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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承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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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承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承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承办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
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承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事项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受市长委托,办理市长专线电话(电子信箱)受理事项,负责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单位,作为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理工作网络成员单位,负责办理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交办的受理事项。
第四条 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事项办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按照市政府的决策、指令,对办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各网络成员单位为执行处置部门;形成统一调度、配合协调、反应快速、高效运行的联动机制。
第五条 办理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事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服务第一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
(四)依法行政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六条 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事项包括:
(一)对政府工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管理、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政府有关政策及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和工作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属于需要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条 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及网络成员单位对下列来电来信,不予受理:
(一)反映主体不明确,内容不具体,无法核实的;
(二)未留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三)属于民事、经济等个人问题,与政府职责无关的;
(四)不属政府管理职权范围的;
(五)已进入仲裁、司法程序的;
(六)已定性且实行终结处理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做好省长信访电话(省长电子信箱)办公室以电话、发函、立案等方式交办的事项;
(二)负责做好群众来电来信记录、整理、分类、转办、协调、督查、反馈和归档工作,对可以答复来话人的事项及时答复;
(三)负责对每天接、处来电来信情况进行统计归类,并将处置情况汇总定期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负责对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网络成员单位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办、检查、考核;
(五)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定期编发《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通报》,为市政府领导处理专线电话、电子信件当好参谋助手;
(六)负责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网络成员单位职责:
(一)负责承办并完成市政府及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事项。对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交办转办件,要按批转意见进行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把办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
(二)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处理的问题。
(三)定期向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来电来信受理。
(一)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及网络成员单位接听人员接听电话态度要谦和、热情,使用规范用语,应答语言要简练、准确,树立良好的受话形象。
(二)来电来信接听接收人员须详细、准确地记录来电来信人的姓名、来电来信时间、联系地址、联系方法、反映的主要问题等。记录力求简明扼要、表意准确、文字通顺。对内容较为复杂的,可请来电来信人传真或寄送补充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来电来信进行分析、核实,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一)属于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并简明记录答复处理情况。来电来信人需要书面回答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二)属于某地区或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形成办理意见,应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迅速转交责任单位承办,并督促检查事项办理情况。
(三)属于比较紧急或重要的问题,填写《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呈报单》,呈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阅批,并按市领导批办意见转交责任单位承办。
(四)属于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对局部或全局具有一定影响的重要问题,根据来信来电内容形成《情况专报》分别报市长、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批示,转交责任部门承办。
(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或网络成员单位要直接派人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跟踪督办协调。
(一)凡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交办事项均列为政府督办事项。市长专线办公室通过电话交办的一般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交办之日起3日内办结;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通过“网上信访系统”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交办之日起10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二)凡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通过《转办函》或其他书面形式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转办函》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提前说明原因,以书面形式随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紧急事项、特殊情况,承办单位应特事特办,立即处理,并随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反馈与公布。为增加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区别不同情况,对办理结果予以反馈或公布:
(一)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问题,办结后应立即向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二)群众普遍关心或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全市通报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领导负责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协助主要领导做好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日常工作专人负责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要成立县(市)区局长专线(县(市)区局长电子信箱)办公室,设立专门机构,机构规格应适当高配,同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专线电话(电子信箱)日常受理办理工作,并配齐配全办公所需设备;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作为承办责任部门,要指定一名政治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中层干部负责与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的衔接协调,做好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办理工作制度。各网络成员单位要依据本规则,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推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七条 保密制度。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及各网络成员单位,在办理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受理、交办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涉及国家机密或党政部门的政策精神及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坚决不说,对解决群众反映问题不利或无关的话坚决不讲,对来电来信人要求工作单位或姓名保密的,一定要尊重来电来信人的意愿,避免产生副作用。特别对揭发、控告电话来信,更要为反映人保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事件。
第十八条 回访制度。各网络成员单位对办结的市长专线电话(电子信箱)交办事项要对来电来信人回访,征求意见,连同办理结果一并报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办公室。
第十九条 通报制度。每月办理市长专线(市长电子信箱)工作情况,要通过简报和媒体公开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8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07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文化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经营的字画总标价10%至5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经营中国字画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与执行及预防问题

王丹 王长君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发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呈逐年上升势头,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加了司法成本。因此,研究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寻找其对策,预访该类案件的发生,已为司法界所广泛关注。
  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规定的过于笼统,存在一定的缺陷。审判和执行实践中,各地法院作法比较混乱,存在问题突出。诸如,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程序到位了,案件判决了,但纠纷解决不了;在立案环节,立案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在执行环节,案件来了,执行不了,强制执行权利异化成了执行义务,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被申请执行人牵着鼻子走,申请执行人不信法,不信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反而相信信访,相信大领导。信访件满天飞,执行法官忙于写回复,写报告,甚至还有相当多的当事人胡搅蛮缠,你上班他上班,你下班他下班,非哭即闹,严重妨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体有如下几种:即故意伤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财产所有权、债权和人身权利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由山林土地纠纷或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纠纷能及时化解,即讼争平息。反之,则矛盾激化。导致出现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及案件审理特点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其所要解决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物质损失的赔偿。所以,从解决实质问题的性质来说,它属于民事诉讼,因该赔偿与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把它归属于刑事诉讼中。《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刑事犯罪派生出民事赔偿问题,此种案件中的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二者相辅相成,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我院近几年所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看,此类案件多以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案为多,能占到 %的比例。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有将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通盘考虑,才能科学地进行量刑工作和赔偿工作,实现司法公正。如将二者割裂开来,孤立量刑和孤立赔偿,就会破坏刑事附带民事这一有机整体,破坏量刑与赔偿之间存在在的必然联系,从而损害司法公正。这是因为赔偿是否充分表明了被告人不同的悔罪态度,赔偿得充分与否必然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侵犯的客体为人身权或财产权。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过程中,受害一方当事人会随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要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后,不受民诉法及法释的有关条款的限制,体现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在决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必须超过答辩期限或举证期限后才能确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这方面的限制。而是以刑事为主,随着刑事的审判而一并审判。

要抓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在阅卷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即主要证据来源必须合法。如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种有关证据,即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反之,则视为无效证据。

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实。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们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都属主要证据,这些证据如能互相吻合,并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说明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使用。反之,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审查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否有疑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确有疑点、不调查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审判人员可在庭前或庭后依职权收集核对证据。特别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应主动调取,为案件的正确裁判打下可靠基础。

4、审查民事诉讼主体是否合格。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主体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或财产被害一方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这些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因此,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以刑事为主,民事为辅及不告不理的原则。但如果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不合格,可在开庭前告知其进行调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偿;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结果与其它未被起诉的同案人有关,我们一般不主动追加,以免导致刑事部份审理的过分迟延,损害刑事优先原则;如果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案件事实不符,经告知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不肯变更,继续坚持要诉的,即可依法作出判决。

5、审查定性是否准确。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做到定性准确。如果定性错了,整个案件都将成为错案。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人身一般比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案件中,有时不好区别。因此,在阅卷时,必须根据两者的情况及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比,从中确定案件的属性。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定性错误案件的操作有两种情况。一是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由检察机关撤回并改变定性后重新起诉;二是由法院开庭审理后直接改变定性。很明显,第二种做法比较直接简便,但实为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做法比较妥当,有利于保护控、辩双方的抗辩权。

  在开庭审理时,必须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不是单纯刑事案件的审理,而是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因此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庭审理的顺序必须先审理刑事后审理民事。比喻法官宣布开庭后,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发言、辩论等都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开展,把刑事优先原则作为主线,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始终。要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农村,且占刑事发案总数的比例大,为了多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惩治农村的违法犯罪,打击乡霸村霸,必须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同时,也是庭审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必须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这类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而上升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也要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告人的违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将使本来已经存在矛盾的双方当事人雪上加霜。重刑轻民,不注重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轻率下判,达不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调解,才能进一步改善民事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才能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进一步解决。、在量刑时,要与被告人经济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成正比。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为诉讼便利和更好实现对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能够体现诉讼对效率的追求,即通过诉的合并审理,能够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有利于争议迅速解决;另一方面,通过附带诉讼,对两种不同性质争议的解决都更有利,特别是因公权力的在追究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介入了民事赔偿事项,会更有利于赔偿问题的解决,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也可以避免作出相互抵触的裁判。长期以来,很多人由于观念上奉行国家本位主义,过于强调公益优先,未能正确认识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乃民事诉讼,而错误地将刑庭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视为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情节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那些积极赔偿的被告人,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应兑现政策法律,从轻判处;对于那些有明显过错的被害人,在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也应得到从轻处罚。如果赔偿与不赔偿一个样,被害人有无过错责任一个样,不但违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判决说理要充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数是由人身、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发为刑事案件,刑、民双方的积怨都比较大。如果我们在判决时,能运用案件的主要证据,对案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在简单、扼要归纳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刑、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说理,使双方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错在那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多大?使案件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从中得到相应的法制教育,有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改过自新。实践中,如果我们在判决说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诉率都比较低,如果我们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对案件加予分析说理,即使实体处理很恰当,但多数案件当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必须树立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的统一整体观念,坚持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同步审理,恰如其分地解决好量刑问题的赔偿问题。二者同步审理能充分体现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本意。(一)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体上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是衡量其社会危害程序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应视为减轻弥补了犯罪后果,属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应作为考虑情节。因此,查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以及被告人的赔偿情况,既有利于正确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又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准确处理。(二)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把两种诉讼活动合并一起审理,简化诉讼程序,不仅节省法院的办案时间和人力、财力,对于被害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来说,也可以避免参加两个法庭的审理所带来的诉累。
  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为诉讼便利和更好实现对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能够体现诉讼对效率的追求,即通过诉的合并审理,能够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有利于争议迅速解决;另一方面,通过附带诉讼,对两种不同性质争议的解决都更有利,特别是因公权力的在追究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介入了民事赔偿事项,会更有利于赔偿问题的解决,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也可以避免作出相互抵触的裁判。长期以来,很多人由于观念上奉行国家本位主义,过于强调公益优先,未能正确认识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乃民事诉讼,而错误地将刑庭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视为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

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预防

1、加强对乡镇、村委、居委调解组织的建设,健全调解机构,配备足够调解人员,把大量的、发生在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化解在乡镇的各级调解机构。

2、各级调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职责,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积极为民排难解纷,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中心人民法庭,必须加强对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的指导,选择一至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常年的联系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人民法院应把中心法庭的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发案源,争取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使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断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
充分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环节着手,力争案结事了。一种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轮岗交流,一是将具有良好民事素养的民事审判法官交流到刑庭长期搞刑事切实加强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的调处力度,调解不仅要用在庭审上,尤为重要是要搞好庭外调解工作,耐得住性子,多来几个反复。审判工作,二是将年轻的刑事审判法官交流到民事审判岗位定期学习锻炼。调解中,法官要树立自己的中心地位、指导地位,一定要有“我是法官我主宰”的意识,不能让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识。使全体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为属法律允许,什么行为属法律不允许,什么行为属违法犯罪,什么行为不属违法犯罪,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化解纠纷,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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