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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意见(试行)

时间:2024-07-23 01:2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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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意见(试行)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03〕112号

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意见(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的问题,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担保机构

1、组织形式。以股份制形式为主,可以是国有股投资为主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也可以是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2、主要职能。对本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小企业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按照国家规定积极拓宽业务范围。

3、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盘活的存量国有资产;社会募集的资金;中小企业认股金;会员费(风险保证金);国内外的捐赠;其他资金。

4、队伍建设。各担保机构要引进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一批有较强事业心、责任心,熟悉金融、财会、法律知识,善于企业管理的优秀人才。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交流、学习,不断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5、发展目标。2003年,各县(区)至少要成立一家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乡镇也要成立1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十五”末,市、县(区)、乡(镇)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要分别达到50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以上。担保机构运营2-3年后,社会筹集资金要占资本金总额的50%以上,并逐年将政府股本退出。经过3年努力,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担保机构运作模式。

二、规范操作程序

6、保前程序。企业申请贷款担保时,一般要向担保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担保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当期和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往来账、贷款卡、贷款行放贷意向书、贷款项目资料以及反担保资料。

7、保中程序。担保机构受理担保业务后,要对申保企业的运行状况、担保项目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进行调查,并与放贷银行协商形成共识,共同组织调查和审核,经审查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机构要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内部审核手续。

8、保后程序。对已担保的企业,担保机构要明确专人跟踪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生产经营、项目进展、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督查,直至贷款按期归还。发现企业有不能按期履约迹象时,要会同放贷银行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9、担保业务收费。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担保费率一律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审定。

10、自身信用建设。担保机构要重视自身信用建设,规范担保运作程序,实行审保分离、权限管理、定期检查、离职审计等制度,切实履行合作协议,防范控制风险,降低代偿率,树立良好信用。一旦发生代偿,银保双方要共同做好催收工作,在催收期结束后1个月内代偿到位。

11、担保资金管理。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可以按协作合同约定存入协作银行,也可以通过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方式,不断积累资金,扩大担保能力。担保机构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三、建立健全反担保措施

12、依据《担保法》设立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

13、提高反担保办理效率。反担保程序需要工商、国土、房管、交通、公安、司法等部门登记,应在合法的前提下,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担保机构为债权人即抵(质)押合同中的抵(质)押权人、反担保人为债务人即抵(质)押合同中的抵押人(出质人),经办部门要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为双方办结相关登记手续。

14、建立有效的追偿制度。担保机构要按照担保业务收入的50%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对代偿所形成的有形、无形的担保资产,担保机构可以采取直接经营、变现或债转股等形式进行处置。

四、推进银保合作

15、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与担保机构加强合作,相互推介贷款担保项目,签订协作协议,并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16、各协作银行要保证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担保放大倍数确保5倍以上;由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协商共同承担风险,担保机构要承担70%-80%的风险,银行要承担20%-30%的风险。

17、借款人需要贷款,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经金融机构评估确认后,向担保机构出具放贷意向书,明确放贷的具体数额、期限、利率、用途;借款人也可以先向担保机构提出担保请求,经担保机构初步确认后,向金融机构推荐融资。在担保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放贷银行要确保在3日内将贷款投放到位。

18、各级政府要牵头定期开展银企对接和项目推介活动,为企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共同发展。

五、实施政策扶持

19、各级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担保机构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

20、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设立扶持信用担保专项基金,用于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和担保代偿损失。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担保机构运行状况和实际需求进行追加投入。

21、实施规费减免。担保和反担保涉及到房屋、土地、设备、车辆、船舶等资产以及其他权利的抵(质)押登记、检测、公证时,相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用,如需评估,评估费按规定标准最低限收取。

22、实行风险补偿制度。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风险补偿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建立地方财政定期补偿机制,凡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并吸纳社会资金占担保机构资金总额30%以上的担保机构,发生担保代偿损失时,由本级政府每年按担保额的3-5%补贴;二是担保行业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次年全额补贴;三是担保机构按规定以担保业务收入的50%计提担保风险准备金。

23、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各协作银行对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贷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贷款手续应尽量简化,原则上实行基准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六、强化组织领导

24、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法院、经贸、财政、人行、工商、国税、地税、司法、审计、公安、交通、房管、质监、劳动保障、海关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信用担保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主要职责:具体制订和落实加快担保机构建设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协调解决担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牵头对担保机构定期进行信用评级。

25、建立企业信用平台。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全力打造信用品牌。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牵头整合现有各种信用信息资源,将企业资本信用、经营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还款信用和个人信用等信用状况,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为担保机构、金融等有关单位提供全面的有价值的信用信息。

26、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每年都将对全市担保机构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对与担保机构配合比较好、支持地方经济力度大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同时,对建立担保机构组织不力、运行不畅的县(区)、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在工作中人为造成损失的,将追究个人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江苏苏威尔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三初字第254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三终字第063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作出了有关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内容,但该约定应符合公平原则,且应对劳动者做一定的补偿。劳动者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负赔偿责任,其新的用人单位对该违约,即获取、使用商业秘密负有责任的,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本案情
2002年5月,原告苏威尔公司和被告吴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在苏威尔公司从事教学用具制作工作,工资为每月1000元,合同期限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合同中含有保密条款。2003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吴某在苏威尔公司从事中学物理探究仪器开发工作,并服从公司其他工作安排,工资为每月1000元。双方还约定:“乙方(吴某)必须遵守苏威尔公司员工手册和公司规章制度,乙方在公司任何开发产品、专利均属公司发明,乙方必须保守甲方(苏威尔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须承担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离开公司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苏威尔公司相同的业务”。合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在2003年12月上述合同到期后,吴某在2004年1月至8月期间,以工资的名义继续从苏威尔公司领取每月1000元。
2004年8月底9月初,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的山东省第一届教学仪器设备展示会(以下简称“山东展示会”)上苏威尔公司和被告金陵公司的有关实验仪器曾进行过同时展出。9月6日,吴某代表苏威尔公司参加了山东展示会,期间曾坐在过被告金陵公司的展台内,与金陵公司有所接触。
后苏威尔公司以吴某、金陵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告诉。法院查明,苏威尔公司的《小学教育系统》共列出仪器名称和探究课题35项,金陵公司相对应的共列出30项,除省略的5项外,两者相同;苏威尔公司的《中学教育系统》共列出仪器名称和探究课题55项,金陵公司相对应的共列出49项,除省略的6项外,两者相同。
另查明,2004年2月,苏威尔公司的报价单中已列出了《小学现代教育科学探究实验仪器系统》和《中学现代教育科学探究实验仪器系统》(以下简称“《小学教育系统》和《中学教育系统》)的报价,分别为55000元和78000元,但上述报价单并未详细列出仪器的名称和构造。另外,苏威尔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超级碰撞球”等实验至少在山东展示会之前的文献中已有记载。

四、法院审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苏威尔公司没有充分举证证明其《小学教育系统》、《中学教育系统》中的单个实验仪器经过其工业化设计,具有领先性和创造性,也未举证证明上述系统是其从大量仪器中选择而成,因此不能证明上述信息是其经过创造性的劳动,从而形成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特殊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同时,苏威尔公司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吴某与金陵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金陵公司的系统方案与其系统方案绝大部分相同,以及吴某和金陵公司在山东展示会上有较紧密的接触。因此,原告苏威尔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苏威尔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也由苏威尔公司承担。
判决后,苏威尔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两被上诉人赔偿损失5万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苏威尔公司的两套系列产品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两被上诉人间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曾共同作出“双方产品相同”的认定,而法院却予以回避;系统设计方案含有创造性智力劳动,上诉人已提供了一定证据予以证明,法庭应该以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判断和裁量,而不应片面强调上诉人的举证责任等。
吴某和金陵公司则答辩称:苏威尔公司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吴某和金陵公司也没有劳动关系,请求驳回上诉。
江苏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
一、关于苏威尔公司的《小学教育系统》和《中学教育系统》及其中单个仪器的工业化设计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第一,关于两套系统中单个仪器的工业化设计。苏威尔公司主张单个仪器的工业化设计构成商业秘密,但其只泛泛提及材质、尺寸、重量等工业化设计中的基本概念,未能说明哪些仪器有其独特的工业化设计以及该工业化设计的具体内涵,甚至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工业化设计,因此其所称的工业化设计的秘密性无法认定。
第二,关于两套系统本身。苏威尔公司称其经过广泛调查研究,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及财力从大量仪器中选择出了构成该两套系统的仪器,其后还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进行保护,故该两套系统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苏威尔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了研制该系统作出的投入和创造性劳动,也未能对其遴选和组合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因而不能排除该系统产品只是对已有仪器的简单罗列。由于针对同一实验课题而设计、开发出的同类仪器数量有限,从事教具开发、制作的企业针对我国中小学物理教学的需要,从现有仪器中进行选择而推出的系统产品,由于利用的资源相同、针对的消费群体相同、目的相同,因而系统产品在客观上存在相似甚至相同的可能性。金陵公司销售的产品中,针对小学部分有30项,针对中学部分有49项,分别比苏威尔公司的两个系统产品少了5项和6项,除数量不同外,两者选用的仪器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苏威尔公司认为两者不可能存在“偶然撞车的可能性”,实际上是主张其系统具有较高的创造性,对此其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但苏威尔公司未能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也未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苏威尔公司认为其两系统本身构成商业秘密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苏威尔公司认为其《小学教育系统》和《中学教育系统》及其中单个仪器的工业化设计构成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吴某和金陵公司侵害苏威尔公司商业秘密的主张。
苏威尔公司的产品在2004年9月初山东展示会上已公开展示,而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吴某于2004年9月6日参加了山东展示会,并坐在金陵公司展台内,据此只能认定吴某与金陵公司于2004年9月6日开始有接触,但没有证据证明二者在此前也有接触,更没有证据证明二者早有劳动关系。故即使苏威尔公司的系统产品构成商业秘密,其认为吴某将该所谓商业秘密泄露给金陵公司,也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因此,苏威尔公司认为吴某、金陵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江苏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苏威尔公司和吴某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吴某必须遵守苏威尔公司员工手册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公司任何开发产品、专利均属公司发明,必须保守苏威尔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须承担泄露商业秘密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且在离开公司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苏威尔公司相同业务等内容。那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劳动关系中发生的员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作出了哪些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又该如何利用劳动法的有关内容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呢?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二条:“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上述条款可知,企业和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内容,但该约定应符合公平原则,且应对劳动者做一定的补偿。劳动者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负赔偿责任,其新的用人单位对该违约,即获取、使用商业秘密负有责任的,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福州市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溪流、湖泊范围内的采砂(包括吹砂、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管理。
第三条 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确保行洪及岸滩安全。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防洪安全的要求会同航道、矿产部门共同制订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安排年度采砂量。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从河道采砂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登记。但公民个人自采自用少量砂石的除外。
河道采砂涉及航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一)申请在闽江下游河道采砂的,由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年审制,有效期为两年。需要延期的,期满前三个月可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两年。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条 河道采砂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数量、作业方式和作业时间进行。
河道采砂应在批准的场所内堆放砂石料。
第十一条 下列河段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
(一)闽江下游北港河段(从淮安分流口至马尾汇合口);
(二)防洪工程、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三)沿河、跨河、穿河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四)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重点风景区保护范围内。
第十二条 整治河道挖取砂石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挖取砂石应当符合福州市防洪安全需要,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如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决。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采砂许可证,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及航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报请,经过审议,决定批准《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