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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1:4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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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印发《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自我发展,是拓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渠道的一种有效办法,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给予积极鼓励和支持。请市人事局注意收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加以研究解决。

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三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3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自我安置是指军队干部转业后自己创办各种性质的企业或自愿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工作以及受聘到境外企业工作、自费出国留学等。
第三条 凡国家当年分配来我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愿意自我安置的,需向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审核批准。如本人要求办理人事、行政关系委托挂靠保留干部身份的,可予以办理。
第四条 转业干部自我安置,需办理人事、行政关系委托挂靠的,其档案工资、人事、行政关系可挂靠在市军转办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由挂靠单位负责提供档案保管、办理落户、家属安置等方面的服务,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档案工资调升、技术职务资格的
报审和出境政审。
第五条 凡到境外工作、自费留学的转业干部,由挂靠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档案存放、办理落户等方面的服务;期满回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转业干部开办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发营业执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按有关政策提供贷款;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酌情办理减免税款。如国家税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第七条 转业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受聘期满或被解聘和创办企业挂靠期满、停办,应及时回挂靠单位报到。自报到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市军转办、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应给予办理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
接转手续。
转业干部挂靠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八条 转业干部自我安置,不要求办理行政关系挂靠的,其档案应转入当地政府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第九条 转业干部的随调家属如要求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享受与转业干部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转业干部在自我安置就业期间,应由所在企业按本单位的职工,统一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劳动服务公司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金和待业救济金。同时,按规定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3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2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不断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和《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闽政文〔2009〕60号文)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在全市范围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或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较原有产品有显著改进或提高,并已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工业产品(含软件产品)。

  第三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审一次。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院所负责人和行业专家担任评委会委员。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挂靠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和奖励工作日常事务。评审办建立专家库,并依申报项目形成年度专家组负责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条件与奖励

  第四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审条件为:

  (一)凡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品结构调整方向,质量性能稳定可靠,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在通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内,均可申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

  (二)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范围:

  1.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2.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化妆品、家具等日用品,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

  4.已获得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产品。

  (三)特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经授权的发明专利;产品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年创利税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800万元以上;能创造市场需求或带动产业技术跨越式提升,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

  (四)一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年创利税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

  (五)二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较大创新;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六)三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明显改进;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年创利税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第五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定的获奖产品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向获奖人员(每项不超过5位)颁发奖励证书。

  第六条 对获得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奖励。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企业继续开发新产品,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30%奖金用于奖励获奖人员。获奖企业应根据获奖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金。

  第七条 获奖企业应将获奖情况记入获奖新产品获奖人员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

  (二)《厦门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副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三)新产品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厦门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只提供标准名称及其编号;

  (五)检测报告:必须是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检验结果报告; 

  (六)用户意见:提供2份以上主要用户意见;

  (七)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能说明产品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证明材料;

  (八)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税收证明,以及法定审计单位出具的企业上年财务审计报告和新产品全年销售收入明细表(包括新产品销售数量、单价、成本、利润);

  (九)与产品相关的行政许可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评审办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发布年度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指南。企业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不完整的,由市评审办通知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同放弃申报。

第四章 评审及发布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市评审办根据本办法和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上报的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符合评审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市评审办按申报新产品所属行业、领域组织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主要就新产品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取定量评价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出具评审意见。

  (一)评审方式

  评审组由若干名技术专家及经济专家组成(根据各行业、领域评审组实际评审新产品数量酌定),每项新产品至少由1位主审专家、1位副审专家和1位经济专家共同评审。评审组在审核新产品申报材料并经过集体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二)专家组织

  评审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2.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3.技术专家对所属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权威性;

  4.经济专家对所属行业、领域的发展及其经济、市场等状况有较深的了解;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经济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务。

  (三)评审纪律

  评审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根据项目资料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办初审。评审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审建议,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 评委会审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评委会委员会议,对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前期评审情况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当年优秀新产品奖名单。

  第十五条 公示。评委会评定的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获奖产品,由评审办组织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异议及投诉。

  第十六条 发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新产品,由评审办行文报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对公示有异议的新产品,由评审办会同关部门就异议内容进行复审,经复审确认异议不成立后再报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后,向获奖企业及其主要获奖人员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有关部门在评选地方优质产品、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时,应从获奖优秀新产品中优先推荐,政府采购和重点工程建设应优先使用获奖新产品。

  第十八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3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企业不得再以此奖项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颁布的《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厦府办〔2007〕162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节约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灌溉,发展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三、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