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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转发河北省计经委、劳动人事厅《关于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5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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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转发河北省计经委、劳动人事厅《关于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转发河北省计经委、劳动人事厅《关于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现将河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厅《关于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加强企业劳动管理,降低活劳动消耗是当前“双增双节”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企业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希望各级劳动部门在“双增双节”运动中,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改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并
请将有关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告诉我部劳动力管理局。

附:河北省计经委、劳动人事厅关于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的通知

冀劳人计〔1987〕100号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二日


加强劳动管理,降低活劳动消耗是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在“双增双节”运动中切实加强劳动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大力压缩非生产人员。目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非生产人员比例偏高的问题,在一部分企业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不应干预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
的通知》(中办发〔1983〕2号),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直接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非直接生产人员的比例。要结合搞活固定工制度,采取多种措施,合理配备各类人员。对非生产人员要大力清理压缩,充实生产第一线,保证一线生产
对劳动力的急需。
二、加强定员定额管理,严格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劳动定额水平的确定,必须坚持先进合理的原则,不得降低定额水平;定员以外的人员要坚决撤出来,妥善安置。使企业在定员之内,特别是一线生产人员保持一支精干的力量,以适应企业生产的需要。
三、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要教育职工遵守国家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既要出满勤,保证工时;又要干满点,充分利用工时,为国家多做贡献。企业的出勤率一般要保持在95%以上,有效工时利用率一般要达到80%以上。
四、加强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奖惩制度。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劳动态度好、遵纪守法而成绩显著的职工,要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职工,要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直至开除、除名或辞退。
五、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企业通过加强劳动管理,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后富余的职工,要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首先,由企业广开生产、生活门路,内部消化。其次,由企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第三,劳动部门协助调剂到急需用人的新建扩建单位。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劳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和经济效益。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在“双增双节”运动中,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协同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做好上述工作。同时,要注意抓典型,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



1987年7月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11日  证监发字[1998]2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8]2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

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69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的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的试行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委老干部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更好满足离休干部医疗需求,提高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水平,完善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确保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现就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事宜制定以下试行办法:

第一条 继续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制度,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二条 提高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普通离休干部由每人每年6100元提高到8800元,二级保健对象离休干部由每人每年14000元提高到17000元。今后统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条 按统筹标准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费全部作为统筹基金,不再建立个人账户。

第四条 离休干部就医实行相对固定一所医院的管理服务办法。经省委保健办批准的二级保健对象离休干部可在吉大一院干部病房、省医院干部病房和长春中医院附属医院干部病房之间选择一所定点医院就医;普通离休干部可在省医院(含南区医院)和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之间选择一所定点医院就医。医院不得拒绝离休干部的选择。定点医院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再变动,如因病情需到其他医院诊疗的,可采取转诊、转院的办法解决。经定点医院同意,离休干部也可就近选择一所社区医院方便就医,并由定点医院与社区医院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第五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离休干部人数和医疗费统筹标准与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实行定额管理,超支分担,结余共享。定点医院年度内离休干部医疗费总体如有结余,将结余额的40%留给定点医院用于改善离休干部就医条件,40%由定点医院根据当年离休干部医疗费实际发生情况和有关制度发给离休干部个人,20%作为统筹基金使用。定点医院年度内离休干部医疗费如有超支,超支额在20%(含20%)以内的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50%,省财政承担50%;超支额在20%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定点医院承担。年度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认定,由定点医院提出,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进行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条 建立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服务考核监督制度。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服务考核监督办法,细化管理服务考核监督内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与定点医院定额医疗费管理挂钩。

第七条 定点医院按月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送医疗费使用情况,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按规定做好对定点医院离休干部医疗费的拨付和结算工作。

第八条 离休干部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原则上仍按《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直离休干部补充药品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离休干部医疗所需的特殊诊疗项目和药品由定点医院审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审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院不予报销。

第九条 离休干部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须经定点医院审核批准,经批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点医院制定的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条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由离休干部原单位管理。对参加接收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的,执行当地医疗费统筹标准;对未参加接收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的,执行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由单位按规定报销。未参加接收地医疗费统筹管理的离休干部因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单位支出超出统筹标准较多且自行解决有困难的,年末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经省财政厅和省委老干部局审定后,由省财政对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因突发疾病,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急诊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离休干部个人垫付,再到定点医院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 经定点医院批准发生的离休干部外配处方药费,先由离休干部个人垫付,再到定点医院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定点医院要设立离休干部专用挂号、取药、结算窗口和离休干部接待诊室、干部病房,配备专家诊疗,指派专人负责离休干部的导诊、转诊、特殊检查和住院医疗等服务工作。要建立离休干部医疗档案,对病情较重或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可建立家庭病床或提供定期巡诊服务。

第十四条 定点医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离休干部就医的具体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每季度要将离休干部医疗费运行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16号)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