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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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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7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人应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如实申报投资财产。对违反本办法,隐瞒财产真实情况骗取商检机构鉴定证书的,由吉林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可处以有关商品总值5%、20%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涂改商检鉴定证书的,由吉林商检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时须收验《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时须收验《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依法加强了城市规划和房地产权属管理,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产权保障法律体系。最近,有地方反映,有的房屋使用人未经产权人的准许,擅自向规划部门申请房屋的翻改扩建工程,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产权纠纷,影响社会的安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屋翻改扩建工程的报批手续,现作如下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规划部门在审批房屋翻改扩建工程项目时,产权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规定的法律要件外,还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租赁合同》及由产权人签署
的《同意使用人翻改扩翻建房屋的协议书》,作为审批时必备的法律要件。
二、凡未经产权人同意,不能按上述规定交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予办理房屋翻改扩建工程手续。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须将《房屋所有权证》样式,填写项目内容及有关法规送交规划部门备查。
今后工作中,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情况,以利工作。



1995年10月5日

蚌埠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34号


 印发蚌埠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蚌埠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全市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凡市政府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单位,均属于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一)利用外资,包括:
  1、外商在我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
  2、外商在我市租赁、承包、兼并、收购企业的投资;
  3、补偿贸易项目的补偿部分;
  4、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5、国际商业贷款;
  6、境外各类捐赠款。
  (二)引进内资,包括:
  1、境内投资者在我市兴办企、事业单位的投资;
  2、境内投资者对我市其他项目的投资;
  3、境内投资者入股我市企业的投资;
  4、境内投资者在我市租赁、承包、兼并、收购企业的投资。
  (三)利用外资或引进内资的金额均指当年实到数,其中:
  1、投资兴办企业的,为注册资本中的出资额;
  2、其他项目为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出资额;
  3、不包括向国家和省争取的专项资金和本市银行贷款。
  三、考核办法
  (一)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应按月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单位进行,并将结果提供给市目标管理办公室。
  四、奖惩条款
  除按《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外,对所有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单位,按下述条款进行奖惩:
  (一)按当年招商引资实绩(利用外资和引进内资合计数)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各等次名额各年可适当调整),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并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和10000 元的奖励(各等次奖励金额各年可适当调整)。
  (二)在全市范围内(含为招商引资工作服务的部门、 项目单位以及市政府未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目标的单位) 再综合考评出若干招商引资先进集体,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并分别给予5000元的奖励。
  (三)对没有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所有奖项,并追究该县、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