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8〕17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管理工作,加大巡山护林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处置火情,保障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防火员是指与乡镇政府签订聘用合同,履行护林防火职责,从事护林防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护林防火员的管理工作,当地林业工作站负责护林防火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 林区行政村原则上必须聘用一名以上专职护林防火员,具体人数由乡镇政府、行政村依据山林面积及管理难易程度自行确定。
第二章 护林防火员选拔聘用
第五条 护林防火员选拔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护林防火知识和文化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干部优先聘用。
第六条 护林防火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核批准,并签订聘用合同,每年度一签,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三章 护林防火员的管理
第七条 护林防火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有关政策;
(二)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山记录;
(三)熟悉责任区地形、地貌及植被分布状况;
(四)掌握责任区火险隐患,监管责任区痴、呆、傻、疯、寡等特殊人员;
(五) 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发现火情第一时间内向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县防火办报告,并协助组织扑救;
(六)积极向林业部门或执法机关提供火灾肇事嫌疑人、盗伐林木嫌疑人等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林木行为,协助查处森林火灾和盗伐林木案件;
(七)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八)做好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镇政府负责对护林防火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九条 对护林防火员管理不到位,在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吉安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乡镇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乡镇政府对护林防火员应配备必需的装备。
第十一条 建立护林防火员培训制度,每年对护林防火员培训不少于一次,对新聘用的护林防火员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二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各县(市、区)的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工作实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和奖励的依据。
第四章 护林防火员经费和待遇
第十三条 护林防火员的报酬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从村级转移支付补助款和公益林补偿费中安排,除上级补助的经费外,不足部分按商品林面积分摊。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两级每年度按护林防火员人数分别安排一定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护林防火员报酬标准由所在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算经费由乡镇统一管理,护林防火员的工资由乡镇统一发放,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护林防火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政府应解除其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责任区内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未能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责任区内的野外违规用火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三)责任区内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不组织扑救而酿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火灾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破案设置障碍的;
(五)责任区内发生盗伐林木行为未及时报告或制止不力的。
第十七条 国有和集体林场、民营林场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由县(市、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湘教发[2003]65号
湘各市州教育局: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程》,现予印发。原《湖南省普通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同时废止。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建设,促进教材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是湖南省教育厅领导下负责全省普通中小学(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扫盲)教材审定的机构。审定委员会下设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
第三条 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材包括:中小学(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扫盲)教科书(含电子教科书)及其教学参考书、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教学挂图、图册、音像资料、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以及其他教学辅导资料等。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由相关专家、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组成,设主任1人(由省教育厅分管基础教育的副厅长兼任),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由省教育厅聘任,聘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负责处理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并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工作。
第六条 组建学科教材审查专家信息库。学科审查专家由省教育厅聘任,聘期4年。根据工作需要,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临时从信息库抽取学科专家组成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送审教材的审查。
第七条 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学科审查委员的条件要求: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意识,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能全面理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熟悉课程标准,了解国内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育行政管理干部除外),理论基础坚实,实践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厚,对基础教育课程建设和教材改革有一定研究,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身体健康,能承担教材审查或审定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湖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标准和地方教材;
(二)审查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授权或委托初审的中小学教材;
(三)指导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研究解决地方课程标准和教材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四)完成省教育厅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本学科地方课程标准和审查本学科的教材,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审查报告;
(二)完成省教育厅和审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中小学教材审定(审查)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四)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教材内容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观点正确,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以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坚强意志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内容科学,材料、数据准确、可靠,编写顺序合理;
(三)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精神。根据学生所能接受的程度,反映现代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
(四)从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注重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教材的容量和深广度适当,内容精炼、深入浅出,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
第十二条 教材体系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水平和学科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安排各学科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课程的教学体系;
(二)有利于实现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能力的提高,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三)注重本课程内容间的相互衔接以及与其他课程内容间的联系。
第十三条 教材的文字、插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炼,注意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形式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
(二)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和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三)引文、摘录要准确;
(四)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统一名称或国家统一规定名称。外国人员、地名采用通用译名。简化字要符合国家正式公布的字表;
(五)标题、字母、符号、体例必须规范、统一;
(六)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和符号。
第十四条 教材中的作业和练习应当配合教学,内容要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份量要适当,题目要精选;注意能力的培养,富有启发性,安排要有层次,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形式要多样;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要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数据要准确。
第十五条 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当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形象生动;内容要科学,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富有教育性;教学软件和音像教材要充分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和科学的教学方法,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教材的审定(查)原则上一年两次。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9月份。
第十七条 教材的审查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先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送审教材送达审查委员审阅,再组织集中封闭式审查。审查工作结束时,审查委员会要写出审查报告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科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审查意见: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作出评价,并指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二)修改意见:指出送审教材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知识性错误的意见必须明确表述;
(三)审查结论。根据教材审查情况可分别作出以下三类结论:
一类,通过。送审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后可进行试验或供学校选用;代教育部初审的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后可向国家教育部门推荐送审;
二类,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三类,不予通过。教材不具备修改基础,不得再送审。
学科审查委员应在审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八条 学科审查结束后,审定委员会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学科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可经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统一的审定结论。审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审定结论必须有应到审定委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与会审定委员应在审定结论上签名。
第十九条 学科审查报告中的审查意见、修改意见和审定委员会作出的审定结论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分别通知各编写单位或编写者。
第二十条 经审定通过的教材经批准后,由省教育厅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出版时,在教材封面上标明“经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字样,供学校选用。
第二十一条 审定委员、审查委员和临时聘请的顾问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审定审查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应按规定给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 在审定(查)教材过程中开支的审定(查)费、会议费和其它费用由相关出版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坚持编、审分开原则,教材编写单位(编写者)、出版单位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教材审定(查)工作;教材审定委员会和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在聘任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定(查)教材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审定(查)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
(一)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水平和学科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安排各学科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课程的教学体系;
(二)有利于实现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能力的提高,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三)注重本课程内容间的相互衔接以及与其他课程内容间的联系。
第十三条 教材的文字、插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炼,注意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形式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
(二)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和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三)引文、摘录要准确;
(四)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统一名称或国家统一规定名称。外国人员、地名采用通用译名。简化字要符合国家正式公布的字表;
(五)标题、字母、符号、体例必须规范、统一;
(六)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和符号。
第十四条 教材中的作业和练习应当配合教学,内容要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份量要适当,题目要精选;注意能力的培养,富有启发性,安排要有层次,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形式要多样;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要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数据要准确。
第十五条 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当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形象生动;内容要科学,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富有教育性;教学软件和音像教材要充分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和科学的教学方法,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教材的审定(查)原则上一年两次。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9月份。
第十七条 教材的审查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先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送审教材送达审查委员审阅,再组织集中封闭式审查。审查工作结束时,审查委员会要写出审查报告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科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审查意见: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作出评价,并指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二)修改意见:指出送审教材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知识性错误的意见必须明确表述;
(三)审查结论。根据教材审查情况可分别作出以下三类结论:
一类,通过。送审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后可进行试验或供学校选用;代教育部初审的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后可向国家教育部门推荐送审;
二类,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三类,不予通过。教材不具备修改基础,不得再送审。
学科审查委员应在审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八条 学科审查结束后,审定委员会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学科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可经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统一的审定结论。审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审定结论必须有应到审定委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与会审定委员应在审定结论上签名。
第十九条 学科审查报告中的审查意见、修改意见和审定委员会作出的审定结论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分别通知各编写单位或编写者。
第二十条 经审定通过的教材经批准后,由省教育厅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出版时,在教材封面上标明“经湖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字样,供学校选用。
第二十一条 审定委员、审查委员和临时聘请的顾问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审定审查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应按规定给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 在审定(查)教材过程中开支的审定(查)费、会议费和其它费用由相关出版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坚持编、审分开原则,教材编写单位(编写者)、出版单位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教材审定(查)工作;教材审定委员会和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在聘任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定(查)教材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审定(查)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审定(查)人员不得将审查情况和意见私下透露给编写、出版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将送审教材及其修改稿转送他人。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定通过的教材,由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开出教学类用书发稿通知单后,方可正式付印出版。正式出版的教材由出版单位寄(送)一式两套(本)给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七条 凡首次审定通过投入使用的教材,在使用一轮后,编写单位应根据使用情况对教材进行全面修订,并将修订教材送审定委员会审定,才能再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