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单位未按统一安排完成除害任务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从事皮毛、杂骨、禽蛋、水产品、果品、废品回收加工、屠宰、酿造、肉类、粮食、饮食等经营业务和菜场、集贸市场等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防范有害病媒设施、器械,致使有害病媒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责令限期配置和使用;逾期仍不配置和使用的,处以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予以警告,或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划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在电线杆等公用设施上牵绳晾挂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而未按要求,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四)封闭阳台不符合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对临街建筑物及其立面进行整饰或者清洗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十条 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予以警告,或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5元罚款;
(二)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三)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或者乱扔动物尸体、杂物的,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四)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或者在道路和公共场地抛撒、焚烧纸课、冥票等丧葬用品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当街冲洗车辆、石料,或者在施工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和建筑材料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六)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未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集贸市场和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业未自备垃圾容器,或者未保持经营场地清洁、整齐的,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八)科研、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将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饲养家禽家畜不符合规定的,按每饲养一只(头)家禽家畜处以10元罚款;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因管理不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改造、装修房屋产生渣土,未按规定自行清除、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除,或者直接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予以警告,或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清除违法占道物: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里巷、居民区道路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二)超过批准面积或者期限,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里巷、居民区道路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予以警告,或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攀摘花木,刻划树木,以树为桩牵绳挂物,或者向绿地扔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或者向绿地倾倒、排放污水、污物,严重污染绿地的,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三)就树盖房,围圈树木的,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四)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摊位或者堆放物料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并责令清除;
(五)单位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栏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
第十三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里巷、居民区通道搭盖或者依附房屋外墙搭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容监察队予以拆除。
市容监察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2名以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人在场,并作好现场笔录。
第十四条 市容监察队应当将受理的超出自身处罚权限的案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予配合。
接受移送案件的部门应当在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案件的市容监察队。
第十五条 市容监察队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外各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责令赔偿损失。市容监察队责令清除违法占道物而当事人拒不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并责令当事人支付代为
清除的费用。
第十六条 市容监察队派出人员调查案情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同行者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市容监察队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市容监察队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制作符合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于实施拆除前2日送达当事人外,其余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


第十七条 市容监察队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市容监察队可以按应缴罚款数额每日3%的比例加上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容监察队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交区财政;法律、法规规定罚款实行收缴分离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容监察队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及时改变已作出的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市容监察队应当于每月上旬将上月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汇总,报区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市容监察队办理案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容监察队举报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容监察队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市容监察队依法执行职务,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容监察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本队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容监察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复议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日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优劣分析

唐青林


  通过商业秘密和专利方式,都可以对一项技术信息进行法律保护。无论是专利还是商业秘密,从本质上来讲,都是通过赋予企业某种技术垄断来保护其对特定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利益。两者相比,专利权人是依靠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排他性的使用权利,而商业秘密权利人则是通过自身的保护手段来获取同样的独占使用。二者在保护期限、保护范围、保护费用等方面也存在差别。正是这些差别,导致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相比既有优势也有劣势。
  (一)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相比之下的优势
  (1)商业秘密保护的保护期限没有限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只要该商业秘密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且义务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商业秘密的,则就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被公开。简而言之,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存续的期限相同,即商业秘密未被公开的期间内,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只要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的保护措施足以使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就可以无期限地获得商业秘密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专利保护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期限。法定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就终止,即该专利技术成为社会共有的资源,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独占权,不能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无偿使用该专利技术。
  (2)获得保护的程序简单,花费的时间较少。
  一项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只要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企业保密制度,进行员工保密教育等,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而没纷繁复杂的申请和技术公开等程序。
相对而言,获得专利保护的程序就繁杂多了。专利申请人需要依照相关专利法的规定,充分准备申请材料,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过初步审查和公布等程序后,确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才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我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对专利申请的相关事宜作了具体规定。
  (3)不需要缴纳申请费、年费等费用,对于价值比较小的商业秘密来说,成本比较低。
与专利权人是依靠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排他性的使用权利不同,商业秘密权利人主要是通过自身采取的保护措施对其所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保密的成本多采取保密措施、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议等费用支出。但商业秘密的保密支出具有灵活的特点,权利人可以根据商业秘密价值的大小,灵活地决定保密成本的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不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因此,不论专利价值的大小,专利保护都要求专利权人必须依法缴纳申请费和年费等费用,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那些本身的价值不足以弥补保护的成本支出的技术来说,专利保护的成本过高。
  (4)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的范围比专利的保护范围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内容。技术信息不仅包括有关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完整的技术方案,还包括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以及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而专利保护的对象仅为技术信息,不包括经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二条的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等技术信息。
  (5)采取商业秘密方式保护,不需要公开商业秘密。
  法律要求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状态,这种状态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采取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的权利人无需向任何人公开该商业秘密的内容。正因为不需要公开商业秘密,避免了他人在参考原有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创造出更具有竞争性的商业秘密,从而影响原商业秘密的优势竞争地位。
  而申请专利则需要公开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必须依法在申请被批准前或批准后对外公开。换句话说,获得专利保护是以公开专利技术内容为代价的。技术内容一旦公开,就不能禁止他人在合法的前提下参考已公开的技术信息,研发出作用相同或更有价值的技术,对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地位造成潜在的威胁。
  (6)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标准比较低。
  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和经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措施。与专利相比,对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都比较低。“不为公众所知悉”仅仅要求商业秘密不为与权利人同行的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而关于采取的保密措施,我国法律设置的标准为“合理”,即只要权利人使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商业秘密的存在,即可判定其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授予专利的技术作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应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法律对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水平要求比较高,很多技术信息因达不到要求而申请专利失败,给技术信息拥有者造成巨大的损失。
  (7)商业秘密保护没有地域限制。
  商业秘密主要是依靠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该类保护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在国内国外都具有有效性。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被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商业秘密,他人无法窥探。专利保护则不同。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是依法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被授予的专利权仅仅在该专利依据的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内有效。若想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同一技术享有专利权,必须依据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经过法定程序申请,审查合格后被批准授予专利权。
  (二)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相比之下的劣势
  (1)我国没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的法律规定都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立法机关至今还未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随着社会和经济的科技化发展,商业秘密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有些企业,商业秘密是其生存的资本和发展的动力,因而越来越受重视。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也日益严峻,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是迫切且有必要的。而对于专利保护,我国已有比较完善的专门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其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专利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补充规定。
  (2)商业秘密保护具有相对性。
  商业秘密权是相对权利,其禁止效力仅限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不及于他人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通过独立研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取得相同的商业秘密。专利保护则不然,专利申请人一旦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后被授予专利权,便对该专利享有独占权,有权排除在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相同或近似的专利再去申请专利,而不管其是否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
  (3)权利丧失的可能性大。
  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就会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因公开而消灭”的法律后果,商业秘密权也自然而然随之消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公开主要包括权利人的公开和第三人的公开。其中第三人的公开又包括: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公开和第三人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后公开。而权利人的公开手段更加繁杂多样化。例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中也提到,权利人有可能因为采取的保密措施明显不当而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第三人可能通过侵权行为或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后公开导致商业秘密公开。不难发现,商业秘密极易因为一些有意或无意的行为而被迫公开。总之,商业秘密被公开的途径越多,商业秘密权利丧失的可能性就越大。
  而专利权是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赋予给专利权人的权利,除非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在专利保护的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一般都不会丧失其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丧失专利权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不按规定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自愿发表放弃声明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的;因违法原因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以及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从以上论述来看,商业秘密权利人比专利权人丧失权利的可能性要大一些。
  (4)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权利人举证比较困难。
  由于商业秘密权利的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不需要经过法律的认可、政府部门并不颁发“商业秘密证”,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后,商业秘密权利人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对方当事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的事实,并且具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还应证明该商业秘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为其合法所有。如果无法证明其起诉侵犯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则将败诉。专利侵权案件则不同,专利权权人只需证明对方当事人实施了不正当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而不需要再提供证据证明其专利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条件。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16日)

深府办〔2005〕62号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7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按照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逐条对照《通知》规定的考评项目、考评内容和考评方法,认真贯彻落实。
  三、对于在2004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中被扣分的项目,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督办,确保在今年8月底前整改完毕,完成原定目标任务。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5〕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5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粤府〔2003〕8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2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制订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考评,明确职能分工(3分)。
  2.将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3.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1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数(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4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各项扩大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1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项补贴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12分)。
  3.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及举报投诉电话(1分)。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13分)
  1.出台有关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3分)。
  2.把就业服务全面延伸到农村,100%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3分),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转移就业的原始台帐和信息库(2分)。
  3.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和接收安置基地(3分),分两类打分: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建立5个以上、年总安置能力(指对本省农村劳动力)2500人以上的接收安置基地;其他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均需建立1个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年总培训能力在2500人以上。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3分)
  1.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完成“金保工程”立项(2分);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开设门户网站,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均建立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并开通使用(2分),实现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50%以上的街道(乡镇)联网(4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使用《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管理软件》、《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2分)。
  2.各地级以上市和各县(市、区)全面建立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4分);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分),对登记求职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40%(2分)。
  3.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置等“八统一”规范建设(4分),全部启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管理系统》(2分)。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16分)
  1.抓好技工学校建设(8分),分两类分别打分:未建成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市,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校园面积至少要达到80亩以上,新增的校舍建筑物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已经建成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市,要进一步完善并重点加强实习设备建设。
  2.抓好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年底前要建设一所综合性培训基地(2分);各地级以上市建设一所创业培训基地(1分);完成省下达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任务,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率不低于30%(3分)。
  3.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完成省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数(2分)。
  (六)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14分)
  1.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分)、落实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运行费用(1分),落实街道(乡镇)机构人员与业务经费(2分)。
  2.按规定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及时审核、拨付社保、岗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补贴资金(3分)。
  3.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并及时拨付培训补贴资金(4分)。
  4.加强和规范再就业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实施单独核算,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分)。
  (七)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8分)
  1.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全面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年底前帮助7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分)。
  2.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街道(乡镇)以及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完成省下达的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2分)。
  3.抓好农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50%以上有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2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附件1);各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见《2005年度各市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表》(附件2)。
  对2003、2004年度省考评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必须在2005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各地级以上市要在2005年7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向省政府作详细报告(送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否则按省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5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6年1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对本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5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对: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市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市(县、区、街道、乡镇)进行实施抽查核实,抽查面不少于50%的地级以上市。
  (四)评定: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市,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评书并奖励8万元。2003—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2005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市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取消其当年参加省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省颁发的奖金由各市政府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本办法由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2.2005年度各市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附件1

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市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自评分
省评分
计分方法
考评方法
考评描述

一、

























( 12 分)
市、县政府制订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工作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
3 分


市或任何一个县区未制定全扣分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制订方案的正式文件


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基层和有关部门
2 分


未下达到街道乡镇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扣分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下达的正式文件(市对各县区、县区对街道乡镇),只下达目标任务,无考核办法的全扣分


完成省下达的新增就业岗位数
2 分


未完成计划数的全扣分
按省劳动保障厅对各市劳动保障局上报的有关报表的审核意见评分


完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
2 分


未完成计划数的全扣分


完成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指标
1 分


超过控制数的全扣分


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
2 分


未完成计划数的全扣分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自评分
省评分
计分方法
考评方法
考评描述

二、























( 14 分)
市、县在 2 个月内出台贯彻上级下发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
1 分


市或任何一个县不按时出台的全扣分
对照省劳动保障厅提供的文件目录,查核各市和所有县区出台的相应实施办法的正式文件及发文日期


兑现税收减免政策
2 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 2 分
1 .考评方式:

( 1 )电话访问:随机电话访问 10 — 15 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了解税收、收费减免情况。对每个访问作详细记录

( 2 )召开座谈会:①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10-15 人参加的座谈会。税务、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物价、银行等部门参加。 具体了解:是否享受了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如未享受,是什么原因

②企业座谈会: 8 — 10 个企业参加,具体了解:是否享受了税收减免、社保和岗位补贴。如未享受,是什么原因

2 .扣分方法:

对声称符合条件但未享受政策的个人和企业,与有关部门当场逐一核实,当场无法核实的,由有关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供核定情况,部门与个人和企业意见有异议的,由个人和企业负责举证,部门提供意见,经核实确属符合条件但未能享受政策的,视为未兑现。每核实 1 人或 1 个企业未兑现的,该项不得分

特别说明:凡享受税收、收费、 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总 人数低于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总数(含上年结转和当年新增) 50% 的,全市不得分,扣除 2 分


兑现收费减免政策
2 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 2 分


兑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2 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 2 分


兑现社保补贴政策
3 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 3 分




兑现岗位补贴政策
3 分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 3 分

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
1 分


市或任何一个县未落实即全扣分
核查市和被抽查县的举报投诉方式和渠道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自评分
省评分
计分方法
考评方法
考评描述

三、推















( 13 分)
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出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文件
3 分


未出台的不得分
核查正式文件、文号


所有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
2 分


任何一个县(区)未 100% 建立的扣 2 分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或编办有关建立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正式文件


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3 分


任何一个机构未落实编制、经费的扣分
核查所有县区编办、财政部门有关明确编制和经费的正式文件,人事部门下发的人员增减表和工资发放表


在乡镇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台账
2 分


任何一个乡镇未建立全扣分
抽查 5 — 8 个乡镇工作台账


珠三角各市建立 5 个以上、年安置能力 2500 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接收基地
3 分


珠三角地区各市接收安置基地年总安置能力达不到 2500 人的不得分
实地核实基地建设情况


其他各市、县(区)建立 1 个年总培训能力 2500 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
3 分


任何市、县(区)不建立的全扣分
实地核实市和 2 — 3 个县(区)基地建设情况


四、





















( 23 分)
各地级以上市要完成“金保工程”立项
2 分


未完成立项的不得分
核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文


各市设立劳动保障门户网站并开通远程可视招聘系统
2 分


未开设门户网站的扣 1 分,未开通远程可视招聘系统扣 1 分
按省劳动保障厅核实公布的情况评分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自评分
省评分
计分方法
考评方法
考评描述

四、





















( 23 分)
实现省、市、县(区)和 50% 以上街道(乡镇)联网
4 分


省、市、县三级不联通的扣 2 分;县(区)与街 道(乡镇)联网达不到 50% 的扣 2 分;未制定网络整合方案、机房建设未达 C 类标准的扣 1 分
按省劳动保障厅核实公布的情况评分


市和县(区)均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管理软件
2 分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使用的即扣 2 分
按省劳动保障厅核实公布的情况评分


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
4 分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明确该机构为公益性的扣 2 分;任何一个未落实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的扣 2 分
1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或编办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式文件

2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编办、财政部门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的正式文件

3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人事部门下发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减表和工资发放表


将大学生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建立大学生就业登记台账
1 分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建立的不得分
实地查看市和被抽查县劳动力市场,查看就业服务基础台账


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 40% 以上
2 分


成功率低于 40% 的不得分
考评组实地查看市和被抽查县的介绍名册,核实职业介绍成功率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职业介绍补贴经费年度支出为零的,扣 2 分


街道(乡镇)工作机构建立“八统一”工作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管理软件
6 分


市和县未制订完成建设规范的扣 4 分;不使用统一软件的扣 2 分
检查市和县制订工作规范建设的正式文件

实地核查 5 — 8 个基层工作机构,查看工作规范建设和使用软件情况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自评分
省评分
计分方法
考评方法
考评描述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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