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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17 20:1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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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防止牲畜疫病传播,做好防疫和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促进牧畜的生产发展,提高肉食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需要屠宰解体的牲畜肉食品,都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需屠宰的牲畜都必须在国营食品部门的屠宰场屠宰,或在经镇(区)以上工商管理和卫生防疫部门联合发给屠宰准许证的屠宰场(点),由屠宰员屠宰或代宰。
第四条 各市(地)县、镇人民政府及区公所,都应成立由工商管理、商业、畜牧、卫生防疫和税务部门派员组成的牲畜屠宰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与当地市场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屠宰场(点)、屠宰员的开业申请。
二、对屠宰场的设备、环境卫生、肉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方面的卫生情况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屠宰员执行本规定。
三、取缔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屠宰场(点)和屠宰员。
四、处理违反本规定的屠宰场(点)、屠宰员及其屠宰的牲畜和肉品。
第五条 屠宰场应以原有国营屠宰场为基础,确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区以下的乡、村设固定屠宰点。
第六条 国营食品部门或个体屠宰员(户)设立屠宰场(点),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肉检员和检验设备。必须设有屠宰间、病畜屠宰间及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等设施。严防健、病畜混宰交叉污染,牲畜屠宰的出场、加工、运输等工艺流程,以及一切存放肉品的设备,应符合卫生要
求,严防与有毒害物品混淆堆放。
第七条 所有需屠宰的牲畜,都应按国家规定,接受宰前检疫,凭兽医签署的检疫证屠宰,宰后要由屠宰场肉检技术员进行肉质检验;按章完税;牲畜胴体需加盖检验合格印章(戳)后方准上市销售。外省、自治区调入的活牲畜和冻肉,都要经过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畜牧部门检疫、发证
,经验证有效才能调入及在省内上市。
第八条 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执行本规定。未盖检验印章的肉品,应分别情况,给予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屡教不改者,除没收其经营的肉品外,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条 严禁屠宰病、毒死和死因不明或未经检验盖章的牲畜及出售肉品,违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如造成人畜中毒事故者,除处以罚款外,并视其情节轻重,责令赔偿损失,直至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举报有功者,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5月17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6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品(食物)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第三条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建和管理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修订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配套规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
  省教育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维护好事发地社会治安。
  省民政厅负责事件伤亡人员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伤人员的疏散。
  省农牧厅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对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酒类产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省卫生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以及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依法开展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技术检验和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重大粮油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动植物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工作。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相应的应急指挥体系。

               第三章预测预报
  第七条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相关部门要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地区进行监测,定期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消费者,或定期负责向社会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并加强重点监管。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八条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联络电话,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食品安全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食品安全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出现500人以上健康损害症状;
  (二)Ⅱ级(重大):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出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或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省、市州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Ⅲ级(较重):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健康损害症状;
  (四)Ⅳ级(一般):无人员死亡,一次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区市政府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加强监测工作;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当地县区市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州政府报告情况;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达到Ⅱ级以上预警标准时,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基本应急程序
  各级应急指挥部得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哪级预案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地方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组织医疗救护队尽快赶赴现场;组织专家组根据事件原因、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发展趋势,并提出下一步防范措施。现场指挥部在征求专家组意见后,确定具体应急方案。
  (二)救援
  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医护人员对健康损害人群进行医疗救治,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接受事件健康损害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三)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三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设备情况;应急救援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诱发事件或应急救援不力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
  (二)省民政厅要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对重大和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或专家组,对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第十六条本预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安全事件速报制度
     2、甘肃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及联络员通信录附件1:食品安全事件速报制度
  一、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州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二、发生较重食品安全事件,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于24小时内上报市州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市州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省应急指挥部。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于12小时内上报市州应急指挥部,并同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省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调查,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四、发生特大食品安全事件,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于6小时内上报市州应急指挥部并同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并作出应急处理。
  五、各级应急指挥部向上级报送食品安全事件情况时,同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六、食品安全事件速报内容。在24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并尽可能说明原因和发展趋势等。食品安全事件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发生的位置(包括镇、乡、村、组、点等);
  (二)发生的时间、伤亡人数;
  (三)事件简要经过、波及范围、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
  (四)发展趋势;
  (五)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部分京外企业在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以下简称“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完成“十一五”规划,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为深入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的部署和委党委的要求,结合国资委直属机关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五中全会上作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讲话,科学总结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工作,全面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对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和做好当前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为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明了方向。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从战略全局出发,明确提出了“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描绘了我国在新世纪第三个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五中全会的召开,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决定性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对于进一步科学把握发展规律,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中央企业发展方式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五中全会《建议》的精神实质,并联系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资委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在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中,要着力抓好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和全会通过的《建议》的学习贯彻,引导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和领会“十二五”规划的主题、主线、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一要准确把握“十二五”期间发展的主题,确保科学发展取得显著进步。《建议》指出,科学发展是“十二五”规划的主题。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引导党员干部通过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是时代的要求,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进一步巩固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科学把握发展规律,形成发展新思路,寻求发展新途径,破解发展新问题,使国资监管工作上水平,国企改革发展见成效。

二要准确把握“十二五”期间发展的主线,确保转变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议》指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十二五”规划的主线。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引导党员干部通过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在科学发展中促发展方式转变,在发展方式转变中谋科学发展,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直属机关各单位的改革发展。

三要准确把握“十二五”期间的目标任务,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建议》综合考虑我国发展趋势和条件,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引导党员干部通过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建议》提出的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重大进展,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社会建设明显加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显著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明显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更加牢固的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到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之中。

四要准确把握“十二五”期间发展的重大举措,确保科学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建议》提出了推进“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举措,特别是提出要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重要着力点,坚持把改革开放作为强大动力。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通过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这“五个坚持”,更好地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本单位的工作,把全会提出的各项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实践中,落实到推进直属机关各单位各项业务工作的实践中。

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过多种形式,精心组织学习。要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要发挥各级党组织中心组学习的示范引导作用,通过集中办班、专题研讨、辅导讲座、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不断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引向深入。有条件的单位可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报告,加深广大党员干部对全会精神的理解和把握。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站、橱窗等内部教育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全会精神宣传活动,营造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浓厚氛围。

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学习。直属机关党委将根据中央的部署,及时对直属机关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工作作出进一步安排。

各单位党组织的学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机关党委。

联系人:刘冬 电话:63193312 63192937(传真)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

201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