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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地执行噪声排放标准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函

时间:2024-06-26 19:4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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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地执行噪声排放标准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308号




关于建筑工地执行噪声排放标准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函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建筑工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中执行噪声排放标准的请示》(厦环〔2005〕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规定“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两者均属噪声排放标准。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工业企业应当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建筑工地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排放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应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特此函复。

  

  二○○五年八月三日



关于实行新工时制后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实行新工时制后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实行新工时制后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不变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金融统计月报、旬报的按时报出,现就实行新工时制后,金融统计报表的上报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新工时制后,金融统计报表(月报、旬报)上报的时间,如遇国务院规定的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上报时间不顺延,按原规定时间加班上报,各单位会计、科技、统计人员由此引起的加班,应按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如确难以安排补休的,可发给加班工资;如逢国务
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按国务院规定的节日放假天数顺延。
二、新工时制的实行,将给正常的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各单位要对会计、科技、统计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会计、科技、统计工作人员要互相配合,协调工作,会计部门要保证按时提供会计报表、软盘等资料,科技、统计部门要按时进行统计汇总,及时上报。
三、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知所属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负责通知辖内其他金融机构。



1995年5月22日

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判决当事人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的,无特殊理由依法不予支持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判决当事人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的,无特殊理由依法不予支持的批复
最高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86)第8号关于黄仁义与张宗铭房屋买卖申请执行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申请执行人黄仁义之夫吴发亮(已故)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宗铭及其父张德甫(已故)的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自解放初期皖北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张宗铭父子因无经济支付能力,始终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而吴发亮也从未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事隔多年后,吴发亮之妻黄
仁义于1984年10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按原判决强制张宗铭执行.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该案已经终审判决30多年,原告吴发亮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之妻黄仁义提出申请执行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两年以后,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已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如果黄仁义自民事诉讼
法颁布后,逾期提出的申请执行没有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则对其申请执行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此复
1987年8月25日



198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