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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2 18:21: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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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 2004 ] 78 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首批特聘教授2003年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于今年10月15日前,将《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年度考核表》报送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

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估的内容为特聘教授工作进展情况和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评估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考核、期中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年度考核由学校负责,中期评估及届满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同行专家负责,评估结果由“芙蓉学者计划” 特聘教授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五条 聘任学校每年对特聘教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特聘教授须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学校将特聘教授当年在岗工作时间和考核结果以及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报教育厅备案。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经“芙蓉学者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中期评估在特聘教授首次三年聘期结束时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后两年是否续聘的基本依据。学校应于首次三年聘期结束当年第四季度向教育厅上报《高等学校特聘教授中期总结报告》。

第七条 聘期届满评估在五年聘期结束后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主要参考依据。学校于五年聘期届满当年第四季度向教育厅上报《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聘期届满总结报告》。

第八条 中期评估及聘期届满评估由“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上报的《中期总结报告》或《聘期届满总结报告》,对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 教育厅采取适当方式考察特聘教授上岗工作情况及其所在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情况,包括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未按有关规定在岗工作的特聘教授,经“芙蓉学者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停发特聘教授奖金,学校解除聘任合同。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落实的学校,将给予通报,必要时经“芙蓉学者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对该校的特聘教授岗位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2010年1月底前应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考虑到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为确保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尽快调查统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情况,制定分期分批认定的工作计划,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二、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前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认定计划安排表》(见附件)上报税务总局。
  附件下载: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计划安排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543261.files/n9543260.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农业部、化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生产单位废水排放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 农业部 等


国家环境保护局、农业部、化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生产单位废水排放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农业部、化工部



近年来,由于有些农药生产企业排放废水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这些废水排入河流、灌渠后,已经多次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事件,仅最近发生在辽宁昌图地区的一次污染事故,就涉及农田4万多亩,直接经济损失4200多万元,给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带来巨大损害,为避
免再次发生这类事故,现就农药生产企业废水排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废水进行严格治理,并对废水排放加强管理,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特别是特征污染物必须严格控制,达标排放。
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没有列入的特征污染物,应首先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颁布前,可由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外标准或有关试验资料,并商同级农业部门、化工行业主管部门组
织制定临时排放标准,临时排放标准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有效期为两年,临时排放标准也可以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临时排放标准未颁布前,企业应自行制定本企业该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指标
。无论是临时排放标准还是排放控制指标,都必须确保废水排入农田后不会对农作物造成危害。
三、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农药的建设项目必须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污染物,特别是原料、中间体及产品可能进入废水中的特征污染物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对特征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对该类项目应从严审查,对没有进行风险评价或风险评
价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已经建成而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没有进行风险评价的项目,应由该企业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临时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补作风险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增建有关处理设施或防范设施。补作的风险评价应在本通知颁布后一年内完成,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四、生产原料、中间体或产品有可能进入水体对农作物产生严重危害的企业,必须建设事故排放池,发生生产事故或设备检修、清洗时,所产生的高浓度废水必须排入事故排放池并集中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灌溉渠道、地面水体或渗坑。
五、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管理和防止跑、冒、滴、漏,设备、地坪冲洗水必须纳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企业应建立监测制度,对所有排污口定时进行监测,确保主要污染物、特别是特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
六、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排放废水的监督管理,加强排污口、特别是排向农灌水体排污口的监测。对未能达标的企业,应责成其停产整改。
七、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农业用水的水质监测,特别是灌溉期前,应对主要灌溉水源进行监测。
八、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主要责任单位要立即停产整改,除应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其整改后的主要生产装置重新进行风险评价,直至风险评价通过后,才能恢复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
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