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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等规章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11:2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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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等规章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等规章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等规章的决定,已经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布的或者经批准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
行细则》等47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附后)。

废止的47件规章目录

序号 名 称 文(令)号
1 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 (府财农字第1561号)
2 湖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湘政发〔1981〕111号)
3 湖南省禁绝鸦片烟毒条例 (湘政发〔1982〕88号)
4 湖南省征收排污费和污染环境罚款 (湘政发〔1983〕11号)
实施办法
5 湖南省社会团体、私人办学暂行办 (湘政发〔1983〕94号)

6 湖南省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暂行办 (湘政办发〔1984〕13号)

7 湖南省国家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湘政发〔1984〕20号)
8 湖南省农村电话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85〕16号)
9 湖南省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 (湘政办发〔1985〕23号)
肿暂行办法
10 湖南省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试行办法 (省工商局〔85〕湘工商字第
35号)
11 湖南省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85〕46号)
12 湖南省民间渡口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85〕46号)
13 湖南省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罚款 (湘劳人矿〔1985〕64号)
试行办法
14 湖南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湘政发〔1986〕25号)
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15 湖南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施行 (湘政发〔1986〕30号)
细则
16 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监察办法 (湘政发〔1986〕33号)
17 湖南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湘政发〔1986〕38号)
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18 湖南省公路渡口征收车辆过渡费修 (湘政办发〔1986〕38号)
订办法
19 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湘政发〔1986〕42号)
20 湖南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 (湘政发〔1986〕44号)
理办法
21 湖南省城乡个人、联户经营运输机 (湘政办发〔1986〕45号)
动车船和拖拉机保险暂行办法
22 湖南省工业新产品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86〕52号)
23 湖南省邮电通信线路保护办法 (湘政办发〔1986〕62号)
24 湖南省测绘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7〕4号)
25 湖南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湘政发〔1987〕20号)
26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87〕27号)
27 湖南省防汛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7〕28号)
28 湖南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湘政发〔1987〕36号)
29 湖南省城镇专业菜地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7〕38号)
30 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湘政发〔1987〕39号)

31 湖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1987〕湘税征字第43
号)
32 湖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7〕45号)
33 湖南省印刷业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87〕55号)
34 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湘政发〔1988〕4号)
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35 湖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湘政发〔1988〕10号)
36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湘政发〔1988〕37号)
暂行办法
37 湖南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8〕40号)
38 湖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8〕43号)
39 湖南省邮政通信保护办法 (湘政发〔1988〕46号)
40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8〕50号)
41 湖南省乡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湘政发〔1988〕51号)
规定
42 湖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9〕39号)
43 湖南省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9〕40号)
44 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 (湘政发〔1990〕4号)
45 湖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 (省政府第10号令)
暂行办法
46 湖南省城镇治安联防组织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28号令)
47 湖南省通信市场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54号令)



1998年12月2日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第127号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12月9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正谱

2012年12月14日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等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自行组织或者委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固定资产项目建成后,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间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覆盖或者掩蔽的工程,在覆盖或者掩蔽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的验收。
本办法所称单项工程验收,是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独立施工,建成后独立发挥使用功能或者效益的单项工程,在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的验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类型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受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国土资源、规划、档案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二)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施工许可、消防、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批复。
(三)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国务院、省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五)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六)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文件和设计要求全部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节能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第八条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者投产的,也可以申请竣工验收。未完工程应当按照设计安排资金限期完成。
第九条 项目可以部分投入使用或者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建成,缩小规模或者分步实施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对已经完成的工程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准备以下资料提交验收主管部门:
(一)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当写明工程建设的依据、审批情况、勘查设计情况、施工情况、监理情况、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评定、工程结算、工程决算和审计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二)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的工程竣工图。
(三)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不能出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应当出具经验收主管部门认可,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意见。
(四)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单。对需要核销的工程,一并提交核销手续。
(五)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的评定意见。
(六)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证明。
(七)相关部门行业验收意见。
(八)列出未完工程名称、工程投资、完成时间。
(九)分类立卷、装订成册的工程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验收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完整的,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验收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一般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当先初步验收,再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对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一次性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运行等单位进行,形成初步验收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初步验收报告将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验收委员会(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一)到项目现场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二)听取建设单位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汇报,并逐项审查作出评定。根据《辽阳市城市房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作出验收意见的,不再作出评定。
(三)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者解决意见。
(四)工程全面评价作出后,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六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和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者达到竣工标准长期不申报验收的,提出处理建议呈报本级政府。项目未验收前不再受理该单位其他项目的申请。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意见的项目,不予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者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却长期不申报验收的项目,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有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者规程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民间资金或者利用外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无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者规程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限为3年。


试论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的素质要求

刘武波


论文提要:
审判方式改革是近年来法院积极探索的一项重要工作,改革的成败事关司法公正与效率。作为改革实践者的法官,其素质高低直接决定审判方式改革能否深入、成功地进行。本文就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的素质要求作了些粗浅的探讨。(全文约5000字左右)

以下正文:

审判方式改革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已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各地法院发展并不平衡。法官的素质成了改革是否成功的关键。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各项工作归根到底人的因素是最根本的。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纪律和业务素质全面提高了,我们的政法工作就一定能不断开创新局面。”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也只有依赖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笔者下面就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审判方式改革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改革的成败事关司法公正与效率。作为改革具体实践者的法官,如果自身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对自己要求不严,缺乏必要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就容易误入好坏不辩、是非不分的歧途,严重的可能还会经不住考验,以权谋私,甚至违法乱纪走上犯罪道路。要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必须坚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地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第二,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以李增亮、陈印田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忧解纷工作。第三,要有求实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党思想路线的核心,也是要求每位法官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之一。审判方式改革,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只有用求实的工作态度,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扎实有效地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二、要有较全面的审判业务水平
法官业务精通是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有的还涉及到我们所陌生的经济范畴和科学技术等新知识。因此不仅要熟悉并掌握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规定,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搞好公开审理、公正裁判。要提高业务水平,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和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运用法律知识,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三、要保持公正清廉的本色
公正司法是每个法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每个法官值得为之献身的事业,它要求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公。它应当体现在每一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队伍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上不严格依法办案;有的受利益驱动,争管辖、抢案办,乱扣押、冻结、乱收费、乱拉赞助;一些案件长期积压,超审限;少数干警为了个人利益,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钱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虽然这些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它对法制建设的破坏极大,正如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所讲:“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脏了水源”。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讲话中也深刻地指出:“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 作为人民法官对此必须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要站在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这类破坏司法公正、损害法律尊严的腐败消极现象进行坚决彻底的斗争。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变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从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逐步转变为又审又判。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在法官的主持下,由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有话讲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质证认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清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最后由法官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法官要通过主持庭审,公正裁判,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无话可说、旁听者点头称是。这样将庭审的全过程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还能达到宣传国家法律的效果,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赖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认识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四、要做到作风优良、纪律严明
作风问题是主观意识问题,有什么样的作风就会有什么样的工作表现、生活表现。不良的作风能腐蚀一个人的灵魂,对群体也具有污染作用,危害极大。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一些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着广泛影响,这些东西对法院队伍的纯洁性和司法公正具有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都会对审判作风产生腐蚀作用。在实践中,表现为工作中对群众态度粗暴、方法简单生硬,工作飘浮马虎、怕苦怕累、不深入求实、主观臆断、相互推诿、欺上瞒下、阳奉阴违;表现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老爷作风;表现为对当事人生冷楞横、吃拿卡要,而对有权势的另一些当事人又曲意奉迎、言听计从的两面作风等,这些不良作风都必然导致裁判不公,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至严重败坏人民法院的崇高形象。推行审判方式改革,也要从根本上改革这些不良的审判作风,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法官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有关的法律规定、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还存在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也会不时侵蚀司法队伍的肌体,人民法官能否经受住新时期那些”糖衣炮弹”的打击,能否经受住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除了外部监督约束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外,还必须提高自身的抵抗能力,时时自警、自励,这样才能保证自己“不湿鞋”、“不落水”,才不会有“悔之晚矣”的痛根。
五、要努力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应变能力
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化庭审功能。庭审的成功与否,与主审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应变能力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努力提高驾驭庭审能力和应变能力,才能不断提高质证、认证水平,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新的庭审方式,使质证主体由法官转变为控、辩双方,这对主审法官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和工作难点,是对主审法官的严峻考验。在新的庭审方式中,法官的现场分析能力,总结归纳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是能否搞好质证、认证工作的关键和前提。庭审中,要求法官根据案件的发生过程,调动控、辩双方有序地出示证据,围绕证据,充分进行质证,并注重质证效果。法官要注意引导控辨双方解决举证层次不清楚、重点不突出、关键和要害把握不准及质证不到位等问题。要坚持少发问,作到“精问”,主要是拾遗补漏,对控辨双方在质证中没有涉及到但又必须查明的问题及时发问,以保证质证效果。同时应准确适时认证,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时,主审法官就应注意审查证据的“三性”,看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以此为标准,当庭认证。对双方所举证据相互有矛盾,且各持己见难以统一的,或主审法官对控辨双方所举证据有疑问,而且疑点较大较多的,可不予当庭认证,待庭后合议认证或再次开庭时认证。当庭认证后,应根据确认的事实,当庭分清是非责任,让当事人知道赢的理由,输的原因,使赢者堂堂正正、输者清清楚楚。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辨是非、分责任,增加了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输者也只会怪自己理亏或举证不力,不会再怪法官了。对案情复杂,是非责任需讨论才能划分的,应说明理由,避免当事人猜疑。
综上,法官只有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作风纪律、廉政方面及驾驭庭审和应变能力上提高了,审判方式改革才能更深入、更成功,才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