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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9:5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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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1995]70号

1995-08-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现对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二、本通知所述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征增值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化肥是指企业外购或自产财税字(94)第004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品种。
  三、为简化手续,对本通知到达之日以前已计征入库的复混肥产品增值税税款,应从企业以后月份应纳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应纳增值税税款不足以抵减的部分,在1995年底以前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中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 (摘要)

中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


中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 (摘要)


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全面分析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机关的状况,认真研究了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和机关党的建设

  要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自觉加强党组自身建设,把党组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1、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党组成员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和研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紧密结合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采取专题讲座、形势报告等形式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知识;要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增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提高党组成员的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水平,努力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切实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要求,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关党组学习的有效机制和保证措施,使党组学习保持制度化、经常化;要就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努力获得规律性认识;党组要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抓好常委会的学习,抓好学习型人大机关建设。

  2、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自觉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要通过人大的工作,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3、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要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完善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准则;要发扬党内民主,充分调动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保证中央、省委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倡领导干部敢于负责的精神;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党组内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要继续保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好风气,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形成制度,自觉维护大局,倍加珍视团结。

  4、要切实转变思想工作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坚持联系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制度,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倾听群众呼声,反映人民的愿望,集中人民的意志,在人大工作中坚定不移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牢记党的宗旨和“两个务必”,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先进性。

  5、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进一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本领。党组成员既要率先垂范抓好自身建设,也要对分管部门党的建设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6、切实加强对机关党组织的指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使之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坚持把人大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听取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党组成员要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机关党委和各基层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坚持高标准从严要求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7、切实加强对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对党员进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长效机制,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成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机关党员队伍。加强思想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思想道德素质,增强全体党员的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一步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主旋律,形成干事、创业、为民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组织建设,基层党支部要努力成为团结带领干部群众做好各项工作的坚强战斗堡垒。要坚持和健全党的“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等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使党的作风和机关风气有明显的进步,形成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浓厚氛围;要进一步贯彻“严、细、深、实、快”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严格党的纪律,要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探索和形成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要加强党员的自我教育与管理,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凝聚力、战斗力。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立法,把体现“五个统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转化为国家意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2、要立足于全省工作大局,坚持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坚持立、改、废并重,正确处理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要把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的法规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优先制定和修改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3、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若干意见》,加强督促检查,逐条抓好落实。提高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前介入,落实责任制。提高法规案的审议质量,加强法规案审议前的调研等工作,组织委员有针对性地搞好调查、视察和培训。要总结立法经验,研究制定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确保立法质量。

  4、制定年度立法计划以立法规划为基础,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对立法规划进行补充和个别调整。计划制定前,要认真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意见,加强与省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增强计划的科学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应当认真执行。

  5、人大机关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共同努力。一要加大初审力度。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二要提前介入,加强协调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政府立项的法规案可以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过程,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时,要吸收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人员参加。三要改进审议中的调研论证工作。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的法规案,应针对审议中提出的难点和分歧意见,有针对性地组织调研、论证,重要法规可以组织听证会,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反映社情民意。

  6、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较大市和自治县制定的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县代表大会审议前,加强沟通,并就法规草案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反馈,加强指导协调,以提高报批法规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1、进一步明确做好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原则。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在监督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全省大局和中心工作,积极履行监督职责,重大监督活动要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要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做到监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坚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进一步突出监督工作重点。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根据法定职权和我省实际情况,要着力做好执法监督、司法监督、经济监督、财政监督、述职评议、人民群众关心问题的监督等重点监督工作。

  执法监督。以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为目标,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为主要内容,通过听取执法工作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执法调研等多种方式,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推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司法监督。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听取有关司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报告、督办群众申诉控告、庭审情况调查、典型案件监督等方式搞好司法监督。

  经济监督。把加强经济监督作为人大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重要举措,重点围绕实现“翻两番、三步走”的奋斗目标和构建和谐河北,围绕宏观调控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通过视察、调研、听取专项报告、加强季度经济形势分析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督促和支持政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

  财政监督。要围绕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四个重点环节,加强和深化监督,不断推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述职评议。主要对评议对象依法履职情况进行评议,通过评议,指出其职权工作范围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促进依法履职的建议,督促其改进工作,提高依法办事水平。

  人民群众关心问题的监督。加强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是人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具体体现。要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群众意愿,倾听群众呼声,在此基础上,适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报告,提出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抓好落实。

  3、进一步改进人大监督方式,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按照依法监督、民主监督、科学监督的要求,围绕监督重点,强化专项监督,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手段,善于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报告、视察、调查、评议、质询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对审议意见和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反馈制度,加强督办。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坚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在执法检查、调研、评议、听证、视察等监督活动中,要更多地吸收人大代表参加,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加大对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力度,着力提高办理质量。

  4、坚持把加强监督与支持工作相统一贯穿人大监督工作的始终。要加强对人大监督职权、内容、方式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加深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性质和作用的了解,增强社会各界对人大监督的支持,提高“一府两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制度。建立资料报送、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等工作联系,形成制度。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既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尽职尽责,敢于监督,又要讲求方式方法和实际效果,善于监督,通过监督,真正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四、进一步深化人大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建立健全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竞争上岗,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公道正派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增强机关干部队伍活力。

  把好干部“入口关”,对缺编人员实行公开招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吸纳适应人大工作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新生力量,逐步改善干部队伍结构,保持人大机关的生机与活力。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效监督,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保证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形成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人大机关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嘉兴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 2004] 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四日

嘉兴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烟草制品的销售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第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遵循合理布局、满足消费、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嘉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市本级(秀城区、秀洲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条件

  第六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的规定。具体布局规定,根据烟草专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听证程序,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有与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资金应不低于当地烟草批发企业一个访送周期的供货量及必要库存的货值总额。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字号)、固定的经营卷烟专柜、固定的卷烟经营人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受理:
  (一)新开发区域尚无确切的路名、门牌号的;
  (二)经营场所正在装修,尚未投入使用的;
  (三)不具备营业条件的;
  (四)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书有异议的。
  暂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为30日。期限届满仍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退回相关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卷烟流动摊点;
  (二)各类回收、寄售商店;
  (三)被取消或注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一年的;
  (四)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校内以及经营农药、化工原料、挥发性油剂等影响烟草制品安全的;
  (五)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如实填写申请书格式文本,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证明资料:
  (一)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依法成立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供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固定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
  (五)申请人承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应不低于最低限额的书面材料;
  (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企业名称、字号向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所使用的企业名称或字号应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对享受针对特定人群保留的照顾性指标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残疾、特困人员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按收到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并在更正处加以说明;
  (四)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按受理的先后顺序编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交《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核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七条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情况,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对申请人提出的新的办证理由和意见认真进行复核,确实不予发证的,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根据《嘉兴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确认办法》,予以确认。期满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领。
  第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被许可人必须严格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

  第四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被许可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被许可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从事的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被许可人,应当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通告或者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被许可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经营能力、经营条件已发生变化,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二)一个年检周期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两次以上的;
  (三)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补办或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企业合并、分立、转产或改变企业名称、负责人、企业地址、主管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的;
  (二)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停业或者歇业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许可公民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
  (五)不可抗力导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原发证机关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人歇业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并上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期满重新开业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开业手续;逾期不办理开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