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调整奥运会期间危险品运输限制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4:28: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整奥运会期间危险品运输限制措施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调整奥运会期间危险品运输限制措施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企业,各机场公司:

2008年5月27日,民航局、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奥运期间对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理措施的通知》(民航发[2008]52号),从前阶段执行情况来看,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但在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既要确保奥运会和残奥会安全,又要保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要求,结合民用航空运输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奥运会期间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28日起,除北京首都机场外,其他机场起降的飞机运输危险品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关于奥运期间对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理措施的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执行。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国所有机场均可运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医用同位素,人体器官、人畜遗传物质(包括运输所需的深冷液化气体),扑灭高致病疫情所需生物样本和化学制剂、奥(残)运射击比赛用枪支弹药、中外奥运记者专用摄像录音转播器材及配件、残疾人专用电动轮椅及配件、运动员专用药品和专用氧气瓶以及航空器材等物品。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机场和航空运输企业可以组织全货机运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和《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规定准许运输的机动车、小型发电机、医用CT机(含医用X光机、核磁检仪器)、磁性物质等。运载上述物品的货机可以在首都机场以外的机场起降和装卸货物,首都机场仅限中转和经停。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运输危险品的飞机因技术原因必须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秦皇岛、青岛等奥运赛事城市机场备降的,经空管部门允许可以备降上述机场,并可在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的基础上,将危险品继续运输到目的地城市。
五、各航空运输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奥运期间对危险品运输的临时限运措施,各安全检查部门应加强货物、行李、邮件的安全检查工作,严防伪报品名运输危险品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的情况发生。

六、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货物运输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伪报品名运输危险品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法违规行为。

七、航空运输危险品的特别管制措施自9月26日起停止执行,危险品的航空运输按《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政发[1993]117号1993年8月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物拍卖行为和拍卖程序,管好国家财产,减少财政流失,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制度。由市政府指定的拍卖公司承担具体拍卖业务
,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条拍卖的公物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商品。
  第四条 公物拍卖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公物拍卖范围和管理
  第五条 下列公物必须实行统…公开拍卖:
  (一)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罚没物品,依法追缴的赃物中需处理的物品;
  (二)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处理的变价物品或变价抵押品;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单位按规定需要变卖的物品;
  (四)运输、邮电、车站、仓储等部门的无主货物;
  (五)破产企业需要拍卖的财产;
  (六)其他需要统一处理的公物。
  第六条 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及专营、专卖商品的拍卖可优先拍卖给有该类商
品经营权的企业。
  第七条 粮油和鲜活商品的拍卖,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可委托当地农
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就地拍卖。
  第八条市政府成立公物拍卖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公物拍卖活动,必须接受领导小组
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公物拍卖程序
  第九条 拍卖公物及罚没物品、追缴赃物,各执法机关和委托人应向同级财政、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拍卖公司提报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原值、新旧程
度、拍卖底价、存放(所在)地点等有关资料。
  大宗公物的拍卖底价,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
确认。
  第十条 拍卖公司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拍卖物品进行核实,对符合拍卖条件的,
应与委托人签订《拍卖委托合同》,并对拍卖物品进行封存。
  《拍卖委托合同》一经签字,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 拍卖大宗公物,一般应在拍卖一个月前通过报刊或其他形式发布拍卖消
息,公布拍卖物品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拍卖公司对投买者提供的有关情况应予以调查核实,以确认其投买的资
格和能力。
  第十三条 投买者可在投价前对拍卖物品看货看样。
  第十四条 拍卖物品实行自由投价,按最高价拍板成交。一经成交,买卖双方不得
反悔。
  第十五条 公物拍板成交,买卖双方应当场签订《拍卖成交合同》,按照合同的规
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第十六条 拍卖公司应对买卖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项予 以保密。
  第十七条 物品拍卖成交,由拍卖公司与买卖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 拍卖公司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照拍卖物品成交额提取手续
费,手续费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
  第十九条 罚没物品、赃物、无主物品拍卖后,委托单位应将拍卖所得价款(手续
费除外)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发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
留、挪用。
  第二十条 扣卖物品成交前所需的运输、储存、保管和养护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拍卖成交后,由购买入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拍卖公司对受委托保管的拍卖物品,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
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擅自变更或解除《拍卖委托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组织本次拍卖物品所需的费用和违
约金。
  第二十四条 对不经公开拍卖擅自处理公物的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视
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拍卖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询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歌曲翻唱的策略及应对措施

蒋凯


前言
  《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与诉讼》是中国大陆第一本建立在音乐产业实践运作基础上的法律书籍,是词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新媒体公司了解音乐法律知识,处理法律纠纷不可多得的实战手册。


  人们常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歌手将作者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由于音乐著作权知识的匮乏,歌手对如何合法翻唱、作者对如何禁止翻唱都不甚了解。针对这一现状,笔者将音乐著作权知识和音乐产业实践相结合,提出了系统化的翻唱策略及应对措施。

一、 歌曲翻唱的法律依据

  很多歌手认为,只有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对其进行翻唱。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法定许可 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的授权 下,歌手无须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即可以合法对其进行翻唱。

(一)录音法定许可时的翻唱

  《著作权法》第39条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作了如下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是立法者在方便社会的使用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平衡情况下的规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录音法定许可设定了严格的条件。

1.录音法定许可的权利主体

  法定许可的权利主体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款的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2.录音法定许可的前提

  作品使用者应首先判断该音乐作品是否合法出版过录音制品(CD或卡带形式)。如果没有合法出版过录音制品,仅是通过网络、演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则不能适用法定许可。以网络歌曲《丁香花》的侵权案为例,《丁香花》虽然一直在网络中流传,但并没有出版过录音制品,不符合录音法定许可的前提条件。因此,南京音像出版社以法定许可为理由将《丁香花》制成录音制品出版,侵犯了著作权人唐磊的复制权、发行权。

3.首次合法出版的录音制品上未标示“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根据该项规定,以下禁用声明都是无效的:著作权人通过网络、表演、广播发表的禁用声明;未标示该禁用声明的录音制品已经出版后,著作权人又在各种媒体或由某个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个人发表的禁用声明。因此,著作权人在作品首次被录制为录音制品时所做的声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许可的声明;著作权人一旦在首次出版录音制品时没有发表该声明,就丧失了排除法定许可的机会。

4.录音法定许可的交费

(1)交费时间和机关

  依照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他人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由于使用者支付报酬常常很难找到著作权人,因此国家版权局在涉及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使用音乐作品方面,指定音著协为法定收转机构。

(2)交费标准

  国家版权局于1993年制定了录音法定许可的收费标准,即录音制品的发行数量×制品的批发价格×3.5%。在没有新的收费标准出台之前,该标准继续有效。目前适用该标准的结果是,常会出现出版社(唱片公司)花200元即可翻唱一首歌的情形。

5.录音法定许可的对象

  中国作者创作的音乐作品和外国音乐作品在中国被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后,适用法定许可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外国的音乐作品仅在外国被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在中国国内没有被制成过录音制品的情形,那么它是否适用法定许可呢?单纯从《伯尔尼公约》和《著作权法》中很难直接找到答案。但音乐作品已经被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且没有声明不许使用,据此说明著作权人同意以制作录音制品的形式将其作品公之于众,那么他人在不损害其合理报酬的情况下,同样以制作录音制品的形式使用其音乐作品可以不经其许可。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同样应该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

(二)音著协授权下的翻唱

  网络歌手唐磊的《丁香花》在网上广为流传之初,并未以录音制品形式出版。不少唱片公司虽看好此首歌曲,但由于该歌曲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因此不能在旗下歌手的专辑中使用。但实际上,唐磊是音著协的会员 。任何人只要通过合法程序向音著协申请对《丁香花》的使用许可,并支付相关的授权费用后,音著协就可授权其使用。

二、 歌曲翻唱纠纷的起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