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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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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2号


《兰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2008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津梁 二○○八年七月三日


兰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权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对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所进行的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议考核标准。


第二章 评议考核主体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负责本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监察、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日常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上级法制机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接受同级和上一级法制机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本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基本标准,应当报本级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专业标准,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章 评议考核标准与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由基本标准和专业标准组成:
(一)基本标准主要依据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确定。
(二)专业标准主要依据部门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和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内容包括:
(一)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学习和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经审查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学习和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经审查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正确;
(三)事实认定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四)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五)变更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有效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内容包括:
(一)执行立案、受理有关规定;
(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三)告知当事人所拥有的法定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五)依法举行听证;
(六)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七)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方法;
(八)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质量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
(二)体现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三)按年度进行立卷、归档,妥善管理,方便查阅;
(四)有电子、音像材料的,应当一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
(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第四章 评议考核方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多种方法进行,注重将外部评议考核与内部评议考核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内部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主体对评议考核对象行政执法行为的评议考核活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明查暗访行政执法情况;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了解;
(六)评议考核主体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外部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主体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代表等对评议考核对象行政执法行为的评议考核活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调查问卷;
(三)设立评议考核专用电话、公众意见箱、电子信箱;
(四)设立评议考核网页;
(五)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六)评议考核主体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基本标准、专业标准评议考核各占30%,外部评议考核占40%。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议考核最终得分情况,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评定。90分以上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评议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与日常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专项任务完成总结工作等相结合,应与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有机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相关考核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专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达标。
对存在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法制、监察、人事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兰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6〕1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县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结合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内,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上旬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预警分析,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经批准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工作,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利用卫星遥感监测资料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等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
深圳市政府



为了完善对股票交易和收益的税收征收管理,促进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的收益征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深圳市内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买卖、继承、赠与、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股权转让书据按书据转让时市场价格的金额,依千分之六的税率纳税,属买卖的股票由转让人贴花,转让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属继承、赠与、分割的股票由股票持有人贴花。办理股权转让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由其代售印花税票,代征代缴税款。


三、个人从股份制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其超过国家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部分,依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由支付单位负责扣缴。
四、本规定的第一、二条从1990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从1990年会计年度派息开始执行。
本规定由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9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