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细则

时间:2024-07-22 22:09: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细则

陕西省气象局


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细则
陕西省气象局


(2000年9月8日经陕西省气象局第六次局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地、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防雷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电装置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指导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网建设。
(三)按国家规定负责防雷电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对安装使用的防雷电装置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防雷减灾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归口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执法。
(五)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鉴定工作。
(六)组织雷电防护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负责防雷电知识的科普宣传。
(七)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央驻陕机构、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二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设计,其他建设项目及设施的防雷装置应按行业防雷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智能大厦应实施综合防雷工程设计。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电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专业防雷减灾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其它建设项目及设施的防雷电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专业防雷减灾机构承担。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
交付施工。
第七条 省外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必须提出申请,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接受活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进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专业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电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专业防雷减灾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被委托单位签发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防雷电装置检测
第十条 省、地(市)、县三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公安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计算机场地和易燃易爆场所安装的防雷电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 防雷电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维护防雷电装置,并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电检测机构备案,接受定期检测。
防雷电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电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制度。《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防雷电装置安全性能经检测合格由检测机构签发合格证。
各检测机构不能超出省气象主管机构在资质认证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实施检测。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开展防雷电装置检测,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按《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组织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电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资质认证。
申请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征得所在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评审全省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专业施工机构的乙、丙级资质;初审全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专业施工机构的甲级资质。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专业施工乙、丙级资质的机构,应征得所在地(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六条 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年审时,由所在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资质证年审时,由所在地(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对防雷电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的从业人员,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予以资格认证。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装使用的防雷电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生产、销售防雷电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的调查与上报工作;省、地(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的统计上报;省、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邀约负责组织对雷电灾害的鉴定工作。受灾单位、个人和有关部门应积
极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执法,按属地化原则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八章的规定,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0日

关于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7年11月18日


  卫星应用产业是国家战略性高技术产业。应用卫星研制生产已形成系列化,正在从试验应用型向业务服务型转变,卫星应用已成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的重要支撑。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为贯彻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航天发展“十一五”规划》,加速以卫星通信广播、卫星导航、卫星遥感应用为核心的卫星应用产业发展,建立完整的卫星运营服务、地面设备与用户终端制造、系统集成及信息综合服务产业链,促使卫星应用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远近结合、军民结合、自主研制与国际合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重大需求为牵引,以业务化和规模化发展为目标,以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卫星应用公共资源的共享、培育卫星应用企业集群和产业链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和开放式发展为途径,以加强卫星应用和培育卫星应用市场为突破口,加强国家对卫星应用产业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统筹规划与建设卫星及其应用系统,加大对卫星应用产业扶持力度,促使卫星应用产业成为加强与改善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卫星应用业务化运行能力,形成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

  二、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完成应用卫星从试验应用型向业务服务型转变,地面设备国产化率达80%,建立比较完善的卫星应用产业体系,促进卫星应用综合业务的发展,形成卫星通信广播和卫星导航规模化发展、卫星遥感业务化服务的产业局面;使卫星应用产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25%以上,成为高技术产业新的增长点。

  三、推进卫星通信广播产业集约化发展。发挥卫星通信和卫星广播作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不可替代的作用,积极发展卫星通信广播综合业务,扶持发展灾害应急通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公益性卫星通信事业。

  (一)进一步完善卫星通信广播的管理政策、体制、机制,合理有效整合国内卫星通信企业,推动卫星通信广播与其他行业应用相结合的综合业务的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国产通信广播卫星在容量、寿命、精度、安全和可靠性等方面的性能,积极发展新型移动通信、宽带接入、移动多媒体广播、卫星直播等业务卫星。

  (三)不断提高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卫星通信广播终端、地面系统及设备的核心技术开发和生产制造水平,大力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地面设备的国产化程度和应用比例。

  (四)以政策推动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推动卫星通信、卫星广播制造业产业化发展,形成具有产业规模、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卫星通信广播制造和服务企业。

  四、促进卫星导航产业规模化快速发展。加速建立自主卫星定位导航系统,提高卫星导航应用的基础保障能力,大力促进卫星导航终端设备的产业化,推进卫星导航运营关联产业的发展。

  (一)加快形成建立以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为核心的民用导航产业体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民用应用政策,促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产业化应用;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公共安全的重要行业领域须逐步过渡到采用北斗卫星导航兼容其它卫星导航系统的服务体制,鼓励其他行业和领域采用北斗卫星导航兼容其它卫星导航系统的服务体制。

  (二)加强卫星导航应用的基础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建设;统筹规划国家级高精度卫星导航增强系统的建设,提高导航定位精度和完好性及其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卫星导航终端产品检测平台和公信力测评机制,不断提高导航终端产品的质量。

  (三)促进卫星导航运营企业和卫星导航终端设备的产业化发展。大力推动卫星导航运营业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卫星导航接收芯片、关键元器件、电子地图、用户终端等产品的标准化和产业化。

  五、着力建立业务化、一体化的自主遥感卫星应用和服务体系。以建立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为契机,提高卫星遥感应用和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卫星遥感数据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促进卫星遥感应用产业的形成。

  (一)促进我国遥感卫星数据的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加强卫星遥感服务与应用体系建设,加快资源整合,逐步建成国家统一的陆地观测、气象、海洋卫星遥感数据接收和处理地面系统,基于国家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构建国家卫星遥感数据平台;制定统一的对地观测遥感数据标准与政策;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形成卫星遥感数据开放和共享机制,促进我国自主卫星遥感数据的公益性服务、商业服务和国际市场服务。

  (二)加强卫星遥感数据在重要行业和地区发展中的应用。加快应用技术研发和应用系统建设,促进遥感数据在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环境、减灾、测绘、交通、教育等领域和区域开发、城乡管理以及重大工程中的应用,实施应用示范工程,培育遥感服务企业,拓展卫星遥感应用服务产业链。

  (三)全面提升我国遥感卫星数据源的自主保障能力。提高我国遥感卫星研制、运行和管理水平,加快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和业务遥感卫星系统的建设,形成连续、稳定、及时、高质的业务数据服务能力;完善遥感定标试验场等卫星遥感数据应用与产业化技术支撑体系,促进卫星遥感数据产品及公共应用平台的开发和应用。

  六、加强国家对卫星应用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建立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卫星、卫星应用及其相关基础设施的发展,协调空间资源、重点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建设;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总体规划的同时,应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卫星应用区域和行业的综合应用和典型示范。

  七、强化自主知识产权卫星数据、产品和系统推广应用。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民经济命脉的应用领域和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使用或采购自主知识产权卫星数据、产品和系统;在涉及卫星应用各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相关评审机构要增加对应用国产卫星数据与产品的可行性评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紧研究卫星数据知识产权有关政策,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到卫星应用项目的评定和管理活动中,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

  八、加强我国卫星应用标准体系建设。加速卫星应用标准的顶层设计和重要基础性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各行业与卫星应用领域相结合的关键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推广;积极参与卫星应用标准化领域的国际合作。

  九、加大对卫星应用产业基础条件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政府对卫星应用业务系统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卫星应用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对轨道、频率等资源的规划与协调,加速形成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

  十、加强卫星应用及产业化相关科学技术和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加强卫星应用创新能力建设,建立若干卫星应用国家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发挥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优势,形成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卫星应用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力度支持卫星应用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和工程化系统集成与重大应用工程建设。

  十一、鼓励社会投资和企业参与卫星应用。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具有产业化前景,且列入国家发展规划、以企业投资为主的重大卫星应用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通过政策环境建设,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发展卫星应用产业,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十二、加速成果转化,推进卫星应用的产业化。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等要及时发布卫星应用技术成果,促进卫星应用最新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卫星应用产业化专项、应用示范工程和产业发展基地,推广应用成果和经验;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逐步建立卫星应用系统产品的测评和认证机制,为促进卫星应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提供服务。

  十三、扩大卫星应用产业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提高应用的整体技术水平;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推动卫星应用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十四、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和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加强专业与应用相结合的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加速卫星应用人才培养,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卫星应用技术在职培训,大力宣传、普及卫星应用知识。

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检[2004]120号



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总局第58号令)和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检验司。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全国统一是资格考试,负责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时间,组织命题、印制试卷、阅卷评分,公布考试结果、确定资格等工作,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资格考试主要以书面方式测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必备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和检验鉴定实务。

第五条 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在同一时间进行。

第六条 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



第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实施考务等工作。



第二章 报名



第八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人员除外);

(四)品行良好,无欺诈行为,申请前5年无犯罪记录和严重行政处罚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报名者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同版2寸彩色证件照2张。

报名人应当对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发放准考证。



第三章 命题



第十二条 资格考试命题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聘任专家依照大纲要求,编写试题,建立标准化题库。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每次考前组织命题专家,根据难度系数、知识点的分布等要素,从题库抽取试题,形成试卷。

第十五条 试卷在国家统一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运送、保管。

第十六条 试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七条 命题专家在参加命题工作前应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八条 命题专家在考试前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考试培训工作、编写相关考试培训资料等可能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第三章 考务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方便应考的原则,建立严格、高效的考务工作机制,保证资格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安排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包括负责对外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试卷运送等。

第二十一条 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阅卷和评定工作,试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保存归档。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由国家质检总局在考试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全部考试科目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合格资格,并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第四章 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报名材料、冒名代考以及其他作弊行为的,经查实,取消其考试成绩,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获得资格证书的,取消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命题专家有违反规定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一律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查处,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传 真

户 籍

所在地


身份证

号 码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教 育 经 历(附学历证明复印件)

时 间
专 业
毕 业 院 校







工 作 经 历

起 止 时 间(年月)
工 作 单 位
部门及职务
主要工作任务






真实性声明

以上所填内容以及提交材料保证真实。

声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及近期同版两寸彩色证件照2张。

2.申请材料请递交至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