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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5:12: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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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局


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标准局
发布日期:1986.01.0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实物标准(或称标准样品,简称标样)的管理,提高实物标准的质量,保证文字标准的实施和制订,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文字标准有关的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国家实物标准。
  第三条 国家实物标准要根据实施和制定文字标准的需要研制,必须组成均匀,性能稳定并能批量供应。
  第四条 国家实物标准的承制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向国家标准局推荐,国家标准局审查批准。
  第五条 国家实物标准承制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局和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供需情况组织生产和供应。
  第六条 国家实物标准的鉴定和定值,由国家标准局和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鉴定和定值后的国家实物标准,由承制单位报主管部门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局发布。报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实物标准研制报告;
  2实物标准质量鉴定定值报告;
  3国内外同种实物标准主要特性参数对照表;
  4实物标准的物理状态、规格、数量、包装、成本、价格;
  5实物标准说明书;
  6实物标准3套。
  第八条 国家实物标准,由国家标准局统一编号,并发给质量合格证书。
  国家实物标准的编号方法为国家实物标准代号“GSB”加《标准文献分类法》的一级类目、二级类目的代号与二级类目范围内的顺序号、年代号相结合的办法:GSB × ×× ×××-××年 代号

二级类目内的顺序号
二级类目代号
一级类目代号
国家实物标准代号
  第九条 国家实物标准应规定有效使用日期。逾期的实物标准须经复验后予以确认或废除。
  第十条 国家实物标准的质量监督由国家标准局授权的单位负责。国家实物标准的复验由国家标准局和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对国家实物标准的定值有异议的单位,可向主管部门或全国实物标准委员会提出复验要求,必要时由国家标准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
  第十二条 国家实物标准由批准的承制单位和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标准(标准计量)局指定的单位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国家实物标准进行销售和倒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8年7月6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作如下规定:
一、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符合国际惯例,符合我国实际,应当大力提倡。
二、事务所组建集团所,可采取紧密型与松散型两种方式。
(一)紧密型集团所由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自愿发起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实行联合的各事务所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
2、集团所内部各成员所之间,根据达成的协议,在统一事务所名称、统一执业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人事调配。集团所参照国际会计公司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成员所实施统一经营管理。
3、集团所与成员所之间有投资关系,根据章程和有关协议,可统一由集团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4、集团所不在各所之外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由被确定为集团核心所的成员所负责日常管理业务;核心所可由各成员所投资并出人组建,也可以确定为集团所设立地区某一较大规模的成员所。其具体组织办法,由集团所章程规定。
紧密型集团所可以集团所名义执行业务,并可按有关规定获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及资产评估等执业资格。
组建紧密型集团所,应当经省级和省级以上政府财政机关批准。核心所是一级法人,集团所其他成员所为二级法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紧密型集团所实行人事统一调度,核心所和成员所的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经批准后可互相兼任。
紧密型集团所,可以发展联系所。
审批紧密型集团所,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省内组建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省级政府财政厅(局)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省级政府财政厅(局)批准的集团所,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行业监管;属于跨省组建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财政部批准,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行业监管,其成员所在接受集团所管理的同时,仍应接受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监管。省级协会监管与集团所管理产生矛盾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协调。
(二)松散型集团所是指若干会计师事务所自愿联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相互存在某种协作关系的联合体。
1、集团所联合的各成员所,尚未完成脱钩改制,仍为各自的挂靠单位所有。
2、不以集团所名义执行业务,集团所不承担法律责任。
3、集团所在各所之外,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履行协调、指导责任,不对各所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4、实行统一事务所名称、统一执业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业务培训,但未实现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人事调配。
5、集团所各成员所,利益不共享、风险不共担,仍然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
组成松散型集团所,不需要经过省级政府财政机关审批和办理工商登记,组成后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松散型集团所在组建以后,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紧密型过渡。
三、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可以吸收国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其组织形式,可以是松散型,也可以是紧密型。但均应按涉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四、集团所统一名称为:
1、集团所称“××会计师事务所集团”,也可不冠以“集团”字样。
2、集团所内部各所,成员所称为“××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核心所称为“××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3、联合国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集团所,可称为“××(集团所名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其成员所可称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五、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集团),不符合紧密型条件的,按松散型管理。符合本规定由松散型发展为紧密型的,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便于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正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现将我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统一格式,下发各地试行。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
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
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三、本通知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可根据需要,并结合当地的情况与特点,对表的格式和项目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调整。
四、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布置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所附报表的基本格式印发执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希望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上述报表印制下发后,依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002号)的规定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即行废止。
附件: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略)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略)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略)



199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