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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04:3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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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

1990年9月21日,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管理,根据目前个人随身携带限制进口商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商有关部门,对国发(1985)136号文件中规定的个人可以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免办准运证随身携带或按行李包裹托运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必须持有合法经营单位的发票。
二、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包括合法进口的减免税商品及执法机关作罚没处理后转交指定经营部门销售的走私物品。
三、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
1、摩托车壹辆 2、电视机壹台
3、录(放)像机壹台 4、照相机壹架
5、电视机显像管壹个 6、录音机壹台
7、手表叁支 8、电子计算品叁支
9、录音带拾盒 10、录像带伍盒
11、化纤制品拾米(或制成品伍件)


以上品种中,摩托车、电视机、录(放)像机、照相机和录音机五个品种,每人每次限带一个品种。除以上十一个品种外,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中的其它十三个品种,个人一律不准随身携带或托运。
四、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超过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符合本规定第一项规定的,对其超过部分,一律收购;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一项规定或对于个人多次往返携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没收。
五、对违反规定,擅自收购个人随身携带限制进口商品转手倒卖从中牟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有关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二十四种进口商品的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
1993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地方的民间纠纷,是经乡(镇)司法助理员调解后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不成,而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所制作的调解书或决定书,由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如果当事人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好民间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民间纠纷未经司法助理员调解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未经调处为由拒绝受理。
二、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对经司法助理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在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制作调解书。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应涉及是否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调处意见,但如果原来所作处理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四、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者经乡(镇)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止执行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1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止执行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1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02年1月3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本市第二批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方案(草案)》,同意该方案,并决定在依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关法规之前,中止执行以《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11项行政审批事项。

  本决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中止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和2001年10月24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中止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止执行期均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

  附:中止执行的以本市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11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中止执行的以本市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11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审批事项
审批部门
审批依据

1
公共汽车和电车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审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

2
营业性停车场(库)企业设立、变更、歇业的审批
市交通局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第6条第1款、第9条、第10条、第47条第(五)项

3
车辆维修收费的审批
市计委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第12条第1款

4
机场地区设立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选址的审批
市空港办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第11条

5
改变城市规划中的绿(林)地的审批
市农林局、市绿化局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

6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路绿化配套方案的审定
市农林局、市绿化局

区(县)绿化、                         农林部门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9条第2款

7
建设项目的绿(林)地面积占用地面积比例的审核
市农林局、市绿化局

区(县)绿化、                         农林部门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11条

8
核发上海市图书报刊流动零售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

9
通过新闻媒介刊播人才招聘启事的审批
市人事局

区(县)人事局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9条第2款

10
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的审批
市科委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第18条第1款第(四)项

11
举办技术交易会的审批
市科委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