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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1:11: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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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5〕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株洲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二○○五年三月一日

株洲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监督,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148号令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 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部门
(三) 市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另文下达。
三、目标管理责任状的签订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各级都要通过对下级的强化管理来确保本级安全目标的完成。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市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订责任状。
(三)各单位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四、考核办法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一次。
(三)责任单位自查自评
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自评,逐条评分,对有扣分的地方进行情况说明,并将自查自评情况于下一年度元月10日前书面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安委会检查考核
根据责任单位自查自评情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评分标准和本年度签订的责任状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考评情况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奖罚兑现。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
(一)各责任单位必须每年交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县市区政府各5万元;重点监管企业按企业类型区别缴纳。大型企业各3万元,中小型企业各2万元。责任抵押金自责任状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足额交纳,逾期不交的由市财政局从该单位的拨款中扣除。
(二)各责任单位交纳的责任抵押金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管,专户储存。
(三)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门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奖惩办法
(一)对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的结果,分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基本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0~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69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二)考核评为先进的单位,除全额返还所交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外,市人民政府还将对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考核评为合格的单位,全额返还所交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
考核评为基本合格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返回50%。
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并扣除所交纳的全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
返回给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和市政府奖励资金,各单位可作为当年的安全生产奖金使用。扣除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作为下一年度的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奖励资金滚动使用。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1)县市区政府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安全事故;(2)未按时缴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3)重点监管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责任安全事故;(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单位。
(四)考核工作结束后每年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复查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合格单位要求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七、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部门名单
附件二: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附件一:


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部门名单


市总工会 市监察局 市发改委
市城管局 市财政局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市技术监督局
市国土局 市建设局 市企业发展促进局
市林业局 市水利局 市工商局
市旅游局 市劳动局 市消防支队
市交警支队 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
市环保局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市商务局
市气象局 长铁株洲办事处附件二: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1、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2、中国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
3、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4、株洲桥梁有限公司
5、株洲电力机车厂 6、株洲时代集团公司
7、株洲车辆厂 8、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10、株洲选矿药剂厂
11、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 12、株洲市水泥机械厂
13、宏元(株洲)工业园 14、湖南天泰能源有限公司
15、株洲雪松麻业有限公司 16、株洲电业局
17、中石化株洲石油分公司 18、株洲市煤气公司
19、株洲市自来水公司 20、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1、株洲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
23、湖南冶金建筑安装公司 24、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
25、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26、株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
27、湖南长株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8、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三三六处
29、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一五四处 30、株洲斯威铁路产品有限公司
31、株洲天桥起重机有限公司 32、天成化工有限公司
33、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34、株洲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35、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6、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37、株洲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8、株洲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39、株洲松本林化有限公司 40、株洲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1、株洲酒埠江特钢有限公司 42、醴陵电力电瓷电器厂
43、攸县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44、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5、株洲天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46、株洲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7、株洲市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8、株洲市桃水煤矿
49、株洲钢铁有限公司 50、株洲华丰矿业有限公司
51、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2、中信集团株洲电信分公司
53、湖南火电建设公司 54、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5、株洲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6、株洲协力企业集团主题词:安全生产考核办法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6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市府办发〔2008〕7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以便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六盘水市财政项目
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建立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财政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形成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到绩效考核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评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和单位是指与市级财政直接发生拨款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项目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所采集的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
  (二)规范性原则。绩效评价应按照规范的程序,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合理设计评价指标、标准,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客观、公正反映财政支出综合绩效。
  (三)效用性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评价,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者的责任,优化支出结构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财政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预算安排、项目申报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立项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资金申报书、项目批复、资金下达(拨付)文件、项目实方案(作业设计)及批复等文件。
  (三)预算执行或项目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四)项目实施文字、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项目实施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为实施项目所采取的办法、措施;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建设周期实施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所有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对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公众评价法。对无法直接利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选择重点项目(一般为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上)组织实施效绩评价工作。财政部门每年选择3个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同时,根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主管部门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复核评价。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在本系统内自主选择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拟定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并商财政部门确定;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市级各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每年至少选择1个以上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关于绩效评价的部署,组织实施本单位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我评价,并按时向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对重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自我评价绩效报告的复核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既可以联合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实施步骤

  第十五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要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复核评价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审核评价报告等。同时要组建或委托由评价项目各方面专家组成的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复核工作。
  (三)下达评价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目的、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七条 实施评价复核阶段
  (一)资料审核。评价机构应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评价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评价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和标准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十八条 撰写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评价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评价机构应将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工作组,经评价工作组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者。
  (三)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于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管理措施,提高项目实施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逾期不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核定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依据。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项目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项目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过程中,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已完成工作量骗取专项资金的,或在使用过程中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由于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的,除限期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财务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合规、未按规定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后30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特区、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