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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问题的思考/张平龙

时间:2024-07-12 11:2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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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产生不知则不能的问题,归根结底在于行政执法机关公务信息资源封闭、割据,政务、检务和审务信息公开不落实等,本文就“两法”信息平台建设的定位和构架、意义,现结合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情况进行理论探讨和研究,以此促进刑事检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显期,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工作不断适应变化的形势,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监督职能来实现。但目前检察机关获取检察工作信息的渠道不畅、机制不灵、手段有限,“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规范监督”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一、信息共享平台的定位与架构

  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平台,目的在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协作配合,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与正确实施,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应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提升行政执法管理为核心,以加强行政领域内涉嫌犯罪案件的执法衔接为重点,依托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实现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有效地整合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架起一座信息沟通和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的桥梁。为此,信息平台的定位与架构,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应以互联网和政务信息网为支撑,以相关各部门信息网络为依托,共同搭建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于一体的规范统一、兼容性强、数据安全、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智能互动的信息共享平台。

  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意义

  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工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司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落实依法治国,促进公正执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地区经济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一系列经济和行政立法,初步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经济活动日趋活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如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给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沟通不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脱节以及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执行不力,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滞留在行政执法环节,该移送的没移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客观上姑息纵容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因此,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平台机制,以刑事司法制约监督行政执法是建立法治经济的迫切要求。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是查处和追究犯罪的客观要求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使得行政执法案件从以往的“友情移送”到“规范化移送”,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以及执法动态交流、案件流程跟踪和实时监控等,这将有利于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利于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利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防止以罚代刑;有利于消除执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

  三是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是提高效率的现实需要

  信息共享平台的成功搭建和运行,既是政府各级部门充分发挥现有信息化管理基础,运用信息化技术,整合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提升监督水平、完善工作机制的有效手段。“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成,真正做到了“沟通顺畅、分工制约、信息共享、充分履职”

  四是信息平台的建立是“资源整合”的目标追求

  “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为检察机关打开了一扇“窗”,可以对移送和立案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确保有案则移、有案则立;为公安机关疏通了一条“渠”,可以随时获得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线索和其他犯罪线索;为行政执法机关撑起了一把“伞”,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清,不再被干扰,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互为补充,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能够真正实现“罚当其过”、“罚当其罪”,增强了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保护力度,提升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

  五是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权力没有监督,容易产生腐败。行政执法也是一种权力,也需要监督。但是,当前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却存在很多不良现象如: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虚化、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弱化、新闻舆论的监督软化、人民群众监督淡化。所以,当前完善监督体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完善监督机制时,应当强化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不仅有权予以监督,而且要善于监督。检察机关也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参与这项工作,为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规范行政行为、参与整顿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有效遏制了行政执法相关犯罪,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三、凤阳县检察院搭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情况

  目前,凤阳县检察院积极通过与有关部门联合会签文件,基本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两法衔接”工作在不断细化规范。但是,从实践来看,影响“两法”衔接机制畅通运行的问题还有很多,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案件信息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缺乏信息来源,难以对行政执法中“以罚代刑”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为此,必须立足检察监督职能,更新观念,创新思路,抓住国家法治建设的机遇,构建电子监督平台,推动检察监督工作跃上新台阶。

  (一)凤阳县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中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凤阳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于2011年11月正式开通,实现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案件办理流程网上监控、执法动态和疑难案件网上交流,进一步拓宽了我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渠道,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1、领导重视,各方支持,全面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开展这一工作的有效载体。凤阳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把“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创新改革的契机,将平台建设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在资金、人员和技术上予以充分支持,同时也得到了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县委政法委等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为推动“网络互通、信息共享”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加强培训,规范操作。为使“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人员尽快掌握操作技能,凤阳县检察院积极组织侦查监督科的干警进行培训,联系软件开发公司围绕信息平台应用程序的操作使用进行系统讲解和实际演练,为信息平台的顺利、规范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3、四是严格审查,确保实效。为充分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效能,凤阳县检察院安排侦查监督科的干警负责平台操作,通过信息平台有效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严格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跟踪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案不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违法现象,有力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增强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

  4、适时扩大“两法”衔接工作覆盖面,并深入多家行政执法单位调查研究。信息平台建成后先后吸纳县工商局、烟草专卖局、物价局等多家部门加入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协助开通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到多次深入到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就平台应用中存在的移送标准、衔接程序等方面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查找制约执法衔接工作的问题并予以解决。

  5.检行联手抓预防 查找病源开药方。在与多家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时,为加大行政机关的犯罪预防力度,凤阳县检察院将预防和惩治工作放在全县反腐败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坚持惩防并举,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思路明确、工作扎实,效果良好。首先对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法制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派发宣传资料、专题讲座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宣传相关检察工作,提高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其次打防并重,标本兼治。加大对重点行政执执法法部门、社会保障等易发职务犯罪领域的介入和监督力度,经常性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深化个案剖析,发挥好检察建议的作用,把预防关口不断前移,以提升党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最后建立健全惩防并重的工作机制,强化与各部门协调配合,继续开展好预防调查、预防宣传、办案回访、预防建议等活动,及时协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努力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会协[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是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环节。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战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跨越式发展、构建行业诚信体系、实现行业国际化的战略举措。因此,必须把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提高行业信息化水平。

  一、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恢复重建以来,一直重视信息化建设,从硬件投入、软件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投入大量精力,为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在行业管理和服务层面,形成了以中注协和地方协会两级网络平台为核心,覆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信息化网络;初步建立了网上考试报名和成绩查询、网上注册、网上培训、网上业务报备和财务信息报送等七大应用体系,积累了网络化管理和服务的经验;初步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基本实现执业信息的记录功能、诚信信息的披露功能和异常情况的提示功能。在会计师事务所层面,行业信息化也有一定的进展。国内部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具备一定功能的业务管理和内部管理软件,一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逐步尝试采用一些相对简单的业务管理软件。与此同时,行业信息化建设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要求相比,仍有相当差距。信息化理念落后,对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不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对行业管理和服务的需要;与国际同行差距较大,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信息化投入不足与重复建设并存,信息化建设进程缓慢;行业数据集成交换程度低,“信息孤岛”现象严重;信息化运维机制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

  为了迎接信息化对行业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创新行业发展模式,破解行业发展难题,推进行业跨越式发展,中注协“五代会”确定了大力推进行业信息化战略,并将其作为行业未来五年的核心任务和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支点。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是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能力的关键环节。随着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处在信息化的业务环境之中。加快信息化建设,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以信息技术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以信息技术再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流程、以信息技术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以信息技术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价值,使信息技术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提升竞争能力的强力引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

  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是提高行业管理和服务效能的根本抓手。行业恢复重建以来,行业人员规模、机构规模、收入规模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管理和服务手段越来越难以适应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要求。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对行业管理和服务理念进行更新,以信息化对行业管理和服务范围进行拓展,以信息化对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方式进行完善,以信息化对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流程进行优化,真正实现行业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效能。

  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是实现行业国际化的重要途径。凭借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后发优势,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发展成果,建设国际领先水平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体系和支撑体系,打造适应国际化要求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和内部管理平台,提高承接国际业务胜任能力,适应国际化的业务环境,推动行业国际化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

  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是提高行业服务 国家建设能力的强大支撑。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不仅能够提升行业经济鉴证和管理咨询等服务能力,而且能够为宏观经济运行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发挥行业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智库风标”和“参谋助手”作用,将行业数字资源转换为经济监督资源、社会诚信资源、智力支持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建设。

  二、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经济社会发展脉搏,坚持以行业发展实际需求为导向引领信息化,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以优化行业管理和服务理念、方式和流程为重点发展信息化,提高行业管理和服务效能;以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投入和深化应用为重点推进信息化,实现行业信息化国际水平;以改革创新和管理变革为动力普及信息化,提高服务国家建设的整体能力。

  (二)总体目标

  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装备注册会计师行业。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行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应用体系广泛使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具体来讲,到2015年,中注协和地方协会信息基础设施达到国际水平,建成功能完善和服务优异的综合信息网站、行业管理和服务平台,全面实现网上办公和网上审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基础设施达到国际水平,各应用软件的功能完善程度和对业务的覆盖幅度与国际会计公司趋于一致;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起门户网站,普遍采用功能健全的审计软件执行审计业务。

  (三)建设原则

  “四统一”原则。统一规划,全行业统一进行顶层设计和规划,确保信息化建设的科学方向。统一标准,全行业统一设计数据交换、核心应用、硬件配置、人才素质等方面的相关标准。统一架构,行业信息化建设是以中注协应用架构为核心,以地方协会应用架构为枢纽,以会计师事务所应用架构为基础的整体系统。统一实施,按照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的统一要求,有组织、有步骤、有措施、有评价地稳步实施。

  流程再造原则。要在充分研究行业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在信息技术更新升级的背景下,按照全面、科学、创新、提升的原则,重新思考并彻底优化有关流程,改造和升级行业管理和服务以及事务所内部管理和业务执行流程,形成流程便捷、符合标准、易于操作的行业业务流程。

  国际化原则。行业信息化建设要始终以国际水平为标杆,瞄准国际先进理念、先进技术、先进应用、先进系统,不断消化、不断吸收、不断完善、不断拓展、不断创新,为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提供支持,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保障,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分类指导原则。行业信息化建设要对不同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门别类的指导。一是已加入国际网络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地化和安全性的基础上,使用或借鉴使用国际网络的应用系统。二是其他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使用或借鉴使用中注协遴选和推荐符合国际标准的应用系统,或按照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架构要求自行开发和定制符合国际标准的应用系统。三是对于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将由中注协遴选和推荐符合国际标准的应用系统。

  互联互通原则。行业信息化建设涉及中注协、地方协会、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等不同主体的不同应用系统,各个系统在数据和应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完善、相互制约、相互验证,要始终坚持不同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硬件资源的共享、软件系统的互联、数据资源的互通、共性与个性的结合,解放“信息孤岛”,打造开放式的信息网络。

  主体能动原则。中注协积极发挥统筹作用,统筹开展顶层设计,制定总体方案,建设行业标准,加强制度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培育示范典型,加强人才建设,加大宣传引导。地方协会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强化自身信息化建设,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和改善会员服务,结合地区实际指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投身信息化建设,做好本地区信息化人才培养。事务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人力、资金投入,将业务流程再造与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严格按照行业信息化规范和标准,做好自身的信息化建设。

  三、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

  从全局视角出发,研究分析影响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各种关系,统筹中注协、地方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流和数据流,建立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具体概括为“四大主体、四大架构”即在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统领下,针对中注协、地方协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四个不同主体,按应用、支撑、数据、设施四大架构开展信息化建设。

  系统建设严格遵循行业核心应用标准和交换标准,保证系统内部数据统一、系统之间数据联动,最终在多主体、多系统、跨网络的前提下实现全行业的协同运作。

  (一)中注协信息化架构

  1.应用架构分为“行业管理和服务应用”与“内部管理应用”

  两类。“行业管理和服务应用”覆盖考试管理、注册管理、业务监管、继续教育、行业财务、行业党建等12 项应用,为中注协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提供网上办事平台。“内部管理应用”包括协同办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外事管理和通讯服务共6项应用,优化中注协内部管理,提供快速、便捷的内部办公环境。

  2.支撑架构指支撑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并随行业需求变化扩展的核心技术条件,包括运维支撑和安全保障。

  3.数据架构指建设行业统一的数据库,统一规划各应用系统的组成要素、数据格式、内容规范和交换方案,为解决数据孤岛,实现互联互通和科学决策奠定基础,包括行业管理和服务数据库以及内部管理数据库。

  4.设施架构指支撑系统日常稳定、安全运行的基础硬件设施,是应用系统和数据库持续运行的物质平台,包括主机设备、存储设备、备份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机房布线。

  (二)地方协会信息化架构

  1.应用构架分为“行业管理和服务应用”与“内部管理应用”两大类。地方协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应用”主要使用中注协建设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应用”由地方协会建设,包括协同办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通讯服务共4项应用。

  2.支撑架构包括运维支撑和安全保障。

  3.数据架构包括行业管理和服务数据库以及内部管理数据库,数据资源需与中注协数据库互联互通。

  4.设施架构包括主机设备、网络设备,可以按照具体需要选建存储设备、备份设备、安全设备、机房布线。

  (三)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架构

  1.应用构架分为“业务管理应用”和“内部管理应用”两大类。“业务管理应用”覆盖客户管理、独立性管理、项目管理、作业管

  理、后续管理共5项应用,“内部管理应用”覆盖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培训管理、行政服务和决策支持共5项应用。

  2.支撑架构包括知识检索、运维支撑和安全保障。

  3.数据架构包括财务运维、客户项目、人力资源、底稿档案四大数据库。

  4.设施架构包括主机设备、存储设备、备份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机房布线。

  (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架构

  1.应用架构分为“业务管理应用”和“内部管理应用”两大类。

  “业务管理应用”覆盖独立性管理、项目管理、作业管理、后续管理共4项应用,“内部管理应用”覆盖财务管理、人力资源与培训、

  行政服务共3项应用。

  2.支撑架构包括运维支撑和安全保障。

  3.数据架构包括财务运维、客户项目、人力资源、底稿档案四大数据库。

  4.设施架构包括主机设备、网络设备,按照具体需要选建安全设备和机房布线。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架构及其主要内容以信息化建设指南向行业发布。

  四、行业信息化建设步骤

  行业信息化建设计划用五年的时间,按照“制定规划阶段开展四项制定、建设系统阶段实现六个突破、整合应用阶段建设三大平台”的三步走战略,循序渐进地完成行业信息化建设“四大主体、四大架构”任务,实现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一)制定规划(2011年)

  启动行业信息化战略的顶层设计工作,通过开展“四项制定”,为行业信息化建设找出问题、指明方向、理清思路、定出措施。

  一是制定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明确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意义、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建设原则、总体框架、建设步骤、保障措施等,指导行业信息化建设。

  二是制定行业信息化建设指南,明确行业信息化建设各类主体的具体建设目标、实现途径、技术标准、核心应用和建设要求等,提供信息化建设的操作手册,指导协会系统和会计师事务所建设应用、支撑、数据和设施四大架构。

  三是开展制定核心应用标准,按照行业信息化建设各个主体、各个系统功能模块的管理和统计需求,统筹规划考生、会员、综合评价、业务报备等数据的标准格式和组成要素,为实现行业数据共享、自动统计奠定基础。

  四是开展制定数据交换标准,在核心应用数据标准的基础上,参考XBRL 等公共数据规范和交换协议,借鉴相关部门的数据标准,确定行业数据交换的通讯协议、报文格式和数据采集时间,为实现行业信息化建设不同系统之间数据的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奠定基础。

  (二)建设系统(2012年)

  2012年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攻坚年”,要紧紧围绕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四大主体、四大架构”,实现考试管理信息化、行业党建信息化、行业管理信息化、行业服务信息化、事务所信息化、服务经济社会信息化的“六个突破”。

  第一,实现考试管理信息化突破。

  按照“技术支撑、安全保证”的原则,加快推进考试的计算机化进程,使信息化技术覆盖考试组织管理的全流程,重点防范考试舞弊,有效应对和化解考试风险,提升考试质量,保证考试安全。

  完善考试管理系统。继续完善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系统,包括全国管理、省级管理、考区管理、网上报名、网络支付、二代身份证采集信息和各级考办网站后台管理平台的功能,进一步方便考生报名、确认和查分,进一步优化排考场和数据汇总,进一步增强系统安全性。

  推进计算机考试系统。开展注册会计师计算机考试的可行性研究,调研国内外计算机考试的相关技术、专业公司和市场操作模式,启动注册会计师计算机考试系统的开发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计算机考试试点。

  第二,实现行业党建信息化突破。

  通过建设行业创先争优综合评价在线系统和行业党建管理系统,完善行业党建网,建立统一开放的行业党建信息发布平台、覆盖行业各级党组织的网上活动平台、党员教育培训平台、行业党建事务管理平台和行业创先争优综合评价平台,最终形成一个集交流、培训、宣传、管理、评价五位一体的数字化行业党建系统。

  建设行业党建管理系统。依托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行业党建管理系统,为行业党组织、党员、统战、群建等相关基础数据的录入、统计、查询和数据分析提供在线平台。

  建设创先争优综合评价在线系统。通过建设创先争优综合评价在线系统,实现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相关数据的填列、审核、上报、评分、查询、分析功能的在线实现,为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提供技术支持,为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网。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网,在目前信息发布功能的基础上,完善在线组织活动、党员教育、党建事务交流等功能,使行业党建网真正成为行业党建的网上基地。

  第三,实现行业管理信息化突破。

  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着力加强对会员的信息化管理力度,通过强化和完善注册管理系统、继续教育系统、行业财务系统和监督检查系统,实现对会员从准入、继续教育、执行业务和退出的全过程、全方位信息化管理。

  优化注册管理系统。以注册会计师在线年检系统为核心,对注册管理流程进行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实现注册会计师年检的资料提交、资格审核、结果报备的网络化。

  完善继续教育系统。在进一步强化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功能的同时,拓展在线继续教育平台功能,扩大在线继续教育的范围和内容,提升在线继续教育的效率和效果,扩大在线继续教育应用。

  改进行业财务系统。进一步优化财务报表报送流程,加强财务数据的分析和统计功能,保证年度财务报表的按时、准确报送,实现事务所和个人会员网上交纳会费。

  优化行业监管系统。完善执业质量检查系统,优化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备系统,改进行业监管信息系统。

  第四,实现行业服务信息化突破。通过建设行业法规和知识支持系统、行业视频和通讯支持系统,初步形成行业信息化服务体系。

  建设行业知识库。以网络方式向全行业提供包括会计审计准则、法律法规、审计案例和管理案例、行业资讯、宏观经济数据在内的知识库,并建设行业在线知识交流机制,保证会员方便获取知识支持,同时也为实现全行业的知识和技能共享奠定基础。

  建设行业通讯服务系统。建设视频及语音会议系统、即时联络系统、短信平台、数字传真,完善行业邮件系统等,实现协会与会员、以及会员之间的多渠道、可视化的便捷联络。

  完善门户网站。提升行业网站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专业技术咨询和指导、会员参与的功能,实现外网平台的在线咨询、申报、办事、查询和内网平台上的申报审批、预警管理等功能。

  第五,实现事务所信息化突破。

  按照“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的原则,优先实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突破,带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自身信息化建设。建设独立性管理系统。围绕禁止投资客户名单查核、投资合规性核查、独立性声明等,建设独立性管理系统,将独立性要求通过程序和软件实现自动控制和强制实施,用现代技术手段作为支撑推进职业道德守则的贯彻执行。

  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围绕项目接受与保持、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质量控制、项目绩效评价等方面建设管理系统,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评价和控制项目风险、监控项目进度、有效组织项目实施。

  建设作业管理系统。贯彻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建设具有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功能,支持协同审计、具备知识集成的审计系统。

  建设门户网站。会计师事务所在互联网上建立门户网站,用以提升形象、发布信息、拓展商机、在线服务、在线咨询、在线调查、招聘人员等。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突破的目标是:具备H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四大架构建设,打造行业信息化建设标杆;

  其他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建成独立性管理系统,使用审计软件和项目管理软件开展执业; 50%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审计软件和项目管理软件开展执业。

  第六,实现服务经济社会信息化突破。

  建设业务防伪报备系统。扩大会员信息采集的范围,将采集环节由个人基本情况延伸到所出具的业务报告相关信息,并对业务报告出具行为进行动态监控,向社会公众提供业务报告防伪识别服务,提升行业公信力,推动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效。

  (三)整合应用(2013-2015年)

  在第二阶段行业信息化骨干网络基本建成的基础上,形成行业核心应用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体系,完成“行业管理与服务的平台、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与业务的平台、服务经济社会的平台”三大平台建设任务,形成立体、全面、完善、互联互通的行业信息化体系。同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加大管理创新力度,全面实施流程再造,将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营和业务执行全面转移到信息化平台上来,保证信息化体系不但建起来,而且切实用起来,并保持持续发展。

  第一,建成行业管理与服务的平台。

  建设全行业数据仓库。根据行业信息化建设数据标准,建设考生数据库、会员数据库、综合评价数据库、法规数据库和内部管理数据库,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运维、客户项目、人力资源和底稿档案数据库,对数据进行汇总、加工、分析、集成、统筹整合和开发利用,用于支持管理和辅助决策。

  完善数据交换系统。根据行业数据交换标准,与地方协会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自有系统进行接口共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使用接口预制的业务与管理平台,实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与地方协会信息系统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建设协同办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和外事管理系统。优化协会内部和外部办公环境,实现移动办公和无纸化办公,提升协会内部行政办公管理水平和协同效率。

  持续深化以“注册”为枢纽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设专业标准、行业刊物等系统,积极整合和优化行业党建、创先争优综合评价、考试管理、会员管理、继续教育、业务监管、行业财务和行业专家库等业务,完成中注协和地方协会信息化的应用建设,形成信息技术对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全面支持。

  第二,建成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与管理的平台。

  建设客户管理系统。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客户档案管理、客户营销管理、客户关怀管理等相关功能,集中管理和开发客户资源,满足不同价值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客户忠诚度和保有率,实现客户价值持续贡献,并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完成客户风险评估。

  建设后续管理系统。实现项目后期管理,包括档案管理、质量监控和报备管理,严格执行质量监控制度,对上级监管部门的报备数据进行统一管理、自动报备。

  建设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系统。以信息技术支持和优化内部行政办公环境、内部管理水平和管理流程,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管理、行政服务和决策支持系统,实现内部知识共享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决策。

  通过行业信息化的指标引领和具备H股审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典型示范,不断推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扶持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建成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会员的支持平台,实现行业信息化的全覆盖,使行业信息化技术装备水平和应用水平、行业信息处理和服务能力实现与国际对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建成服务经济社会的平台。

  建设业务报告查阅系统。在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的基础上,建设报告查阅系统,与相关部门的系统相互衔接,对报告使用者和社会公众提供业务报告查询信息。

  完善行业诚信信息监控系统。适时收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资质、经验、能力、诚信等相关信息,实现诚信信息可靠、及时和准确地对外披露。

  建设会计师事务所评价结果发布系统。对外公布每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和会计师事务所分级评价,并对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形成体现行业整体发展现状与趋势的研究报告。

  五、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第一,加强领导,夯实组织基础。

  健全各级协会信息化工作组织管理协调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决策科学、运行有效、职责明确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引导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信息化职能部门,加强管理和技术力量,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人员“四到位”。

  第二,拓宽资金渠道,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注协要将信息化建设列入协会年度预算,逐年增大资金投入力度。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大资金投入,尤其是在软件系统建设和人才建设方面的投入。行业要认真研究国家信息化建设扶持政策,特别是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争取国家和地区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财政资金、科技开发资金、信用体系建设资金、扶持贷款等资金支持。

  第三,健全激励机制,形成推进合力。

  中注协将适时开展各省区市信息化建设工作成果评估,对信息化建设推动较快的地方协会予以奖励和通报,并将信息化建设情况列入地方协会工作考核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协会要开展信息化建设优秀会计师事务所评选,对信息化建设有需求、有措施、

  有成绩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适当的奖励。鼓励行业软件供应商参与行业信息化建设,对行业信息化建设投入大、效果好的软件厂商的产品,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软件推荐时优先予以考虑,充分调动软件供应商的助推作用。

  第四,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信息化素质。

  中注协将加大行业信息化人才培养力度,增大信息化建设课程在行业继续教育、领军人才培养中的比重,适时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增加信息技术相关内容、定期组织行业及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研讨会。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大信息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重点培养和引进“懂技术、懂战略规划和项目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创新性人才和技能型人才,满足信息化建设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第五,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信息化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信息化建设的作用和意义,普及信息化建设的相关知识,提高行业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激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加大信息化建设先进典型宣传力度,推广先进典型的经验和做法,典型引路、标杆引领,营造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浓厚氛围。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1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单位: 
  现将《朔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朔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增强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推进的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基金统筹管理、调剂使用的原则,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条 市级统筹的基本内容:市级统筹要实现“六统一”,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预算管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
  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统筹工作应同步推进。
  第四条 市级统筹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中央和省在朔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市级统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市级统筹经办模式:市级统筹,市、县(区)两级业务经办。
  

第二章 基金征缴
  

第六条 全市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以上年度领取的退休金为基数,个人不缴纳,由用人单位缴纳,或从原渠道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比例占到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每超5%,加收1%的医疗保险调剂金。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文件精神,市本级公务人员医疗补助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筹集,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其享受范围为: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并由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市本级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此办法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
  县区公务人员医疗补助原则上参照市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第八条 财政负担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列入部门预算,按时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得由财政部门直接扣缴或统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仍可由银行代扣代缴。
  第九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每人按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社平工资总额的0.5%筹集,由用人单位在每年六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含退休人员)。市本级享受公务人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所需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取。
  第十条 离休人员所需医疗费用按照《山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晋办法〔2002〕8号)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由市、县(区)财政列入预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当年支付不足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追加,不得挤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 待遇水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从首次缴费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从停止缴费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转移至新参保地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必须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规定的支付范围。
  使用乙类药品及大型设备检查费用,个人先自负20%,再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结算。
  体内安置材料及一次性医用材料,执行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抢救、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当地医院等级依次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00元。转外就医起付标准增加一倍。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发生住院,起付标准只扣除二次,以后再住院不再扣除。
  (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费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5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15万元,合计20万元。
  (三)报销比例:当地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按90%报销,10000元至50000元按95%报销;转外就医自付比例分别提高一倍;市本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此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上浮三个百分点。封顶线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报销比例为封顶线以上至5万元按85%报销;5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按90%报销。如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按以上规定确定报销比例。
  (四)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及病种暂定范围参照《朔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额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朔劳社发字〔2009〕38号)执行。全市要执行统一的病种纳入范围和准入条件。检查鉴定工作由市、县区经办机构共同组织进行,符合享受条件的,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发证。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5岁(含4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纳工资基数的1%划入;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纳工资基数的1.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领取退休金的4%划入。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大额门诊医疗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急诊除外);
  2、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3、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
  4、私自涂改处方或弄虚作假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6、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伤害进行治疗的;
  7、按照国家、省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
  第十六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自然年度予以结算。今后,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状况,市医保中心适时提出调整待遇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全市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统一拨付。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市统一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设立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县区级不设财政专户,县区经办机构只设基金收支过渡户。县区经办机构征收的医疗保险费要全部按季由收入户上缴至市经办机构收入专户。市经办机构收入专户按季将市本级和县区筹集的医疗保险费上缴至市财政专户。县(区)基金支出计划由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提出,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编制基金支出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所需基金预拨转入市支出专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编制计划拨付到县(区)支出专户。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编制全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县(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全市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执行。
  第十九条 市级统筹时,各县区应将拖欠的医疗保险待遇清理并支付完毕,之后各县区滚存结余的医疗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市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前,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缴。
  第二十条 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基金征缴任务目标管理。对基金预算内形成的收支缺口,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剂解决,调剂支付不足时,由市财政解决。县区未完成市下达的基金征缴任务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等形成的基金缺口,经市财政、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市财政局对县区直接扣除。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建立工作任务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市、县区经办机构完成年度征缴任务,市、县区财政按征缴任务的1%安排征缴经费;超额部分按超额部分的3%安排经办机构奖励经费。完不成征缴任务的,不安排征缴和奖励经费。征缴和奖励经费用于市和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奖励、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弥补日常经费不足。
  

第五章 业务经办
  

第二十二条 市级统筹,实行市、县区两级业务经办。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县区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区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并接受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区两级经办机构要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统一规范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审核与拨付、财务管理与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健全制度,科学管理。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级统筹后,市和县区参保人员均可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参保人员跨参保地就医时,必须由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报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跨参保地就医人员进行稽核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经办机构。跨参保地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产生的门诊费用和药品费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按季拨付。
  第二十五条 以“金保工程”为依托,加快市级统筹信息化建设。建设覆盖全市各经办机构、基层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信息网络平台。加快“社会保障卡”建设,尽早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结算目标。
  第二十六条 市级统筹后,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仍然是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主体。经办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机构规格原则上不低于副科级,性质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市和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七条 全市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新增加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统筹前已经认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完善、规范和清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与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要求,规范服务行为,为全体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市和县区编制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药监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是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业务经办单位。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基金预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基金拨付等制度,明确市、县区两级经办机构的责任,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经办业务流程,确保市级统筹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