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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5:5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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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对压缩机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空气压缩机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空气压缩机审查部)。审查部设在机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6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5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贸易、经济、投资和技术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有效法律和法规,努力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经济、投资和技术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提及的合作例举包括如下:
  1.缔约双方鼓励兴办工业、农业、畜牧业和技术发展项目;
  2.缔约双方鼓励交换科技研究情报;
  3.缔约双方鼓励交换各种商品和产品;
  4.缔约双方鼓励为执行确定的合作项目互派和培训必要的技术专家;

  第三条 在本协定的范围内,如缔约双方达成的协议和所签订的合同包括财政支付义务时,这些协议和合同需用双方商定的可兑换货币并按东道国通行的汇率支付。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公民和法人在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方面进行合作,这些合作包括在不同领域建立联合项目和公司。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双方经贸、技术人员和团组互访,相互举办短期展览会,并为此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六条 为增进两国贸易,缔约双方在海运方面相互提供可能的便利。

  第七条
  1.缔约双方尽力鼓励本国公民自由在对方进行投资并提供方便,禁止和有限制的领域除外。
  2.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有关投资的法律和法规规定,鼓励联合兴办合资企业。

  第八条 缔约双方组成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混委会,并应一方要求,轮流在两国开会,商讨加强和发展双方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的措施和途径。

  第九条 本协定于缔约国双方按照各自的有关规定相互通知已被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期满前三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如本协定终止时,有关协定在终止之日前正实施的项目中未了事宜,仍按本协定办理,但双方要商定必要的时间,用于清理缔约双方各自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协定于回历一四一三年五月十一日(公元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财政和国民经济大臣
      李岚清           阿巴·海勒
     (签字)           (签字)

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府发〔2008〕6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4月11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4号)的要求,为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进一步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企业上市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主要包括研究制定全市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及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上市办)在市发改委,为市企业上市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企业上市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企业上市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与中介机构和上级相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办理。对涉及多部门的问题,必要时通过协调会议形式给予重点解决。
(四)各县(区)和萍乡经济开发区,要在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下,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推动辖区内企业的上市工作。
二、精心筛选拟上市企业
(一)拟上市企业基本条件:
1、企业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
2、企业的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在国内或省内行业优势较大;
3、企业销售收入及实现利润在近三年稳定增长;
4、企业发展前景看好,具有较高成长性;
5、企业经营管理者整体素质较高,尤其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6、企业计划在近两年内进入上市的实质性程序。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在进行国内上市的股份制改造或境外上市的资产重组阶段前提出确认申请,报市上市办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由市上市办提交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然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被确认的拟上市企业要制订好上市工作计划,并确定专人负责上市工作。以国内上市为目标的企业,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根据上市的规范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待条件成熟后,要选择好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尽快进入上市辅导期。以境外上市为目标的企业,要选择合适的券商(上市经理)、境内外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国内、国外两套法律法规,做好企业的上市规范工作,适时境外上市。
(四)拟上市企业选择上市中介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申请上市辅导和辅导验收事宜,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上市申请等,都要及时报市上市办备案。
三、大力扶持拟上市企业
(一)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以进入上市辅导期前一年的应税所得额为基数,每年应税所得额递增超过10%以上的部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企业上市的当年起,不再补贴。对进入上市辅导期五年内仍未能实现上市的,所给补贴全额收回。
(二)对以上市为目的的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依法减免营业税。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有关规定,免征或不征契税。
(三)在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因财务核算等原因造成上市障碍的,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积极支持企业的资本运作。对拟上市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依法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相当于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对进入上市辅导期五年内仍未能实现上市的,所给补贴全额收回。
(四)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行政划拔土地可转为出让,应缴土地出让金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分批一年内缴清。
(五)上述补助(奖励),在企业进入辅导期或境外上市筹备阶段,且经市上市办备案后,补助(奖励)应补(奖)金额的40%;五年内实现上市的,上市后补助(奖励)应补(奖)金额的60%。
(六)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计划投资项目,可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政策。
(七)对已经进入上市辅导期或境外上市进入程序的企业,优先保证工业生产用电。
(八)鼓励企业买壳和捆绑上市。对买壳或捆绑上市成功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市政府对企业经营决策层进行奖励。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处理。
(九)实行分阶段奖励办法。对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通过辅导验收以及上市成功三个阶段,市政府分别给予企业人民币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十)企业拟上市工作阶段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企一策。
(十一)协调金融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十二)引进各类投资机构(基金)对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四、分类落实扶持措施
(一)财政扶持类
1、企业依本办法规定,按隶属关系向本级企业上市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本级企业上市工作机构审查;
3、本级政府审定后兑现。
(二)政府奖励类
1、企业依本办法规定,向市上市办提出申请;
2、市上市办审查;
3、市政府审定;
4、拨付奖励资金。
(三)一企一策支持类
1、企业根据具体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依规定处理;
2、部门处理有困难的,企业向市上市办提出申请,市上市办依规定处理。特殊情况,报市政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