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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时间:2024-07-23 09:0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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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标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培训;
(三)残疾人就业咨询、登记和职业介绍;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计算;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乡办、村办集体经济组织,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向其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制定相应的收缴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筹使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必需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或者所在区、县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单位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十条 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各单位填报并经核实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缴纳的数额,并且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十一条 因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或者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提出申请,报送市或者所在区、县残话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缓缴或者减、免缴纳。
第十二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市或者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应当向该单位发出《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令其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每日按缴纳数额的5‰计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13日

关于防范以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等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防范以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等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通知

建办村函[2007]2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组织和个人打着支持新农村建设、全国重点镇建设等幌子到各地诈骗,误导和欺骗当地干部群众,干扰地方的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有的已经造成了恶劣影响。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维护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的正常秩序,保障基层政府和干部群众的利益,现就防范以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等名义搞诈骗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以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等名义行骗造成的危害,提高防范意识。目前,社会上一些不法组织、不法分子利用农村地区信息相对闭塞的特点,打着各种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的旗号行骗,不但影响了基层对国家政策的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干扰了地方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必要的财物损失,而且损害了建设部门的社会形象。此类诈骗活动往往利用现代化的传媒工具,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等特点,涉及范围广,易于引发不稳定因素。各地建设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提高主动防范意识。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识骗、防骗能力。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当前不法组织、不法分子惯用的行骗手段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伪造或篡改政府部门文件。比如,篡改建设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04]23号),以能够提供高额贷款诱骗基层政府。二是打着受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幌子,以“投资咨询机构”、“慈善基金”等名义向地方政府发布虚假信息和指示。三是以投资建设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违规搞开发建设。四是冒充建设部名义,以举办培训班、研讨班、编撰《中国小城镇建设年鉴》(创刊号)及各种书刊、推销书籍、项目评优、建网站、拉广告、要赞助等形式骗取钱财。各地要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及时曝光不法组织、不法分子的上述惯用行骗手段,提高基层广大干部群众对此类活动的辨别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查处并曝光、报告有关诈骗活动。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与严肃查处相结合的预警和处理机制。要加强与我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以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等名义行骗的行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此类诈骗活动的监控,一旦发现要立即商有关部门查处、制止和曝光,并将情况及时告我部村镇建设办公室。

  再次重申,凡以建设部或我部村镇建设办公室名义举办的各类活动,须以我部或部村镇建设办公室的正式发文为准。各地在工作中发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有关部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7〕21号)规定,“其他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机关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
围”。档案馆利用档案资料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符合中央“以档养档”指示精神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90〕166号)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公民查询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时,应交付查询成本费(公、检、法机关除外)”的规定,与国档发〔1987〕2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完全符合,既不冲突
,又未延伸,不属于治理“三乱”的内容,在法律上也无须报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
据国家物价局称,它们和财政部准备就政府各职能部门利用业务资料开展社会有偿咨询服务作出具体规定。在具体规定颁布前,如广东省清理整顿“三乱”办公室继续将你局“查阅登记资料费”视为“三乱”项目,为防止事态复杂化,亦可暂停提供有偿咨询服务。
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资料,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有偿咨询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改善经济环境,发展我国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望你们总结经验,做好准备,完善咨询服务体系。



199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