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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2:2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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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关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摆上重要日程,把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贯穿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之中,同时部署,同时组织实施。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整治没有正规设计、系统存在缺陷,井巷没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能行人的安全出口,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没有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井下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风质、风量、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通讯系统不到位、不可靠,采空区、火工品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等9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重点整治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不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制度,排土场下游人员和重要设施受隐患威胁等5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尾矿库:要加大对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力度,重点整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没有正规设计,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无主管单位或监管单位不明确,危库未停产抢险、险库未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病库未按照规程要求限期整改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重点对无井控设计,未配套防喷、节流压井管汇,钻开油气层前检查验收制度不落实,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不到位,井涌、溢流处理等防井喷措施不完善不落实,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硫化氢探测报警、点火程序、点火器材配备等不达标不落实,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危险源防火间距、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电防静电装置等不符合标准、措施不落实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要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改指令擅自生产、私挖滥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建设。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要逐步将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加大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的力度,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并积极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减少对企业检查频率等方面采取鼓励措施,激励企业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等级。

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围绕“设计建设合法,安全出口畅通,提升运输可靠,通风系统完善,水火防范到位,顶板边帮稳固,安全管理规范”7个方面,露天矿山要重点围绕“设计建设合法,开采工艺先进,排土有序规范,安全管理到位”4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尾矿库企业要重点围绕“建设规范,筑放合理,排洪可靠,监测有效,管理到位”5个方面加强安全基础建设。石油企业要深化HSE管理体系建设,要在健全领导承诺制度,完善各类作业文件和程序文件,加强专业技术管理,落实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灾害措施,加强应急管理,推动企业安全文化等方面做更加深入的工作,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

三、积极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逐步提高企业机械化水平。要继续大力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在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应用,推广使用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工艺,推行非电起爆系统等安全性能好的起爆器材;积极推广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和井下避难所技术;鼓励采用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和引导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应用,率先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行示范;加强安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推广视频系统、e安通等先进设备设施的应用。同时,要在地下矿山采空区监控、地压监测、通风系统完善、露天边坡监测与治理、安全先进采矿工艺研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政府部门及科研院所间的合作,通过联合攻关,早出成果,搞好转化与应用,提高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安全生产的贡献率。

四、着力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过程中,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着力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创新分级监管机制。通过调查摸底,对各类企业进行定性、定量评估,确定安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更好地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是创新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细化执法责任、执法内容和执法形式,实现联合执法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通过建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数据库,实现企业违法记录信息监管部门共享;通过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部门间行政执法移交制度,让违法企业无藏身之地。

三是创新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层层实行目标管理、领导干部安全述职和诫勉谈话、定期考评、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等做法,加强政绩业绩考核,促进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是创新投入机制。通过完善安全成本切块、设立安全专项基金等制度,确保安全投入渠道畅通、资金充足;通过强化安全宣传教育投入、安全培训投入、安全科技投入、安全设施投入、隐患整改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性投入与企业自主投入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五是创新事故查处机制。通过制定事故调查组工作规则,细化相关部门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强化调查组权威,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提高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成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目前,救灾改革正在向着开放、国际合作、争取外援方面深入发展,去年福建“5.20”水灾、浙江“7.30”水灾、7号台风和云南地震,由于信息传递迅速、灾情掌握及时,我部及时、主动地向国际社会作了通报,争取到一些国际组织
和友好国家的援助。并与他们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在救灾开放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民政部能否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反映灾情是接受外援的关键,现在的问题是,各地灾情信息反映太慢,往往都是在广播、电视、报纸上先看到消息,过几天,民政部才收到各地的报告,而新闻媒介的报道又不
能成为国际援助的依据,国际社会只能根据我部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提供援助。 最近四川省发生地震、风雹灾害,我部发出了灾情通报,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联合国一些驻华机构和一些国家驻华使馆纷纷向我部询问灾情,四月二十八日,联合国一驻华机构负责人主动来部询问四川
地震和风雹的损失情况,并表示提供一万吨小麦的援助,他讲,如灾情很重,还可以增加援助,但我们只掌握二十三日以前的情况,无法进一步提供灾情损失,因此,也无法进一步争取援助,四月二十九日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布了贵州、四川遭受风雹的消息,而民政部没有收到两省的
灾情报告,在当日中午的一个招待会上,一些国际机构和友好国家的使节纷纷向我部领导询问灾情的细节,而部领导也只是从广播中得知这一新的消息。
上述情况说明,我们的灾情信息工作很不适应救灾工作的需要,亟需改进,这种状况不仅直接影响救灾、影响外援,而且也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灾情信息工作,救灾如救火,刻不容缓,及时掌握和反映灾情是做好救灾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国际救灾紧急援助项目时间性很强,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不能及时反映,就会失去受援良机,因此,各地一定要把灾情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和紧迫任务,专题研究,近日内提
出切实有效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二、凡发生特大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灾害发生之日起,每天都要向民政部报告,一天一报,或一天几报,特别是向新闻单位提供的情况,一定要先通报民政部,以便事先或新闻发出后,积极开展工作。
三、遭受特大灾害的地(市)、县,在向省里报告的同时,可抄报民政部。
四、报灾的主要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和地点、受灾人口、人员伤亡、倒塌和损坏房屋、农作物及其他方面的损失情况,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配备必要的信息设备,以保证灾情信息畅通无阻。
总之,对灾情信息工作,一要重视,二要迅速,三要准确。本通知所提问题,关系到我国救灾工作全局,请各地认真研究执行,并将贯彻意见报部。



1989年5月3日

吉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吉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吉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对企业注册审批服务中心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业务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公务员、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第二条吉林市监察局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的企业注册审批服务中心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派出监察人员。主要职责是:行政监察;效能监察;廉洁自律监督检查;重点审批项目跟踪督查;受理投诉、举报、申诉和控告,查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协助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派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监察人员在市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报告工作:
(一)根据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功能和工作实际,为简化审批工作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廉政监督检查;
(二)协助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办公室反馈监察情况,提出监察建议;
(三)对重点审批项目跟踪检查,并对服务窗口的工作运行情况、审批单位的服务承诺情况进行抽查,定期通报;
(四)组织测评活动,征求申报单位意见,提高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及时受理企业、群众的投诉、举报,按照工作程序查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公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纪行为: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审批项目不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随意退件的;
(三)受理审批事项时不能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文书材料,造成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
 (四)对已受理的审批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导致超审批时限的;
(五)工作作风生硬,态度恶劣,无故脱岗,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利用管理和审批权吃拿卡要报的;
(七)体外循环,暗箱操作,擅自收件办件的;
(八)利用审批办照(证)搭车收费,或摊派款物的。
 一年内,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上述行为,1人次的,给予处(科)负责人通报批评;2人次的,对处(科)负责人实行诫免谈话,对分管领导通报批评;3人次的,处(科)负责人调离现岗位,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4人次的,分管领导调离现岗位,对主要领导进行告诫。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如发生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调离审批岗位;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派驻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派驻监察人员必须树立"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接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监督。对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举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