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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5 14:3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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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房改办


大连市职工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大连市房改办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促进住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使用或支取公积金:
1.职工个人用于家庭购买、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可以一次性支取使用已存储的公积金;
2.办理个人购、建房抵押贷款手续的购房职工,可以在贷款期限内动用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3.职工离退休、调整本市工作、出国定居、在职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一并支取;
4.非大连市市内四区长住户口的在册职工已缴交了公积金,被辞退或除名后,由原单位将长期临时户口退回原籍,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一并支取;
5.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私房翻建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使用或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个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下列有关证件:
1.购买、自建自住住房或私房翻建,必须具有职工个人存储公积金满二年以上(含二年)的证明,并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书)或修建房有关证明;
2.职工达到法定的离退休年龄,在办理正式的离退休手续后,凭个人身份证、颁发的离退休证件或所在单位的介绍信;
3.职工调离本市工作,需提供工作调转证明;
4.职工出国定居,需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注销户口等有关证明;
5.职工在职去世,可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有关手续;
6.职工需动用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时,需向其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提供购、建房有关证明,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须向职工提供户籍或直系亲属证明。
第四条 使用支取公积金程序:
1.职工使用或支取公积金时,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使用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单位审查无误后,填写《公积金使用申请表》或《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核实,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由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或划转手续。
按本暂行规定第九条封存的公积金,需支取或划转时,按上述程序办理。
2.职工需动用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时,征得被提取人的同意后,各自向所在单位提出使用公积金的书面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五条 职工使用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购买住房后,其中某成员另购住房需办理个人抵押贷款时,应将原购买住房动用该成员的公积金如数存入该职工公积金帐户后,方可购买。
第六条 职工将动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出售后,需将原动用的职工本人、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各出资成员公积金帐户内。
第七条 对本暂行规定公布前已购房的职工,可以一次性支取原存储的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从购、建房支取公积金的次月起,再缴存的公积金仍存入原个人的公积金帐户内。
第九条 对于原单位已破产、解散或被原单位除名、解除用工合同而暂时没有再就业的职工,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银行予以封存。原单位持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印签到经办银行集体办理备案手续,经办行给每个职工发一份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便职工公积金今后转移或支取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1997年5月1日

青岛市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组织条例(试行)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组织条例(试行)
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鉴定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质量,提高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促进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的大力开展,形成以中级技术工人为主体、技术等级结构比较合理、具有较高技术素质的工人队伍,特制定本组织条例。

第二章 职 责 权 限

第二条 各级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以国务院或省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人技术业务和实际操作技能等级的考核及进行专业技师的考评。

第三条 负责审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各工种技术业务等级“应知”考试的命题和“应会”考核的实作工件。

第四条 各级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按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核发各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第五条 各级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可以由上级主管机关授权,协助或承担对某个专业工种工人技师和业务技师进行考核评定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领 导

第六条 青岛市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由市劳动局、职教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讲师、教授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市劳动局),负责技术业务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区劳动局、职教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七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和省属驻青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青岛市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分会,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准和授权,代表同级主管部门行使技术业务等级的考核和各类工人技师的评定。

第八条 各级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以及分会,应聘请有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工作技术人员和老工人担任咨询工作。

第四章 组 织 原 则

第九条 各级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了保证考核质量,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条 各级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必须正确掌握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考评原则,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对考评中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负责处理,并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6年7月12日

关于开展创新成果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开展创新成果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直机党字[2007]42号 


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各单位党组织:

  为检验各单位开展“建设服务型机关,努力做好‘三个服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促进不断提高交通创新能力和做好“三个服务”的水平,根据《交通部直属机关2007年党建工作要点》和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的安排,由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组织、直属机关工会协助于今年年底开展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创新成果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需求引导、科学统筹、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指导方针和推进“理念创新、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的战略重点,开展创新成果的评选表彰,以促进增强创新意识、弘扬创新精神、形成创新风气、提高创新能力,推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选表彰内容
  按照部《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把创新落实到交通建设、运输服务、科研开发、安全保障、精神文明和行风廉政建设等各个方面”的要求,紧密联系各单位、各部门承担的职能,联系各岗位的职责,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创新成果的评选项目:
  (一)理念创新。主要是围绕部党组提出的“三个服务”的战略部署,从实际出发提出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理论、新观点,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成效;针对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措施;总结在工作中创造的对实践有切实指导作用的新经验。
  (二)工作创新。主要是在业务工作、行政工作、党务工作中采用新的工作手段、工作方式方法,产生明显工作绩效的新成果。
  (三)科技创新。主要是在推进交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和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交通、做好“三个服务”中,针对交通发展需求,攻克关键性技术,突破牵动性技术,推广普及型应用技术,坚持自主创新取得的科技新成果。须是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新成果。
  (四)体制机制创新。主要是针对管理中的弊端,大胆探索,提出并实施的改革举措,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理顺交通管理体制,有利于健全和完善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转变观念、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规范并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新成果。
  (五)政策创新。主要是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按照科学、民主、依法原则,制定和调整的政策法规、制度、办法、预案等,充分体现了交通新的发展理念、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的新成果。
  以上创新成果:必须富有新意,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群众认可度高。
  三、评选表彰数额和时限
  (一)数额。“五个创新”原则上每一方面评选6项成果,共计评选出30项成果。最终表彰数依据评选结果确定。
  (二)时限。本次评选自2006年至2007年的创新成果。从2008年起,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表彰。
  四、评选方法和步骤
  (一)推荐上报。各单位按照“创新成果内容”组织推荐(数额不限),可以是个人项目,也可以是集体项目,填写《交通部直属机关创新成果申报表》;经党组织审核把关后,连同电子版于12月底前报送部直属机关党委。
  (二)组织评审。评选工作力求体现公平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分两轮确定入选成果:
  1.第一轮。部直属机关党委将申报的创新成果分类、汇编后,返回各单位酝酿评选。每个单位党组织作为一个评选单位,在充分征求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选票,于2008年1月中旬报直属机关党委。
  2.第二轮。部直属机关党委汇总选票,每一个创新成果按得票高低列出名次,按120%的比例划定第二轮上榜成果,再次返回各单位组织党员、干部职工按规定数额评选并填写选票报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1月底召开全委会讨论并投票。采用百分制确定创新成果入选的结果,各单位投票占60%,直属机关党委委员投票占40%,按评选分数及规定数额评出当选的创新成果,上报部党组。
  五、表彰奖励
  由直属机关党委和直属机关工会对获得“创新成果”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特别优秀者,报部党组予以嘉奖,并适时组织交流和宣传,推动创新意识深入人心、创新工作深入开展。
  六、几点要求
  (一)思想重视。开展评选表彰创新成果,是为了推动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工作会议精神,也是今年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发动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切实做好创新成果的推荐评选工作。
  (二)确保质量。各单位推荐创新成果,要求真务实,数量不限,但保证质量,并用写实的方式认真填写《交通部直属机关创新成果申报表》。
  (三)改进作风,推进工作。评选表彰创新成果旨在通过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广泛参与,在直属机关弘扬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积极奋进的精神。各单位党组织要做好宣传和组织,推动广大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做好“三个服务”的实践中不断推出创新成果。

中国共产党交通部直属机关委员会(章)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