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4]00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科技司200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在安排工作时参考。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四年二月五日
科技司2004年工作要点
2004年科技司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事业中心工作,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用“五个统筹”统领建设科技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抓住重点、突出特点、强化机制”的工作原则,发挥科技的先导和支撑保障作用。重点是强化科技发展政策导向、加快建设事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以及转变工作作风等。
一、加强建设事业前瞻性、战略性问题和科技发展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强化科技的导向作用。
围绕城镇化、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市政公用事业和建筑业改革等部重点工作,加强对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建设事业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强化科技对建设事业的支撑和导向作用。
(一)结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城市发展与城镇化科技问题”专题研究,深入调查分析,准确把握科技发展现状,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确定科技发展方向,研讨发展对策,做好建设事业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研究,为研究制定国家和建设事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计划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主要研究领域为:
城镇化发展规律与模式研究;城乡空间划分、识别与预测监控研究;都市连绵区和小城镇发展战略与对策研究;城乡统筹发展研究;城镇住区环境研究;城镇规划管理体系研究;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大城市综合交通研究;城镇水系统健康循环技术研究;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建筑业现代化关键技术研究;住宅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绿色建材产业技术研究;废弃物资源化技术研究。
(二)结合《建设事业技术政策纲要》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从政策层面完善推动建设事业科技发展的措施和手段,同时指导各地贯彻落实,推动完善地方性政策措施,健全管理机制。
1、研究制定实施的指导意见,推动地方出台实施办法;
2、组织召开贯彻实施工作座谈会,开展实施检查工作。
二、加大创新体系建设工作力度,提高建设事业技术创新能力。
建设领域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建设事业创新能力,保障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按照提高建设事业创新能力,优化配置全国建设科技资源,积极培育和扶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主体的要求,大力推进建设领域创新体系建设。
(一)培育以企业为主体的开发生产应用体系。
把握建设市场规模大,发展前景好,自主创新、开发应用及国外先进技术不断涌进国内所形成的机遇和挑战,运用建设科技管理职能,创新工作方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逐步形成企业为主体的开发生产应用体系。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管理。继续按照国家和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管理与考核,做好大型企业申报国家级和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促进大中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发挥骨干和带头作用,增强企业技术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2、运用《建筑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标评价体系》研究成果,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广,鼓励和支持中小型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加强创新能力建设,促进中小型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加强建设部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技术领域的导向作用。通过与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建设部科技项目计划的实施,强化对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企业技术进步。
4、强化对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工程化的导向。按照单项技术配套化、专项技术体系化、综合技术成套化的要求,推进新技术的标准化配套,引导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符合工程化要求的成套技术。一是引导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要重视工程化研究,并指导工程应用;二是要求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要具备工程应用的企业标准化文件,同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提高推广技术的工程化水平;三是要求科技示范工程要总结出同类工程推广应用的成套技术,归纳出成套技术体系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推进成套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加强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为主体的知识创新和人才培育体系建设。
1、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根据重点建设领域,选择科技实力较强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组建国家或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促进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积极开展基础性研究,集中力量研究开发共性关键技术,推进技术工程化和系统集成,增强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对现有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出调整和强化现有机构的方案,推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为以研究开发行业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为重点的研究开发基地。
2、依托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的建设领域重大项目,加强知识创新,建立有利于人才竞争和发展的激励机制,促进建设事业知识创新和人才培育体系建设。
(三)完善以行业学会协会和技术咨询机构为主体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充分运用现有的部、省两级科技推广机构及其协作网以及发挥行业学会协会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鼓励其直接参予应用技术的工程化及成套化研究,提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建立及时反馈建设事业及相关行业技术发展需求、加快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中介服务体系。
1、加强全国建设科技推广协作网建设,协调推动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工程化技术配套。
2、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选择具有较强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组建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面向企业,组织社会科技力量,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四)推进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政策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科技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把建设科技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完善政策法规,优化配置建设科技资源,提高建设事业技术创新能力;健全创新机制,建立有利于促进建设领域科技进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按照国家科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部里的工作部署,着手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建设事业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促进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创造统一、有序、规范运行的建设科技工作局面。
2、推进《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各地制定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政策措施,推进企业应用新技术作为市场准入技术条件的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有效机制。
三、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小城镇发展和节能、节水、治污以及绿色建筑科技工作。
(一)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小城镇发展科技专项》和《居住区与小城镇建设关键技术研究》的研究工作,做好协调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展。
(二)加强建筑节能工作
1、组织编制《建筑节能“十一五”及2020年中长期发展规划》;
2、研究探索推进全国建筑节能和墙改工作的政策措施;
3、以政府办公楼节能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4、加强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总结推广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经验,推动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促进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规范建筑节能技术试点示范工作;
6、继续组织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太阳能供热制冷成套技术开发与示范》和国家高技术部门应用发展项目的实施工作;
7、继续加强建筑节能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范围,促进我国建筑节能技术的跨越式发展。
(三)强化污水再生利用、绿色建筑研究工作。
1、继续推动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标准和技术研究示范》后续滚动课题的组织实施,结合筹备世界水大会技术与学术交流工作,促进我国水工业技术进步。
2、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居住区与小城镇建设关键技术研究》和《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结合重点小城镇示范和上海世博会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研究与示范。
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范围。
根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按照国家确定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可持续发展、发展小城镇和能源安全等重大战略,推动国际科技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继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领域和范围,并在项目合作中注重带动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重点做好与荷兰、加拿大、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总署、法国、德国等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1、继续做好提高建筑能效、推进西部小城镇发展,促进城镇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项目;
2、在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北方尤其是东北地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西部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拓展新的合作项目。
五、加快电子政务和建设领域信息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基本建成部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
2、全面完善全国住房公积金及建筑市场、城市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3、开展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二)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推动依法行政工作,以技术创新推进制度创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设置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方式的活动,提出适合国情的科学管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
2、推进建设企业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设置技术门槛和要求,以管理创新带动技术创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3、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转变管理方式,树立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水平。
(三)充分发挥部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1、在建设部科技项目立项、研究和鉴定验收工作中,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2、在建设事业技术发展的重大技术研究和建设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中,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3、组织好《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动态》的采编、发行工作,发挥窗口作用,促进建设科技工作与建设事业发展紧密结合。
(四)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信息化的研究和软硬件技术基础工作,带动行业和企业信息化。
1、继续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加快推进行业和企业信息化进程。
2、继续实施国家“863”项目《数字城市关键技术研究及典型应用示范》,加强“数字城市”建设与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数字城市”建设示范试点工作。
3、继续推动国家“863”项目《全国城市规划和国家风景名胜区卫星遥感监测示范工程》实施,结合“全国城市规划监管系统”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建设,加大信息化技术在建设领域行政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建设领域管理工作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4、继续组织国家“863”项目《工程设计三维CAD系统研究开发及应用工程》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的实施。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加大信息化技术在建筑业应用,促进建筑业跨越式发展。
5、针对建设领域信息化快速发展趋势,结合“十五”国家攻关课题研究工作,开展建设领域信息化软硬件产品测评工作,提升建设领域信息化软硬件产品质量,提高建设领域信息化产品适用性和标准化水平,加强对信息化技术与软硬件研发的指导。
(1)编写《建设事业软硬件测评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总体标准》、《城市规划管理软件测评标准》、《城市建设应用软件测评标准》、《房地产应用软件测评标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应用软件测评标准》、《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标准》等;
(3)逐步推进建设领域信息化软硬件测评。
6、争取成立“中国智能与绿色建筑协会”,发挥建设领域信息化学(协)会作用,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
7、组织召开首届中国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
六、加强思想作风建设,防腐倡廉,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国家发展目标和“五个统筹”、“五个坚持”的认识,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实现途径和措施,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明确建设科技的工作内容,全面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创造生动、活勃和务真求实的工作局面。
积极开展防腐倡廉的学习和教育活动,健全业务管理规定和工作措施,从源头防止、过程监督和结果审查三个环节,强化制度建设,提高拒腐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为市场主体服务,努力营造创造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论刑罚的目的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法律系 李磊
引 言
何谓刑罚的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的意思是“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那么刑罚的目的就显而易见了,即刑罚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
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结果呢?
对此,古往今来的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绞尽脑汁,得出了各自的答案,尤其是近现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更是具有极大的热情,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这些见解也就被归纳成了不同的派别。
一、对西方各派别的评析
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几种不同认识观点:
(一)绝对主义
此派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①。刑罚就是相应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它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
1.狭义的报应主义。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由于对正义的出处持不同的观点,又可分为: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
(1)神意报应主义。此说认为正义来源于神,神意就是正义,犯罪行为违反了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现在的大多数人看来,这只不过是出于当权者的需要,借宗教这个工具维护统治罢了,很少还有人持此观点。但是有一点值得思考,那就是,难道法律不是人们借以统治社会的工具吗?只不过这个工具要远比宗教先进,更能使日益趋向于理性的人信服,也更能够迷惑人,因为无论人类多么趋于理性,始终摆脱不了自身的局限性,摆脱不了自身的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如果人类抛弃假象,抛弃自身的非理性因素,那么人类也就抛弃了统治社会的基础,那就是抛弃了自己,之所以向往着共产主义社会的人到现在都没有准确地描述出共产主义是什么样子,就是因为他们自己也不想抛弃自己,也不敢想象人类自己被抛弃后的世界是个什么样子。
(2)道德报应主义。此说认为道德观念的存在是基于正义,犯罪行为是违反道德的,因此也就是非正义的,刑罚就据此对犯罪进行报应。根据现代的法学观念,法与道德虽有联系,但也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道德可以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追求,要求可能相对较高,但法律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就应当降低一些。如果把刑罚的目的看作是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的报应,那未免过于苛刻了。
(3)法律报应主义。此说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知道了何为正义何为非正义,犯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而也就是非正义的,刑罚就是法律对犯罪行为人的报应。这种观点认为,除了以牙还牙之外,刑罚不具有其他的目的。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这个观点的提出,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思考。
首先,它明确了刑罚的依据是法律,从而否定了刑罚擅断,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值得肯定。但是,把刑罚的目的仅仅看作是依据法律对罪犯的报应是不对的。我们暂且从法律报应主义他们自己的角度出发,考虑如下:由于犯罪行为违反了法律,而法律又是正义的体现,从而也就是违背了正义的要求,那么为什么违背了正义的要求就要受到惩罚(报应)呢?因为正义是人类的追求。那么人们为什么追求正义呢?因为人们渴望通过对正义的追求(对法律的维护)得到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使每一个人都享受到公平、公正,从而使自己不受到他人的侵害,这才是人们惩罚违反法律行为的人的目的所在,也是人们维护法律(正义)的目的所在,因而也就是刑罚的目的所在。在黑格尔的思想里这一点也有所体现,因为他认为犯罪是对法律的否定,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他的思想体现出来的就是国家利用刑罚对否定法律的犯罪加以否定,使被侵害的法律秩序得以恢复。所以持法律报应主义观点的人自己都摇摆不定,还怎么能让别人接受他们的观点呢?
其次,它指出了罪与刑要相当的原则,即轻罪重罪要与轻罚重罚相对应。虽然这一理念直到现在都对刑罚的理论与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但是它也不完全等同于我们现代社会提出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康德将其报应刑的理论归纳为是同态报复,他认为刑罚应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你打了别人就等于是打了自己,你杀了别人就等于是杀了自己,他的报应刑观点又被称为等量报应刑。黑格尔相对于康德来说,思想上好像是前进了一步,把“等量”提升为“等价”,但似乎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变化。黑格尔认为报应刑应当是等价值的,因此又被称为等价报应刑。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说道: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那么作为对犯罪的否定,刑罚也同样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②。
从康德和黑格尔作出的解释可以看出,他们这种刑罚的目的就是对犯罪的等量或等价的报应的观点是值得斟酌的。任何行为都会被评价为三种,即对社会有利(正价值)、对社会有害(负价值)和对社会既无利也无害(无价值)。犯罪行为肯定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因此对社会来讲它具有负价值;刑罚是针对犯罪行为而存在的,因此具有正的价值,如果不具有价值或是具有负的价值,刑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在这里,我们假设康德和黑格尔的观点成立,即: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侵害=刑罚对犯罪人的侵害,那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负价值应当正好与刑罚所产生的正价值相抵消,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两个侵害行为的存在的性状等同。那么根据这个观点,刑事司法程序的存在有何价值?
第三,还有一点也是所有报应主义的共同的一个可取之处,就是重点强调了“罚”字。当我们回顾刑罚的历史的时候,不禁感叹,人类竟然发明了那么多的折磨罪犯的手段,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些手段在不断的演变和发展。在我看来,只要有社会,就得有法律,只要有法律,就离不开刑罚。但是据此就说刑罚仅仅是为了惩罚(报应),其实并不是如此。罚是为了什么呢?是为了罚而罚吗?显然不是,为了什么呢?对此,本文将在后面详尽阐明作者的观点。
最后想说明的重要一点,那就是法律一定是正义的体现吗?换句话说就是,法律一定体现正义吗?这非常值得思考,如果是恶法,本身不能体现出人们所谓的正义,那么此时依据什么来惩罚犯罪呢?此时惩罚罪犯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我想关于这一致命的缺陷,法律报应主义者是无法弥补的。
2.赎罪主义。德国人柯勒是此派代表人物。他们认为刑罚对犯罪人施以痛苦,从而使犯罪人通过承受痛苦把自己从过去解脱出来。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刑罚具备消灭人的过去罪孽的力量,所以在施以刑罚时,完全以每个具体的犯罪人不同的特性来考虑。
他们的观点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在考虑刑罚的目的时,把刑罚本身脱离于社会,就好像是在天国之上,只有上帝和犯罪人的存在,并没有考虑到人的社会性和刑罚的社会性。当然,此观点也并不是一无是处,它能够考虑到刑罚所针对的每个个体有所不同,也是值得现代社会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二)相对主义
此派认为,“刑罚不是因为有犯罪才科处,而是为了将来不犯罪。所以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当然结果,而是预防将来犯罪,维护社会利益的手段。所以刑罚的目的不在于犯罪本身,而在于保护社会的实际利益,从而科刑的标准应以是否达到维护实际利益的目的来决定,不是依犯罪的客观现实或罪责的大小来决定。所以称为相对主义,又称目的主义或功利主义。”③
此派又有三个分支:
1.一般预防主义。此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因为犯罪大都由于贪欲所引起,国家制刑、判刑和行刑就是用以使人们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的贪欲满足,以致知所畏惧,不敢触犯刑律。”④
主张一般预防的人又可以分成三派:
(1)威吓主义。此说以德国人葛梅林为代表。他们认为用严刑峻法可以威吓社会上的一般人,通过公开执行酷刑,使人们在心理上对犯罪后的结果感到恐惧,从而减少社会上的犯罪行为。由于此说过分强调刑罚的残酷性,“不仅与现代刑罚日趋文明与缓和的时代精神不合,且会导致破坏罪刑相适应原则”⑤,因此不可取。
(2)心理强制主义。此说代表人物为德国人费尔巴哈。他们认为“人人都有追求快乐避免痛苦的本能,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为了追求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乐”⑥。如果犯罪后所带来的痛苦能够远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并使一般人全部知晓这个结果,就会抑制一般人的犯罪的意念,从而减少犯罪。此说与威吓主义比较接近,要想起到必要的心理强制的作用,必然导致酷刑滥用。
(3)警戒主义。此说代表人物是德国人鲍尔。他们认为,“犯罪大多由于行为人不知道其行为是否被刑罚处罚或对其行为缺乏注意所至,因而为了预防犯罪,法律应当公开宣示何种行为应受刑罚处罚,唤起一般人民的注意,教育其不去实施犯罪。”⑦
虽然鲍尔说的这种不知法而犯法的人确实存在,但是这些人在现代社会中并不多,绝大部分人犯罪时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还有就是把警戒看作是刑罚的作用之一还可以,如果把它看作是刑罚目的有些不妥,似乎没有看清问题的实质。
一般预防主义的这三种主要学说,与其说是刑罚的目的,倒不如说是刑罚所起到的作用更加准确。前两种学说由于强调使用酷刑,更加不可取,警戒主义虽然有值得思考的地方,但它也不能被看作是刑罚的目的,而只能说是刑罚的作用之一。还有一点,如果说刑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规戒社会上的一般的人,就将他们中的一个犯了罪的人处以刑罚,是否公正呢?难道他的生命是为他人而生吗?如果有人说是因为他犯了罪的话,那么这句话本身就说明一般预防主义滑向了绝对主义。
2.特别预防主义。此派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已经被科处刑罚的人将来再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又可以分成两派:
(1)改善主义。此派代表人物为德国人路德。他们认为刑罚仅仅针对犯罪的人,目的在于“使其悔改向善,将来不再犯罪”⑧,国家具有使犯过罪的人弃恶从善的责任,刑罚恰恰就是履行这个责任的一个手段。
可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恶行吗?在我看来也不尽然,因为法是分恶法和良法的,如果恶法中规定是犯罪的行为在良法中不是犯罪,那么又谈何弃恶从善呢?所以把“改善”作为刑罚目的有不妥之处。
(2)防卫主义。此派代表人物为意大利人龙勃罗梭。他明确指出:“刑罚必从防卫立论,方可无反对之地。”⑨他们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国家同个人一样都具有生存权,而犯罪行为就是对国家的这项权利的侵害,国家为了免受侵害才对犯罪的个人处以刑罚。
但是这种观点好像经不起推敲:如果说国家是为了免受侵害而对个人处以刑罚,那么是为了免受谁的侵害呢?罪犯吗?他已经对国家侵害完毕,谈何免受他的侵害?如果说是为了避免他再次侵害社会的话,那就更加可笑了,难道我们的法官都是先知吗?能够断定出每一个罪犯都会再次侵害国家?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如果说是为了避免社会上的其他人的侵害,杀一儆百,那么就会使得这个派别从特殊预防的这个阵营滑向一般预防,而一般预防在上面已经分析过了,所以把防卫作为目的是站不住脚的。
3.双面预防主义。此说的代表人物为意大利人贝卡里亚和英国人边沁。他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贝卡里亚在其辉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指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刑法学相关问题的论述,对于现代刑法学来说,贡献无疑是极其重大的,他本人也被尊为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人。但我仍然认为,他的对于刑罚的目的的认识还不深刻,虽然他的论述已经可以算是刑罚之实然目的中的直接目的。就像我在一开始提到的,何为目的,目的是行为想要得到的结果。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的刑罚制度,如果仅仅是从人这个角度出发的话,那么我们现在的社会就不称其为社会了,我们就会生活在先哲们描绘得理想国和乌托邦之中了。但是我非常的理解他,就像我理解现在的许多中国学者一样。他的观点的提出,是有着其深刻的历史背景的。当时及之前,社会的专制统治非常严重,刑罚的滥用极其普遍,导致人权遭到践踏、社会秩序得不到应有的维护。他的观点的提出,可以被看作是对于专制统治的反抗,但是这种反抗又是含蓄的,因为他自己就是生活在专制统治之下,所以他对于刑罚的目的的论述究竟是由于其主观上的历史局限性,还是在客观上受到了专制统治的影响就不在此考证了。总之,在我看来,贝卡里亚对于刑罚目的的描述,仅仅可以被看作是对表象问题的解答。
(三)折衷主义
由于它调和了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观点,所以此派在看待刑罚之目的时,既认为刑罚之中存在着报应的因素,又认为其中也存在着预防的因素。但是,经过我们以上对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分析,就可以发现,即使把二者捏在一起,也不是一个理想的答案。
二、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
对于刑罚的目的,我国学者也是众说纷纭,和西方现有学说差别不大。但是有一种学说值得注意,就是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虽然我不能同意此说的观点,但是对于他们将刑罚的实然目的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的做法很是赞同,而且我对于刑罚之实然目的的看法也是基于此种划分而产生的。我国刑罚目的主要学说:⑩
1.惩罚说。此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和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以制止犯罪的发生。
2.改造说。此说认为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是通过对犯罪分子惩罚这个手段,达到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
3.预防说。此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它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4.双重目的说。此说认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5.三目的说。此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有三:即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分子,使他们不走上犯罪道路;教育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6.预防和消灭犯罪说。此说认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是要把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最终消灭犯罪,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