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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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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6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8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7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

(2012年6月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是中央对上海的要求,也是上海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上海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更高起点上推动上海科学发展,必须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上海市第十次代表大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应当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方针,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更加广泛、更加均衡地惠及人民。

本市应当将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培养、集聚和用好人才为关键,以制度创新保障和推动观念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以创新驱动发展,在发展中加快转型,在转型中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本市应当根据国家对上海的战略定位和要求,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努力建设与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相适应、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努力建设经济活跃、法治完善、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城市安全、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三、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工作应当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展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新型产业体系,不断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产业能级;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创新管理机制,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优化育才、引才、用才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推动协同创新,建设更具活力的创新型城市;激发文化发展活力,增强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统筹城乡发展,构筑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发展民主法治,形成全社会依法共融、和谐共进的制度环境。

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弘扬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的城市精神,践行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凝聚智慧和力量,把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转化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积极参与、支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各项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相关政策,明确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和推进措施;积极探索建立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评估方法和评价指标,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政府投资结构,提高政府投资对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引导作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定期对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和人民群众的创造力,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政府管理创新为重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体制机制。

七、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积极探索,着力破解制约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制度瓶颈和政策障碍;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在扩大开放、完善市场体系、吸引人才、创造最佳创业环境和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等方面先行先试,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八、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九、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修改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湖北省阳新县潘桥乡教育组“普九”复查弄虚作假,发生死亡事故的通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湖北省阳新县潘桥乡教育组“普九”复查弄虚作假,发生死亡事故的通报


2001-03-01

教督厅[2001]3号


  近日,我部接人民群众来信,反映湖北省阳新县潘桥乡教育组在“普九”复查中弄虚作假,造成小学生意外触电身亡的事故。我部立即责成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核查。经查,人民来信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湖北省黄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普九”验收复查制度,对阳新县的“普九”工作进行复查。为了顺利通过复查,该县潘桥乡教育组在组长胡庆林的组织下,对学生普及程度情况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造成潘桥乡舒畈小学女生吴清菊2000年12月11日上午在去潘桥中学冒名顶替途中,因高压线突然断落被击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的重大事故。

  目前,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阳新县委、政府已分别对潘桥乡及有关责任人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了处理。

  坚持实事求是,是“两基”工作的重要方针。对于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各级党委、政府、教育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是坚决反对的。我部对“两基”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要求三令五申,但湖北省阳新县潘桥乡教育组依然我行我素,弄虚作假,严重地败坏了党的作风,损害了教育事业和政府形象,性质是严重的,特予通报批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此为鉴,吸取教训,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坚持标准保质保量推进“两基”工作的通知》(教督[1999]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两基”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历史责任感,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认识,改进工作作风,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对在“两基”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关于阳新县潘桥乡在接受“普九”复查中弄虚作假情况的报告

湖北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2001年2月12日)

  2001年元月中旬,接到阳新县潘桥乡在“普九”复查中弄虚作假,造成小学生吴清菊意外触电身亡的来信后,引起了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和省教育厅领导的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黄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严肃查处。2月8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又组织调查组赴阳新就此事进行了专门查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阳新县潘桥乡在“普九”复查中弄虚作假的情况属实。

  阳新县是1998年12月14日至19日经过省政府组织的“普九”验收的。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普九”验收复查制度,黄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复查组,于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对阳新县的“普九”工作进行复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派人参加了这次复查。

  2000年12月4日晚上,潘桥乡教育组组长胡庆林在其办公室主持召开教育组成员例会,研究如何做好迎接“普九”复查工作。当主管普及程度的刘道清汇报到普及程度一项的准备情况时说:“就普及程度而言,虽经我方努力,潘桥中学仍差几十名女生,能否在复查时从公和、舒畈、巢门等小学抽一些女生来顶一下缺口?”胡庆林当时说:“小学生个子太小怎么办?”刘道清说:“分开座,问题不大。”胡庆林接着说:“既然如此,就只能从小学抽一些女生来顶替,具体事情由刘道清安排。”当时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对此没有提出反对意见。12月8日按照潘桥乡教育组的安排,由刘道清组织公和、舒畈、巢门三所小学抽到潘桥中学来冒名顶替的90名女生到潘桥中学进行了一天的演练,演练的主要内容是要这些顶替的学生记住被顶替者的名字、家庭情况、所在班级等有关情况。演练过程中,胡庆林到学校去看过一次。演练结束后, 通知公和、舒畈、巢门三校的学生于12月11日到潘桥中学顶替。

  二、小学生吴清菊在到潘桥中学途中触电意外身亡。

  2000年12月11日上午,潘桥乡舒畈小学女生吴清菊按乡教育组的安排在从家里到潘桥中学上学的途中,当走到舒畈到潘桥中学路段的一高压线下时,因高压线年久失修,突然断落,吴清菊被高压线当场击倒,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阳新县委、政府及教委十分重视,迅速派出调查组奔赴潘桥乡,协助督办、处理。潘桥乡立即成立了以乡党委副书记董才和为首的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派出所、供电所、教育组及舒畈村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此事。并于12日下午做通吴清菊同学父母及家属的工作,达成赔偿协议,由电力部门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三万元,教育部门资助人民币伍仟元。13日下午,该生遗体安葬。

  三、市、县两级已对潘桥乡教育组弄虚作假行为作出初步处理。

  潘桥乡教育组在迎接“普九”复查中弄虚作假,造成学生意外死亡,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形象。为此,阳新县教委党组决定对胡庆林同志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教育组组长职务,并将潘桥乡教育组在“普九”迎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通报全县;潘桥乡党委给予胡庆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阳新县委、政府近日决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对潘桥乡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开展调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进一步的处理,并将此事在县电视台、报纸上公开曝光。黄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潘桥乡的弄虚作假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潘桥乡教育组在迎接“普九”复查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性质是严重的,影响是很坏的。这也反映了我们的干部队伍中有些人的思想作风不正、工作作风不扎实。我们要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刻反思过去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大力开展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教育,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反对弄虚作假的错误行为。

  阳新县是我省25个国家级的贫困县之一,在1998年接受省政府“普九”验收时,在遭受百年不遇的洪涝灾害的情况下,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发扬英勇无畏的革命精神,大灾之年大干“普九”。1999和2000年连续两年均遭受洪灾和旱灾,“普九”工作不松劲,特别是在目前学生流失情况普遍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在抓普及程度方面做大量的工作,成绩是主要的。对于个别乡镇在“普九”复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阳新县委、政府态度是坚决的。今春开学前,由县委、县政府主持召开了全县乡镇一把手会议,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严肃批评处理潘桥乡弄虚作假的行为。采取过硬措施组织学生入学,工作比较主动,以实际行动继续做好教育工作,尽快挽回不良的社会影响。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2002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根据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全省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今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继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基础,以整治向机动车辆乱收费、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和乡镇企业治乱减负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的力度,规范政府行为,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市对外开放、经济发展及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工作任务及重点
  (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治乱减负“三查”活动。这是今年全市治乱减负工作的重点。“三查”,即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查基层单位,就是检查中央关于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否在基层,特别是县、乡基层单位得到落实。查薄弱环节,就是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久拖不决甚至顶着不办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查突出问题,就是对企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务求实效。
  (二)落实公布收费目录,继续取消不合理收费。
  按照全市治乱减负工作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公示,凡收费目录以外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对外公布废止。
  (三)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
  1.继续抓好重点部门的专项治理。公安、环保、交通、税务、建设、质监、卫生、药监、工商、水利等部门应先对本单位、本系统内涉企收费进行自查,提出整改措施,对全市涉企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2.配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坚决制止利用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手段进行市场封锁、向企业乱收费。严禁利用年检、工商税务登记、办理证照等手段,指定服务、强制入会、强制企业订阅报刊杂志、强制收取代理费、咨询费和利用产品重复抽检、重复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3.深入开展对改制企业费用负担过重的治理整顿,逐项落实企业改制中的收费减免政策。对国家和省、市政府明确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收,明确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当前市属国有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有关收费规定的意见》等文件规定。
  4.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治理公路“三乱”。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政府性基金和各种摊派;规范道路站(点)的设置和道路收费,取消一批不符合规定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 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设站(卡);对涉及车辆和道路的收费项目实行公示。
  (四)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把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1.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在重点抓好全市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同时,抓好包括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市外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类型、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
  2.各县区、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作为本地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3.重点抓好治理向乡镇企业的各种摊派工作。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乱减负“九个严禁”的有关规定。
  (五)健全涉企收费法规,强化收费监管。
  1.整章建制,标本兼治,规范收费行为。全市要继续建立完善治乱减负各项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两证一卡一票”制度、收费(基金)管理制度、企业负担监督执法网制度和领导联系企业等制度,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的各项经济检查,逐步推行对企业检查的登记和审核制度,使企业治乱减负尽快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2.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及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严格执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案件跟踪制度。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各地、各部门要在限期内按时完成对“三乱”案件的查处工作。采取对企业的执收执罚部门双向检查的方式,加大收缴及使用管理的检查力度。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全市治乱减负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分管减负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减负工作负总责,注重抓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健全减负工作机构,落实专人承办,做到分管领导、承办机构、承办人员“三落实”。
  (二)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各县区、各部门减负工作责任。
  1.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在今年8月底前,针对“三查”有关内容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认真开展“三查’’活动,自查治乱减负具体工作是否落实,对抓治乱减负工作的认识是否统一,减负工作分管领导、机构、人员是否落实到位,有关收费政策是否贯彻执行,治乱减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有哪些。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三查”活动不走过场。
  2.省交通厅在5月中旬前将制定出治理公路“三乱”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提出保留、取消、合并道路站点和收费项目标准的意见。市交通局对我市道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与省交通厅的工作要同步进行。市交通局在9月初汇总公路“三乱”治理情况报市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公安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建局、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药监局、水利局等有关市级部门和各县区减负领导小组结合有关专项治理内容提出自查整改意见,并于7月中旬报市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乡镇企业局牵头负责,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贯彻《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安排全市乡镇企业治乱减负有关工作,并在8月底前汇总工作情况。
  5.市外经贸局对部分外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的负担进行一次检查和调研。
  6.市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三乱”案件的查处,组织对行政执收执罚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评议。
  7.市减负办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尽快汇编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使企业了解各项收费政策,监督执行部门依法行政。
  8.省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将于今年9月中旬组织对部分市、州的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抽查。我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认真贯彻实施。
  今年全市的治乱减负工作将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区和部门要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积极、责任落实不好的县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扣减相应目标责任分值。
  各县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写出总结材料于11月初报市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减负办将在年底汇总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治乱减负工作情况并按照市减负领导小组的要求上报市委、市政府进行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