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发行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和5角硬币)

时间:2024-07-13 07:03: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发行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和5角硬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2〕第27号


根据1999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68号国务院令,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2年11月18日起在全国发行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和5角硬币。

一、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主要特征

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主色调为紫色,票幅长135毫米、宽63毫米。正面主景为毛泽东头像,左侧为花卉图案,左上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左下角印有双色横号码,右下角为盲文面额标记。背面主景为泰山图案,右上方为“中国人民银行”汉语拼音字母和蒙、藏、维、壮四种民族文字的“中国人民银行”字样及面额。

二、第五套人民币5角硬币的主要特征

第五套人民币5角硬币色泽为金黄色,直径205毫米,材质为钢芯镀铜合金。正面为“中国人民银行”字样、面额和汉语拼音字母“WUJIAO”及年号。背面为荷花图案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汉语拼音字母“ZHONGGUO RENMIN YINHANG”。币外缘为间断丝齿,共有六个丝齿段,每个丝齿段有八个齿距相等的丝齿。


附件: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和5角硬币图稿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具体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具体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方针,平衡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本着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减免的精神,结全我省实际,制定本具体
规定。
第二条 全省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征收工商所得税,一律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取消原来按照比例税率和起征点征收所得税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利润,可给予免征工商所行税一年的照顾:
(一)农村新办的、在开办初期经营有困难、税收上需要扶持的社队企业实现的利润(不包括生产烟、酒、蔗糖、手表、棉纱、鞭炮焰火等产品的利润);
(二)供销社集资兴建新办的商品流通所需的冷库、仓库、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利润。
第四条 下列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工商所得税确有困难、税收上需要扶持的,可在一年期限以内,给予减征工商所得税一至五成的照顾:
(一)农村社队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开矿(包括煤矿)的利润;
(二)农村社办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从事碾米、磨面、轧花、棉籽剥绒和榨油等利润;
(三)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对农副产品进行整理、挑选、冷冻、晒干、切片、粉碎、盐渍和仓储等的利润;
(四)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工商所得税有特殊困难的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实现利润。
第五条 第三、四条规定减免工商所得税,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经营饮食、服务、修理行业,在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其所得税负担率高于百分之二十的,暂减按百分之二十征收;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第七条 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改按八级超额进税率缴纳工商所得税。上山下乡知青在城镇办的集体企业,其减免税办法仍按安置待业青年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农村或城镇郊区办的集体企业,继续免征工商所行税到一九八五年底止,从一九八六年一
月一日起恢复征收工商所得税。
第八条 革命老根据地(革命老根据地的确定,仍按原省革委川革发[1979]94号文件规定的划分标准执行)和民族地区的社队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工商所行税有困难、税收上需要扶持的,照顾面应适当放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工商所得税的照顾。民族自
治州、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民族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第九条 原先对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有关减免工商所得税和工商税的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条 本具体规定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具体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4年3月15日

供电所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


供电所安全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乡(镇)电管站改革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供电所安全管理,使电力更有效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方针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有关电力安全、技术法规。

  第二条 供电所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1.受县供电企业的委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工作。

  2.负责辖区内高、低压线路、输配电设备及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安装验收。按规程要求保证设备完好率和安全可靠性。

  3.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4.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第三条 基础工作管理

  县供电企业要制定详细的供电设施更新和改造计划,确保设备健康水平。各供电所要建立健全设备健康状况、缺陷处理、事故检修、安全试验、安全检查、安全考核等各种台账、档案资料。

  第四条 巡视检查管理

  必须建立电力设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制度。制定巡视检查工作计划,责任要落实到人,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具体要求。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认真做好纪录,对严重缺陷要及时处理,一般缺陷要列入检修计划,及时修复。

  第五条 漏电保护器管理

  农村用电户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供电所负责配电台区内公用总保护和分支保护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建立运行记录和测试纪录。

  第六条 检修试验管理

  建立设备检修和试验制度。按规程要求的试验周期,编制设备检修、试验及设备升级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提高电力设备和用电设施的安全健康水平。供电所的安全生产器具和检修设备及仪器仪表,要按规程要求定期试验。

  第七条 安全责任制

  供电所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纳入县供电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所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与县供电企业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本所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农电工要与供电所长签订安全考核内容,并与其工资奖励挂钩。

  第八条 安全例会制

  供电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工作,组织职工、农电工进行规程学习。并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九条 安全合同管理 供电所在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安全责任划分以资产产权分界点为界。资产归谁所有,发生事故由谁负责。乡办或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电力设备若委托供电所代管,产权虽不属供电所,但发生责任事故后应由代管方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安全检查 建立安全用电监察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两票、三制”管理 供电所对线路、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两票”合格率达到100%。各供电所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由县供电企业组织统一考核,合格后确定,并发文分布。

  第十二条 安全考核管理 供电所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程、制度,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隐瞒事故者应视其情况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