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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1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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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

国办函〔2003〕2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方案,国务院已经下发《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为尽快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和运转,现将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发送、部门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组建、设立及改组的部门和单位在“三定规定”下发前,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发送范围、份数和渠道不变;“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应依据机构设置变动情况,抓紧提出所需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份数,其中新组建、设立部门还需明确收文渠道,报国务院办公厅核准后发送。
  二、新组建、设立及改组、更名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申报启用新印章和套印。新印章和套印启用后,原印章和套印停止使用,并于2003年4月10日前送交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三、新组建、设立的机构均须悬挂书写有部门、单位名称的牌子。部门、单位名称应采用国务院有关机构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不能使用简称。牌子的尺寸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确定。牌子为白底黑字,字体为标准宋体或美术宋体,一律竖写,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牌子悬挂于机关正门左侧,材质不作统一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

(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五八年五月三日发布

志愿参加人民解放军的军士、兵,至一九五七年底已经基本复员完毕。今后退出现役的军士、兵,除极少数志愿兵外,都是义务兵。对于退伍的义务兵,应当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退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经过部队的培养与锻炼,政治思想觉悟一般都有所提高,而且基本上都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他们是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批可贵力量。军队和地方国家机关对于他们在退伍离开军队的时候和退伍以后的有关问题必须予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义务兵(包括军士,下同)一般应当依照兵役法的规定按时退伍。在服役期间因故需要中途退伍须经师或者相当师的司令机关审查批准,并报军或者军区备案。退伍的义务兵应当持部队发给的兵役证和兵役登记表到居住地区的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兵役登记。
二、义务兵退伍的时候,部队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防部的规定办理一切手续,发给一切应发物资和足够到家的路费和途中伙食费,以照顾他们途中生活,保证他们安全返家。
三、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正在住院治疗的,部队应当负责进行治疗,在他们的疾病基本治愈后再行办理退伍手续。
对于在服现役期间因作战或者因公致残的军士、兵,在办理退伍的时候,部队的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军人残废证明书。当地人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优待抚恤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予以优待。
四、部队在处理退伍义务兵的时候,应当组织集训,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劳动生产、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遵守政府法令,团结乡社干部,联系人民群众以及农业发展纲要的教育,树立他们爱国爱社、爱劳动和勤俭持家的观念。退伍义务兵离队的时候,各部队首长应当对他们热情欢送,并勉励他们保持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
五、入伍时原是家居农村或者城市郊区的农民,退伍后都应当回到原居住地区参加农业生产。当地人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对他们做好生产上的安排,帮助他们熟悉农业生产技术,给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便利。
因城市扩建或工业建设等原因征用了农村耕地,退伍义务兵已不能在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正式职员或者工人,退伍后要求恢复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安排他们的工作;在没有安排好工作以前,原工作单位应当负责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对于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处理原则予以妥善处理。退伍义务兵的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的,应当由该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安置。
七、入伍时原是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年龄上应适当放宽)的,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开始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当的学校学习。
八、入伍时家居城市没有固定职业,或者原来的职业已不适合国家需要的,退伍后,劳动部门应当予以就业登记,并在与一般群众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就业的便利,或者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帮助他们参加农业生产或者其他劳动生产。
九、对退伍义务兵中的专门技术兵,部队应当在他们退伍以前,将他们的技术种类等级等材料送交义务兵居住地区的省、市兵役局转劳动部门。各地劳动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需要技术人员的情况予以优先就业。对暂时不能安排就业的技术人员,应当动员他们参加农业生产或者其他劳动生产,待以后需要技术人员的时候再优先录用。劳动部应当根据各省、市需要技术人员的情况负责进行适当的调剂。
十、退伍的义务兵在返回原居住地区途中患有重病必须治疗的,沿途兵役机关应当负责收留送医院治疗。治疗期间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垫支,事后逐级向所属军区财务部门实报实销。
十一、在服现役期间患麻疯病的义务兵,应当随时处理退伍。凡是该义务兵原居住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收容治疗麻疯病员机构的,均由原居住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收容治疗;没有收容治疗机构的,由国防部交由卫生部指定相当的收容治疗麻疯病员的机构予以收容治疗。
在服现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症的退伍义务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他们的病情的轻重和当地医疗条件,分别采取收容治疗和分散休养的办法加以处理。对于病情较重需要收容治疗的精神病员,各地应当加以收容治疗。对于病情较轻的一般精神病员则遣送回家疗养。
部队在处理退伍的麻疯病员和精神病员的时候,必须办妥退伍手续,发给一切应发的物资。他们在地方医院治疗期间应当与一般病员享受同等的生活待遇。
各地收容治疗麻疯病员和精神病员所需费用,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经费中开支。
十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退伍后需要治疗的,当地卫生部门应当予以治疗上的便利;所需费用,由本人负责。对于带病回乡长期不愈以致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由农业合作社给以适当照顾,如果还不能解决,当地民政部门可以在社会救济费或优抚事业费内酌情予以补助。
十三、退伍的义务兵回到原居住地区以后,应当持兵役证到乡人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油、粮、布的供应手续;乡人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负责解决。
十四、每年度义务兵退伍期间,由国防部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退伍义务兵沿途经过的适当地点,设立临时转运站或者接待站。转运站或者接待站除按成本收取伙食费外,其余房租、办公、杂支等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经费中开支。
十五、退伍的义务兵到达居住地区的时候,县、市人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欢迎,并且向他们介绍当地情况,勉励他们安心生产,积极工作。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合作社应当关心他们的进步,不断地向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十六、退伍的义务兵和复员的志愿兵,在参加地方上各种会议和评选模范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尽同等的义务。
十七、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当负责作好义务兵退伍后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各级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联系有关部门负责检查和处理有关义务兵退伍后的具体事宜,各级兵役部门应当积极参加。各级兵役部门负责义务兵退伍后的管理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汉语教学的协议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汉语教学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4年4月12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基于两国业已存在的教育合作关系,并根据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毛里求斯教育和科学部双方签订的教育合作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华南师范大学与甘地学院间的校际交流
  中方支持华南师范大学与甘地学院开展校际合作内容:
  1.派遣一名专业教师讲授中国文化和社会发展史;
  2.派遣一名汉语教师教授汉语并编写汉语教学录像教材和摄制脚本;以上两名教师在甘地学院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学年度开始前到达该校。
  3.赠送一套二十四座语言实验室设备,派遣一名技术人员协助安装,调试设备及培训操作人员;
  4.赠送部分汉语图书资料;
  5.赠送一套汉字电脑软件;
  6.赠送一台汉字文字处理机,一箱打字色带;

 二、华南师范大学与远距离教育学院间的校际交流
  中方支持华南师范大学与远距离教育学院开展校际合作内容:
  1.赠送部分中国历史,文化,艺术,科技,医疗等方面的图书及录像片;
  2.赠送一套汉语教学录音带及课本;
  3.赠送一套汉字电脑软件。

 三、条件
  1.中方负责将所赠设备从中国运抵毛里求斯路易港并承担相关费用;设备运抵港口后,毛方负责报关,提货并承担相关费用;
  2.中方负责语言实验室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安装期间毛方需积极配合;毛方负责在设备运抵前准备好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带电源标准实验室并负责设备的管理与维修;
  3.中方任教教师工作期限为二年,从教师到任之日起计算,该任期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安装设备技术人员的工作期限为六个月;
  4.中国教师和技术人员往返中国和毛里求斯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毛方为中国教师和技术人员免费提供住房(含必要家具及生活设备)及必要的办公设备,并提供在毛期间的工资(按毛方聘请外国专家标准),工作交通,人身和医疗保险。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需改动,应经双方书面协商。
  本协议为中英两种文本,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在路易港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杨一怀              帕索拉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