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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11:3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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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是清明节被确定为全国法定节假日的第一年,群众集中出行祭扫现象将更加突出。为引导群众文明祭扫,确保祭扫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清明节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清明节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牵头,民政、公安、交通、林业、工商、市容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应急值守、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做到处置及时妥当、措施得力有效,确保清明祭扫文明、安全、有序进行。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清明祭扫安全
  民政部门要立即对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要指导和督促殡葬服务单位抓紧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引导群众有序祭扫;殡葬服务单位要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措施、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公安部门要制定疏导方案,认真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祭扫场所及周边的交通畅通,并协助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维持秩序,及时处置祭扫活动中的治安案件。交通部门要加强运力调度,合理增加前往祭扫场所和重点祭扫地区的车辆和班次,延长车辆运营时间,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各客运站和码头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确保旅客出行安全。森林和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要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和火灾信息,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发现火灾及时扑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集中清理打击非法销售冥币等封建祭祀用品的活动。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建成区内流动商贩非法销售殡葬用品和群众随意焚烧祭祀物品的行为。
  三、广泛宣传、加强引导,树立文明祭扫新风尚
  各地区要积极开展以“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弘扬清明节“传递亲情、传承文化”的丰富内涵。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祭扫路线、交通疏导等信息,引导群众主动错峰祭扫。要大力宣传殡葬和森林、草原防火等有关法规政策,总结推广家庭追思、网上祭扫、社区公祭、集体公祭等现代祭扫方式,引导群众采取植树、献花等健康环保的祭扫形式,坚决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祭扫陋习,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3月23日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按照《季报准则》、《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

二、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8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9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季报披露事宜。

五、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报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季度统计报表的,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

在季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六、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七、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3.1中说明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八、公司应在季报3.2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1)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内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4)2008年度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九、公司应在季报3.5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其收益情况。

十、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在报送季报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公司季报经过审计的,还应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一、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季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季报全文及正文(公司应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季度财务报表;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季报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如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仅包含审议通过季报一项内容,可免于公告);

(五)载有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Word文件、Pdf文件、Excel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5.1”或以上版本的软件编制季报并生成该文件);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在季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通过专人报送或网上业务专区远程上传的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季报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将季报全文和正文、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财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扫描上传或发送传真的方式提交本所。

十三、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将季报正文和其他临时公告刊载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将季报全文刊载于指定网站。

公司在确认季报正文、全文和其他临时公告已在指定网站披露后,应将有关公告立即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告的时间不能早于在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十四、本所对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如果季报中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及时刊登补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政 府 令

第96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朱季历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立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决定废止《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和《淮南市燃气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