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徐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徐州市人事局
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徐人才[2006]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为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在服务农民、发展农业、建设农村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的各类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殖能手、能工巧匠、经营管理能人和乡村科技人员等农村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 从2007年起,重点选拔培养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标兵30名,农村实用拔尖人才300名,农村实用骨干人才2000名。到2010年,市、县、镇培养管理的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达到1万人以上,基本满足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实用人才的需求。
第二章 对 象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工作在农村一线,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营销、新技术开发应用、新产品推广等方面有一技之长且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条 件
第五条 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标兵的选拔条件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业绩突出、公认度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有明显专长,生产经营项目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规模大、辐射带动作用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意识,在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在安置剩余劳动力就业、向国家缴纳税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五)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业绩比较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有一定专长,生产经营项目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作用较强;
(二)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意识,在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有较好的业绩;
(三)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在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在安置剩余劳动力就业、向国家缴纳税收等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五)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市级农村实用骨干人才的具体选拔条件由各县(市)区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章 选 拔
第八条 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筛选、择优确定的方式进行。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标兵选拔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和骨干人才选拔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市人事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农村实用人才标兵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建议人选名单。经公示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评,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市级农村实用骨干人才,由各县(市)区组织评审。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对入选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由市和各县(市)区分层次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学有专长、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有计划进行重点培养,分批选送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国外农业组织培训、考察和研修,并积极创造条件与有关技术专家、科研院所建立联系。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创办的发展前景好、示范辐射作用强的生产项目,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创业贷款、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在职称晋升、成果申报、科研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要优先聘用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十四条 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入党;推荐事迹突出、带动作用明显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各级先进工作者和劳模评选;对政治素质好、创业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作为村级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实行分层管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332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入选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按照“上下结合、分层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标兵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和骨干人才由各县(市)区统一管理。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目标管理。建立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技术、业绩档案,及时掌握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技术特长、科技成果以及发挥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每年底前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汇总有关情况报送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实行动态管理。培养对象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根据管理权限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进入下届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培育农村人才市场。充分利用各级人才市场和徐州人才工作网等信息服务网络,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发布市场供求信息,提供中介服务,促进人才资源共享和智力成果转化。同时,积极依托各类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培养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引导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通过协会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联系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制度。通过组织座谈会、研讨会、联谊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对乡村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建设等新农村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建议,鼓励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为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建言献策。
第二十条 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的宣传,创造有利于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徐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徐州市人事局
徐州市农业局
2007年4月25日
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表.doc
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汇总表.doc
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表
申请类别:
姓 名 性别 参加工作时 间 近期二寸彩色照片
民 族 籍贯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专业技术职 务
学 历 现 从 事专 业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主 要 工 作 成 绩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汇总表
申报层次: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 历 职 称 工作单位及职务 从事专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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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从事专业是指《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的五种类型。
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2002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施行。
省 长 薄熙来
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达到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
第三条 辽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辽宁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授权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辽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
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工商、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新闻单位的专业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生产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二)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条件,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三)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四)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者产品质量认证,未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七)产品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八)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
(一)未经加工的工业产品;
(二)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
(四)近3年内产品有被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的;
(五)近3年内产品有出口检验不合格记录或者由于产品质量的原因遭到国外索赔的;
(六)近3年内产品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七)有商权侵权,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记录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七条 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申请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该申请材料和意见报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备案。
对前款规定的备案申请材料,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直接受理。
第八条 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应当自接到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评审,经评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初步认定为辽宁名牌产品,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初步认定的辽宁名牌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无异议或者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正式认定为辽宁名牌产品;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辽宁名牌产品。
第九条 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科学的原则。认定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认定辽宁名牌产品;不得收受申请人的财物。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辽宁名牌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辽宁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辽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并在全省主要媒体上公告。
《辽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辽宁名牌产品称号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辽宁名牌产品所有者可以向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视为放弃续展。
第十三条 辽宁名牌产品所有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申报中国名牌产品;
(二)在该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省内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
(四)要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就辽宁名牌产品保护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
(五)申报辽宁省质量管理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辽宁名牌产品所有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辽宁名牌产品信誉;
(二)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只能在认定的辽宁名牌产品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三)不得伪造、出借、出租、转让《辽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
(四)使用《辽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必须标注获得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年份有有效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辽宁名牌产品所有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撤销其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在3年人不得申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擅自扩大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伪造、出借、出租、转让《辽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评审、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组织评审、认定辽宁名牌产品,颁发《辽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以及与其相近似证书、标志。
第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与辽宁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自己的名称使用;
(二)用与辽宁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的;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辽宁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标志的。
第十八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辽宁名牌产品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辽宁名牌产品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填报辽宁名牌产品统计考核报表,及时反馈辽宁名牌产品的质量、生产和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 参与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为辽宁名牌产品所有者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认定辽宁名牌产品的;
(二)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