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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5:1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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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5]3号


山东、山西、辽宁、河北、河南、青岛、大连农业厅(委、局),陕西省果业局: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优质果袋,提高套袋技术推广应用水平,改善优势区域内的苹果质量,提高种植效益,中央财政设立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优质果袋,提高苹果套袋技术推广应用水平,改善苹果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中央财政设立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

  第二条 为加强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根据苹果产业发展需要和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有关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实施要以项目区农民得到实惠为出发点,按照公开公正原则,既让农民满意,又不干预企业自主生产经营;既规范操作,又简便易行。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项目区种植苹果的农户。

  第六条 补贴的优质果袋主要是中档或者高档双层纸袋,要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外纸质地柔软,且具有一定强度,不易裂碎。

  (二)外纸有较好的疏水性,吃水量小,雨水不能渗入袋内。

  (三)内红双层袋的内袋涂蜡均匀,熔点适当。

  第七条 补贴优质果袋的具体标准由农业部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时一并下发,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项目计划和标准,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在全国范围招标确定生产厂家。

  第八条 补贴标准按每个果袋补贴0.025元,每亩使用8000个果袋计算,每亩补贴200元。

  第三章 项目区和果袋生产厂家的确定

  第九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年度项目计划,选择项目县、划定项目区。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实施面积。

  第十条 项目县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全国苹果优势区域内的出口核心区域。苹果种植面积20万亩以上,年出口苹果5000吨以上。

  (二)有年出口苹果1000吨以上的大型出口龙头企业,其中有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应优先考虑。

  (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健全,苹果贮藏加工设施完备。

  (四)当地政府发展苹果产业的积极性高,财政状况较好。

  第十一条 在项目县内划定的项目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乡为单位,集中连片。

  (二)在农民中已基本普及套袋技术,同时农业科技入户工作落实情况较好的应优先考虑。

  (三)农民愿意合作采购和使用果袋,同时有规范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应优先考虑。

  (四)具备产业化种植基础,同时实行出口订单生产的应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果袋生产厂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年以上生产苹果套袋的历史,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

  (二)拥有苹果套袋的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

  (三)年生产苹果套袋2亿只以上。

  (四)拥有较为完备的果袋营销网络,并承诺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五)承诺接受本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和标准及项目区农民的实际需求,在全国范围进行招标,并将中标候选的果袋生产厂家,按照投标单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2-3家供项目区选择。

  第四章 补贴文书的签订

  第十四条 基层农业(果业)部门在中标候选的2-3家果袋生产厂家范围内,与项目区农民签订《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明确果袋的商标名称、规格、单价、生产厂家、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等,并将有关内容在各自然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上述基层农业(果业)部门可以是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县或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签订协议的农民可以是种植苹果的农户,也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体办法由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一式四份,其中项目区农民二份,基层农业(果业)部门一份,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汇总报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据此与有关果袋生产厂家分别签订《苹果套袋供应合同》,明确项目区地址,农民姓名和补贴金额,果袋商标名称、规格、单价等,并将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苹果套袋供应合同》,确保各项内容与《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一致。

  第五章 实施方案的备案

  第十六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备案。内容包括:

  (一)本省(市)苹果生产、销售、出口情况,苹果套袋技术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项目县苹果生产、销售、出口情况。

  (三)项目区的范围、面积,苹果生产、销售、出口情况及套袋使用情况。

  (四)确定补贴优质果袋的情况。要说明招标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优质果袋生产厂家的基本情况;确定优质果袋的商标名称、规格、单价、技术指标等。

  (五)项目实施目标、实施内容、进度安排。要说明按照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区将要达到的优质果率、出口数量、农民增收金额等;套袋技术推广措施和组织保障措施;时间进度安排等。

  (六)附件。一是《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区和果袋情况表》(EXCEL格式,见附件1)。二是与果袋生产厂家签订的《苹果套袋供应合同》(复印件)。

  第十七条 农业部审核《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年度项目计划将补贴资金拨付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进行分账核算。

  第十八条 已经备案的《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章 果袋的购买和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区农民购买使用果袋的商标名称、规格、单价、生产厂家要符合《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

  第二十条 项目区农民购买使用果袋,要将《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交有关果袋生产厂家,并索取厂家的正规销售发票。

  有关果袋生产厂家审核《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与《苹果套袋供应合同》一致,按农民实际购买果袋数量计算销售总额,从中扣除补贴金额后,按余额收取货款并开具正规销售发票。

  第二十一条 有关果袋生产厂家要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好项目区套袋技术推广工作,同时协调果袋售后服务等事宜。

  第七章 补贴资金的结算

  第二十三条 苹果生产季节结束,果袋生产厂家将《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资金结算表》(EXCEL格式,见附件2)及《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复印件)送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资金结算表》,与《苹果套袋补贴及技术推广协议》、《苹果套袋供应合同》核对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有关果袋生产厂家。

  第二十五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和补贴资金拨付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农业部,并附《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资金结算表》(复印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部门和果袋生产厂家要对所提供报告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报告或材料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做好招标及市场监管等工作,注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农业部。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经费由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不得从补贴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因工程建设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符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林地现状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补偿协议、绿化方案等资料。
  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规划选址应当符合林业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林木。
  第七条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非规划林地新造的用材林,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利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采伐手续。
  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林木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移植。
  第八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它原因需要移植林木的,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移植方案,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移植审批手续。
  第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木材经营加工的原料进行监督管理。
  木材(含外省市在本市的落地材)运出本市的,应当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
  本条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半成品。
  第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一级、二级防火区组织一百人以上大型群众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日15日前将防火方案报举办地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收到主办单位防火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保护森林资源方案。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费征收工作的管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费应当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和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采伐林木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木材价值3倍计算;
  (二)用材林、薪炭林按木材价值2?±5倍计算;
  (三)经济林以前3年平均产值为基数,鲜果按5至6倍计价,干果按7至8倍计价,有材值的另加材值计价;未形成产量的,按实际投入计算。
  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用苗圃地的,苗木的补偿标准按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四条盗伐、毁坏林木,造成林木损失的,赔偿金额依照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灾的,由举办地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大型群众活动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条例》第四十七条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未经批准移植100株以上的林木。
  第十八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损失鉴定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中介组织承担。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组织承担。
  第十九条本市木材价值的计算方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木材材积,依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中,特别是在清理整顿公司和查处违法案件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几个问题报告的通
知》,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作用,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报告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在治理整顿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强化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措施,为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应进一步拓宽监督管理的
广度,增加监督管理的深度,强化监督管理的力度,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此,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进行了专门研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集贸市场的管理水平。加强对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也是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监督生产资料市场的交易行为,审查交易双方的资格,监督交易商品的来源去
向,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凡是有形市场和各种生产资料的交易、订货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要把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钢材、机动车、房地产市场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逐步摸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继续巩固和发展城乡集贸市场、逐步做到经营活动、

管理工作和服务设施规范化。继续加强对重要农副产品的管理。重视发展和建设老、少、边、穷地区的集贸市场,加强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
二、加强对国营和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积极支持企业集团的建立和发展。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要求,继续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对决定撤销的公司,要按规定督促主管部门,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人员,办理注销登记。 治理整顿中暴
露出的问题表明,经济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国营和集体企业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甚至为牟取暴利而违法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国营和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把大型企业、政企不分的企业、经营专营业务的企业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通过保护合法经营,查
处违法活动,支持企业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搞活。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保护、支持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搞好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应重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把重点放在资金的投入和履行合同上。
三、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引导它们健康发展。当前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鼓励发展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份的政策不变,鼓励一部分人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不变,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政策
不变。要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引导和管理,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通过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登记和更换营业执照,确定其经营范围,引导他们拾遗补缺,从事国家鼓励和倡导的行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假集体企业,按其经济性质重新
登记注册,解决经济性质不准、产权归属不清、民事责任不明的问题。要切实纠正“以费代管”的做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国家法规、政策之外,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待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申请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
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严肃查处制造、经营伪劣商品和刊播虚假广告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把查处制造、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和取缔虚假广告作为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目前要集中力量对假化肥、假农药、假种籽、假药、假酒等分项进行治理。要进一
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对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的监督网。对制造、经营伪劣商品和刊播虚假广告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决不让违法单位和个人在经济上得到好处,情节严重的要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集中生产、经营伪劣商品和虚假
广告泛滥的地区,还应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
五、强化经济合同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经济合同履约率不高是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在治理整顿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强化对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重要生产资料、大宗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证和备案管理,把好合同签约关,监督
当事人按合同办事,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完成。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用法律手段保证控制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政策贯彻执行。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并充分发挥行政仲裁作用,解决合同纠纷。逐步规范经济合同文本
,解决合同格式不一、条款混乱、容易发生纠纷等问题,促进企业经济行为的规范化。
六、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领域中的国际合作。搞好商标工作,促使企业自觉地执行商标法规,依法关心和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面向企业,加强宣传教育和具体指导。今年重点抓好一百个大中型企业的商标工作。同时,要大力整顿药品商标,保护名
优药品的发展。要继续加强商标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加强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的管理,加强对马德里协定的宣传和对企业进行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具体指导。
七、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廉政建设的重点是惩治以权谋私。在廉政建设中,一是要从领导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做起,真正做到清正廉明,秉公执法;二是要抓基层,抓好《工商所工作条例》、《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办事公开要则》、《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处罚办法》等规定的贯彻落实,把群众监督与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对违法乱纪的要从严处理,决不护短、姑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在职干部的岗位培训,建立一支有理想、
懂业务、守纪律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
为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水平,要逐步建立全系统计算机通讯网络,培训人员,以适应经济监督和行政执法的需要。



199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