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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7:09: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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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8〕76 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第7次行署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哈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所有附件下载  



哈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照权限,负责地区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核销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出售、置换、股权转让、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方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由于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后报送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处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国资、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委审批。单位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委党委审批。单位价值(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经地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由国资委提出意见后,报地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国资委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依据。

第三章 国有资产调拨、捐赠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首先提出申请报告(含书面报告、审批表),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委,由国资委按审批权限审批。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如下: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单据(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拟调拨、捐赠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三)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附件1);
(五)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六)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国资委应及时出具调拨、捐赠国有资产划转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事业单位和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原则上只能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资委国有资产划转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出售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进行处置的,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资委、财政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场所或国资委、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公开交易,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单据(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审批表(附件2、5、6);
(三)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四)经由法定鉴定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资产评估报告;
(五)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出售国有资产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含书面报告、审批表)报告国资委;
(二)审批由国资委依照审批权限审批;
(三)评估经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单位填写《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完成后,单位需将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国资委核准备案确认。
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四)出售资产评估价值经核准备案确认后,单位方可出售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时,原则上应采取竞价方式进行。经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确认。
(五)批复行政事业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完成资产交易后,向国资委提交收益收缴凭证、交易合同或协议,由国资委出具批复文件。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资办批复文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股权转让,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股权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股权转让,应当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委,由国资委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转让。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文件;
(二)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四)受让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五)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申报审批表(附件2);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国资委应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批复文件。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资委股权转让批复文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办理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国有资产报废、报损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产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含坏账损失)需要处置的,应当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委(含书面报告、审批表),由国资委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处置。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含购货单据(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因房屋拆除等原因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附件3)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审批表(附件4);
(四)经由法定鉴定机构或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七)确认货币性资产损失(含坏账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资料;
(八)其它相关资料。
大型专用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应先由主管部门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其性能、报废、报损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专家签字认可的鉴定意见;车辆设备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需公安交警部门出具报废、报损鉴定意见。
单位的坏账损失是指单位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办法确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3年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资委批复的国有资产处置文件,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资、财政、审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由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其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国资、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国资委会同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它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哈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所有附件下载
http://www.hami.gov.cn/FileDownload.do?affixid=10195


武汉市人大关于废止9件决议决定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人大关于废止9件决议决定的决定

(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关于大力宣传和执行婚姻法的决定》(1980年12月27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武汉市治安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6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1982年4月14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发展我市教育事业若干问题的决定》(1985年2月13日,武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1985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节约和合理使用能源的决定》(1986年3月15日,武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86年5月28日,武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治理整顿流通秩序若干问题的决定》(1989年11月24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止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开放的决定》(1994年9月22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等9件决议、决定。


关于检查行业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情况和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检查行业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情况和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通知

证监信息字[2001]7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提高行业安全应急水平,有效控制系统风险,保持市场稳定、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决定,近期开展一次行业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情况和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检查的对象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各基金管理公司。检查工作自9月1日开始,年底结束。

  二、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负责本次检查的总体组织与协调,并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独立检查专家组,参与抽查工作,对检查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评估。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的非现场检查,并实施现场检查。

  三、检查采取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非现场检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相应的非现场检查表,进行信息系统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非现场检查表。各证券公司要对本公司所有营业部、服务部的非现场检查工作做好统一规划,并给予技术上的支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交易所将填好的非现场检查表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于2001年10月10日前提交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各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将填好的非现场检查表以电子形式于10月1日前报公司总部,由公司总部使用本次检查统一要求的形式化核查工具进行汇总、分析,并于10月10日前将汇总、分析的结果报所在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证券公司总部、基金管理公司将填好的非现场检查表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于10月10日前提交所在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由各派出机构根据本次检查统一要求的形式化核查工具进行分析、汇总,并将分析、汇总结果于10月12日前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

  本阶段工作10月15日开始,11月10日结束。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组织对本辖区内至少20%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依据相应的现场检查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的选择要依据各单位提交的非现场检查表,能够体现其整体状况。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组织独立检查专家会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以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为2%。

  第三阶段:总结。

  各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本辖区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根据抽查和派出机构现场检查的情况,分别组织召开由各派出机构人员参加的安全与监管总结会和全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行业安全工作会议,以推动行业技术安全和规范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对非现场检查表和现场检查情况的评比、分析,推荐优秀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统一进行表彰。推荐、表彰优秀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鉴于本次检查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因此,检查人员不得披露被检查单位任何有关检查过程与结果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系统配置或其他技术细节。

  请各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和基金管理公司。本次检查使用的非现场检查表在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www.csrc.gov.cn)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信息技术应用委员会国际互联网站(www.siita.org.cn)同时发布,请各受检单位自行下载使用。

  本次检查使用的现场检查表和形式化核查工具届时由中国证监会发至各使用单位。

  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的电子邮箱:mailto:stdwg@csrc.gov.cn。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