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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6-29 13:34: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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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坚决遏制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凭证等违法行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04〕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5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在研究部署今年打击涉税违法行动中,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 “双向治理”原则,既要对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也要对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各地要迅速安排力量对本地区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认真的排查,特别对纳税异常的小型商贸公司,必须全面检查其财务账目和纳税情况。做到尽早发现、快速出击、依法查处、及时移送。
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至少对其三年内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检查发现问题的,还要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经调查取证认定为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要排除各方干扰,依法从重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边打击、边宣传的原则,制订周密计划,大张旗鼓地宣传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活动成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查结案件,并通过新闻媒体有重点、分层次地曝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力广泛的大要案件。特别要突出依法打击故意接受虚开发票“买方市场” 的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以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震慑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15号




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的请示》(京环保监督字[2000]471号)收悉,现就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区域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设置道路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二、按《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以外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参照执行适用于城市区域的有关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15190-94)。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用化名出具的欠条有效吗?


[案情] 2001年,被告黎晓珊到原告李春香的汽车配件店购买配件,欠到原告配件款2760元。2002年2月9日,原告到被告家催要货款,被告只给付了60元,另2700元无力偿付。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被告故意隐瞒其真实名字,以假名“黎三仔”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了2700元的欠条。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未果,诉至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审理] 吉水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购买了原告的配件,应给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在无钱给付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名字向原告出具欠条,其目的并不是延期给付,而是想借此赖帐。尽管被告用“黎三仔”的假名出具欠条,但该欠条是被告亲笔书写,且欠条的内容是被告的真实意示表示,故对此欠条予以认定。法院遂判令被告黎晓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李春香配件款2700元。
[点评] 在一般的简易购销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大多是口头约定交易的方式,在一时无法清结的情况下,也大多是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一些别有用心的就会在上面做文章,通常所见的如“今欠到李师傅货款2000元”中“李师傅”指称不明,易产生纠纷,还有就是本案所指的用家名出具欠条的。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首先应把握其性质,定性为那种纠纷,如本案就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其次要按照合同的有关的原理来解释有关争议的问题,如本案被告购买了原告的配件,应该给付货款,被告以假名出具欠条,只要欠条的主要内容不违法,不是违背其真实意示表示,该欠条就合法有效,至于其中的某一部分不是很明确,存在瑕疵,并不因此而影响其整体的效力。再次根据产生争议的来源来确定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本案被告就是故意设置障碍,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对一方以欺诈行为作出的意示,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尽管本案被告出具的欠条的欠款人为“黎三仔”,但该欠条是被告所写,其内容能够反映被告的欠款情况,因而法院认定其欠款人为黎晓珊。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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