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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我国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0:45: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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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我国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在我国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癌症疼痛的治疗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有效的止痛治疗,尤其对于晚期病人是世界卫生组织癌症综合规划中的4项重点之一(即:早期预防、早期诊断、治疗和缓解疼痛)。医疗实践证明,正确使用药物止痛可使90%以上癌症病人的痛疼得以缓解。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
“到2000年让癌症病人不疼,并提高其生活质量”的要求,许多国家正在采取措施加以贯彻。
全国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和世界卫生组织于1990年11月在广州市共同举办了“治疗癌症疼痛培训班”,世界卫生组织癌症姑息治疗部主任J.Strjernsward等中、外癌症治疗专家到会讲课和交流经验,会上一致推荐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癌症病人三
级止痛阶梯治疗方案”,即:对于轻度疼痛病人使用阿斯匹林、扑热息痛等非甾醇类止痛药物,对于中度疼痛病人按时服用可待因片或氨酚待因片等弱阿片类药物;对于有剧烈疼痛的癌症病人,按时服用吗啡片。
目前,我国有的医疗单位和一些医护人员对癌症疼痛认识不足,方法不多,致使多数病人得不到合理的药物治疗。为此,我部同意全国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的报告,在我国逐步推广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的“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方案”(详见附件),这对于减轻癌症患者
痛苦,维护人民健康有着重要意义。为使这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请安排你省肿瘤医院或1—2家综合医院肿瘤科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方案的试点工作。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医院应向你厅提出吗啡片季度购用计划,经你厅批准后到负责麻醉药品供应的医药公司购用。医院应订出加强管理的措施,以保证吗啡片切实用于治疗,不得发生滥用流弊。医药公司若存量不足,应及早向北京医药站麻经科进货。
三、治疗方案中所需的“氨酚待因片”是按我国精神药品二类管制的药品,医疗单位可直接向当地医药公司购用,个人凭处方可在各地医药商店购用。
四、请你厅于今年年底将开展“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试点工作的总结材料报我部。
五、请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的全国肿瘤防治研究办公室作为此项工作的技术指导并总结适合我国情况的具体治疗方案,于年底前报我部,以便在我国进一步推广并与世界卫生组织进行交流。
附:关于癌症病人三级止痛阶梯治疗方案
癌症疼痛是一个普遍的世界性问题。有效的止痛治疗尤其对于晚期癌症病人是世界卫生组织癌症综合规划中4项重点之一。
医疗实践说明止痛药物是治疗癌症疼痛的主要手段。正确使用止痛药物(即正确的药物、正确的剂量、正确的间隔)可使90%以上病人的疼痛得以缓解。
三级阶梯的标准止痛药是阿斯匹林、可待因及吗啡。医护人员还应当熟悉一、两种替换药物,以便有的病人不能耐受上述标准药物时使用。在使用止痛药治疗癌症疼痛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是“按时”及“按阶梯”用药。
“按时”用药:
止痛药应当有规律地“按时”给予。止痛药的剂量应当根据病人的需要由小到大直至病人不痛为止。下一次剂量应当等原剂量效果完全消失以后再开始给予,这种方法可使疼痛处于持续缓解。
“按阶梯”用药:
对于轻度疼痛的病人使用非阿片类药如阿斯匹林、扑热息痛或任何非甾醇类止痛药物。对于中度疼痛的病人如果按时使用非阿片类药物止痛不满意时应使用可待因或其它弱阿片类药物,如氨酚待因片与其它弱阿片类药物合用二者作用相加。对于有剧烈疼痛的病人,应首选强阿片类药物
吗啡。还应当注意当某一药物已不能起到止痛效果,不能改用同等强度的药物,而应使用止痛效果更强的药物。
总之,对癌症疼痛的病人采用药物治疗,多能取得满意的止痛效果。
注:关于用药指南请参阅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年出版的《癌症疼痛的治疗》一书。



1991年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5号

2003-01-0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江苏):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总局组织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研制开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软件。该系统包括《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3.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5.0版》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三个子系统。经大部分省、市、区国家税务局组织测试、运行,已具备在全国推广运行的基本条件。经研究,决定对自2003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一律实行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是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基本载体之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充分认识电子化管理是杜绝执法随意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保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广应用。
二、在总局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做好对地市、县国家税务局有关负责“免、抵、退”税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其熟练掌握,运用自如。对出口额大、“免、抵、退”税管理工作量大的地区,如需要,总局可派软件研制组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指导或协助培训。
三、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软件现已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服务器上,目录为:总局布置工作栏\程序发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时下载,认真组织各地国税局安装使用。自2003年1月1日起,对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以销售帐日期为准),必须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同时,总局建议各地国家税务局将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复核。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后,各地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分工,分清责任,确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为保证管理的规范和统一,出口退税管理软件在税务系统内部的技术支持以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作为信息传递的主要渠道,由总局进出口管理司、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实施。今后,税务系统内与出口退税管理软件相关的信息发布、问题解答、软件与文档发放等工作一律通过技术支持网站进行。
六、各单位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推广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管理,明确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技术支持网站进行信息的接收、问题的上报和软件、文档的下载等工作。各单位指定人员名单请及时上报总局进出口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备案。联系电话:进出口税收管理司(010)63417601、63417543;信息中心(010)63417690、63417638;软件研制组(0411)4384076。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一月三日

关于印发《2013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13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函

人社失业司便函[201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2013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好落实,切实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



失业保险司
2013年1月15日



2013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

2013年失业保险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围绕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政策体系,构建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稳步推进失业预警试点工作,加强扩面征缴和基金管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推动失业保险事业新发展。
一、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1.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条例修订草案稿,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反映各方面利益诉求。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新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尽快出台。研究新修订条例相关配套政策。
2.继续做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指导试点地区规范对象范围、支出项目和基金管理,妥善处理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的关系,分账管理两项资金,提高试点政策成效。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和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研究非试点地区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
二、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
3.稳步推进失业动态监测。继续扩大监测工作覆盖面,增加监测企业户数,基本实现设区市全覆盖。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和完善监测方法和数据上报分析系统。指导省市两级人社部门切实做好监测数据按时上报、汇总分析工作。
4.开展失业预警试点。抓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失业预警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6号)的贯彻落实,指导相关省市制定并实施失业预警试点方案。加强工作交流,总结试点经验,完善预警方案。
5.研究建立失业调控体系。开展建立失业调控体系专题研究,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探索建立失业调控的有效手段和工作机制。
三、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6.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
7.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当地物价水平变动等情况,落实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
8.保障失业人员患病期间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推动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确保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基金管理
9.继续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以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及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不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确保依法足额征缴到位。
10.加强基金监管。加强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基金日常监管。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强化基金预算约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66号)要求,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11.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积极推动县级统筹地区实行市级统筹,实行市级统筹地区继续巩固完善,逐步向省级统筹推进。尚未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区域内基金收支和结余不平衡问题。
五、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12. 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指导各地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措施,规范企业操作行为,搞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衔接,帮助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再就业等工作,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职工安置工作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职工安置工作。
六、加强失业保险基础建设
13.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完善经办管理制度,优化经办流程,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失业保险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增加便民服务措施,争创优质服务窗口。
14.加强失业保险统计和基金预决算编报工作。完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分析,提高上报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按照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格式和编报要求,及时编制、审核和汇总,确保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15.推动失业保险信息化进程。切实做好联网数据上报工作,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联网数据督报机制以及数据上报情况通报制度,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大力推进联网数据应用,充分发挥联网数据支持政策研究分析以及科学决策效能。适时启动《社会保险术语失业保险部分》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经办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