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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且慢设立/何家弘

时间:2024-05-03 11:4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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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且慢设立

法制日报1999年9月
  不采用“沉默权”制度有可能伤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甚至误伤好人;但是采用“沉默权”制度又有可能降低侦查效率,甚至放纵坏人。常言道,“两害相权取其轻”。但是何者为轻,不同国家显然会因文化传统差异而做出不同的选择。例如,美国的传统是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强调司法活动的程序公正,因此宁肯牺牲侦查效率也要采用“沉默权”制度。中国的传统是重视群体和国家的利益并且强调司法活动的实体公正,所以我们一直没有形成“沉默权”制度的土壤。诚然,我们现在应该学习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的优点,应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应该重视司法活动的程序公正,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照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必须看到,美国之所以无法摘去“犯罪王国”的帽子,其司法制度过分强调被告人权利保护和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这是前车之鉴。
  有人声称我国在“沉默权”的问题上必须“与国际接轨”,并且以中国在1998年10月5日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为依据。该公约第14条规定:“被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毫无疑问,我们应该遵守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执法人员必须在审讯之前告诉对方“你有权保持沉默”。只要审讯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就是遵守了上述规定。换言之,“沉默权”并不是在司法程序中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惟一途径。对我国来说,当前最重要的是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刑讯逼供,而不是超越现实情况去空谈什么“沉默权”。当然,我们不能仅在法律中笼统地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而是要制定相应的证据排除规则和保障制度。凡是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一律不许在审判中用做证据。凡是刑讯逼供的人,一律严厉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也要努力克服根深蒂固的“口供情结”,提高“科学办案”的能力。
  最后,笔者奉劝那些“去西方取经之人”:在您使出“搬运功”之前,最好先看清您要搬回国的东西究竟是“他山之石”还是“前车之鉴”。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第125号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2001年2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广告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
  (二)从事印刷品广告发布活动的;
  (三)从事网络网站广告经营业务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其使用的语言文字、图像、画面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帝王、贵族等称谓的;
  (二)宣传暴力和淫秽行为的;
  (三)具体描写、形容与性行为有关药品、滋补品的特征功能的;
  (四)宣传算命、相面、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当体现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原则。凡涉及妇女形象的,其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歧视、侮辱妇女,损害妇女的形象和健康;
  (二)宣扬男尊女卑,伤害、排斥女性;
  (三)性行为、性挑逗的描述或展示。
  第七条 广告应当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凡涉及儿童使用的产品或者儿童参加演示的广告,其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儿童对长辈和他人不尊重、不友善或者不文明的举止;
  (二)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变相欺骗儿童及其他消费者;
  (三)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
  第八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含服务,下同),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一)利用科学上还没有定论的观点来否定他人的商品,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
  (二)片面宣传或夸大同类商品的某种缺陷,以对比、联想等方式影射他人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标志为自己的商品作陪衬宣传;
  (四)使用不规范的行业用语或消费者无法熟知的专业术语表示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产地以及采用的技术、设备等,误导消费者的;
  (五)其他贬低他人商品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 广告在总体设计、正文、标语、解说词、音乐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条 广告使用科研成果或统计、调查、文摘、引用语等资料的,应当准确、恰当并标明出处,不得采用隐去主要事实、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的手法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市容、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制定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召开有相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其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先征得建设(市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机动车的车体外部喷刷、涂写、粘贴广告的,应当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大型户外广告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设置牢固、安全并定期维护。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 张贴式户外广告,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张贴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禁止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等处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市容、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推销商品实行优惠、让利的广告,应当标明优惠、让利的时限、幅度和数额。
  推销商品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属限量、限时赠送的,应当标明所赠送礼品的品种、数量、期限和质量保证。
  第十八条 邮购商品广告、转让技术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邮购商品广告还应当标明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转让技术广告还应当标明技术鉴定部门的名称及鉴定时间。
  第十九条 推销设备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使用该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的内容。
  有专用附件的设备,其推销广告应当同时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的附件及价格。
  第二十条 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禽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或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广告中不得作欺骗性的包收购产品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加工承揽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对经济效益预测和分析等不能核实的事项不得发布。
  加工承揽广告中应当注明该广告不能作为承接业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的忠告语。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发布各类招生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招生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布广告的证明。其中,大专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高中段学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设区的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印刷时间、工商登记号;散页印刷品广告,各页均须标明“广告”字样。
  印刷品广告不得出现任何非广告内容。
  第二十四条 禁止编印、发送报纸形式(有固定报头、开版、连续出版)的印刷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  禁止发布有关组织“投资移民”、“商业移民”、“技术移民”、“出国考察移民”等内容的移民服务广告。
  第二十六条  广告审批部门履行广告审批职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三)(五)项、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遗失当事人报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收受贿赂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202号文《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2000年年度报告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
二、凡股票在2000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2001年4月30日前完成200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股票在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内新上市的公司,如果其《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0年年度业绩,公司董事会须在2001年4月30日前公布其2000年年度业绩及利润分配预案。
上市公司在2000年4月30日前确有困难,无法完成2000年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2001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上市公司不能在4月30日前公布年度报告,亦未向本所提交申请延期
并获批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年度报告。
三、为了避免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确定的披露期限前公布年度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前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本所按每日最多安排25家公司公布年度报告
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四、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年度报告英文版,在境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其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年度报告中均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说明其差异。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两份刊登年度报告摘要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送达主要境外股东。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0年年度报告正文;
2、2000年年度报告摘要;
3、2000年审计报告原件;
4、有关董事会决议;
5、载有2000年年度报告PDF文件、财务数据的软盘(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报系统6.0版”生成报送盘);
6、2000年年度报告信息公告;
7、董事会关于2000年年度报告的刊登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8、董事会关于保证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9、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提交上述文件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年度报告正文。
公司应当于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文件报送本所。如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公司股票停牌半天。
六、上市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正文外,还可以在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上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七、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同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意见的有关说明,包括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八、在2000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发生亏损,应当在两个月内发布预亏公告,如果预计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应当在两个月内发布三次预亏公告。
九、在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如果其年度业绩已经提前泄露,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发布公司2000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发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刊登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即差异在10%以上)时,公司应当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十、上市公司应当召开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报告”,对其中的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并与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公布。
十一、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果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存在有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刊登补
充公告。
十二、本次年度报告工作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一:
“(股票简称,如有B股亦注明)____”(股票代码____)
公布2000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01年__月__日公布2000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简称,如有B股亦注明)“______”将于2001年__月__日上午9点30分起停牌半天,2001年__月__日下午1点整起恢复交易。
一、主要财务指标:
2000年 1999年 2000年比1999年增减
净利润(万元) %
每股收益(元) %
每股净资产(元) %
净资产收益率(%) %
二、2000年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预案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2000年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本次董事会审议的2001年配股预案:
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01年__月__日__时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盖章)



200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